经济法基础论文经济法案例(共6篇)
篇1:经济法基础论文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基础论文经济法案例分析论文:中国法学研究人员向何处去中国法学研究人员向何处去
【内容摘要】邓正来教授的长篇论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是对中国法学现状的反思与批判。对于任何反思与批判都应当将其置于新的反思与批判之下予以思考。【关键词】法学;法学研究人员;法律理想图景
对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反思、对中国法学去向的探求,可谓是一针见血地刺透了罩在中国法学上面的光环,并引起了中国法学界的又一次反思。从文中能够体会出作者对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乃至中国的未来走向的殷殷关切。
一、关于法律的理想图景作者关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追问,是在将中国置于全球结构的背景之下进行的。自从19世纪中叶以来,中国人一直都在问一个间题:中国向何处去①。而且随着国际化、全球化的进程,世界愈发迫切地要求我们必须对此问题给出回答,在一定的程度上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是我们不能选择和规避的。在作者看来,法学研究人员仿佛已经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对此问题做出了回答,答案就是作者所谓的“现代化范式”。在这种“现代化范式”意识控制之下的中国法学,缺乏能够引领中国法治建设的理想图景。在作者看来,理想图景之于中国法治建设犹如理想之于人生,它决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走向甚至中国的发展方向。可是在“现代化范式”支配之下的中国法学没有能力创造出引领中国法治建设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只能无意识地或者无奈地以不关照中国实际问题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来代替,这样的结果只能是用西方的理论来改造中国现实。因此,经过对作者文一社会一„51学术评论章的解读,笔者可以得出:中国法治建设失败的原因之一即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缺失。为了完成法治国家的建设,当务之急就是中国的法学界要创造出立基于中国传统和现实问题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在论证的过程中,作者分析了自然法作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为了证明这个观点,作者列举和分析了博登海默、庞德关于自然法在西方历史发展过程中所起作川的论述②。笔者当然也同意自然法在西方历史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独特作用,但是能否将自然法称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却并非不无问题的。从文中可以看出,作者对“理想图景”并没有采取正面的解释,甚至连大概的说明都没有给出,至少在笔者看来如此。虽然作者在文中采取了模糊化的处理方法,但还是可以从中看出,作者所谓的“理想图景”就是能够为法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行为与行动提供判准并能够为社会建设提供正当化的理由、指导人们进行活动的本土理想蓝图。可是我们还是没有足够的信息来理解和解释“理想图景”这个概念,进而无法断定自然法是否可以作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存在,也无法断定中国是否缺乏“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巨不说自然法能否承担起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重任,现在的问题是西方是否存在了能够引领西方法治发展的理想图景,即使存在理想图景,是否必然是惟一的;即使西方历史土存在了惟一的理想图景,是否必然是自然法;即使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就是自然法,我们能否拒斥作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自然法?何况中国现在是否具有法律理想图景还是一个需要探究之后才能回答的问题,即使中国已经存有了法律理想图景,能否必然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即使中国现在的法律理想图景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这又有何不可呢?只要它能满足中国的法治建设和人们的法律生活需要。
学术评中国法学研究人员向何去处论西方法治发展的理想图景作用。在作者的论证中,能看到斯特劳斯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中所表达的观点③的些许痕迹,即当自然法从自然正当转向自然权利的过程中就已经预示了现代化的可能性,导致了现代性的展开。从这里能够看出为什么作者将自然法作为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进行论证与应用。但是自然法(在这里,假设自然法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是否与现代化,或者作者所谓的“现代化范式”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即除了自然法没有导致现代化的原因。历史从来就不是只具有单一因果关系的线性历史,而是多种原因合力的结果。那么从我们所选择的“现代化范式”中能否推出来选择的就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在笔者看来,这样的论证过程还是存有一定瑕疵的,因为现代化与作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自然法之间的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是无法得到确证的。其次,作者在批判中国法学的“现代化范式”的基础上批判了中国法学以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作为自己的理想图景对待。这种逻辑上的关联从自然法与现代化之间的关系中就能够推导出来。假设作者的论证都是合乎逻辑的,选择了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又会如何呢?只要这种法律理想图景能够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作者所指出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不能关注和解决中国式的问题,这不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问题.而是法学研究人员等中国人的问题。就像作者在以消费者权利为例来说明问题时,与其说是批判以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为自己图景的中国法学不关注实际问题,莫不如说是在批判中国法学研究人员不关注中国的实际问题。从中能够知道,作者对中西法律理想图景以及法学发展方向的探讨是在“文化不可通约”或者“法律是地方性知识”的基础上展开的。的确法律是依托于文化而存在与生长的,但是文化之间就不能沟通与交流吗?如果不能,不知对日本在明治维新时吸取西方法律文化该做何解释?作为人类的组成部分的各种文化之间就没有共性存在吗?况且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是西方的产物,而不是中华传统的产物。在选择了法律之后,为什么不能选择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以及西方的发展范式?最后,即使作者对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论证成立,理想图景能否引领法治建设和人们的法律生活也并非是毫无疑问的。
理论或者作为理论重要内容的理想图景对于生活的作用,并不像我们想当然地认可的那样。理论要求理论必须满足理论的逻辑,而生活本身具有其自身的逻辑要求,两者的逻辑要求是不一样的,前者是理论逻辑,讲求的是理论的圆满;而后者是生活的逻辑,讲求的是生活的存在。虽然理论的逻辑要想成立必须以生活的逻辑为根基,但理论为了自身的圆满往往会违背生活的逻辑,就像为了构建理想的国家或城邦而泯灭人性一样。而作者在文中表现出来的是,这种理想图景可以引导我们甚至决定我们的发展方向和未来,在笔者看来,这似乎存在值得商榷之处。而最为关键的是,作者为什么会对这个引起读者兴趣,而又备受追问的问题如此语焉不详地处理呢?经过多次读解之后,我们发现作者的目的—对中国法学现状进行反思与批判!
