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网络科技锦书难托。莫、莫、莫!

首页 > 妙笔生花 / 正文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申请书(精选16篇)

2025-01-03 05:39:02 妙笔生花
文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申请书(精选16篇)由网友琉璃月影浅投稿,希望给你工作学习带来帮助,当然本站还有更多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申请书(精选16篇)相关模板与范例供你参考借鉴。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申请书(精选16篇)

篇1: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申请书

申请人:支xx,男,56岁.,汉族,xx省xx县xx乡农民,住x县xx乡xx村。

被申请人:xx省xx县税务所

地址:xx省xx县xx乡x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孙xx职务:所长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县xx乡税务所x字(xx)第x号杭税处决定,特向xX 县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x字(xx)第x号抗税处 决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xx-kxx乡农民。xx乡有一座16门砖瓦窑场,为乡办集体所有制企业。19x x年,乡人民政府与该乡农民付xx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乡政府为甲方,付xx为乙方。甲方将砖瓦窑场发包给乙方,并提供场房、场地、制砖机械;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1万元;承包期1年,自19x x年1月起至当年12月底止。付xx承包后,又以发包方身份,与申请人签订了制砖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付xx为甲方,申请人为乙方,承包期限1年;甲方提供场房、机械等设备和投资并承担应缴纳的税金,乙方为甲方生产砖成品209万块,并负责支付购置柴油、煤等燃料和工具修理的费用以及工人工资;甲方分取 30%的售砖款,乙方分取70%的售砖款。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即进行生产,合同履行了8个月,申请人生产成品砖68万块。19x x年X月xx乡税务所通知申请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申请人申明按合同规定应由甲方付xx缴纳税金,但是税务所认为税金应由申请人缴纳,坚持向其征收,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因申请人坚持税金应由付xx缴纳,税务所便于19x x年11月x日派人到砖瓦窑场,要拉走6万块砖以物折抵税款。由于申请人和工人阻拦,砖未被拉走。19x x年12月x日,xx乡税务所作出x字(xx)第x号抗税处罚决定,以抗税为由对申请人处以30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上述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xx乡砖瓦窑场本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乡镇企业,该企业19x x年实行承包后,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人付xx负担税金。付xx后来虽将制砖生产指标又转包给申请人,但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砖窑场的原承包人付xx负担税金。并且在申请人制砖期间,窑场的产品销售、财务收支等生产经营管理权仍由付xx行使。因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申请人并非纳税义务人,不应承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不缴纳税款并不属于杭税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x字(x)第x号抗税处罚决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税务局

申请人_____支XX

20XX年X月X日

附:

1.申请书附本1份;

2.证据材料2份。


更多相关文章推荐阅读:

1.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

2.行政复议申请书怎么写

3.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模板

4.行政复议申请书

5.酒驾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2: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申请书

申请人:XXX 性别:女年龄:岁

单位:职业:

住址:XXXXX市XXX区XXX小区 120 幢 35号

被申请人:X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XXXXX 市 XXX 路 X 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XX年X月XX日作出的《工伤

认定结论通知书》(2011X劳工伤认326号)具体行政行为,向XXXXX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及理由:

我丈夫王XX系XXXXX市XX公司职工,X年X月被借调至XXXXX市XXX区XXXX单位,从事xx岗位工作。2011年3月13日上午10时30分许,在XXXX单位办公室突发病,同事当即拨打120急求电话,XXXXX市人民医院现场抢救,并以“呼吸心跳骤停”收住院,住院后诊断为:多发脑干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脑死亡。在抢救治疗过程中,XXXX单位、XX公司领导十分关心,聘请专家,医院也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积极采取措施救,最终王XX于2011年3月19日呼吸心跳停止,3月28日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系:多发脑干大量出血。

XX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向X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认为王XX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155小时后死亡的情形,不属于视同

认定工伤范围。

我认为X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结论不正确。理由:一是王XX系在XXXX单位工作岗位发病,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有4名同事证人证言为证;

二、王XX突发疾病没有当场死亡,但病情严重,呼吸心跳骤停,送往医院后,经医院评定,达深度昏迷7分,诊断为脑死亡。后经医院的积极救治,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抢救经过为证。因此我认为:王XX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该认定因工死亡。

王XX的死亡给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使本来生活拮据的家更加贫困,70多岁的母亲年迈体弱无收入;做为妻子的我无正式工作,收入极低,孩子年幼仅5岁。如果王XX在48小时内不经积极救治呼吸心跳停止,我们的待遇就可以得到补偿。但是王XX没有在48小时抢救之内死亡的原因是医疗机构的救死扶伤的积极救治、是家人不放弃不抛弃的努力、是单位领导的全力关心才延缓了生命、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劳动保障局认为的王XX发病155小时之后死亡,不属于因为死亡的情形,我们就得不到应有的待遇,对此我们不能理解。

劳动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是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原则。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劳动者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

2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享受工伤待遇。做为王XX的妻子,我申请XXXXX市人民政府撤销XXXXX市X年X月X日作出的(2011)X劳工伤认字量(236)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以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XXXXX市人民政府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附:证据10份。

需准备的材料:

一、申请复议书一式3份。

二、附件材料:10份(全部复印2份)

