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精选6篇)
篇1: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国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1、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2、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必须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销毁;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3、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4、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5、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消退、销毁的登记簿,必须由保密员妥善保管。
篇2: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1.有关部门应及时确定密品的密级、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 2.密品的研制、生产、保存、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所有密品的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等内容进行登记,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参与密品研制、生产、试验、保存、维修、使用的人员告知上述有关登记内容,对其进行保密教育,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 3.外型或者构造易暴露国家秘密的密品,在研制、生产、试验、运输、保存、维修、使用过程中,应当对其采取遮盖措施或者其他保护性措施,有特殊要求的密品,应当在出厂前,对可能反应或暴露其国家秘密的文字标志、特征标志采取伪装或者删除措施;
4.密品运输时,应将密品密封包装,发货、收货、承运单位对密品的名称、运输方式、运输时间和路线、中途停靠、安全警卫措施等情况应当保密。
5.密品的检修和维修工作一般不得由境外人员承担,确需境外人员承担时,应当依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6.密品销毁应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选择有保密保障的部门、场所进行,并指定专人监销,确保销毁后不再具有涉密信息。1.按照“最小化”原则确定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要避免将知悉国家秘密作为一种政治待遇,以行政级别确定知悉范围。
2.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作出书面记录,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1.台账信息包括使用人、部门、名称、编号、操作系统安装日期、密级、硬盘序列号、IP地址、MAC地址、使用情况等信息。应准确、完备,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改;
2.粘贴的密级标识应由机关、单位统一制作,不易破坏、涂改或擦除,并粘贴在设备显眼位置。
3.标识内容包含责任人、设备编号等信息,应当与台账信息保持一致;
4.非涉密计算机应当粘贴保密提醒标识,如“禁止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等字样。
1.查阅计算机与移动存储介质登记台账,台账设备类型、序列号、责任人、密级等信息是否齐全; 2.查看台账与实物是否一致;
3.查看计算机与移动存储介质是否粘贴标识,且标识上的设备类型、序列号、责任人、密级等信息与台账是否一致。
1.复印机指定专人操作和管理,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等应当经过审批登记并在机要室或指定的涉密复印机复印,复印涉密文件、资料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件和多余件必须及时销毁;
2.不得使用非涉密打印机打印涉密文件、资料,涉密打印机与涉密计算机之间不得采用无线连接方式;
3.不得随意扫描涉密文件、资料,确需扫描的需要履行审批手续,涉密文件、资料扫描件应按原件密级进行管理,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中扫描涉密文件、资料。
4.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共用打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
5.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维修、销毁,参照涉密载体的维修、销毁要求。
1.查看复印审批登记记录,了解复印涉密文件、资料是否经过审批登记,并使用涉密复印机复印;
2.查看涉密打印机与涉密计算机之间是否采用有线连接方式; 3.采用数据检索等技术手段,查看非涉密计算机中是否储存涉密文件、资料扫描件,涉密计算机中存有涉密文件、资料扫描件的,查阅审批手续;
4.查看是否存在将打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共用现象;
5.查看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维修、销毁记录,了解维修、销毁是否符合要求。
1.不得在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
2.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3.不得连接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或者涉密载体; 4.不得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5.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或使用位置服务功能;
6.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者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得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7.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 8.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9.不得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门、绝密级或者机密级会议和活动场所;
10.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秘密级会议和活动场所使用手机; 11.不得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使用手机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音和录像;
12.不得使用商用加密手机谈论以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1.查看保密要害部门、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是否按照要求设置相应提示标志;
2.保密要害部位、绝密级或者机密级会议和活动场所外是否配备手机存储柜;
3.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或涉密会议主持人是否对违规携带
手机行为及时制止、采取措施、提出要求;
4.采用技术手段检查涉密计算机是否有手机连接记录。
1.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不含垂直管理机构)互联网接入口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省级以下党政机关逐步实现互联网集中接入。
1.现场查看互联网接入口数量及使用管理情况; 2.与互联网运营服务商核实互联网接入口数量;
3.查看互联网接入口及互联网计算机的审批记录是否正确、完整。
机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卸载、修改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防护软件和设备。
1.现场查验保密技术防护措施设备是否能够正常运行,是否满足实际使用和管理需要;
2.查验保密技术防护设备是否定期检测、检修、维护,相关记录是否准确、真实,对已失效的保密技术防护设备是否及时报废,并更换新设施设备。
1.涉密网络应通过安全保密产品、网络服务器或人工操作等方式,确保设备配置统一、有效的账户策略、本地策略等安全保密防护策略;
2.采取身份鉴别措施,有效防范非授权用户登录服务器、终端、应用系统以及安全保密设备;
3.采取访问控制措施,有效防范用户信息的越权访问; 4.采取安全审计措施,准确记录用户和管理人员的操作行为,有效监控违规操作;
5.采取边界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范违规接入、违规外联和移动存储介质交叉使用等行为;
6.采取信息流转控制措施,防止高密级信息流入低密级网络或者安全域。
1.通过查看安全保密产品、网络服务器或人工操作等方式,确保配置统一、账户策略有效、本地策略安全。
2.通过查看服务器、终端、网络设备、安全保密产品或应用系统等的配置,了解身份鉴别策略是否符合要求,采用检查口令输入长度与复杂度、多次输入错误口令、空闲操作等待等方式,验证身份鉴别策略是否有效。
3.确保访问控制策略配置符合要求,采用非授权访问的方式访问各个安全域及同一安全域内不同区,验证信息流向是否符合策略要求;分别采用授权用户和非授权用户身份访问涉密信息和重要
信息,验证应用系统、数据库系统是否只允许授权用户访问其权限范围内的信息;
4.查看应用系统、安全保密产品或服务器等配置是否符合安全审计策略要求,是否能够准确记录用户和管理人员的操作行为;采用终端访问、网络访问、数据库操作和打印等行为,验证审计日志是否完整、有效。
5.验证实际网络拓扑结构与提供的网络拓扑结构图是否一致;采用跨边界访问、更改IP和MAC地址、查验非授权IP、模拟违规接入等方式,验证边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有效,告警和记录日志是否正确;
6.查看安全保密产品、服务器或设备的信息流转控制是否符合策略要求;采用文件发送测试、打印测试等方法,验证信息流转控制的有效性;采用启用、试用等方式,验证未授权终端计算机是否无法使用输入输出接口;查看中间转换机及输入输出机是否安装病毒和木马检测程序,根据中间转换机及输入输出机使用记录,验证信息输入输出的审批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采用查看信息流转日志或记录的方式,追溯信息流转行为全过程,验证信息流转行为管理的合规性;