二、关于对中国法学现状的反思与批判作者在文中对中国法学现状的批判可谓是颠覆性的、一针见血且不留情面。这种批判正如本人所说,并非在被批判对象同一逻辑层面上的批判,而是一种超越被批判对象所属的逻辑层面的高屋建瓶式的批判,这才是真正的批判。而在同一逻辑层面上的批判只能在细枝末节上找到若干无关宏旨的问题上进行,无法真正达到批判的目的。但是真正批判并非任何人都能够达到的,只有那些超越了被批判对象所立基的层面才能够实现。西方哲学有一个基本的观念:整体是不可能被完整认识的。因为我们在认识和理解某个整体时,不免要选择一个视角或者立场。这也是对整体进行认识的无奈选择。
但是,一旦我们选定了一个视角或者立场,不可避免的结果是将这种立场及与其相关的方法进行到底,进而必然要忽视或者漠视其他的视角、立场。因为,研究者从所选定或者潜在选定的立场出发,观察研究立足点周边的事物,通常不能看到和研究该立场(立足点)—因为他自己正是立足在这一点上。只有超越选定的立足点或者立场,才能够研究和观察曾经选定的立足点并从新选定的立场或者立足点反思原有的研究成果和立场。而作者在文中恰恰就在超越了现阶段中国法学所立基的层面对中国法学现状进行批判,尤其是其对“范式”的理解以及在“范式”概念的关照下对“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进行批判,不论作者的批判是否能够达到让人信服的程度,但是作者的批判确实是在超越了中国法学现状层面的另一层面进行。笔者切切赞同作者的这种真正的批判意识与能力,但并不敢苟同作者的部分批判观点。
篇2:经济法基础论文经济法案例
【资料1】
赵某2013年1月1日进入甲银行工作,担任司机,月工资为5000元;双方于2013年1 月10日正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甲银行为精简编制,对内部辅助性岗位进行清理,与 赵某协商一致,自2014年6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8月1日,乙劳务服务中心将赵某派遣至甲银行,继续担任司机一职。2014年
11月1日,赵某驾车执行公务时与闯红灯的钱某的车辆发生碰撞,赵某受重伤住院治疗
3个月;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钱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已知:甲银行适用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0%、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
6%、工伤保险费率为0.8%、生育保险费率为0.5%;甲银行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250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有关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甲银行和赵某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AC)。
A.甲银行与赵某自2013年1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
B.甲银行应当自2013年1月10日起30日内为赵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C.甲银行每月为赵某负担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共计1465元
D.甲银行每月应从赵某的工资中代为扣缴职工个人应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 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2.有关甲银行和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C)。
A.由于清理内部辅助性岗位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事由,甲银行无须向赵某支付经济补 偿金
B.由于赵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甲银行无须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C.由于甲银行主动与赵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甲银行应当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 为7500元1.5*5000=7500
D.由于甲银行通过劳务派遣再次使用赵某担任司机,甲银行无须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有关2014年8月1日起甲银行和赵某的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D)。
A.甲银行应当与赵某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赵某享有与甲银行的其他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C.甲银行应当为赵某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
D.赵某此次在甲银行担任司机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辅助性工作不受限
4.有关赵某因公车祸致伤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CD)。
A.赵某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B.赵某住院治疗期间,可以享受医疗期的有关待遇因患病非工伤才是医疗期待遇
C.赵某住院治疗期间,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有关待遇
D.如果钱某不支付赵某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先行支付
1.【答案】AC 【解析】(1)选项A: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2013年1月1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 关系;(2)选项B: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2013年1月1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3)选项C: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 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甲银行每月为赵某负担的基本社会保险费= 5000×
(20% +6% +2%+0.8% +0.5%)=1465(元);(4)选项D:职工个人不需负担工伤 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2.【答案】C 【解析】(1)选项A:清理内部辅助性岗位并非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甲银
行只有与赵某协商一致方可解除劳动合同;(2)选项B:由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
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选项C:赵某在甲银行的工作年限为1年零5个月,由于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半年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甲银行应当向赵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5000×1.5=7500(元);
(4)选项D: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和通过劳务派遣继续使用赵某,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 系,应当区分对待。3.【答案】AD 【解析】(1)选项A:2014年8月1日起,甲银行仅为用工单位,乙劳务服务中心为用 人单位,应当由乙劳务服务中心与赵某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选项B: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选项C:用工单位应当执 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4)选项D: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用 工形式的工作岗位包括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在本题中,司机属于甲银行辅助性岗位(而非临时性岗位),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用工,且不受6个月 的限制。4.【答案】ACD 【解析】(1)选项A:赵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 当认定为工伤。(2)选项BC:赵某系“因工”致伤,享受停工留薪期有关待遇;如果赵 某“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3)选项D:由于第三人 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 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资料2】
2004年7月1日,王某在某招聘会上与甲公司达成口头聘用意向;2004年7月10日,王某接到甲公司的聘用通知;2004年7月15日,王某正式到甲公司上班、担任司机,但双方一直到2009年7月15日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自2009年7月15日起算。
2014年7月,王某向甲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公司与其协商后,双方达 成协议:甲公司向王某一次性支付补偿金8万元,王某同意双方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由 甲公司安排王某与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乙劳务派遣公司将王某派遣到甲 公司继续担任司机。
2014年7月14日,甲公司和王某签订了《劳动美系解除协议》,并支付了约定的补偿 金;同日,王某与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甲公司与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 《劳务派遣协议》。
2014年12月,王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自2014年8月 以来的工资、加班费、绩效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费。已知,除资料交代的内容外,各方不存在其他特殊约定。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折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为(C)。
A.2004年7月1日
B.2004年7月10日
C.2004年7月15日
D.2009年7月15日
2.有关2014年7月甲公司与王某之间是否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ACD)。
A.王某有权要求甲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王某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与甲公司协商一致
C.王某可以选择与甲公司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王某有权选择不与甲公司续订劳动合同
3.王某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的下列各项支付请求中,应当由甲公司负担的是(BC)。
A.支付2014年8月以来的应付工资
B.支付2014年8月以来的应付加班费
C.支付2014年8月以来的应付绩效工资
D.补缴2014年8月以来的社会保险费
4.有关王某提起的劳动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
A.王某应以甲公司和乙劳务派遣公司为共同被申请人申请仲裁
B.王某只能向甲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如果王某对仲裁裁决不服,有权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
D.王某有权不申请劳动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
1.【答案】C 【解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2004年7月15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答案】ACD 【解析】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题中:(1)王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已满10年,只要王某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公司就 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双方协商的问题;(2)“应当订立”是对用 人单位提出的要求,劳动者本人完全可以选择不续订合同或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3。【答案】BC 【解析】劳务派遣关系建立后,劳动关系存在于王某和乙劳务派遣公司之间,乙劳务派遣 公司是用人单位,甲公司是用工单位。(1)选项AD:乙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 按月向王某支付报酬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选项BC:支付加班费、绩效奖 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是用工单位(甲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
4.【答案】AC 【解析】(1)选项A: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 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2)选项B: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 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甲公司和乙劳务派遣公司并不在同一地,王某完 全可以选择向乙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选项CD:在 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者对劳动争议 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资料3】
2016年4月12日,张某成功应聘到甲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工资为3000元/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2800元/月。4月20日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甲公司依法为张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后张某在工作时因疏忽大意收错款项,导致部分财产无法追回,给公司造成损失1万元,经张某与甲公司协商后,该部分损失从张某每月工资中扣除。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1.甲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AD)条款。A.劳动合同期限B.服务期
C.试用期D.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2.下列选项所述内容中,属于计算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扣除的内容是(ABCD)。A.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B.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C.劳动者在井下工作给予的津贴D.用人单位支付的保险福利待遇
3.张某每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额为(B)。A.60元B.240元C.450元D.600元
4.甲公司每月可从张某工资中最多扣除(C)弥补损失。A.1000元B.600元C.200元D.100元
(1).【答案】 A, D 【解析】 选项BC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不属于法定条款。【知识点】 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总述
(2).【答案】 A, B, C, D 【解析】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知识点】 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总述
