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二胎政策(精选九篇)
单独二胎政策 篇1
11月15日,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外发布, 其中提到要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并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标志着延宕多年的“单独二胎”政策即将正式实施, 同时“单独二胎”政策的推行必将拉动未来房地产与建材市场的需求热潮。
首先, “单独二胎”政策利好房地产市场。中国房地产行业很大程度上受中国奇特人口结构的推助。由于住房市场发展日趋成熟, 未来该行业与人口及家庭结构的关系逐渐增强, 尤其是净人口增长率飙升, 导致家庭数目大量增加, 住房需求也随之高涨。住宅直接关系到人类的居住与生存, 人口的增减规模、比例, 社会构成以儿童为主、中青年人为主, 还是老龄化为主, 都影响着对住房的不同需求。据预测, 2013年已经生育一孩还没有生育二孩的单独育龄妇女, 大约在1000~1200万人左右, 如果2015年全国城乡统一放开“单独二胎”, 则每年多出生的人口将比现在增加100万人左右, 必将带动居民对改善性住房的需求。二胎婴儿长大成家, 还将拉动新增房地产的消费需求。因此, “放开二胎”政策将延续房地产行业的人口红利, 极大的促进住房刚性需求增速, 对于我国楼市来说无疑是一剂“强心针”。
其次, “单独二胎”政策也间接拉动建筑铝型材市场需求。建筑业是铝型材的三大主要市场之一, 世界上铝总产量的20%左右用于建筑业, 特别在一些工业发达国家, 建筑业的铝用量已占总产量30%以上。随着我国建筑业快速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铝合金门窗幕墙作为建筑物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 获得了业界与消费者的广泛认同, 铝型材主要应用于建筑门窗、幕墙、采光顶、雨棚、隔断、装饰材料及结构部件。目前, 铝制门窗在门窗材料中所占比例为55%, 建筑铝型材市场需求主要依赖于房地产业, 房地产市场走势与建筑铝型材休戚相关。如果楼市销量下降, 会直接影响房屋装修的整体面积, 势必造成装修建材产品需求的减少。据数据显示, 2012年我国建筑铝型材消费量约为718万吨, 较10年前增长了近5倍, 由于这几年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愈加严厉, 建筑铝型材增长呈现出放缓趋势。而“单独二胎”政策所增加的住房需求, 可谓是对房地产市场的巨大利好, 它不仅驱动建筑铝型材等各类建材的蓬勃发展, 还带动房地产市场交易量大幅度增加, 以及促进建筑装饰装潢市场的繁荣兴旺, 整个产业链上下游均全盘受惠。
单独二胎政策(二) 篇2
(二)独生子女费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当父母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就可以享受单位每月发放的奖励金,一般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是5-10元,发放时间从宝宝出生之日起,一直到孩子满14周岁为止。等到退休后又可以享受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即原退休金额外+5%的奖励,或以一次性发放补助代替。不同地方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有不同,例如在《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中,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原来的每月2.5元上调至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吗 在2014年11月24日的报道中,河南当地政府要求生二胎的市民退还独生子女费,按国家规定,合法生二胎的夫妻享有的独生子女费不需退还。那么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吗?
2014年11月24日,据河南当地媒体报道,郑州市民陈女士符合条件生育二胎,但是向社区申请二胎指标时被告知:夫妻俩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应当如数退还。“独生子女费,是政府给予的奖励。现在要生二胎了,咋又能要回呢?”对于陈女士的疑问,二七区淮河路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解释称,他们是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执行的。
到底生二胎要退独生子女费吗?根据2014年1月8日国家卫计委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要求“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因此,合法生二胎的夫妻是不需要退独生子女费。
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
按照《立法法》第84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溯及既往原则。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的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5-10元。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不久,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政策。从1982年陆续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
针对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的问题,在2014年1月8日,国家卫计委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载明,抓好政策衔接。其中要求包括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此前享有的独生子女费用不再退还。具体为:
1、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2、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妇可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再生育。
3、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4、鼓励按政策生育,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依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奖励优惠待遇。
5、严肃查处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措施。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5-10元。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后可以享受原退休金额外+5%的奖励,或以一次性发放补助代替。
以广东省为例,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独生子女费发放年龄
我国对独生子女费发放年龄规定为直至孩子年满14周岁,有的地区发至孩子年满16周岁或者18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单独二胎政策新动向 篇3
为什么现在出台这项政策?