1、工伤认定申请书(1份)

2、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1份)

3、死亡医学证明书(1份)

4、诊断书(1份)

5、医院抢救经过(1份)(需准备)

6、证人证言(4份)

7、工作所在的单位出具的事故报告(1份)

另需准备:

篇3: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申请书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向有关铁路局发布了《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 至2001年1月4日, 铁道部公布2001年春运火车票票价上浮方案。乔占祥购买了二张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9元票价。据此, 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关于涨价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就不服铁道部通知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乔占祥的复议请求有两个:第一, 撤销被申请人公布的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第二, 审查被申请人做出上述行政行为的依据———国家计委《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有关的问题的批复》不合法, 并予以撤销。然而该复议决定维持了铁道部《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 对于乔占祥的第二个复议请求, 铁道部却没有进行答复。

本文就乔占祥以撤销铁道部上浮票价的行政行为, 并请求审查国家计委的批复不合法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从该案中我们可以提出几个问题:第一, 国家计委的批复是否在行政复议的范围内?第二, 乔占祥是否符合申请复议的主题资格?

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面临的问题及解决设想

(一) 《行政复议法》关于抽象行政行为复议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 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

1. 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申请时, 要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为前提条件, 并且要在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时“一并”提出。这体现了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不独立性, 即必须依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单独对其提出复议请求。

2. 提出审查申请的范围仅仅包括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没有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可以看出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层次低, 同时降低了整个复议制度的层次和地位。鉴于我国近几年法治化进程及行政法规、规章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等因素考虑, 应将可复议的范围界定为除行政法规以外的所有抽象行政行为[1]。

(二) 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是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规定, 以前将申请人限定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的认识已经突破, 有关的间接相对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应被赋予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对抽象行政行为复议的申请, 应当以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有可能受到影响为前提条件。首先, 复议申请人必须是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每项抽象行政行为都是针对一定范围的人做出的, 只有可能受到该抽象行政行为影响的人才是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2]。其次,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 应以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可能受到影响为前提。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以该抽象行政行为违法为复议的理由。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适当, 当事人固然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意见, 但不能申请复议, 因为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一种行为规范, 原本就是利益平衡的结果, 只能考虑和满足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因而就局部而言, 必然有不妥当的一面[3]。

三、对“乔案”的反思

(一) 乔占祥作为申请人的主体适格

通说认为,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本文铁道部的《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理由是: (1) 铁道部的《通知》直接发生了执行效力, 即导致了客票涨价的行为后果; (2) 铁道部的《通知》只适用于2001年春节前后特定时期; (3) 铁道部的《通知》通过铁路局就得到了实施, 没有中间环节; (4) 铁道部明确规定了客票上浮的范围、时间和幅度。乔占祥在购买了被允许价格上浮的列车车票, 实际支付了比价格上浮前多的票价时, 他的实际利益才造成了损害。也就是说, 他与铁道部的《通知》之间产生了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 “国家计委的批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复议的范围

国家计委发布的《批复》是国务院授权, 以国家计委的名义做出的, 只能作为是国家计委的文件来认识, 而不能看作是国务院的文件。所以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的范围来说是可以纳入的。因此, 它属于相对人可以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

参考文献

[1]潘荣伟.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制的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法>第7条评析.行政法学研究, 2003, (3) .

[2]马怀德.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规范和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途径.中国法学, 1998, (2) .

篇4:政府与公民申请行政信息公开

关键词: 政府;公民申请;行政信息公开

一、概述

(一)概念的界定

关于行政信息,本文采用的是一种较为狭义的观点,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从而在主观上排除了广义的包括党、政、军、法院、检察院等的各级系统。目前在世界各国,公民获取行政信息的方式主要采取以下两种途径:一种是政府部门的主动公开,这指的是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并且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也是公民获取行政信息最普遍的途径;另一种则是公民依申请公开(也称“被动公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生产、生活或科研等的特殊需要而采取的一种主动寻求信息的过程。

(二)理论基础

一项制度必须有其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申请行政信息的公开角度还是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方面来看,两者都是基于“人民主权”的基本理念,以及由此推及的作为其权利基础的公民知情权理论。

1. “人民主权”基本理念

人民主权亦称“主权在民”。17、18 世纪,针对“君权神授”,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的理论。卢梭是从社会契约论出发,认为人们最初是自由、独立、平等地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由于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了不平等,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人们才把自然权利交给社会,同时从社会得到保护。[1] (P.958)因此,“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2]我国宪法第2 条也开宗明义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根据人民主权理论,政府机关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人民有权利获得政府信息。从行政权力的来源看,行政机关所享有的一切权力均来自于人民的权利和宪法的授权。因此,行使行政权力的目的,只能是更好地维护人民的权利,增进人民的福利。总之,人民主权的理论要求政府在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上,要树立起正确的观念,摆正政府的位置。不应再以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传统观念来指导行政行为,而应以为人民服务作为政府一切行为的根本出发点,将公开作为政府一项应负的责任。

2.公民知情权理论

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世界上许多国家尽管没有将其写进宪法,但都可以在其宪法的有关规定中找到它存在的根据。如韩国《情报公开法》第一条规定“以保障国民‘知情权’及确保国民对国政的参与和国政运营的透明性为目的”。简单而言,知情权是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性质的一种新类型权利。