7.验证安全保密产品的重要应用系统是否存在超级用户,“三户”权限设置是否合理、有效。
8.查看涉密网络使用人员、管理人员签订的保密承诺书。9.通过发证机关官网验证,检查安全保密产品资质证书的真伪及
是否在有效期内。
10.采用调取安全保密检查记录和风险评估报告、会议纪要、整改报告等方式,验证是否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并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1.资质单位应当在保密部门审查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2.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监理业务的,不得承接所监理工程的其他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3.参与涉密网络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4.机关、单位应当与参与涉密网络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单位及相关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承诺书中应明确其履行的保密义务及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1.查看参与涉密网络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单位的资质证书,了解其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且在有效期内;
2.查看机关、单位与参与涉密网络规划、设计、运行、维护单位及相关人员签订的保密承诺书,了解在建设、维护过程中是否采取相关保密。
关于定密权:
1.查看自身依法具有何种定密权限,没有定密权但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是否及时提出定密授权申请;
2.如作出定密权的,查看是否在法定定密权限内作出,是否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明确授予的权限及其范围和期限等,是否向同级保密部门备案;
3.如接受丁醚授权的,查看是否依法提出申请,是否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是否在授予权限范围内履行定密权,是否向同级保密部门备案。关于定密责任人:
1.查看是否在机关、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权限; 2.查看定密责任人名单是否报同级保密部门备案; 3.查看制定定密责任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4.查看定密责任人是否在权限内依法履行定密责任; 5.查看是否组织定密责任人开展定密业务培训。
1.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2.保密法对不同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分别限定了最长时限,即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不能确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3.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遵循工作需要原则和最小化原则确定。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事项不得定密。
2.查阅涉密文件、资料的密级变更或者解密是否作出记录,变更和解除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抽查机关、单位变更或者解密文件、资料,查看是否作出书面通知、是否重新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1.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 2.对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或者泄漏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及时予以变更;
3.对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及时解密。
1.查看涉密载体制作场所,了解是否符合保密要求;查阅机关、单位制作的涉密载体,了解是否表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及编号;
查阅涉密载体发放的登记、签收记录,了解涉密载体收发是否按要求履行相关手续;查看收到的涉密载体,了解是否登记并加盖
收文登记章;
3.查看文件传递相关制度要求、记录,询问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涉密载体传递是否符合要求;
4.查阅涉密载体复制登记本,了解涉密载体复制是否经过审批登记;抽查涉密载体复制件,对照原件,了解复制件是否有改变原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删除密级标志的情形,是否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复制戳记,编制序号,并视同原件管理;抽查涉密文件汇编本、摘抄件,了解汇编、摘抄是否经过审批,是否按规定确定密级和严格管理;
5.查阅涉密载体阅读使用登记本,了解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是否办理借阅审批、登记、签收手续;抽查借出的涉密载体,了解是否存在涉密载体长期保留在个人手中的情形,是否存在借出的涉密载体查无取向的情形;
6.现场查看涉密载体保存场所,了解涉密载体是否保存在密码文件柜中,绝密级涉密载体是否单独保存在密码保险柜中;查阅涉密载体保存等基本,对照查看所登记的涉密载体,了解账物是否一致;
7.查阅涉密载体维修记录,了解计算机信息设备等涉密载体是否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维修;送外维修的,是否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
篇3: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一、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相同点
众所周知, 法律概念具有认识、表达、区分、概括法律事实的功能, 因此, 要想弄清楚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共性, 首先就必须分析两者的概念。
我国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从中可以看出, 国家秘密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事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2.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定;3.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关于商业秘密的概念, 刑法对商业秘密的含义界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刑法对商业秘密的阐述可以看出, 商业秘密具有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1.不为公众所知悉, 这是构成商业秘密的最基本条件:2.具有实用性, 要具有现实的实用价值;3.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这说明商业秘密具有经济价值;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如果没有采取保密措施, 该秘密就无法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通过概念的比较, 不难发现它们之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共同点: (一) 信息性。这里所说的信息, 用控制论创始人维纳的话说“信息就是信息, 它既不是物质, 也不是能量。”这句话虽然有些艰涩难懂, 但却指明了信息与物质、能量具有不同的属性。用一句通俗易懂的话来说, 这里所说的信息就是能反映事物存在和运动差异的、能为某种目的带来有用的、可以被理解或被接受的消息和情况。[1] (二) 秘密性。秘密性是指这种信息未曾向社会公布, 不为公众所知悉, 公众无法通过正当的手段从公开的渠道直接、免费获取。 (三) 利益性。这里所说的利益性是指秘密的运用和保护因其做得好坏的不同, 会给秘密所有人带来不同的结果。比如国家秘密的保护有利于国防的巩固、国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等;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利于企业经济利益的维护、竞争能力的提升;反之国家秘密的泄露则会给国防的巩固、国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带来巨大的威胁;商业秘密的泄漏也会大大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弱化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 可传播性。不管是商业秘密, 还是国家秘密, 都存在于一定的载体之中, 这些载体可能是文件、文稿、信函、书籍, 也可能是磁带、影片、U盘, MP3, 甚至还可能是其它物质, 但是不管他们存在于何种载体之中, 人们都能够通过听觉、视觉、触觉去感受、理解这些载体承载的信息的具体含义, 因而也就使得两者的传播成了必然。 (五) 保密性。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具有传播性和秘密性, 决定了保密的必要性。所谓保密是指秘密所有人采取一定的方法保护自己掌握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这里的保密方法既可以是保密制度, 也可以是严禁接触等措施。
二、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不同点