(3).【答案】 B 【解析】 按照现行政策,职工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3000×8%=240)缴费,记入个人账户。【知识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答案】 C 【解析】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本题中,3000-(3000×20%)=2400(元)<2800(元)。故最多可以扣除3000-2800=200(元)。
【资料4】
2015年1月,甲煤矿招聘采煤工人15人,要求招聘的每位工人提供2000元保证金并开具了相关收据,王某是甲煤矿本次招聘的工人之一,于1月15日正式上岗。3月份,因人事部一直未通知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向人事部询问得知,由于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合格后方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过王某的努力,甲煤矿于4月份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月工资为1万元,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30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如果王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甲煤矿支付违约金3万元。
8月份的某日,王某和往常一样下班后前往职工浴室洗澡,不慎摔伤,遂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被告知甲煤矿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有关甲煤矿2015年1月招聘采煤工人收取保证金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A.甲煤矿收取保证金时开具了相关收据,其行为合法 B.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甲煤矿限期将保证金退还工人 C.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甲煤矿处以最高2000元的罚款 D.缴纳保证金的工人有权要求甲煤矿支付违约金
2.有关甲煤矿4月份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A.甲煤矿及时与王某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双倍工资 B.甲煤矿应当自1月15日起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 C.甲煤矿应当自2月15日起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
D.由于甲煤矿迟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其与王某自2月15日起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甲煤矿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下列的内容中,符合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是(AB)。
A.劳动合同期限5年自由约定 B.试用期3个月
C.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3000元 D.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3万元
4.有关王某在洗澡时不慎摔伤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D)。A.由于发生在下班后,王某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B.由于采煤工人下班后洗澡属于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且发生于职工浴室,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前后,预备性和收尾性)
C.由于甲煤矿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即使认定工伤,王某也无法享受任何工伤保险待遇
D.只要认定工伤,王某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
(1).【答案】 B 【解析】
(1)选项A: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2)选项BCD: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本题对甲煤矿的罚款总额最高额=2000×15=30000元);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点】 其他
(2).【答案】 C 【解析】
(1)选项A: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已经超过用工之日起1个月,甲煤矿应当依法支付双倍工资;(2)选项BC:双倍工资支付起点应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本案为2015年2月15日;(3)选项D:由于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未超过用工之日起1年,不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知识点】 其他
(3).【答案】 A, B 【解析】
(1)选项A:劳动合同期限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由约定;(2)选项B: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3)选项C: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法定的,并非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约定;(4)选项D: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除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违约金以外的其他违约金。
【知识点】 其他
(4).【答案】 B, D 【解析】
(1)选项A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选项CD: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能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知识点】 其他
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材料1】
2014年,甲公司发生了如T事项:
(1)2014年7月1日,为支付A企业货款,向A企业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转账支票;A企业于2014年7月5日,持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付款银行以甲公司账户内资金不足10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
(2)2014年8月1日,为支付B企业货款,向B企业签发了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 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0万元;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承兑,应乙银行要求存人保证金
80万元,乙银行承兑了该汇票;2014年9月5日,B企业向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以甲公司未按期足额存入其余12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
(3)2014年9月1日,为支付C企业贷款,向丙银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金额为500 万元,C企业为受益人;丙银行向甲公司收取120万元的保证金后,开立了国内信用证,有效期6个月;2014年10月15日,C企业向丁银行请求议付。
(4)2014年10月1日,甲公司财务室被盗,财务人员清点财物时发现,除现金外有4 种票据被盗,分别为:转账支票、未承兑的商业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针对要点(1),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A.A企业提示付款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付款提示期限(出票日10内)
B.付款银行有权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C.A企业除了追索票款外,还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2万元的赔偿金
D.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甲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2.针对要点(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B企业提示付款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付款提示期限2014-9-1B.乙银行有权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未到期
C.乙银行应当向B企业支付票款,但就垫付的120万元票款,有权按每天0.3%。计收 利息
D.乙银行应当向B企业支付票款,但就垫付的120万元票款,有权按每天0.5‰计收 利息
3.针对要点(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A.丙银行向甲公司收取保证金的数额超过了法定最高限额
B.丁银行应当为丙银行在信用证上指定的C企业开户行
C.丁银行议付后,有权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丙银行索偿资金
D.如果到期不获付款,丁银行可以从C企业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4.针对要点(4),甲公司财务室被盗的票据中,可以申请挂失止付的是(AC)。
A.转账支票
B.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1.【答案】A 【解析】(1)选项A:支票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A企业在7月11日前提示 付款即可;(2)选项B: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 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3)选项CD: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钱物为目的 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100万元)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 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答案】D 【解析】(1)选项A: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应当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B 企业在9月11日前提示付款即可;(2)选项BCD: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予汇票到期日3。【答案】A 【解析】(1)选项A:开证行在决定受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 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2)选项B: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3)选项C: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4)选项D:议付
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时,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 议付金额。
4.【答案】.AC 【解析】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材料2】
甲食品厂向乙面粉厂购买面粉20吨,货款共计12万元。2014年3月8日,甲食品厂向乙面粉厂出具了以自己为出票人、其开户行A银行为付款人、乙面粉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2万元的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一张,并在该汇票上签章。
3月20日,乙面粉厂向丙机械厂购买一台磨面机,价款为12万元,因此欲将其所持汇 票背书转让给丙机械厂。丙机械厂要求对该汇票提供票据保证,鉴于丁养鸡场欠乙面粉
厂12万元货款,于是乙面粉厂请求丁养鸡场提供票据保证。后丁养鸡场在该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3月27日,乙面粉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机械厂。4月2日,丙机械厂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食品厂经营状况不景气、即将解散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退票理由书交给丙机械厂。丙机械厂欲行使追索权。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该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被保证人是()。
A.甲食品厂
B.乙面粉厂
C.丙机械厂
D.A银行 2.该汇票未记载保证日期,保证日期是()。
A.3月8日
B.3月20日
C.3月27日
D.4月2日 3.下列各项中,属于甲食品厂在出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的是()。
A.出票日期
B.票据金额
C.收款人名称
D.付款人名称 4.下列各项中,丙机械厂可以对其行使追索权的是()。
A.甲食品厂
B.乙面粉厂
C.丁养鸡场
D.A银行
1.【答案】A 【解析】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 票人为被保证人。在本题中,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出票人甲食品厂为被保证人。
2.【答案】A 【解析】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在本题中,出票日期3月8日为保证 日期。
3.【答案】ABCD 【解析】签发商业汇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 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 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4。【答案】ABC 【解析】(1)出票人(甲食品厂)、背书人(乙面粉厂)、承兑人和保证人(丁养鸡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贵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2)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A银行并非承兑人,当A 银行拒绝付款后,不能对其行使追索权。【材料3】
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
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B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偿还所欠C公司的 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发现后,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 自己的名称,然后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随后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 于偿付工程款,并于票据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E公司随后又将汇票背 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偿付货款;G公司作力E公司的保证人在汇票上签章并记载了 “保证”字样。
汇票到期后,持票人F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未在该行 存人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BD)。
A.该汇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A公司
B.该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人甲银行