知情权是由人民主权推导出来的权利。知情权是民主宪政的固有的要素。正如前面所述及的,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或政府,政府的权力由人民授予,政府存在的目的是在于维护公民的权益。因此,公民有权利知晓行政权力的意图、依据、过程、结果,而政府有责任说明这一切。从政府掌握的行政信息的归属来看,由于人民是国家主权的享有者,所以政府所掌握的信息具有“公共财产”性质,信息的所有权人应是全体人民,而不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只是暂时的“持有者”或“保管者”,自然不能对其垄断。政府无权单方面决定其所拥有信息的使用、处分,而排除人民的利用,而应负有向信息的真正所有者公开的义务,而作为信息所有权人的人民也自然有接受并请求公开政府拥有的行政信息的权利。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知情权应是公民的固有权利之一,而基于知情权的行政信息公开就其性质而言可说是“还政于民”的一项具体制度。

二、行政信息公开与政府在行政信息公开中的作用

(一)行政信息公开的产生与特点

由法律确定的、现代意义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最早产生于18 世纪的欧洲。1766 年,瑞典就已经制定了具有宪法效力的《新闻自由法》,该法着重规定了行政申诉审查制度,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实施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公开性,使新闻界能够及时获悉并详细刊载申诉专员提交的案子或报告,制止行政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侵害,这是世界上最早的行政信息公开法。此后,将近200 年中,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并未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行政公开立法真正成为潮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已确立了自己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尽管名称上有所不同,但实质上却是一样的。综合各国信息公开制度,总体上具有如下特点:首先,都是为了对行政部门的信息进行公开,为了更好地体现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体现了政府或其他机关的义务和责任,为更好地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创造了条件;其次,调整了信息公开双方的关系,坚持平等、公开和公平的原则,同时规定了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最后,各国都用了一定的篇幅规定了政府在公民申请行政信息公开过程中的责任和具体做法,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二)政府在行政信息公开中的基本作用

1.政府在行政信息公开过程中起“守夜人”的作用

作为“守夜人”政府的创始人亚当·斯密指出,政府应该“建立并维护私人不愿或无力承担的基本设施和公共工程。”[3] 因此,信息的收集、甄选、管理与保存都属于非营利性事务,社会组织及企业考虑到经济成本也很少涉足。而作为代理人的政府,对于社会公益性领域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公民提供便利与服务,以此来满足公民信息知情权的需要。

2.政府在行政信息公开过程中起“裁判员”的作用

在运动场上裁判员的主要职责是对比赛结果进行公平、公正的裁决,以维护结果的“服众性”;同样,政府在公开行政信息过程中也应一视同仁、不偏不倚,杜绝搞“权力寻租”或“特权”腐败行为,只有如此才能构建和谐性的服务型、责任型政府。

3.政府在行政信息公开过程中起“联络者”的作用

政府作为一个国家的行政机构需要与多方进行协调来促使国家的和谐与稳定,而且在行政信息的公开过程中,不仅要从外部各阶层与各行业中搜集、遴选信息,还要与自身内部各职能部门进行信息的交换与沟通,最终才能将信息传递给公民、企业等所需机体,俨然一位承上启下的联络者。

三、政府在公民申请行政信息公开中的责任

(一)政府是公民申请行政信息公开的直接责任主体

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其权力基础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因此它有义务、有责任将掌握的一些关系公民切身利益和需要公众知晓的行政信息公开。据不完全统计,政府掌握着社会上约80%的信息,他们是信息的最大制造者、收集者和保存者。尤其是公民在向政府申请行政信息的过程中,政府是直接的信息传输者,既然它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理应体现公民的意愿,对人民负责。“有权必有责”,只有权责相等才能有效地遏制政府自由裁量权

过大的危险。因此我们可以说政府是公民申请行政信息公开的直接责任主体。

(二)政府在公民申请行政信息公开中的有限性和无限性

政府虽然掌握着社会上绝大多数的信息,但它在公民申请行政信息的公开方面并不是全能的,受到主客观因素的一些影响,使得政府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有限性。政府对公民申请的行政信息有进行公开的义务,但政府并不总能掌握公民所要求的所有信息内容,部分信息受到来自技术、环境等因素的阻碍,使得政府对信息无法进行有效地收集整理;有些信息虽由政府部门掌管,但可能涉及国家机密或存在危害第三方权益,政府不能将这些信息直接公开;机构的运行需要成本,政府也不例外,因此在信息的查询、复制和传递过程中政府会象征性地收取必要的成本费用(难以弥补维护整个行政信息公开所花费的制度性成本)。这些困难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公开行政信息中的有限性。

尽管政府在公开行政信息过程中存在有限性,但作为行政信息的最大拥有者,政府对公民申请行政信息的公开要求却是无限的。对公民所申请的合理行政信息暂时不存在的,政府应根据信息的特点与群众关注度来决定是否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进行收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信息,政府虽暂时不能公开,但需告知公民不能公开的原因,并且当信息失去其保密价值时,可以进行解密、公开;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以保证公民平等地获取行政信息的权利。这些方面又从另一个侧面体现了政府服务的无限性。