通过概念看到两者相同点的同时, 我们也能看到两者的不同点, 即两者的地位不在同一层次, 同一范畴, 其区别主要有: (一) 权利主体不同。国家秘密事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权利主体为国家;商业秘密仅关系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能力, 体现的是权利人的意志, 权利主体通常为企业或者个人。也就是说, 国家秘密是公权, 商业秘密是私权。 (二) 确定程序不同。国家秘密强调依法定程序进行确定, 也就是说秘密的范围、级别、解密的基本程序等均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具有行政管理的特性;而商业秘密的确定则纯属自主行为, 没有统一的法定程序, 带有很强的随意性。 (三) 国家秘密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和不可转让性, 而商业秘密则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可以进入商业市场自由转让。事关国家安全与利益的事项一旦被确定为国家秘密, 任何团体、组织、个人均不得侵犯, 这种侵犯包括非法接触、使用、转让与泄密, 同时国家秘密的转让 (通常限于技术信息) 也必须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而商业秘密则不一样, 其权利人无权要求有权机关对以下正当情况予以禁止:1.通过反向工程取得的技术秘密;2.自行创造构思出的技术秘密;3.在技术秘密权利人疏忽的情况下, 善意取得的技术秘密;4.从其它合法权利人那里受让的技术秘密权;5.从其它合法权利人那里取得的技术秘密可实施权。[2]换句话说就是商业秘密无法对抗他人的正当性。 (四) 秘密标志不同。根据保密法的规定, 国家秘密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 而商业秘密则无等级划分的要求。 (五) 泄密对象不同。国家秘密事关国家的安全与利益, 泄密的对象通常是外国政府和外国的大型企业集团;而商业秘密的泄密对象通常为国内某一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六) 泄密后造成的后果不同。国家秘密一旦泄密, 其后果相当严重, 轻则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重则影响国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 让人揪心的是这种损害没有办法补救。相比之下, 商业秘密泄密所造成的损失则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挽回, 如通过民事手段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三、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内容上的划分及力拓案的定性
要对两者进行内容上的划分, 并对力拓案进行定性, 首先必须了解两者的内容。国家秘密作为事关国家安全与利益的事项, 根据保密法的规定, 其内容主要包括: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商业秘密的内容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其中技术信息包括制造技术、设计方法、生产方案、产品配方、研究手段、工艺流程、技术规范、操作技巧, 以及技术水平、技术潜力等信息。[3]经营信息通常包括管理模式、营销策略、客户名单、价格信息等。
在一般情况下, 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很容易区分, 简单地说如果一项秘密仅涉及国家秘密中2、3、6项的内容, 那它肯定属于国家秘密;同样, 如果一项秘密仅涉及非国有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那它非属商业秘密不可。难以区别的是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存在交叉之时, 诸如国家秘密中的第一项——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第四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第五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因其与商业秘密存在某些像雾像雨又像风的交集——即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中的重大经济秘密和技术秘密。[4]因其介乎于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之间, 以致于人们对它们的划分陷入困惑之中。
力拓案之所以定性复杂, 其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者涉嫌透露的我国钢铁企业的生产安排、炼钢配比、采购计划、毛利率、库存量、谈判底价等涉及到宝钢、莱钢、武钢等大型国有钢铁公司的企业秘密。但是, 对于这些秘密的归属, 则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显然, 要对力拓案进行定性, 首先必须区分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内涵。
为了区分两者, 我们以其不同点为基础, 再结合两者的交叉点来进行深入分析就显得容易多了。毫无疑问, 力拓案中所泄密的事项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国有钢铁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并经国有钢铁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换言之, 力拓案的违法者已经侵害了我国国有钢铁企业的商业秘密。问题的关键是这些秘密是否也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为此, 我们不妨结合国家秘密的构成要件逐一进行分析:其一, 事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力拓案中涉嫌透露的我国钢铁企业的生产安排、炼钢配比、采购计划、谈判底价等毫无疑问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其理由是, 这些事项是国家事务中的重大决策, 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其二, 依法定程序进行确定。这一构成要件说明:事关国家安全与利益的事项要成为国家秘密, 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确定。至于力拓案中所透露的事项是否已经法定程序纳入到了国家秘密的范畴, 并进行了密级设置, 则只有相关国家部门才清楚。其三, 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员所知悉。毋庸置疑, 力拓案所泄露的事项肯定在一定时间内只有一定范围内的人知道。要是这些事项早已是大家知道的公开秘密的话, 力拓公司就无需通过重金贿赂、收买、拉拢相关国有大型钢铁公司的管理人员来获取这些秘密了。
可见, 判断力拓案中的泄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关键是:这些泄密事项是否已经依法纳入国家秘密的范畴, 并进行了密级设置。显然, 如果这些事项依法纳入了国家秘密的范畴, 并进行了密级设置, 它就也属国家秘密的范畴, 力拓案中的违法者也就侵害了我国的国家秘密;反之, 这些泄密事项则因其不符合国家秘密的构成要件而不属于国家秘密, 因而也就谈不上对国家秘密的侵害了。一言以蔽之就是:凡是那些介乎于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之间的国有企业的重大经济秘密和技术秘密, 如果其仅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则其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如果其又同时符合国家秘密的构成要件, 则其也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归属清楚、违法者所侵害的法益一经确定, 是否就能够依据其所侵害的法益从刑事上对其定性呢?实际没这么简单, 一定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除了必须符合相关的犯罪构成要件外, 还得结合罪数判断标准来对其进行分析。具体到力拓案, 如果违法者所泄密的事项没有依法定程序纳入到国家秘密的范畴, 那么其仅仅侵犯了国有企业的商业秘密, 再加上其完全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故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若违法者所泄密的事项已依法定程序纳入到了国家秘密的范畴, 并进行了密级设置, 则其行为同时侵犯了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 在犯罪构成上同时符合侵犯国家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那么对于这一行为到底是以侵犯国家秘密罪 (抑或是以侵犯商业秘密罪) 定一罪, 还是以侵犯国家秘密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定两罪呢?结合到本案的具体情况, 我认为本案中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的犯罪形态。对于这种犯罪, 我国刑法通
常依照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从刑法对侵犯国家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处罚的比较中可以看出, 侵犯国家秘密罪是重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轻罪, 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应以侵犯国家秘密罪对违法者的违法进行定罪处罚。
参考文献
[1]孙光明.浅析国家秘密的属性.法制与社会, 2009, (1) 下.
[2]翁国民.民营企业的技术秘密保护.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3]翁国民.民营企业的技术秘密保护.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篇4:“国家秘密”的秘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取代1990年版的《保密法实施办法》。该条例对2010年施行的新保密法做出补充解释,再次引发媒体对“国家秘密”的热议。
从公开媒体报道可整理出,计时停车位规划案、因灾死亡人数、财政预算等这些与普通人密切相关的信息,都曾是不予公开的国家“秘密”。还有些曾经的“秘密”则让人费解,比如早已被新华社全文刊发过的中央一号文件,甚至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的死人头骨。