C.甲银行以A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D.甲银行以A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B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时,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发现 后,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 的是(B)。
A.该背书无效
B.该背书有效
C.该背书可撤销
D.该背书经B公司追认后有效
3.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时,在票据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根据 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D)。
A.该记载将导致票据无效
B.该记载将导致背书无效
C.背书有效,但是,如果工程验收不合格,E公司则不享有票据权利
D.背书有效,该记载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F公司放拒绝付款后,有权向(ABCD)行使追索权。
A.出票人A公司
B.承兑人甲银行
C.背书人B公司、C公司、D公司和E公司
D.保证人G公司
1.【答案】BD 【解析】(1)选项AB: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人(甲银行);(2)选项CD:银行承兑
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足额付 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2.【答案】B 【解析】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 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答案】D 【解析】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 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4。【答案】ABCD 【解析】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 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材料4】
2014年9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2014年9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2014年9月5日,甲公司在B银行开立了一个一般存款账户;2014年9月10日,甲公司以自己为收款人签发了一张现金支票,并于次日向B银行提示付款,要求从其一般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30万元,B银行的工作人员审查后拒绝为甲公司办理现金取款手续。2014年9月15日,因异地结算需要,甲公司拟在异地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有关甲公司向A银行申请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C)。
A.该账户属于核准类账户,甲公司应当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交开户申请
B.该账户属于核准类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并颁发开户许可证
C.该账户自2014年9月3日起3个工作日后,可以办理付款业务
D.该账户自2014年9月3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以办理付款业务
2.有关甲公司向B银行申请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甲公司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
B.甲公司已经在A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当在A银行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C.B银行为甲公司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当要求甲公司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D.甲公司在B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后,不得再向其他银行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有关B银行工作人员拒绝为甲公司办理现金取款手续的原因,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BD)。
A.支票出票人不得将自己填列为收款人,因此B银行工作人员拒绝为甲公司办理现金取款手续
B.出票人为单位的,不得签发现金支票,因此B银行工作人员拒绝为甲公司办理现金取款手续
C.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因此B银行工作人员拒绝为甲公司办理现金取款手续
D.支票于出票日3个工作日后方可提示付款,因此B银行工作人员拒绝为甲公司办理现金取款手续
4.甲公司可以根据结算需要不同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该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性质不得为(A)。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1.【答案】BC 【解析】(1)选项AB:该账户属于核准类账户,甲公司应当向A银行提交申请及相关资 料,由A银行将甲公司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后办理开户手续。
(2)选项CD: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存款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 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 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2.【答案】C 【解析】(1)选项A: 一般存款账户是备案类账户,不需要取得开户许可证,由银行直接 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2)选 项BC: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其他银行申请开立,申请开立时 应当向银行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有关一 般存款账户用途的证明文件;(3)选项D: 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没有数量限制,甲公司 完全可以在多个银行分别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
3.【答案】ABD 【解析】(1)选项A: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2)选项B:法律未禁止 单位签发现金支票,但如果使用现金银行汇票的,则要求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3)选项C: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佴不得办理现金支取;(4)选项D:支票的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4.【答案】A 【解析】如果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可以在异地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但仍然需要符合“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规定。在本题中,甲公司已在A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再在异地开立第二个基本存款 账户。
【材料5】
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材料1】
某手机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月生产销售A型手机,出厂不含增值税 单价为2800元/台,具体购销情况如下:
(1)向某商场销售1000台A型手机,支付运杂费4500元,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 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3000元;由于商场采购量大,该企业给子其10 %的 折扣,并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
(2)销售本企业2005年购进的自用生产设备一台,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20000元。
(3)销售手机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20000元,另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
17550元。
(4)购进手机零配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20000元,增值税税额20400元。
(5)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支付价税合计金额900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废旧手机,支付收购金额30000元。
已知:手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010,交通运输业适用的税率为11%,纳税人取得的发 票均已通过认证并允许在当月抵扣,2014年12月末留抵的增值税税额为3000元。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针对业务(1),下列处理正确的是(BD)。
A.该企业就业务(1)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800×1000×17%=476000(元)
B.该企业就业务(1)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800×1000×(1-10%)×17%=
428400(元)
C.该企业支付销货运杂费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4500×11%=495(元)
D.该企业支付销货运杂费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0×11%=330(元)
2.有关业务(2)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下列计算正确的是(D)。
A.该企业就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120000÷(1+17%)×17% =17435.9(元)
B.该企业就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120000÷(1+4%)×4%÷2 =2307.69(元)
C.该企业就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120000÷(1+3%)×3% =3495.15(元)
D.该企业就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120000÷(1+3%)×2% =2330.1(元)
3.有关业务(3)该企业应计算的销项税额,下列处理正确的是(D)。
A.该企业就业务(3)应计算的销项税额=(20000 +17550)×17% =6383.5(元)
B.该企业就业务(3)应计算的销项税额=(20000 +17550)÷(1+17%)×17%=
5455.98(元)
C.该企业就业务(3)应计算的销项税额=20000÷(1+17%)×17%=2905.98(元)
D.该企业就业务(3)应计算的销项税额=17550÷(1+17%)×17% =2550(元)
4.有关该企业2015年1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下列计算正确的是(B)。
A.4500×11% +20400 +90000 ÷(1+3%)×3%
B.3000×11% +20400 +90000 ÷(1+3%)×3%+3000
C.4500×11%+20400 +90000 ÷(1+3%)×3%+3000÷(1+17%)
D.3000×11% +20400 +90000÷(1+3%)×3%+3000÷(1+17%)+3000 1.【答案】BD 【解析】(1)选项AB: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 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 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2)选项CD:纳税人支付销售运费,应按从运输服务提供方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 税额。
2.【答案】D 【解析】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依照简易办法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答案】D 【解析】(1)包装物押金属于价外费用,是含增值税收入,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 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计算应纳增值税款,排除选项A;(2)纳税人为销售 非酒类产品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 期的,不并人销售额征税,即在本题中,当期收取的手机包装物押金20000元不需要并 入销售额征税,排除选项BC;(3)因逾期未收回而不再退还的非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税款,选项D正确。
4.【答案】B 【解析】(1)2014年12月末留抵的增值税税额3000元,在2015年1月可以继续抵扣,排除选项AC;(2)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手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 项税额,排除选项CD。
【材料2】
中国电信集团某分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月发生下列业务:
(1)向境内提供基础电信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1200万元;向境内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800万元;向境外单位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取得收入250万元;以积分 兑换形式赠送电信业务,给客户免费提供电信服务市场价格共计120万元。
(2)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 1272万元,其中支付给公益机构的捐款为1150万元。
(3)购进一批装饰材料用于营业厅装修;购进一批手机用于“顶存话费送手机”活动; 购进一批食用油,部分用于赠送续存宽带费用的客户,部分作为职工福利发放。
(4)将其拥有的A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企业;将其拥有的B地块出租给乙企业使用; 将其拥有的C地块投资于丙企业,按照投资协议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每年将分取固定的 红利;将其拥有的D地块投资于丁企业,参与丁企业的利润分配并承担投资风险。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该分公司2015年1月发生的下列业务中,应当适用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是(B)。
A.向境内提供基础电信服务
B.向境内提供增值电信服务
C.向境外单位提供增值电信服务
D.以积分兑换形式给客户免费提供电信服务
2.该分公司2015年1月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应 当确认的销售额为(C)万元。
A.1272
B.1150
C.122
D.0
3.该分公司2015年1月发生的下列业务中,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是(BC)。
A.将购进的装饰材料用于营业厅装修
B.将购进的手机用于“预存话费送手机”活动
C.将购进的部分食用油用于赠送续存宽带费用的客户
D.将购进的部分食用油作为职工福利发放
4.该分公司2015年1月对其拥有的土地的所作的处置中,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是(ABC)。
A.将A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企业
B.将B地块出租给乙企业使用
C.将C地块投资于丙企业
D.将D地块投资于丁企业