(三)政府在公民申请行政信息公开中应承担的责任

1.政府对申请行政信息公开的公民有答复的责任

公民在向政府各机构进行行政信息申请公开的过程中,不论其信息是否存在,不论公民的社会地位如何,也不论信息是否保密,政府部门都要对其申请予以答复。不管政府对信息申请者的答复是接受还是拒绝,政府首先是履行了作为其代理人应尽的职责;反之,如果政府机构或官员对公民的行政信息申请不予理睬,那么它就不配做公民的代理人,公民当然有权对其不合理行为进行诉讼,法院和监察机关也有调查处理的义务。

2.政府在公民申请行政信息公开中有“教示”的责任

所谓教示就是对于公民在申请行政信息公开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申请的程序,信息保管机关的地址,甚至是申诉的途径等,政府机构或人员都有帮助说明与指导的义务。一国其公民的文化与教育程度不同,对其行政信息公开的理解和申请程序的掌握也会不同,政府的教示作用充分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基本理念。

3.政府对所公开的行政信息要敢于承担责任

“政府不愿意向公众公开信息,存在着多种激励动因。政府信息可以分为负面信息和正面信息两类。负面信息是关于政府失败或失误的信息,比如政府行为的失误,管理不善和浪费等等,政府害怕这些信息公布之后影响自身的形象。”“一般的政府总是试图将那些负面信息控制在系统内部,因为信息的披露也意味着权力从政府向获得信息的公众的转移。行政官员依据自己的偏好取舍发布信息,这也恰恰是公共行政的内部信息发布系统很少能够让老百姓感到称心如意的原因所在。”[4]基于从维护自身机构或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害怕承担责任。他们不仅隐藏“不光彩”的信息,甚至给那些怕见光的信息带上了“绝密”的镣铐,使得公民无法正常获取有效的行政信息,剥夺了公民应有的信息知情权,从而无法发挥公民正常的监督权。隐藏信息,逃避监督,推卸责任的最终后果可能会导致整个政府部门内部的腐败或寻租,进而将可能酿成政府“改朝换代”的悲剧。

参考文献:

[1]张庆福. 宪法学基础[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2]曹康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4]Heungsik Park.韩国的行政公开改革研究[M].上海:华东法律评论,2003.

篇5: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请求暂缓执行xx市xx区公安局对我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

申请理由:

我因涉嫌殴打他人被xx市xx区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我认为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罚不当,我已向贵局申请复议。鉴于行政拘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如果的复议期间继续执行,那么复议结果将失去意义,给我造成的损失也将无法弥补。为此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申请在复议期间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我愿依法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请予批准。

此致 xx市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男,委托代理人:

案由:因对

公安分局 年 月 日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特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

公安分局作出的“

”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一、二、本案违法行为轻微,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申请人持有器具并非用于非法目的,也没有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主观上也没有违法的故意或过失,完全符合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顶格”重处,显然违法了《治安处罚法》第十九条 “情节特别轻微的,公安机关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法律规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行罚。

三、本次行政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也没有体现任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治安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申请人予以“顶格重处”根本没有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更没有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精神。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必须具有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申请人在深圳具有固定的住所及工作单位,现实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纪录。值得重点指出的是,申请人是一名民间自愿反扒人士。在历经自身及周围朋友多次受到财产及人身侵害后,申请人自愿协助维护深圳治安多次制止小偷劫匪的不法行为。

在本案中,申请人因为处于正在制止盗窃行为过于投入,反而被联防误认为行迹可疑导致受到联防人员的人身伤害,因此被迫中断反扒行为以受害人身份到达公安机关请求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申请人作为受害人反而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非但没有任何必要,反而严重打击了热爱深圳,关心社会治安的广大市民的热情。社会治安需要综合治理,更需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考虑申请人特定的行为及特定的场合,确保法律实施的合理性及社会效果。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AA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特向贵单位提出申请复议,请求予以撤销AA公安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市公安局

申请人:

篇6:行政复议申请书

被申请人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妙娟,职务:主任。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篇7:行政复议申请书

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74年4月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宁夏街207号电话:xx34888767786669693

被申请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

申请事由:申请人因对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在20xx年12月22日在红星路出具的编号为01122366495的处罚决定不服,特此提出行政复议。

事实与理由:

1、01122366495号处罚决定处罚50元扣1分。处罚依据为“驾驶

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但执行该处罚的警官并没有证据能证明申请人在当时未系安全带。并且申请人认为该警官的处罚依据与事实不符。

2、01122366495号处罚决定书上对当事人的电话与其他联系方式

未做询问,也未填写该两栏。由此申请人认为以上的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

3、在此次事件中,申请人是在道路上正常行使情况下被警官拦下

处罚的。申请人认为这种处罚方式欠妥,并且有违道法精神。另外在警官要求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上签字时,申请人说是否可不在上面签字,警官便把此事搁置去处理其他事情,让申请人在一边等待。此种做法是否合适?

复议目的与要求: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1、证据不足。2、行政处罚程序不合

法。要求取消以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的01122366495号处罚决定。并衷心希望一线警官能切实提高执法水平也在此对广大交警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

此致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申请人:关琳江

20xx年1月9日

篇8: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申请书

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 房屋承租人主动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在实践中并不多见, 但也不排除在某些特定情形下, 承租人会从自身权益出发做出此项选择。由此便提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房屋承租人能否作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人?