这些“秘密”背后是一个繁杂的“国家秘密”生产机制。
先给“国家秘密”下个定义。根据201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在接下来的七项具体范围划定中,“国家秘密”被分为,如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不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曾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提出质疑:“毕竟政府的工作主要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展开,若将这一领域内的事项轻易归为国家秘密,那么政府信息公开的空间还有多大?”
法学学者通常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出发,认为美国法律对“国家秘密”的定义描述更细致,如具体指向“外国政府信息”,
“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的信息”等。
那么在中国,一项事务从变成国家秘密,到最终解密让所有人知道,中间要经历哪些环节?
综合公开信息资料显示,大致有四个环节—比照—定密—备案—解密。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要复杂得多。
谁主宰定密规则
简单来说,这个过程类似于“抓娃娃”游戏:如果躺在陈列箱里的娃娃当中,有的是需要标注为“秘密”的,必须抓出来,那么首先就必须观察哪些是“秘密”,这就需要比照每个“抓娃娃”的人手里都会拿着一张对照单,根据单子的要求选“娃娃”。这些单子,即国家保密局分别会同各中央机关制定的92个保密事项范围,也就是92份分门别类的文件。
以公布在多个地方水利部门官网的《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例,“省级及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未公布的洪涝和干旱灾情”被认定为是秘密;“省级及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未公布的水库垮坝和堤防决口情况”也是秘密,所以如果在日常文件中出现了这方面的信息,就需要注意与认定。
只是,这92个保密事项范围并非全部公之于众,《保密法》里对它们的规定是“在有关范围内公布”。2000年,曾有一位为某涉贪官员辩护的女律师将卷宗材料给当事人家属看,被法院一审判为泄露国家秘密罪,但因为检察院对她的起诉依据是《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的规定》一份并未全国公布的规定。律师反驳,自己不属于应知晓人,也不可能知悉。最后,法院二审终审判其无罪释放。
很多人无法理解的某事项有时被定为国家秘密,其实大部分都能在这些未公布的规定里找到源头。比如财政预算、决算以前是不公开的,因为在1997年由国家保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里就说,财政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及其收支款项的年度执行情况,历年财政明细统计资料等属于“国家秘密”。只是后来这个规定被修改了。
需要说明的是,一起参与保密的人也需要资质认证,他们是各单位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而负责定密的,是“定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制度安排上他们应该是两套人马,但在有的地方,“保密”和“定密”小组是同一套人马。
至于具体操作的人,就是来自“定密工作领导小组”中的“定密责任人”据《保密法》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密工作。
所以定密责任人一般是各单位一把手,不过有关调研报告显示,在某些地方,出现过将文件起草人、甚至校核人员确立为“定密责任人”的情况,这显然是错误的理解。
由于定密责任人能认定什么是“秘密”,所以这些人要接受培训考核,签订保密承诺书,如果出现错定、漏定行为,会追究其法律责任。
有单位一度把“有无国家秘密”作为衡量本单位是否重要的标准,把非密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只是为让上级领导重视。
“绝密”、“机密”与“秘密”
定密包括对“秘密”的分级,也就是将不同的“娃娃”抓出来后,放进不同的筐里。“秘密”依重要程度从高至低,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保密期限分别为不超过30年、20年和10年。秘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启用前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比如高考和研究生入学考试就是“绝密”,属于国家秘密的最高一档。省级和地市级考试题略逊一等,分别为“机密”和“秘密”。
今年一月,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中,哈尔滨理工大学考点查出16人携带高科技设备作弊,近日公安机关认定此案为“非法窃取国家秘密”。
《保密法》规定,中央、省级机关单位(及其授权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机密和秘密级的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及其授权机关单位)则可以确定机密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再往下,区县级别的,是无权确定国家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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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娃娃”抓出来之后,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单位备案即可。到这里为止,“国家秘密”就形成了。不过也有两个特殊情况:
当“定密责任人”觉得“娃娃”很可疑,即拿不准这个“秘密”算不算秘密,可以先拟定一个密级,然后逐级上报给保密行政管理单位;
当“定密责任人”发现抓出来的“娃娃”和名单上说明的长得都不一样(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是确实又不适合再放回到陈列箱里(它是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以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
定密容易解密难
再说解密。这也分两种情:一是保密期满,自动解密;二是“定密责任人”在定期审核国家秘密时,研判发现形势有变,可以提前或延长解密时间。一旦做出解密决定,应当通知原知悉单位和个人。
只是,实践中提前解密的情况似乎并不多,因为定密人员都倾向于把保密时间定得足够长。《保密科学技术》杂志2012年2月刊发了一篇来自石家庄市国家保密局的文章,其中提到,定密人员常常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涉密文件按最长时限确定保密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再加上解密程序不顺畅,上述文章说,于是出现了国家秘密数量过多、保密期限过长、保密成本过大的状况。
不仅如此,定密单位还将“秘密”奉为至宝。曾任职国家保密局法规室主任的郭杰记述,有单位一度把“有无国家秘密”作为衡量本单位是否重要的标准,把一些非密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只是为让上级领导重视;还有单位借机生财,将本不该定密的资料标上密级,公开征订,称这是供党和国家领导人参考的秘密刊物。
如此造成国家秘密泛滥。全国人大在《保密法》的立法调研中发现:定密随意,解密不及时。据新华社报道,美国每年产生秘密文件10万个,而中国则多达数百万个。《中国青年报》称,有的城市一年的保密文件可达近5778个。
是否会用“国家秘密”做挡箭牌,日益成为考验政府的一道试题。2009年,有公民向广州和上海市政府递交申请,要求公开部门预算。八天后,两个城市都给出答复。广州市财政局称,会将内容放在网上,可公开下载;而上海市却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
以上种种让我们成为一个“秘密大国”。保密系统流传着这样一个玩笑,据《南方周末》报道,境外间谍对来自中国的情报很头疼,数量惊人,但大部分不是秘密,可是为了不错过有用的信息,他们不得不紧盯住每一张纸片。
一直在“公开”的路上
吊诡的是,一方面非密信息成为国家秘密,而另一方面,真正的国家秘密却频频走光,比如经济数据泄密。
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保密局联合通报,原国家统计局干部孙振、中国人民银行干部伍超明泄露涉密经济数据,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及六年。孙振利用其国家统计局办公室秘书室副主任、局领导秘书职务之便,先后将国家统计局尚未公布的27项涉密数据,泄露给证券从业者。伍超明则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工作期间,“出手”25项涉密数据。
事实上,GDP、CPI等数据泄密屡见不鲜,时常有外媒抢先曝出高度吻合的数字分布在数据链上的某些政府官员成了券商的“信息掮客”。
2008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成为公民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法律依据。“国家秘密”遭到挑战。
据该条例,“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
然而这难免同“国家秘密”相扞格。比如土壤污染数据,既“涉及公民切身利益”,也属于“公开或泄露后会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社会安定的国土资源数据”。
“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的矛盾,造就一批“半公开信息”。2013年年底,湖北省武汉市发布该市有史以来最大的环保罚单“某企业”废水超标排放被罚121.5万元。市民王先生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公开企业大名,而环保局却以该企业产品性质敏感,为保守国家机密而不予公开。
2011年,98个中央部门晒出“三公”账单,而外交部等三个部门仍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
从法律位阶来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低于《保密法》,所以当前的信息公开,仍是《保密法》控制下的信息公开。