1.【答案】B 【解析】(1)选项A:基础电信服务适用11%税率;(2)选项C: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3)选项D:以积分兑换形式赠 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答案】C 【解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 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名单列举的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1272-1150=122万元)为销售额。
3.【答案】BC 【解析】(1)选项AD: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例如营业厅装修)、集体福利(例如作为职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视同销售货物,不征收增值税。(2)选项BC: 购进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或者无偿赠送的,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4.【答案】ABC 【解析】(1)选项A: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2)选项B: 土地租赁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3)选项C: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不承 担投资风险,按协议每年收取固定利润的,应按“服务业一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4)选项D: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材料3】
甲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2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一批金银首饰抵偿欠付丙企业货款价税合计11.7万元,并向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百货商场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8万元;若按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10万元;若按同类商品最高销售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1 1万元。
(2)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10.53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首饰的含增值税销售额5.85万元。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含增值税金额为3.51万元,甲百 货商场实际收取的含增值税金额为2.34万元。
(3)销售食用植物油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22.6万元,销售家用电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 额58.5万元。
(4)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企业处购入电视机一批,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70万元,采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乙企业已将货物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但尚未向甲百货商场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5)购进一辆小汽车供办公室人员公差使用,取得普通友票,支付的全部金额为23.4 万元。
(6)采购一批羊绒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认证,注明增值税税额为35万元,但在采购途中,该批羊绒衫因管理不善被盗40%。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有关甲百货商场以金银首饰抵偿欠款的税务处理,下列计算正确的是(B)。
A.甲百货商场就该业务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 x17% =1.7(万元)
B.甲百货商场就该业务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11×17%=1.87(万元)
C.甲百货商场就该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10 x5% =0.5(万元)
D.甲百货商场就该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11×5%=0.55(万元)
2.有关甲百货商场零售金银首饰的税务处理,下列计算正确的是(BD)。
A.甲百货商场就该业务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10.53÷(1+17%)×17%=1.53(万元)
B.甲百货商场就该业务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53-5.85)÷(1+17%)×
17% +2.34÷(1+17%)×17%=1.02(万元)
C.甲百货商场就该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10.53÷(1+17%)x5%=0.45(万元)
D.甲百货商场就该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10.53-5.85)÷(1+17%)x5%+
2.34÷(1+17%)x5% =0.3(万元)
3.有关甲百货商场销售食用植物油和家用电器的税务处理,下列计算正确的是(D)。A.甲百货商场就该业务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2.6 +58.5)÷(1+17%)×
17%=11., 78(万元)
B.甲百货商场就该业务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2.6 +58.5)÷(1+13%)× 13% =9.33(万元)
C.甲百货商场就该业务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2.6÷(1 +17%)x17% +58.5 ÷(1+13%)×13%=10.01(万元)
D.甲百货商场就该业务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2.6÷(1 +13%)x13%+58.5÷(1+17%)×17% =11.1(万元)4.有关甲百货商场2014年12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下列计算正确的是(D)。
A.甲百货商场2014年12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70×17% +23.4÷(1+17%)×
17% +35
B.甲百货商场2014年12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3.4÷(1+17%)x17% +35
C.甲百货商场2014年12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3.4÷(1+17%)×17%+
35×(1-40%)
D.甲百货商场2014年12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5×(1-40%)
1.【答案】ACD 【解析】(1)选项B: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 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2)选项CD:将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 税,但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在选项C中,居民用蜂窝煤不属于 资源税应税产品,将原煤移送生产非应税产品的.属于上述“其他方面”,也应视同销 售,缴纳资源税。
2.【答案】AB 【解析】(1)选项A:①生产销售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征收资源税;②纳税人销售应 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 当天;因此,向甲企业销售洗煤应按本月应收的1/3价款计算缴纳资源税。(2)选项B: 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3)选 项C:销售以外购已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不征收资源税。(4)选项D:采取预收货款方 式销售一般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当天;在本题中,货物在2015年
1月并未发出,当月无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3.【答案】BD 【解析】(1)选项AB: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2)选项CD:天然气是适 用增值税低税率(13%)的货物。
4.【答案】D 【解析】(1)营改增以后,运费进项税额的抵扣已经与7%无关,排除选项AC;(2)非 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排除选项AB。
【材料4】
某煤炭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月发生下列业务:
(1)开采原煤10000吨,将其中6000吨直接对外销售,不含增值税单价为500元;另将 其中2000吨移送连续加工洗煤,1500吨移送连续加工居民用蜂窝煤,其余500吨用于 职工宿舍供暖。
(2)将以自采未税原煤加工的洗煤600吨销售给甲企业,不含增值税单价为1200元,双方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结算,约定本月应收1/3的价款,但实际只收取不含税价款20 万元。
(3)将以外购已税原煤加工的洗煤500吨销售给乙企业,不含增值税单价为1200元,双方约定2015年2月5日发货,采用预收货款方式结算,本月预收价款的20%作为定 金,其余货款于收到货物验收合格后付清。
(4)销售开采原煤过程中产生的天然气150千立方米,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
(5)购进挖掘机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万元,增值税税款为
10.2万元;支付不含税运费2.55万元,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发票。
(6)月初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8万元;但月 末盘点时发现上述低值易耗品因管理不善丢失1/5。
已知,相关票据本月已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该煤炭生产企业销售应税煤炭适用的资源 税税率为3%,洗选煤的折算率为50%。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该煤炭生产企业2015年1月发生的下列业务中,应当征收资源税的是()。
A.直接对外销售自采原煤6000吨
B.移送自采原煤2000吨连续加工洗煤
C.移送自采原煤1500吨连续加工居民用蜂窝煤
D.将自采原煤500吨用于职工宿舍供暖、2、有关业务(2)和业务(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向甲企业销售洗煤2015年1月应当缴纳的资源税= 1200×600×1/3×50%×3%=
3600(元)
B.向甲企业销售洗煤2015年1月应当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 x600 x1/3 x17%=
40800(元)
C.向乙企业销售洗煤2015年1月应当缴纳的资源税= 1200×500×50%×3%=9000(元)
D。向乙企业销售洗煤2015年1月应当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1200×500×17%=
102000(元)
3.有关业务(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煤炭生产企业销售开采原煤过程中产生的天然气应当从量计征资源税
B.该煤炭生产企业销售开采原煤过程中产生的天然气无需缴纳资源税
C.该煤炭生产企业销售开采原煤过程中产生的天然气应当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0×
17%=5.1(万元)
D.该煤炭生产企业销售开采原煤过程中产生的天然气应当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0×
13%=3.9(万元)4.有关该煤炭生产企业2015年1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下列计算正确的是()。
A.10.2 +2.55 x7% +8
B.10.2+2.55 x11% +8
C.10.2 +2.55 x7% +8×(1-1/5)
D.10.2 +2.55 x11% +8×(1-1/5)
1.【答案】ACD 【解析】(1)选项B: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 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2)选项CD:将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 税,但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在选项C中,居民用蜂窝煤不属于 资源税应税产品,将原煤移送生产非应税产品的.属于上述“其他方面”,也应视同销 售,缴纳资源税。
2.【答案】AB 【解析】(1)选项A:①生产销售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征收资源税;②纳税人销售应 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 当天;因此,向甲企业销售洗煤应按本月应收的1/3价款计算缴纳资源税。(2)选项B: 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3)选 项C:销售以外购已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不征收资源税。(4)选项D:采取预收货款方 式销售一般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当天;在本题中,货物在2015年
1月并未发出,当月无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3.【答案】BD 【解析】(1)选项AB: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2)选项CD:天然气是适 用增值税低税率(13%)的货物。
4.【答案】D 【解析】(1)营改增以后,运费进项税额的抵扣已经与7%无关,排除选项AC;(2)非 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排除选项AB。
【材料5】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月发生以下经营业务:
(1)经批准从境外进口小汽车20辆,成交价格折合人民币(下同)总计400万元(其 中包括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40万元),在成交价格之外另支付给卖方代理 人的佣金为50万元。此外,该批小汽车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运输费用
70万元、保险费用20万元。甲公司向海关缴纳了相关税款,并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
(2)甲公司委托乙运输公司将小汽车从海关运回本单位,取得乙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费金额10万元、增值税税额1.10万元。
(3)当月甲公司售出进口的小汽车18辆,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600万元。剩余2辆作为 固定资产自用。
已知:该批小汽车适用的关税税率为60%、增值税税率为17 %、消费税税率为25 %、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取得的相关合法票据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允许抵扣。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该批小汽车的关税完税价格是()万元。
A.400
B.450
C.490
D.500
2.该批小汽车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相关税额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应缴纳关税300万元
B.应缴纳进口消费税266.67万元
C.应缴纳进口增值税181.33万元
D.无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甲公司应缴纳车辆购置税()万元。
A.0
B.10.67
C.12.46
D.106.7
4.2015年1月,甲公司应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万元。
A.0
B.90.04
C.89.57
D.272
【材料6】
篇3:经济法基础论文经济法案例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利用以真实的事件为基础所撰写的案例进行课堂教学,让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充分表达自己的见解,以达到高层次认知学习目标的一种启发式教学方法。教师应重视对学生的主体性、主动性、自主性的发挥,无论是“从例到理”,还是“从理到例”,都应引导学生通过案例分析,从而发现概念,掌握知识并学会运用知识较好地解决今后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一、课前吃透教材,重视典型案例的选择