从现行拆迁法规政策来看, 房屋承租人李四提起行政裁决的依据应当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05号, 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三条“拆迁租赁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以及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经当事人申请,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李四认为, 在存在租赁关系的情况下,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三方协议, 不得单独与被拆迁人签订, 否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视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无效, 而承租人也可以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由提出行政裁决申请。

笔者认为, 结合现行拆迁法规政策和拆迁实践, 房屋承租人不能作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申请人, 理由如下:

一、房屋承租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的权利并不等同

虽然《条例》规定在被拆迁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情况下, 必须由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签订三方协议, 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屋承租人享有与被拆迁人同样的权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 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则将被拆迁人明确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由此可见,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是《条例》调整的核心内容。《条例》第二十七条则明确了房屋承租人的权利:“拆迁租赁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结合《条例》的上述规定可以发现, 在拆迁过程中, 被拆迁人和承租人的地位是有所差别的。首先, 被拆迁人的权利来源于房屋所有权, 而承租人的权利来源于租赁权, 两者的权利位阶谁高谁低不言而喻;其次, 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被拆迁人才是名副其实的拆迁当事人, 而房屋承租人仅是租赁合同当事人, 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拆迁当事人。这种情形与房屋买卖中“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是相似的, 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后, 房屋承租人有权继续租赁房屋, 但显然房屋承租人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合同法》中“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只不过作为行政法规, 《条例》又进一步明确了必须签订三方协议方能视为拆迁补偿安置完成, 更加完善了对房屋承租人权利的保护。但这种规定只能视为是对房屋承租人权利保护的一种途径, 绝不能认为《条例》已将房屋承租人的地位等同于房屋所有权人。

二、现行拆迁法规政策并未明确房屋承租人可以作为行政裁决申请人

笔者认为, 《条例》第十六条的立法本意在于对两种申请行政裁决情形的列举, 是对被拆迁房屋存在或不存在租赁关系的分别规定, 同时也是对第十三条的进一步说明, 其并没有解决“谁是申请人”的问题。不能因为其前提条件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就想当然地把“当事人”理解为“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

我们可以结合《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建住房[2003]252号, 以下简称《规程》) 的相关规定对此问题做进一步分析。《规程》第二条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 当事人申请裁决的, 适用本规程”。第五条、第六条分别规定了拆迁人、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的材料, 并没有提及房屋承租人。第十七条则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 可依法组织行政强制拆迁。可见, 一方面, 《规程》调整的对象应当包括存在租赁关系在内的所有类型的被拆迁房屋;另一方面, 《规程》只明确了行政裁决的申请人可以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 并无房屋承租人申请行政裁决的相关规定。所以总体来看, 现行拆迁法规政策倾向于不认可房屋承租人申请行政裁决的权利。

三、承租人提出行政裁决申请会产生一系列操作层面上的问题

虽然行政裁决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居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公正性和合法性不容置疑, 但由于拆迁行为本身的特殊性, 实践中被拆迁人主动提出行政裁决的情况并不多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商过程中, 由于行政裁决是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必经程序, 行政裁决都将注定成为被拆迁人最为排斥的程序。作为被拆迁房屋产权人, 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拆迁补偿安置问题, 是继续协商还是进入行政裁决程序, 应当由被拆迁人在评估各种风险后做出决定, 而且这种决定权绝对不能由房屋承租人代为行使。如果认可了房屋承租人的行政裁决申请权, 被拆迁人将失去自己作为所有权人的主动权。一方面, 因为有启动行政强制拆迁的可能, 房屋承租人提起行政裁决无疑将被拆迁人“送入火坑”, 这在情理上无论如何是不能接受的。另一方面, 认可房屋承租人的行政裁决申请权将导致其在拆迁补偿安置协商中的权利与被拆迁人等同, 从而使得被拆迁人的优越地位完全丧失。且由于房屋承租人的利益并不完全与被拆迁人一致, 实践中难免会出现房屋承租人与拆迁人恶意串通, 故意提起行政裁决申请的情形, 使得被拆迁人处于被动地位。

综上, 笔者认为无论是在协商过程中, 还是在行政裁决程序中, 房屋承租人都应当依附于被拆迁人。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对象, 房屋承租人理所当然可以成为被申请人, 但却没有主动启动行政裁决程序的权利。因此, 对行政裁决申请人的范围应做进一步明确, 以较好平衡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篇9:老爸的借款申请书

你妈妈的出差打乱了正常的生活进程,本月20元的零花钱逾期五日还未发放,从买菜的公款里面“拔”下的“羊毛”也已所剩无几,老爸已经捉襟见肘了。虽本着“挣多挣少,不花最好”的治家原则艰苦度日,但是男人哪能可以没有钱充脸面呢?我也知道你500元的奖学金来之不易,但为了确保一家人的形象不至于毁在我的手里,还望你理解老爸的苦处。