王培安介绍,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是生育水平稳中趋降。我国总和生育率目前为1.5~1.6,如果维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变,总和生育率将继续下降,总人口在达到峰值后将快速减少。
二是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2012年比上年减少345万人;2023年以后,年均将减少约800万人。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2013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亿。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近20年来一直在高位徘徊,2012年仍高达117.7。
三是家庭规模持续缩减。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户均3.1人,较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减少0.34人。独生子女家庭1.5亿多户,独居老人的比例提高。
四是城乡居民生育意愿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少生优生、优育优教的生育观念正在形成。
要继续奖励自觉计划生育的
王培安介绍,此次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是一个突兀的决策,而是我国生育政策动态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章节”,生育政策是在长期实践中逐渐完善的,生育间隔政策也在调整。目前,19个省市已取消硬性的生育间隔规定,北京、河南等7省市也“变相”放开生育间隔。稳妥扎实有序地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避免出现“独二代家庭”,即父母、子女二代人都是独生子女家庭,理论上不会出现“421”家庭,而是出现“422”家庭。当然,实际情况取决于夫妻生育意愿,丁克家庭还会出现“420”结构。
王培安提出,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当前,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要继续给予奖励扶助;对违法生育的,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单独的条件是什么?
王培安介绍,这次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卫计委将做好调研指导工作。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全国不设统一的时间表,将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但是,各地启动实施的时间不宜间隔得太长。
当夫妇俩的户籍所在省份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专门规定,允许单独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就可以按程序申请再生育了。如果夫妇俩的户口不在同一个省(区、市),只要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允许单独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就可在那里申请再生育。
避免出现较严重的出生堆积
王培安说,卫计委组织开展了大量的研究论证,如果“同时放开二孩政策”,在放开后的头几年,妇女总和生育率可能会超过4.4,给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很大的压力。2027年总人口达到第一个峰值15.15亿,2044年达到15.35亿,随后开始下降。如果“分别放开二孩政策”,妇女总和生育率也将回升到3左右,2027年达到第一个峰值15.08亿,2045年达到第二个峰值15.14亿。
短期内不会出现人口大增
王培安说,从全国来看,符合单独两孩再生育条件的夫妇总量不是太大,再加上政策由各省(市、区)自行放开,启动会有时间差,因此,短期内不会出现出生人口大幅增长的问题。
王培安认为,我国粮食安全以及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规划,均是以2020年总人口14.3亿、2033年前后总人口峰值15亿左右作为基数制定的。据预测,政策调整后,全国每年出生人口不会有大的增加,到2020年总人口将明显低于14.3亿,峰值总人口也将大大低于15亿。另外,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近几年出生人口会有所增加,但仅相当于2000年前后的出生人口规模。
正在执行的政策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推算,符合各政策的人口分别占全国的百分比
一孩政策 绝大多数城镇居民;京津沪和江苏、四川、重庆的农村居民
一孩半政策 农村夫妇头胎女孩的,可再生一孩,包括河南等19个省区的农村居民
二孩政策 部分省区规定,夫妻双独的、部分地区的农村夫妇,可生育两孩;津沪、辽宁、吉林等7省市的单独农民夫妇可生两孩
三孩政策 青海、宁夏、新疆、四川、甘肃等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可生三孩
数据
单独二胎 你生还是不生?