但将视线拉长,信息公开仍是大势所趋。2005年8月起,因自然灾害致死人数解密。而在此之前,2003年的SARS病例仍是国家秘密;1970年,云南通海大地震的死亡人数在30年后的悼念集会上才得以披露。
解密之路往往曲折漫长。2010年,国土资源部作为第一个中央部委公布部门预算时,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感叹,“中国新一轮预算改革即公共预算改革从1999年就开始了,时间过去了11年,今天才有中央部门公开自己的‘账本’,是否有点漫长啊。”
与财政预算类似,PM2.5也曾被冠以“国家秘密”的帽子,最终还是摘掉了。
篇5: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2011年6月 修订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纸、电、磁等为介质,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包括载有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论文、图表、书刊、U盘、光盘、移动硬盘、磁带等。
第三条 学校国家秘密载体,区分为各级党政机关、军队系统和其他相关单位制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和学校内部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两部分,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遵循规范管理,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载体的标志
第五条 学校内部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后,应立即按照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标识。
第六条 国家秘密的标志由国家秘密的密级、国家秘密的标识和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国家秘密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秘密★5年”、“机密★3个月”、“绝密★长期”等。
第七条 国家秘密标志的标识方法:
(一)书面形式的国家秘密载体,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国家秘密标志”。
(二)图纸、图表、地图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国家秘密标志”。
(三)移动硬盘、U盘等在其正面标明“国家秘密标志”。
(四)文件、资料汇编中包含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应对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分别标明“国家秘密标识”,并在封面或首页以所包含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明“国家秘密标志”。
(五)其他形式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国家秘密标志”。
第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
第九条 非国家秘密及其载体,严禁以任何形式标识国家秘密标志。
第三章 国家秘密载体过程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等各个环节实行过程管理,严格闭环控制,确保载体安全。
第十一条 制作和接收国家秘密载体应做到:
(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明确的方法和程序,确定国家秘密载体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标明相应的“国家秘密标志”。
(二)确定制作份数,统一编制号码,明确发放和使用的范围。
(三)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在本单位内部或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
(四)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页、废件应及时销毁。
(五)接收国家秘密载体应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清点、核对、编号、登记等工作。接收国家秘密载体应填写《北京邮电大学国家秘密载体登记表》。
(六)所有过程文件均需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七)参加各级组织的会议、观摩等活动接收的国家秘密载体,接收人员要及时交本单位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人员进行登记、保管。
第十二条 发放和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做到:
(一)严格按照国家秘密载体规定的范围发放和传递,禁止随意扩大发放和传递范围。
(二)发放和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由本单位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人员负责做好接收、登记、签收、监督工作。发放和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填写《北京邮电大学国家秘密载体登记表》。
(三)校内发放和传递国家秘密载体,须由专人负责取送,禁止通过信箱发放和传递。
(四)单位之间传递需阅办的国家秘密载体,接收单位阅办后,应及时退回发放单位,禁止向第三方单位横向传递。
(五)校外发放和传递国家秘密载体,须采用机要通信、加密传真和专人取送方式。严禁使用普通邮政、普通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第十三条 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应做到:
(一)严格按照国家秘密载体规定的范围使用国家秘密载体,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二)各单位要建立国家秘密载体使用登记制度,对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目的、归还时间等做出明确记载。
(三)使用本专业、本部门业务以外的国家秘密载体,须经相应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人须填写《北京邮电大学国家涉密文件借阅审批单》,审批通过后填写《北京邮电大学国家涉密文件借阅登记表》。
(四)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必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阅批和使用,并履行签字、登记手续。
(五)因工作需要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须填写《北京邮电大学国家涉密文件外带审批单》或借阅人须填写《北京邮电大学国家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或移动存储介质审批单》,秘密级载体须经各学院、部、处级单位批准,机密级以上载体须经学校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六)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携带人要采取确实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国家秘密载体丢失、被盗。严禁携带国家秘密载体旅游、探亲、访友和出入娱乐场所。如果对方单位需要接受,接收单位在《北京邮电大学涉密文件签收单》上签字。
(七)国家秘密载体电子介质的维修管理见《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载体原则上不允许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做到:
(一)复制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须经各学院、部、处级单位相应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复制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须经主管相应业务的学校领导批准;复制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须经学校保密主管部门请示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二)承办人须填写《北京邮电大学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复制。复制后须将《北京邮电大学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交本单位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三)复制国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四)各单位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人员要对复制的国家秘密载体进行统一编号、登记,按同等密级的国家秘密载体进行管理。
(五)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在本单位内部或学校保密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并填制《北京邮电大学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登记表》。
第十五条 复印纸介质国家秘密载体要做到:
(一)全校复印机纳入保密范围管理,统一编号上账,粘贴标识。复印机分为涉密复印机和非涉密复印机。涉密复印点由各院(部、处、办)根据需要向校保密处申报,填写《北京邮电大学涉密办公自动化及通信设备审查审批表》,由保密处与涉密复印点承印人及主管领导签订责任书,经保密委员会审核许可,方可复印涉密文件资料。
(二)涉密复印机使用环境必须符合保密要求,须专人使用管理,非涉密人员不得使用涉密复印机。
(三)绝密级文件原则上禁止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绝密级文件,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四)因工作需要复印涉密文件、涉密论文、资料时,申请人须填写《北京邮电大学复印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复制。