我现在的自行车是你小学四年级那年买的,小学毕业后你就将它赠与了我,现在你已经大三了。年迈体衰的它已经不堪重负。近段时间,我已经向你妈妈提出书面报修申请达11次之多,但是你妈妈总是以“再坚持一下”为由未予批准。我准备花40元去买辆“除铃铛不响哪儿都响”的二手车。

上个月你妈妈过生日,我决定制造结婚后的第一次浪漫,去花店给你妈妈买了一束玫瑰。3元一支,本打算买9朵,结果花店的老板说10朵代表真心实意,我就花了30元。本想讨你妈欢心,不料你妈却认为我思想意识不高,没有将治家原则铭记于心,同我促膝长谈到深夜。我怕影响她第二天上班,不得不违心地承认那花是单位女同事收到的礼物,因讨厌对方而转手给我的。那30元钱还是我向老张借的,加上前面我给家里新来的狗狗买狗粮而欠他的10元,一共是40元,本说上月底就还,现在都9号了,他都催得不耐烦了。

上面列出的80元完全属实,你可以一一查证,加上每月我的20元零花钱,我想一次性借100元。等你妈妈回来,我将立刻向她提出书面申请,第一时间归还你。如果此次申请未得到批复,我将采取按揭的形式在你大学毕业以前悉数归还。

最疼爱你的老爸

2007年2月9日晚11点55分

篇10:行政复议申请书

委托代理人:姓名 刘XX 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名称 江门市XX区人民政府 地址XXX市XX区XXX路XX号。

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江门市XX区政府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府〔xxx3〕XX号《江门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府〔xxx3〕XX号《江门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公告中获悉,该征收决定导致申请人的房屋被征收,故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1、该征收决定所依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经过科学论证,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在制定前述规划时并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过科学认证……。

2、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并未进行充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但被申请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并未做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门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盖章(签名、按手印):__________

篇11: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月×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此致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附:

1.本申请书副本__份。

2.原处理决定书__份。

3.其它证明文件__件。

申请人

篇12: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 住所:宜阳县北城区李贺大道路北

负责人:霍党献,经理。

被申请人:宜阳县文化局

住所:宜阳县城

负责人:高绍祥,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宜文物(处)字(2005)第005号宜阳县文化局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处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请求

依法撤销宜文物(处)字(2005)第005号宜阳县文化局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

申请理由:

一、处罚对象主体不明、不恰当

1、由于合同书已经丢失,与孙红超订立合同的另一方具体对象不明,无法证明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就为另一方。法律中“谁主张,谁举证”,你没有证据,无法证明处罚对象为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

2、孙红超明知道该地为河南省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却将土地

卖给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是否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

3、建设施工的设计图纸非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

司宜阳营业部所设计,具体的设计与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无关,责任在于设计方。

4、建设施工也非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具体的设计和施工都与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主体上存在严重错误。

5、申请人不是建设通信基站的主体,也没有建设移动通信基站的技术和投资能力,虽然曾经受委托对于基站用地进行过商谈,但是对于建设移动通信基站却没有决定权和投资、建设能力,也没有实施建设基站的行为。

6、被申请人没有尽到法定的文物保护义务,不能因自己的失职行为要求申请人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的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

划。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采取任何法定的措施,对于自己不作为的行为产生的任何后果,都应当予以改进,并且没有权利处罚不知情的当事人。

一、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1、在没有举行听证,没有充分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的情况下就主观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是一种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本案被申请人在2005年1月27日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申请人1月28日提出听证申请,2005年3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定于2005年3月18日上午9时,在文化局二楼办公室举行听证会”。听证时,申请人准时参加了听证会并提出自己的陈述申辩。但是,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却在没有举行听证的2005年3月2日作出。这说明被申请人根本不在意申请人是否陈述申辩,根本对于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视若无物,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处罚是无效的。

2、故意不告知申请人完整的复议申请程序。

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的是:“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经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这些规定,申请人可以向洛阳市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而洛阳市文物局是专业的文物管理机关,对于这一类纠纷更能够作出正确的处理。这就说明被申请人是故意剥夺申请人的权利,不仅在程序上违法,而且在处罚的目的上,也说明被申请人不是从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而是为了自己的部门私利。

三、处罚不当、过重。

1、在处罚前调查人或单位错误,宜阳县文物局私自调查,而非

省级的文物局调查,违反相关规定。

《文物行政处罚暂行规定》,规定文物的鉴定,应当以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所在地省级文物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准。国家文物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的申请,对省级文物

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进行复核。

2、处罚金额为35万元,这是很严重的处罚。而这并未有鉴定机

构的鉴定意见证明应当这有根据,所以这属于不当的行政行为。

四、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其进行以下行政处罚”非确切法律依据。此致

洛阳市文物局

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

篇13:专利申请中抵触申请的相关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 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 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 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 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 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1]。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 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 (含申请日)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 在判断新颖性时, 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 称为抵触申请[2]。

另外, 抵触申请仅指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 不包含在申请日当日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对于PCT国际专利申请, 只有在其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之后才可能成为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判断一份在先申请是否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需将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在先申请的全部内容, 即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 如果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 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包括了内容完全相同、或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具体与一般概念、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数值范围存在交叉等情况。