教材中的内容知识性强、案例少,多数为理性知识,中职学校的学生对此确实较难理解。根据认知规律特点,学生对知识的学习都有一个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针对这一问题,教师仅用教材中的内容教学无法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他们会感到抽象、枯燥,这样就会严重影响教学效果。我在教学过程中做法是首先吃透教材,然后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在精选案例上很下功夫。选择案例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 有明确的目标性。
即要紧紧围绕一定的教学目标选编案例,要让学生在对案例的分析讨论过程中获得相关知识。
2. 有深刻的启发性。
案例既要有实际情况的描述,又要包含一定的问题,要让学生通过这些问题的判断、推理、论证,寻求问题的答案,从而启迪和开发学生的智能。
3. 具有典型性。
教材中每一课的教学内容都有相应的教学目标,要完成教学目标,使用的案例必须有助于教学任务的完成和课堂效率的提高。
利用案例教学能让学生感知具体的知识,然后在教师的引导下上升到理性知识。因此,一个好的案例要把注意力集中在一个知识点上,将重要概念和原理蕴涵在案例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中。每个案例必须简洁、贴切、离学生的距离(指内容和时空)越近越好;案例可以来自课文中,除此外还可以选择教师用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书籍或中国法院网中的案例库等;每个案例后设计好问题,问题的难易程度应适中。
二、充分发挥案例教学在课堂重要环节中的应用
在新的知识教学过程中都应经历课题引入、新课教学、巩固小结、课后作业等环节,其中课题引入及新课教学是极为重要的两个环节。
1. 导入课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从现行中职《经济法基础知识》这门课程的编排来看,在教学过程中一般是一节内容安排一课时。如果教师在授课时每课时按照课本上的顺序讲解,就显得枯燥、无味。一节课的开头直接影响到教学效果。如果教师能根据教材特点在课前设计一些案例(后附问题),在新课前呈现给学生作为导入课题的重要材料,就能激起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例如,在讲到第八章“合同法”的第四节“合同的履行”时,我出示如下案例: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乙公司应如何处理?[1]A.拒绝接受货物;B.不接受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C.接受货物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D.接受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学生看了这个案例,急于想搞清案例中的问题。我暂时不告诉他们答案,这样就给学生造成一个悬念,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我抓住这一时机再引出课题。
2. 理解掌握新知识。
在新课教学这一环节,分析案例的关键是师生互动,将案例的内容与相应的法律知识联系起来。这一阶段,教师要引导学生尽快进入案例情境。了解、掌握案例中揭示的有关事实情况,积极思考,通过研究,分析获得一些见解后,组织学习进行讨论,富有创造性地进行探索实践。我认为应突出下列两个问题。
(1)在讲解新知识点时紧密结合案例来让学生理解。
中等职业中专学校的学生文化理论基础知识较缺,学习主动性也较差;《经济法基础知识》这门课程的知识点又较多。基于此,教师在新课教学时应与其他课程教学有所不同。我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认为利用案例分析结合知识点讲解是可行的。例如,在学习第九章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产品质量法中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时[2],我就选择了如下案例:张某从某商店买回一箱啤酒,放在家里的墙角边,一天有一瓶啤酒自动爆炸,炸伤了张某的儿子。问题:张某可找谁要求赔偿?(既可找销售者,又可找生产者)通过这一案例的分析,学生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2)利用案例来让学生区别相近易混的法律知识点。
在教材中有较多的法律知识点极为相似,例如第八章“合同法”的第五节“合同的担保”一节中的“抵押”和“质押”。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易区别,很容易混起来。鉴于此,我认为可举一些案例结合概念的实质与学生共同讨论分析,从而使学生对这些易混的知识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三、利用案例教学法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经济法基础知识》这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安排在一学年的时间里完成。首先,教师在不同的教学阶段都应对学生掌握情况进行考核,一般是一章的内容学习完后就进行一次测试。虽然教材在每一课后都安排了复习思考题,但我认为作为一门必修课,学生对它的学习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学生今后参加财务工作,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教师应另外设计一些案例分析题给学生练习,选择案例应结合要考核的知识点紧密联系。教师在出测试题时案例题应占较重的比例。其次,教师应由学生自己来解决教材中“想一想”的问题,同时根据每课的重点再补充一些案例题(因教材中的作业题太少)。最后,可以请会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到班级以工作中的真实案例教育学生。通过以上的考核、练习、教育对提高学生解决今后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的促进作用。
总之,在《经济法基础知识》教学过程中,我们应利用案例中的教育和教学资源,充分挖掘案例中所隐含的信息,以学生为根本,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兴趣,必将增强课堂教学的灵活性、趣味性、针对性和科学性,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真正发挥案例教学的育人功能。随着中职法律课程的不断改革和发展,案例教学法的实施策略也将不断更新,我们必须与时俱进,敢于实践,勇于创新,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才能真正实现素质教育所倡导的育人理念。
摘要:在中职《经济法基础知识》教学中, 教师应积极应用案例教学法。案例的选择应做到具有目标性、启发性和典型性;本法在实施过程中应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掌握法律知识和提高应用法律知识能力为目标。
关键词:中职会计专业,《经济法基础知识》,案例教学法
参考文献
[1]李建伟编著.2009版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民法60讲》.人民法院出版社, 409页.
篇4:经济法基础论文经济法案例
一、根据内容选择案例
在授课过程中,教师首先要根据授课程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具有典型性经的济法案例。所谓典型性,是指该案例不仅能在授课中诠释经济法律规范的实质内涵,而且要把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案例完全浸渍在经济法律规范之中。所谓选择,是指所选案例要适合授课对象,即以学生为主体对象,具有启发性,生动形象,并且较为通俗易懂地消化在学习之中。教师能否正确选择案例,是教学是否成功的基础。选择案例要贴近时代、贴近生活、贴近对象,现实性要强,要有代表性。例如,在讲授企业法律制度中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时,大部分中职学生对企业认识甚微,更不用说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制度。为此,笔者选择了当前中职毕业生就业渠道多样化、国家政策扶持化、选择创业广泛化作为案例的切入口,以学校一名毕业学生创办一家电脑维修店为例,在创办电脑维修店过程中所遇到的一系列问题,作为案例题材,进行授课。这样选择现身说法的做法,使案例更具有吸引力,拉近了他们生活与案例之间的距离,大家很快被引入其中。
二、联系实际认识问题
在学习中联系实际、认识问题,就是在学习过程中找出经济法律规范与案例之间相关联的对应点。这些对应点,就是学习环节中所要认识的问题;对问题认识不到位,就不能发现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发生的事与我国的法律规范并非相符合,而中职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往往不知怎样从案例和法律规范两者之间找出其相关联的对应点,不能一下子抓住关键问题所在。这就需要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引导、点化学生对书本理论和案例进行加深认识,分条细化、逐一对应,从而发现问题、认识问题、提炼问题。例如,在讲授商标法中,从学生们衣着穿戴中的商标入手,一点一步地去发现问题、认识问题。结合我国商标法规定,把发现存在的问题一一对应罗列,使学生们在学习过程中较轻松地掌握商标的定义、分类、作用、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商标使用管理等相关法律知识。
三、逻辑推理分析问题
通过学习发现问题、认识问题,接下来就需要运用逻辑推理分析问题。教师在和学生共同分析问题的过程中,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让学生成为分析辩理的主角。在分析问题中,教师要以案例和相关法律规范为主题,不可偏离跑题。要聆听各方的主张和观点,使学生在分析问题中充分解剖、阐述自己的观点,让他们的逻辑思维空间得以充分展现,防止主观片面性。例如,在讲授合同法对合同履行规则的解析中,就我国目前汽油供应紧张,价格不断上涨,供应方和销售方在合同期限内如何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及如何履行合同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又如,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如果国家对汽油价格调整时,双方怎样计价;供应方逾期交付汽油,遇价格上涨时怎样计价,价格下降时又怎样计价等,这些合同价格履行规则问题,都要进行逻辑推理分析。设定甲同学为供应方,乙同学为销售方,双方进行激烈辩论,通过辩论分析,从而认识正确履行合同和违约履行合同两种不同做法,得出两种不同的结论。
四、总结判断解决问题
经济法律规范的最终落脚点是在现实生活中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发挥法律应有的职能。认识问题、分析问题之后,就要运用法律手段规范案例中的经济行为。教师应及时根据授课内容进行总结,对问题进行梳理,让学生从法官的角度去审视整个案例过程,并结合运用法律规范对案件进行判断,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有根有据地使问题得以解决。例如,在学习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中,学生们都可以作为消费者,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出发,列举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中自身权益受到的不法侵害。例如购买了假冒名牌商标的衣服,购买了质量不合格的手机,电信不合理多收费,购买水果缺斤少两等。然后,针对提出的这些问题,许多学生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几种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理由。通过维权,使同学们清醒认识到解决问题一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处理纠纷。
篇5:经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
201X年5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出售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其开户银行P银行承兑后交付乙公司。
5月15日,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5月20日,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5月25日,丁公司在票据上记载“只有戊公司交货后,该背书转让方发生效力”的字样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6月12日,戊公司向P银行提示付款时,P银行以甲公司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不定项选择题
(1)关于该票据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为出票人
B,乙公司为收款人
C,戊公司为最后一手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
D,P银行为付款人
考 点 @票据的概念
分 值 2 分
正确答案 A B C D
文字解析 : 本题中甲公司为出票人,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本题中收款人是乙公司,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本题中付款人为P银行,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 本题中票据进行了多手背书,戊公司是最后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综上,本题应选ABCD。
(2)下列票据当事人中,丙公司应对其承担保证付款责任的是( )。
A,丁公司
B,甲公司
C,P银行
D,戊公司
考 点 @票据权利与责任
分 值 2 分
正确答案 A
文字解析 :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所以丙公司只对其直接的被背书人即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本题应选A。
(3)关于丁公司条件背书在票据上效力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所附条件无效,该票据无效
B,所附条件有效,该背书有效
C,所附条件无效,该背书有效
D,所附条件有效,该票据有效
考 点 @票据权利与责任
分 值 2 分
正确答案 C
文字解析 : 选项ABD表述均错误,选项C表述正确,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背书行为有效。 因此,本题应选C。
(4)关于该汇票付款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P银行应于6月12日足额付款
B,P银行对甲公司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C,P银行有权以甲公司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于6月10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P银行
考 点 @商业汇票
分 值 2 分
正确答案 A B D
文字解析 : 选项ABD表述均正确,选项C表述错误,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因此,本题应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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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经济法律基础 简答案例分析
1.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求。答:(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其种类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一定条件下的公民个人、国家。(2)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经济权利、经济义务。(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有形财物、经济行为、无形财富。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答:有效条件有:(1)行为人合格。(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Z* M-J)S, `2 F(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
3.合伙企业的特征。答:合伙企业具有下列特征:(1)投资人是两个以上有完全民事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2)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共同管理、经营合伙企业。