(五)《北京邮电大学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必须在取得复印业务许可的复印点使用,操作员受理复印时必须完备登记手续,填写《北京邮电大学国家涉密文件复印登记表》。
(六)复印件由院(部、处、办)依据保密规定加盖“复印件受控章”的印章后,该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标识密级,统一编号办理收发、借阅手续。
第十六条 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应做到:
(一)国家秘密载体处理、使用完毕要及时按照国家档案法和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二)各单位国家秘密载体须存放在本单位机要室、档案室、资料室内,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三)各单位存放国家秘密载体的机要室、档密室、资料室等场所,必须安装防盗门窗及自动报警器等安全设施,并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进出人员。
(四)秘密级和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须放入密码铁皮柜内,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须放入保密柜内进行保管。
(五)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人员调离本岗位,必须办理详细的移交手续。第十七条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做到:
(一)不擅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二)确需销毁国家秘密载体时,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必须经本单位相应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填写借阅人须填写《北京邮电大学国家秘密载体销毁审批表》,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须经学校保密处审查,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须报请制发单位批准。
(三)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填制《北京邮电大学涉密载体销毁记录表》,履行相应的管理程序,并妥善保管。
(四)集中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必须到各级政府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可在本单位内部进行,须由二人以上共同监销。
(五)严禁向废品收购单位或个人出售国家秘密载体。
第四章 密品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 密品在各环节、各岗位的交接均应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其产品跟踪单等相关文件不得同其分离,应一并纳入全过程管理,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九条 密品的生产加工、临时放置、现场维修、入库保管等场所须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安装视频监控和入侵报警系统。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密品的接触范围,严禁无关人员参观密品或密品生产现场,确因工作需要参观的,应严格控制参观人员和参观范围,并按照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外观构造易暴露国家秘密的密品,不得露天生产、保存、放置。绝密级密品及部分关键机密级密品应当专库(柜)保存。
第二十二条 密品的检修和维修工作不得由境外人员承担。第二十三条 密品运输应当密封于包装箱内,无法置于包装箱内的,应当采取遮盖或其他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密品在研制、生产、试验等过程中需要开展国内协作的,应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军队科研院所,并应遵循上级和学校有关协作保密规定。
第五章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级领导及涉密科研项目负责人对职权范围内的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经批准以任何形式使用国家秘密载体的人员,对国家秘密载体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部、处级单位和担负涉密科研任务的课题组,要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归档、保存、移交和销毁等日常管理工作。涉密载体管理人员对国家秘密载体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密处对各单位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北京邮电大学国家秘密载体登记表》 2.《北京邮电大学涉密文件借阅审批单》 3.《北京邮电大学国家秘密载体借阅登记表》 4.《北京邮电大学涉密文件外带审批单》 5.《北京邮电大学涉密文件签收单》 6.《北京邮电大学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 7.《北京邮电大学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登记表》 8.《北京邮电大学秘密载体销毁审批表》 9.《北京邮电大学涉密文件(资料)销毁登记表》 10.《北京邮电大学国家涉密文件借阅登记表》
11.《北京邮电大学国家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或移动存储介质审批单》 12.《北京邮电大学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
篇6: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1.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有哪几类?
答: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包括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共5个资质类别。
2.国家秘密载体印制甲级、乙级资质的区别是什么?
答:第一,承担集成业务的涉密等级不同。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绝密、机密、秘密级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可以从事机密、秘密级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第二,承担涉密业务的范围不同。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密业务,乙级可以在注册地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涉密业务。
3.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应当向哪些部门申请?
答: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4.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一般流程是什么? 答:一般流程包括:提交申请、书面审查、申请受理、现场审查、资质授予等。
5.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能否提交网上申请?
答:考虑到资质申请单位提交材料中的业务合同、项目内容等多数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目前未开展网上预受理、预审查。集成资质申请单位可直接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6.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认定收取费用吗?
答:不收取任何费用。
7.国家保密资质管理部门及受理部门的通讯地址和电话?
答:重庆市国家保密局检查处电话:023-63899863,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36号,邮编400015。
8.如何了解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相关政策?
答:重庆市国家保密局会在重庆市国家保密局公众信息网及时更新公示,供申请单位了解相关政策(重庆市国家保密局公众信息网http://jbm.cq.gov.cn)。
9.如何下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有关规范性文本?
答:申请书、审查表、清单等规范性文本在重庆市国家保密局公众信息网公示,供申请单位下载。
10.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如何借阅国家保密标准?
答:资质单位可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联系,提交借阅申请,经审批同意后进行借阅。
11.申请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2)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4)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
(5)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6)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12.申请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保密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1)保密制度完善;
(2)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3)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4)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涉密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