现在,全国每个家庭平均想要生几个孩子?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调查表明:1.86个孩子。这是2013年社科院综合《2011年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针对128个县区、256个街道和乡镇、512个居民委员会共计7036份样本)和《2012年中国家庭幸福感热点问题调查》(5547份样本)两项调查得出的结果。
此前,2012年10月26日,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报告显示,2001年,全国平均生育意愿是1.7个孩子;2002年,是1.8个孩子;2006年,是1.73个孩子。
单独二胎政策 篇4
一、数据来源及调查方法
此次调查选取了吉林、北京、山西、河南、湖南、重庆六个省 (直辖市) 为样本范围, 共发放问卷2, 500份。按地区配额, 吉林省700份, 河南省500份, 山西省和湖南省各400份, 北京市和重庆市各250份。定性资料的收集采用深度访谈法;定量资料的收集采用入户面访调查、街头拦截式面访调查和网络调查。为了提高问卷的真实可靠, 进行了试调查及复本再测, 得到信度系数0.899, 效度系数0.921。此次调查共回收问卷2, 138份, 其中有效问卷1, 870份, 有效回收率为87.5%。回收的纸质问卷采取手工录入, 并与网络问卷的数据整合, 用描述统计中的频数分析法和统计图法, 以及交互分析法和回归分析法对数据进行分析, 并根据需要绘制各种统计图。
二、政策实施相关问题的调查结果
(一) 了解度。
居民对“单独二胎”政策的了解度调查中, 有57%的居民表示了解该政策, 37%的居民表明不太了解, 6%的居民表示不了解。只有大概一半的居民了解该政策, 所以政策的宣传力度有待加强。
(二) 支持度。
有关居民对“单独二胎”政策的支持度, 我们进行了量表分析。经过计算平均分为4.12分, 众数为5分, 中位数为4分, 所以大多数居民比较支持“单独二胎”政策的。
(三) 符合人数。
在不同户口居民的“单独二胎”政策符合情况的调查中发现, 有888人符合“单独二胎”政策, 占47%;有982人不符合“单独二胎”政策, 占53%。其中, 非农业人口中符合政策的超过一半, 农业人口中符合政策的大概只占三分之一。
(四) 未来几年二胎生育分布状况。
未来几年的生育分布调查结果显示, 2014年生育的比例占4%, 2015年生育的比例占37%, 2016年生育的比例占28%, 2017年生育的比例占7%, 2018年生育的比例占13%, 2019年生育的比例占11%。
(五) 未来五年新增出生人数的预测。
第一步:估计意愿生育人群。通过调查得出在已婚育龄妇女中, 符合“单独二胎”政策的已有一个子女且愿意生育二胎的比例。我们把“是否愿意生育胎”中回答“是”的作为可能生育的最低估计值为484.567万人, “是”和“犹豫”二者合计作为可能生育的最高估计值为755.023万人, 计算其平均值为619.795万人。第二步:估计未来几年生育分布状况。抽样调查中符合“单独二胎”政策的已有一个子女且愿意生育二胎的人数已经非常小了, 故只能作粗略的判断。第三步:计算出由于“单独二胎”政策新增出生人数在未来5年内的分布, 2014年新增24.792万人, 2015年新增229.325万人, 2016年新增173.543万人, 2017年新增74.376万人, 2018年新增117.761万人。
(六) 政策的影响。
1. 积极影响。
“单独二胎”政策的积极影响包括减轻下一代的养老负担、增加劳动力、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有利于子女成长四个方面。采用用五级多维量表法, 每个积极影响分数设置为1~5, 大于3分的可以认为积极影响作用比较大。求得每项积极影响的平均分数, 其数值均大于3分, 且各分值相差不大, 表明各项积极影响的作用都比较大, 但作用程度差不多。其中“减轻下一代的养老负担”的平均分最高为3.89分, 积极影响作用最大, “增加劳动力”的平均分最低为3.23, 积极影响作用最小。
2. 消极影响。
采用同样的方法对“单独二胎”政策的消极影响进行了分析, 其消极影响包括加大就业压力、加大自然资源压力、加大学前教育压力、减缓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步伐、加重城乡和地区经济发展失衡。其中“减缓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步伐”的平均分数最低为2.9, 小于3, 而其他各项影响均大于3, 表明居民认为“单独二胎”政策对减缓人民生活水平的影响不大, 其他各项消极影响作用相对较大, 从总体分值来看, 各项消极影响的作用相差不大。通过计算得积极影响的总平均得分为3.68分, 消极影响的总平均得分为3.17分, 总的来说, “单独二胎”政策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
(七) 存在的问题。
新政策的实施不可能完美, 一些问题也不可避免。调查就“单独二胎”政策的宣传力度、地域差异、政策松严、相关细则明确程度、医疗服务水平、实施难度大小六个方面的问题, 让被调查者对其进行打分, 根据数据, 求出每个问题的平均分数, 比较平均分数的大小得出, 人们认为“单独二胎”政策存在政策较严、实施难度较大、医疗服务水平低等问题, 其中政策较严和医疗服务水平低的问题相对比较严重。
三、结论与建议
(一) 政策实施方面的结论。
57%的居民已了解“单独二胎”政策, 居民支持度较高, 认为实施该政策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 主要是有利于减轻下一代的养老负担, 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和有利于子女成长。“单独二胎”政策的实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增加了该政策实施的难度, 比如, 该政策的宣传力度有待加强、医疗服务水平低等。通过对未来五年由于“单独二胎”政策新增出生人数的预测, 得出在未来五年新政策的实施虽然会引起一个小的生育高峰, 但并不会引起人口堆积。