由上述法条可知, 我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判断由过去的“相对新颖性”标准转变为“绝对新颖性”。同时关于抵触申请, 其在申请主体上没有限制, 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申请都有可能构成抵触申请, 其范围由“他人”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修改后的专利法扩展了抵触申请的范围, 其范围还包括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即使申请人或发明人自己提出的相同申请也可能构成自己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的判断基准, 采用了“实质相同”的基准, 除了完全相同、具体与一般概念、数值范围交叉等基本上在世界范围内公认的新颖性标准外,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也是实质相同的一种情形。以下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探讨专利申请中有关抵触申请的相关问题。

2 典型案例 (申请号:2013102566940)

本申请的申请人于2013年6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在初步审查阶段, 初审审查员发出了补正通知书, 通知书中指出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2的说明, 但说明书附图缺少该附图。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 以向专利局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 保留原申请日。针对上述补正通知书, 申请人于2013年8月23日提交了补正书以及说明书附图图1-2。因此初审审查员发出了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 重新确定的申请日为2013年8月23日。

在实质审查阶段, 实审审查员对本申请进行了检索, 检索到申请人本人于2013年6月24日提交的一份实用新型专利 (CN203370265U) , 其内容与本申请一致。

审查员引用该实用新型专利评价了本申请的新颖性。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对比文件1 (CN203370265U) 是本申请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其申请日2013年6月24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2013年8月23日, 公开日为2014年1月1日, 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对比文件1 (参见权利要求1, 说明书第4-12段, 附图1-2) 公开了一种空气拳训练器, 由液晶屏1、闪光灯2、传感器3、拳击面4、开机按钮5、支撑架6、电源线插头7组成, 所述的空气拳训练器, 器械的高度为150厘米, 底座圆的半径为15厘米, 液晶屏1是10英寸的显示器, 所述的空气拳训练器, 支撑架6上有电源线插头7, 开机按钮5在悬挂的拳击面4下方, 在传感器3上悬挂有拳击面4, 液晶屏1右下角设置有闪光灯2。由此可见,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 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同一技术领域, 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 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构成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 从而使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在意见陈述书中申请人提出了关于重新确定申请日的请求, 申请人认为其就同一发明内容同日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 但是兰州知识产权局代办处将发明受理通知书为2013年6月26日, 实用新型专利受理通知书为2013年6月24日。由于发明提出了补正通知书, 修改了发明的说明书附图, 发明的申请日重新确定为2013年8月23日。现请求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是2013年6月24日同日申请。

然而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并不能成立,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补交说明书附图的, 以向专利局提交或者邮寄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由于申请人在2013年8月23日补交了说明书附图, 因此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本申请的申请日应以补交说明书附图之日为申请日, 为此初审流程部门已于2013年9月6日发出了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 通知书中确定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8月23日。因此意见陈述书中关于重新确定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6月24日的理由不能成立。实用新型专利为本申请的抵触申请。

3 案例小结

上述案例具有很强的典型性, 申请人就相同内容的发明既申请了发明专利申请又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人原意是两份申请同日提交, 但由于疏忽使得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在前, 发明专利申请日在后。在初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补交了说明书附图, 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重新确定了申请日, 以补交说明书附图之日为申请日, 两次原因都导致了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晚于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 该实用新型专利构成了发明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因此申请人在提交内容相同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一定要确保申请日为同一天, 从而避免抵触申请的情况产生。

摘要:我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判断标准采用的是绝对新颖性的原则, 同时对抵触申请的申请主体没有限制, 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申请都有可能构成抵触申请, 本文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探讨抵触申请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新颖性,抵触申请,申请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Z].

篇14:一份特殊的申请书

尊敬的班主任老师:

您好,我想把申请书亲自交给您。您知道吗?每当我看到有同学们的家长来学校,我就特别羡慕。或许有的同学会抱怨父母管得太多,抱怨父母絮絮叨叨,抱怨父母不给他们买名牌手机……然而,别人口中埋怨的恰恰是我最想拥有的。我从小和奶奶生活在一起,爸妈常年在外打工,是奶奶一手把我拉扯大的。几年前,我爸因车祸不幸去世了,妈妈也改嫁远走他乡,杳无音讯。如今,只有我和体弱多病的奶奶相依为命,这学期的学费还是奶奶把自己治病的钱拿出一部分替我交清的。写到这里,我不祈求一定能申请到这个贫困生的补助名额,如果班里还有比我更困难的同学,那就给他们吧!

一位求助男孩

信读到这里,我问大家:“同学们,你们知道这位同学是谁吗?”大家你看我,我看你,纷纷议论起来,眼里充满着好奇和疑惑。我接着说:“同学们,如果信中所说的情况属实,我们应该怎么办?请大家谈谈自己的看法。”

班长说:“大家应该互相帮助,决不能让我们班的同学因经济问题而失学啊!”

王状说:“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小龙这几天不太对劲?他总是坐在座位上发呆,情绪很低落。这封信不会是他写的吧?”

……

最后,我把申请书拿给大家看,大家一眼就看出,是小龙的笔迹。

大家又纷纷议论起来。

“老师!我们真的不知道他家的情况啊!”

“我有时候发现小龙眼睛红红的。”

“他很少主动和同学们说话。”

“他晚上回到宿舍就吃馒头,别的同学去学校的小卖铺买零食,他从来都没有去过。”

……

我接着问:“大家看,这份特殊的申请书能不能通过评议认定?”