(5)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6)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护和管理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管理规范;
(7)厂房、生产车间周边环境安全保密。
13.申请国家秘密载体印制甲级资质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1)具备乙级资质,有3年以上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经验;
(2)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3)设置专职保密总监,配备专门保密工作人员。
14.申请涉密文件资料甲级资质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GB/T 19001-ISO 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如GB/T 24001-ISO 14001)。
(2)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50人。(3)经审计的上净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上2个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10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有可封闭式管理的涉密文件印制场所,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5)生产技术能力与主要印制设备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15.申请涉密文件资料乙级资质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2)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20人。(3)经审计的上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上2个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1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具有可封闭式管理的涉密文件印制场所,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5)生产技术能力与主要印制设备能够满足相关印制业务需要。
16.申请国家统一考试试卷甲级资质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GB/T 19001-ISO 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如GB/T 24001-ISO 14001)。
(2)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40人。(3)经审计的上净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上2个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20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5)具有符合入闱管理条件的试卷印制场所,周边环境安
全可控。
(6)生产技术能力与主要印制设备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备份生产设备。
17.申请国家统一考试试卷乙级资质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2)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20人。(3)经审计的上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上2个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3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5)具有符合入闱管理条件的试卷印制场所,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6)生产技术能力与主要印制设备能够满足相关印制业务需要,并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备份生产设备。
18.申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甲级资质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GB/T 19001-ISO 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如GB/T 24001-ISO 1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如GB/T 28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如GB/T 22080-ISO 27001)。
(2)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60人。(3)经审计的上净资产不少于10000万元,上2个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具有可封闭式管理的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场所,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5)生产技术能力与主要印制设备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19.申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乙级资质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2)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30人。(3)经审计的上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上2个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10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有可封闭式管理的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场所,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5)生产技术能力与主要印制设备能够满足相关印制业务需要。
20.申请涉密光电磁介质甲级资质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1)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GB/T 19001-ISO 9001)。
(2)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30人。(3)经审计的上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上2个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10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有可封闭式管理的涉密光电磁介质印制场所,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5)生产技术能力与主要印制设备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21.申请涉密光电磁介质乙级资质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1)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2)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15人。(3)经审计的上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上2个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2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具有可封闭式管理的涉密光电磁介质印制场所,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5)生产技术能力与主要印制设备能够满足相关印制业务需要。
22.申请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甲级资质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1)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GB/T 19001-ISO 9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如GB/T 28001)、信息安全管理体
系认证(如GB/T 22080-ISO 27001)。
(2)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50人。(3)经审计的上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上2个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10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具有可封闭式管理的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5)拥有功能完备的档案数字化加工设备。