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5.证券交易的一般原则:答:(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自愿原则;(3)有偿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6.合同的有效要件:答:(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4)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7.知识产权的特征:答:(1)客体的无形性;(2)地域性;(3)时间性。
8.商标的构成要件:答:(1)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2)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必须是可视性标志;(4)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9.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不平等竞争行为的区别:答:它们的区别为:(1)不平等竞争是由经营者外部条件(包括经济、法律、政策)不平等、不公平造成的,而不是由行为者主观违法、违背商业道德等造成的;(2)不平等竞争一般不是违法行为,而不正当竞争则必然是违法行为;(3)社会后果和法律后果不同。
10.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义务
答: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有:(1)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销售产品的质量。
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答:立法宗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1)国家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2)经营者依法提供商品服务原则;(3)交易应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4)社会监督的原则。
12.政府采购的方式答:(1)公开招标采购;(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采购;(6)其他。
13.税法的构成要素
答:(1)纳税主体;(2)征税对象;(3)税目;(4)税率;(5)纳税环节;(6)纳税期限;(7)减免税及地方附加和加成;(8)违法处理。
14.投保人的义务:答: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义务主要有: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按合同约定或法律定对保险标的安全尽职的义务、及时告之重复保险情况的义务等。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义务主要有:提供被投保人真实情况的义务、按时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提供有关书面文件的义务等。
15.房地产转让的程序。答:房地产转让的程序为:第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第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产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第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第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在必要时根据需要对可能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第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交纳税费。第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16.简述劳动合同的特征答:(1)劳动合同的主体,其中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面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地位具有特殊性,既包括任意性规范,也包括强制性规范。(3)劳动合同具有继续性,属于持续性合同。(4)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以区别于加工承揽合同。(5)劳动合同必须按法定程序订立。
17.简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答: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和法律制度,两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订立目的、内容等方面也有共同之处,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又有着明显的区别,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两者的当事人不同;第二,两者的内容不同;第三,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第四,两者的作用不同;第五,两者的效力不同。
18.反倾销的措施答:(1)临时反倾销措施;(2)价格承诺;(3)反倾销税;(4)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19.环境问题答: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为活动环境条件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它不包括某些人类所不能预见或防范的自然灾害。
20.环境问题一般可分为两类:(1)自然环境的破坏问题;(2)环境污染问题。
21.《会计法》的基本原则答:(1)合法性原则;(2)统一性原则。
案例分析!
1、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
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请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经理对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要求牛某处理不符法律。因为公司经理对牛某的越权代理表示追认。追定使无权代理变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对第二批小枣拒收,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经理已经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其实是拒绝追认,因此最后的法律后果不应公司承担。
2、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法院受理了此案。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因为破产法规定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但如果是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必须经企业的上级主管同意。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3、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5)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请问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
答:(1)符合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成立。
(2)符合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
(4)符合法律规定。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其约定有效。
(5)符合法律规定。
(6)符合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7)不符合法律规定。出资方不得自由抽回投资。
4、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而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抬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入本公司股票12万股。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部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答:无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依据我国《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5、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1.2万元,期限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春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亲友张玉山作保证人。时间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期间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你能回答下列问题吗?王春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是怎样计算的?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利率是否合理?可否请求违约金?
答:(1)王春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关于合同的利率方面有违法,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法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没有届满。因1996年1月10日生效的合同,期限一年,但1996年12月,双方又进行协商,同意延期到1997年1月10日,诉讼时效应从这一天开始计算(3)担保人对未改变的借款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但双方变更主合同,并未与担保人协商,因此对于改变后的合同不用承担保证责任。(4)利率不合理
(5)可以支付违约金6、2002年4月,某自行车总厂委托一家印刷厂设计了金凤牌商标。其文字、图形完全仿制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凤凰牌商标;同时金凤牌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已经注册的商标。该自行车总厂推出的这一商标,致使许多消费者发生误认和误购。直至2002年7月2日,该自行车总厂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此金凤牌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至2002年8月止,该自行车总厂总共组装了这种“金凤”牌自行车共计225000辆,并销售了其中205000辆,行销湖南、黑龙江等23个省、市。该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凤凰牌、金凤牌自行车的商标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此,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对该自行车总厂提出了指控。请问:应怎样处理?
答:某自行车对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都构成注册商标的侵权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都会构成侵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标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并可处罚款。如果损失不能计算的,以该侵权行为销售205000辆自行车所获得的利润间为计算依据。
7、某市一家生产保温瓶的工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温瓶胆并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厂在会上称:“现在市上销售的保温瓶胆内均含有‘有毒砷化物’,只有该厂研制的这种新型瓶,具有无毒、保健的特点。”同时,还允诺消费者可用普通保温瓶胆换取该厂产品。此消息通过新闻媒体广为传播,在同行业中引起极大震动,许多销售单位纷纷与原来的供货者终止合同,致使许多普通保温瓶生产厂家损失极其惨重。为此,保温行业许多厂家联系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此事。
请问: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为什么?
答:该保温瓶经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构成虚假宣传和诋毁商誉的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作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宣传,使客户和消费者上当受骗或陷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为打击自己的竞争对手,以求在市场竞争中取晓,采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来诋毁或贬低自己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的行为。
8、乔某伙同李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未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二人各分得一台。乔某将电扇以50元的价格卖给成某。成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削掉半截右耳。成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制造中有瑕疵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
请问:成某是否有权向电扇厂索赔?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成某无权向电扇厂索赔。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主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的,引起损害的缺陷尚未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该缺陷的存在的9、2004年7月8日,钱某携侄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其经过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超市员工闻声而来。超市以需仔细检查为幅,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但最终一无所获,超市不得不放钱某离去。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但遭到了超市的拒绝。
请问:钱某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应得到支持。依消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尊重权,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超市的行为侵犯了钱某的该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10、某公司开业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两个月后的一天,税务机关发来一份税务处理通知书,称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每月1-7日为申报期限),并处罚款。公司经理对此很不理解,跑到税务机关辩称,本公司虽已开业两个月,但尚未做成一笔生意,没有收入又如何办理申报呢?
请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分析并指出该公司的做法有无错误,如有错,错在哪里,应如何处理?
答:有错误。依《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该公司虽未做生意,亦应申报(零申报)。依《征管法》62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1、王某,某机关干部。2003年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10份,保险期为25年,王某按规定向保险公司交纳了所有费用。第二年王某在单位工作时,不慎触电,被击伤残。这给王某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使其产生厌世的念头,在家人上班之际,自杀身亡。事后王某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
请问:保险公司应否支付死亡保险金?应如何赔偿?