我的话音刚落,就有同学马上站起来说:“老师!小龙比我更需要资助,我退出,这个名额让给他吧!”紧接着,其他同学也都跟着说:“我也退出,我也退出……”

我说:“同学们,大家不要再争着退出了,按照分数从高到低,逐个举手表决。”最后大家一致通过,认定小龙为一档助学金。

认定结束后,我把已在外面等候多时的小龙叫了进来。看到小龙进来了,教室里顿时响起了热烈的掌声。听到掌声,小龙的眼泪瞬间流了下来,他向大家深深地鞠了一躬,说:“我一直以为自己是最不幸的,现在看来,我错了,我是最幸运的,因为我身边有这么好的老师和同学。感谢大家对我的关心!”

篇15: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苗晓辉,女,汉族,1978年1月14日出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71号7-3-9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交警大队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的***2531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进行行政复议。

事实理由:申请人于2010年6月13日下午开车沿陵园路由东向西进邯郸市中心医院南门去邯郸市中心医院,下午16点多从西门开车往外走。申请人开车从西门出来,沿陵东街由北往南行驶至陵园路陵东街交叉口时,发现有禁止机动车左拐弯标志,并在陵园路陵东街交叉口南面路口有机动车禁行标识,申请人开车右转至陵园路西行。

申请人在2010年11月底车辆年审时发现有三个是违章记录,均为陵东街由北往南行驶至陵园路陵东街交叉口右拐违章。

申请人从邯郸市中心医院南门进、西门出来后沿陵东街往南行驶至陵园路陵东街交叉口往西拐上陵园路未见任何单行标志,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显然错误。申请人特此申请行政复议,望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此致

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篇16: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男,岁,汉族,农民,现住十都镇瓜寮村槽下组,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炎陵县十都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联系电话:

第三人:于某,男,岁,汉族,农民,现住十都镇瓜寮村陈家源组,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11年10月10日做出的“林地界址纠纷调处意见书”;

2、依法裁决申请人承包的沙窝里山场左界与第三人承包的沙窝里山场右界界址确定为山沟,其他三方界址维持现状。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1995年瓜寮村槽下组把沙窝里山场承包给申请人,2000年申请人取得了有炎陵县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木、林地使用权证。(林木、林地使用权证记载:使用人:张某,地名:沙窝里,树种杉面积:5.5亩,四界:上山顶,下山脚,左山沟,右埂。)从申请人承包至2005年的十年期间申请人对承包的山场造林植树、经营管理均没有与任何人发生争议。直至2005年7月第三人对申请人所承包山场的左界提出异议。经过瓜寮村的多次调解无果后,第三人向被申

请人提出申请请求调处,最后由被申请人作出“林地界址纠纷调处意见书”。

二、被申请人在作出“林地界址纠纷调处意见书”时没有认真核实相关资料,没有采信申请人2000年取得的林权证及槽下组其他承包户的签字证明,故做出的裁决显然是不公正的。

三、被申请人作出“林地界址纠纷调处意见书”的处理结果超越其权限

复议申请人认为:崇礼县人民政府仅凭第三人提供的一份清查台账即作出处理决定书,显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因此,复议申请人请求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撤销被复议申请人2011年4月20日做出的“崇礼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

复议申请人现持有的1987年6月16日由崇礼县人民政府颁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且被复议申请人无权收回复议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

首先,1987年6月16日颁发给复议申请人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上已经清晰的标明了南北两边界址长度,这是当时被复议申请人颁发的证

书,这是对复议申请人权利的保护,假设按照被复议申请人的表述“宋全福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南北两边界址长度标注与原登记簿不一致”,那么,作为被复议申请人早应当在1987年当初颁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时就应该核查清楚后再颁发给复议申请人,而不是在第三人与复议申请人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时才开始核查,况且,第三人提供清查台账就是原本不存在的,只是为了让被复议申请人做行政处理决定时专门伪造的,故,依据这个结论作出处理决定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其次,被复议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对老芽茬村村委会礼堂土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个人只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既然法律禁止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那么,对于第三人将该礼堂卖给张玉德的行为显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就被复议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无疑成为支持第三人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依据。

第三,处理决定书上“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16条之规定“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薄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既如此,在没有原始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即清查台账)的基础上,那么,就应当以被复议申请人颁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事实为准。另外,国务院《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

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复议申请人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上对于实地四至界线早已清晰标明,故,应认定复议申请人现持有的1987年6月16日由崇礼县人民政府颁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应以该使用证标明的界址为准,且被复议申请人无权收回复议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

复议申请人因第三人其对宅基地使用权争议事项申请裁决,并非对‘土地发证’及‘登记效力’产生争议。本案土地使用权争议不适用被复议申请人对于复议申请人父亲宋旺土地房产证所有证无效的决定,文不对题。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认为被复议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显然有悖事实和法律,严重侵害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本着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支持复议申请人的请求,作出公正裁决。此致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复议申请人

由小编琉璃月影浅整理的文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申请书(精选16篇)分享结束了,希望给你学习生活工作带来帮助。

Tags:申请书   行政复议   精选  

搜索
网站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