23.申请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乙级资质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1)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2)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20人。(3)经审计的上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上2个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2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具有可封闭式管理的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5)拥有功能比较完备的档案数字化加工设备。
24.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需提交哪些基本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光电磁介质印制、档案数字化加工资质可不提供);
(4)从事相关印制业务年限的证明材料(如业务增项时的工商备案材料等);
(5)单位章程复印件(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6)法人股东的单位章程(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7)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8)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保管场所平面图;(9)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0)涉密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岗位、涉密等级);
(11)缴纳社保金满1年员工名单(缴费清单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12)近3年相关业务合同清单(含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委托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涉密等级和服务年限);(13)企业上2个完税证明;
(14)近5年企业相关业务科技和保密工作获国家级、省部级嘉奖材料复印件;
(15)主要印制设备清单(注明设备型号、原值和采购日
期);
(16)保密设施设备清单(含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17)单位基本管理制度(含人事、财务、生产、资产、保密管理制度);
(18)保密管理情况报告(含保密组织机构设置、保密制度建设、涉密人员审查及教育管理、保密要害部位管理、保密设备配备及设施建设、涉密载体使用管理、涉密印制业务流程管理情况);(19)保密风险评估报告;
(20)初次获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初次申请可不提供);
(22)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等相关体系认证的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须提供电子文档光盘3份。
25.申请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是否需提供验资报告及上2的财务审计报告?
答:按照《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国保局字〔2017〕1号),企业财务状况审查以企业上报工商管理部门企业报告为审查依据,不再提供验资报告及上一财务审计报告。企业可以自行提交企业报告或者授权审查机构查询相关信息。
26.资质申请单位无法提供某项材料,是否可以不提交?
答:对于涉及申请条件的材料,如营业执照、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涉密业务研发及办公场所平面图、相关业务合同清单、资质相关人员名单、完税证明、保密管理制度、保密风险评估报告、资本结构补充材料等,必须提交。
对于体现申请单位科研、学术、管理能力的材料,如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知识产权、保密工作嘉奖等,如不提供,书面审查相关审查项不得分。
27.材料清单中提及的“近X年”、“上X个”,如何计算?
答:“近X年”、“上X个”,是指申请单位申请资质之前的X个自然(不含申请资质)。
例:如某单位在2017年申请资质,则近3年指2014至2016年;上2个指2015和2016年。
28.申请材料应当如何提交,是否可以邮寄?
答:因资质申请材料可能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建议当面提交。申请单位提交材料时,需经受理人员清点核对后,填写《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材料交接清单》。交接清单由受理人员和申请单位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29.资质申请单位提交材料后,发生事项变更,应如何报告?
答:发生事项变更的单位,应按照要求填写事项变动报告表和相关情况报告。甲级资质申请单位未授予资质的,将变更材料提交至审查机构(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已授予资质的,提交至审批机构(国家保密局);乙级资质单位提交至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机构。
30.如何认定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
答:以营业执照或企业报告中的最新实收或者认缴资本为准。
31.申请单位自建办公场所或购买办公场所,但还未取得产权证书,需如何证明场所权属?
答:原则上需提交房管局开具的产权证书正在办理证明,若无法开具,自建场所则需提交土地使用证和房屋竣工证明,购买场所则需提交购买合同和银行凭单等证明材料。
32.现场审查未通过的申请单位须在多少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答:现场审查基本项不合格的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接受其资质申请。
现场审查分数低于80分的申请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以申请列入下批次现场审查名单。下批次现场审查仍未达到80分(含)以上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
33.从资质申请到资质证书授予需要多长时间?
答:资质审批工作作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国务院审改办规定的法定时限开展。
34.申请单位通过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后多久可以获得资质证书?
答:申请单位通过书面审查、现场审查,提交整改报告经确认合格后,需重庆市国家保密局资质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获得资质证书。
35.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母公司或子公司是否可以使用资质证书承担涉密业务?
答:资质证书仅限证书上注明的单位持有和使用。母公司不可以使用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法人单位证书进行招投标。独立法人的子公司也不可以使用母公司法人单位证书进行招投标。
36.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应当报告哪些事项变动?
答: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以下事项有变动计划或已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事项变动报告表。
事后需要报告的事项变动有: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领域)、涉密场所、保密组织机构等。
37.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单位经营地址事项变动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事项变动申请表;(2)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4)新经营地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5)涉密场所平面图以及经营地址变动书面情况说明。
38.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涉密场所变动后,是否可以投入使用?
答: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涉密场所发生变动的,应当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新涉密场所现场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9.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自然人股东变动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答:资质单位提交《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事项变动情况报告表》、变动后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变动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材料。
40.取得资质后如何进行资质年审?
答: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包括甲级、乙级)应当在《资质证书》颁发满一个自然后或上次年审后的一个月内,资质单位根据《涉密资质单位保密管理自查自评标准》,结合实际开展自查自评,并提交保密管理落实情况自查自评报告(以下简称自查自评报告),由资质单
位工商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书面审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就“年审”开展现场审查,将通过“双随机”抽查,加强对资质单位监管。
41.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资本结构要求是什么?
答: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印制资质。
由小编桃奈叶子整理的文章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精选6篇)分享结束了,希望给你学习生活工作带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