答:保险公司无须支付死亡保险金。依《保险法》第65条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12、徐某、吴某享有产权的一栋房屋(建筑面积为124.25平方米),坐落于某市某区某大道某号。1988年9月,某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批准拆迁人某区房屋开发公司拆除徐某、吴某的房屋,拆迁人对徐某、吴某作了拆迁户登记,发给其房屋拆迁证,对安置未作约定。此后,拆迁人吸热反应除了徐某、吴某的房屋。1992年10月,拆迁人新建楼房竣工还建时,与拆迁人协商未果。1992年11月始,徐某多次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申请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徐某、吴某与拆迁人之间的拆迁安置争议作出处理,该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在多次主持协调均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以《该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中没有规定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协议不成由其裁决为由,不进行处理。徐某、吴某不服,遂酿成纠纷。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13、2002年3月,王晶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王晶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约53000元。2003年9月回国后让王晶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04年3月3日,王晶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进程,公司为另聘用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元。辞职之后,王晶于2004年3月15日,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问题:(1)王晶的做法是否合法?
(2)应该由谁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
答:(1)王晶的做法不合法(2)由王晶和某计算机开发中心。
14、2000年3月29日,欧洲化工联合会(CEEIC)代表欧共体唯一的扑热息痛生产企业法国RHODLA ORGANIQUE公司向欧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从美国、中国、印度和土地耳其进口的扑热息痛(Paracetamol海关编码29242930)提起反倾销调查。欧委会于2000年5月13日公告,决定立案调查,调查期为1999年4月1日—2000年3月31日。
申诉方以欧盟现行的反倾销法法规的规定,对上述四国计算的倾销幅度依据不同的国家而不同,美国和土耳其的正常价格是基于国内销售价格;印度的正常价格因其缺乏国内市场正常销售而考虑使用结构价格;中国的正常价格是基于欧盟反倾销基本法规第二条第七款使用第三国替代数据,此案使用的是南非作为替代国。由此得出的倾销幅度分别为美国41.6%,中国85.6%,印度49.2%,土耳其33%。虽然申诉方针对4个国家提出反倾销指控,但在计算损害幅度和差价时,申诉方认为美国和土耳其的出口价格都不低于欧盟生产商的价格,只有中国和印度价格低于欧
盟生产商的价格,中国的差价在27—35%左右,印度的差价在5—14%左右。据此分析,虽然申诉方指控有4个国家,其重点实际还是针对中国。请问此案应怎样应诉?
答:第一,对申诉书提出的抗辨主要有:(1)替代国:申诉方提出用南非为替代国,我方提出反对的理由是南非的市场由于只有一家生产扑热息痛的企业并且严格的进口限制而缺乏足够的竞争性;同时南非的生产该产品的原料成份与中国企业完全不同;(2)申请市场经济/分别裁决待遇:本案中应诉的三家企业均要求申请市场经济/分别裁决待遇;(3)损害抗辨:申诉方不存在实质的损害。从申诉书中看到,申诉方从1996至1999年在欧盟的产量增加31%,年均增长10%生产能力和产出率同期分别增长17%和10%;从1995年末到1999年末,库存减少了64%;(4)产品定义:申诉方提出反倾销的产品—扑热息痛,定义为“作为医疗用途的产品,是一种镇痛剂,用于人或牲畜”。从中国进口的扑热息痛原料药,实际上由于其未获得COS证明而并未在欧洲作为人畜的医疗用途销售。(5)作为生产扑热息痛的主要原料PAP,是占生产成本的55%-60%,其主要原材料与欧洲和美国生产该原料的主要原材料有极大的不同,其生产成本相差约20%。第二,案件分析(一)市场经济待遇——欧盟在1998年以前否认“市场经济”地位是我国企业应诉外国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受到的最为不公平或“歧视”性的待遇。这样的调查和程序直接导致了:(1)中方应诉企业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出口产品是否构成了真正含义上的“倾销”。(2)征收的税率实际上是将出口企业的价格提拉限定在某一参照国(替代国)价格水平。(3)无法确切反映中方实际成本、销售价格。(4)中方企业应诉积极性受挫,应诉不积极,导致更恶劣的结果。欧盟委员会作为反倾销的调查机构,其确立一个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的依据是欧盟反倾销法规中关于获得“市场经济”的五条标准,应诉企业要想获取,必须依照这五条标准内容和规定的程序自愿提出申请并接受实地核查。本案中三家应诉企业的情况各不相同,有两家企业接受核查,其中有一家企业获得了“市场经济”待遇。究其原因,也许还会有一些未知的因素,但仅从“五条标准”表面分析,两家核查的企业在公司结构性质上、财务运作规范上、会计原则的使用上、资产折旧摊销、审计报告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不同。
(二)关于损害事实的抗辨根据WTO反倾销法律规定。在本案中,无论从表面证据上还是从事实上,都无法得到损害事实的证据。申诉方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存在实质性的损害,即便存在损害,亦不能证明是由于进口的倾销产品所造成。欧盟的调查当局又无法找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实际证据。这样就根本无法从进口价格中判断倾销,也无法确定损害,故本案终止调查是必然的。
15、某市南海酒店是中外合资企业,该酒店在经营活动中,每月排放污水9945吨,所排污水COD平均值为538.5毫克/升,均超过排放标准。1995年9月以来,在市环境监理所多次派人、去函催缴的情况下,仍拒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南海酒店陈述其拒缴的理由是:第一,该酒店的污水是先通过市政管道排入污水处理厂,然后才排放入海的,因此该酒店的汗水并非直接排入环境,不就收费。第二,该酒店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经其集中处理,并已向其交纳了一定的费用,在此基础上又收取超标排污费已造成了重复收费,加重了企业负担。第三,互不干涉监理所在酒店排污管口采样测定污水污染值作为超标收费的依据,但实际上污水又排入污水处理厂经过了集中处理,无论怎样,污水所含污染物含量都会因集中处理后而有所下降,因此,在排污口测定的污染物含量忽略了所经过的污水处理过程,这是不合理的。第四,南海酒店属中外合资企业,对是否应缴费有不同意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时间不应算在拒缴时间内。请问:南海酒店陈述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此案如何处理?
答:第一,南海酒店的污水虽经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而间接排入海洋环境,但经市政管道和污水处理厂只是污水排放入海的途径,并不能因此而认定为属间接排放而免除治理污染的责任。第二,污水处理厂是为了集中处理工业区的生活污水,改善投资环境而兴建的。治理污染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南海酒店不能因其已向污水处理厂交纳了一定的治理费用而将治理污染的义务移交给污水处理厂。第三,南海酒店将其未经处理的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本身就违反了污水处理厂的规定,虽然仅就南海酒店的废水而言,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其污染物可能会有所降低,但就整个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而言,会影响其他污水的处理效果。另外,污水处理厂目前还只是靠市政拨款而筹建并保证其运转的市政公用设施,显然其本身并不能负起治理污染的责任。因而,在南海酒店排污口采样测定其污染物的含量是合理的。至于南海酒店所陈述的第四点理由,环保部门认为这只是企业本身的内部事务,并不能作为拒缴排污费的理由。市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法)和<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南海酒店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并限期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和滞纳金人民币22000元和港币125000元。
16、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工业企业,2003发生以下事项:
(1)1月1日,市财政局对该公司进行会计检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只有其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才能对本公司进行会计监督,而市财政局则没有此项权利。(2)2月8日,甲公司会计人员王某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发现购买办公用品的一张发票的票面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相符,于是要求开出该张发票的乙公司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乙公司印章。(3)6月3日,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因工作调动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负责监交的是单位审计负责人刘某。接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孙某具有会计从来资格证书,虽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已满两年。(4)7月8日,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本单位的出纳,李某虽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其已从事会计工作三年有余。由于单位会计事务繁多,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另一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5)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会计事务简单,不必设置总会计师,在甲公司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即(6)10月12日,税务机关发现甲公司有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7)10月15日,税务机关查明甲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及有关发现甲公司有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1)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2)乙公司对其开具的金额错误发票的处理方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手续是否签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孙某是否具有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并说明理由。(4)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本单位的出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5)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不必设总会计师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向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签章即可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6)甲公司私设会计账簿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7)甲公司的主管会计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1)企业无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会计法》对我国境内所有单位都具有约束力。
(2)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4)李某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5)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6)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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