(二) 更好实施我国“单独二胎”政策的建议。
1. 加大宣传, 制定细则。
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 例如政府人员下乡宣传, 张贴通知, 入户走访, 网络宣传等;各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积极推动政策调整的落实。
2. 结合实际, 注重落实。
平衡城乡生育差距, 一些地方还需要继续实施现行的生育政策, 而另一些地方则应当适时地调整人口政策, 完善家庭发展政策, 从而真正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为中国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人口环境。
3. 多项配合, 全面发展。
人口生育政策只是国家调控人口生育行为的政策措施中的一种, 要全面解决各种人口问题还需要有很多其他的制度改革和政策措施的配合和完善, 如养老金制度改革、劳动力就业制度改革、教育制度改革等。
4. 加大教育, 完善医疗。
加大对教育, 医疗的投入, 解决入园难、看病难的问题。完善医疗设施, 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为居民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值得信赖的就医环境, 也为新生儿的降临提供良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1]蒋萍主编.市场调查 (第二版) [M].上海:格致出版社, 2012
江西单独二胎政策规定 篇5
江西单独二胎最新政策,凡要生育的夫妻,应当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证
(一)生育第一胎的,在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一胎生育证》;
(二)夫妻婚后满5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本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领取《一胎生育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怀孕并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一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二人以上的,只能准许一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江西单独二胎最新政策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具体执行情况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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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单独”二胎?等 篇6
呼之欲出的单独生二胎政策,恐怕很难达到如期效果。人口学者分析计算:中国60岁老人占总人口比例已经达到13.26%,并且还在迅速增加:而0—14岁的少儿占总人口比例迅速下降,五年下降6.29个百分点,达到16.6%的新低。
根据联合国制定的标准,一个社会60岁以上人口超过10%即为老龄化社会:根据人口学统计标准,0—14岁人口占比15%至18%为“严重少子化”,15%以内为“超少子化”。未来中国将面临严峻的养老困局。那么,单独生二胎政策是否能破解未来中国的养老困局呢?未必。许多家庭发出了“养不起”感叹。一个名为“中国十大城市生育排行榜”的帖子,给出的答案让人吃惊:北京,276万元;上海,247万元;深圳,216.1万元;广州,201.4万元。养育一个孩子的巨额费用,已成为每个家庭的重负。
国家应从政策层面,让改革的成果最大限度的惠及于民。比如让义务教育扩大至幼儿教育;通过完善医保体系,减少自费支出;推进保障房建设,破除许多家庭买不起房的困局等。当“养不起”的状况得到改善,“不愿生”的问题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迎刃而解。目画报
温岭杀医案
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3名医生被一名持刀男子捅伤。事件导致医院门诊管理处副处长、耳鼻喉科主任医师王主任死亡,耳鼻喉科王医师和放射科江主任两人受伤。医院院长助理说,当初得知这位患者对手术不满意,不论是医生还是医院的行政部门,都在努力处理问题和沟通。“但他好像就是听不进解释。死去和受伤的耳鼻喉科医生都有很好的口碑,对患者态度一向不错。”
患者对医疗结果不满意,持刀杀人,这是社会暴戾之气。医患关系紧张已经不是新现象了,每每出现这样的血案,舆论总是呼吁尽快完善医患纠纷协商解决机制,有的地方也做了探索,但遗憾的是,总会不断地有弑医个案,重新激化矛盾,加深裂痕。
探索医患矛盾、医患关系,有一个基本的前提,这就是在法治的框架、普通人的范围内。
而这种杀医暴力事件,从一开始就背离了这个基本前提。因为这是赤裸裸的犯罪。
温岭杀医事件让世人看清了一般医患纠纷与杀医暴力犯罪的本质不同。这一犯罪事件,遵循的是其犯罪的应有特征,用普通的化解医患关系的办法,根治不了这种犯罪的病因。解决医患关系的方法,对付不了这种极端人格所导致的暴力事件。正是这种极端人格决定了他走上了暴力之路。
即便如此,医院管理方和卫生主管部门,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应认清自己的责任。血案发生后,应启动追责调查程序。唯如此,才更有助于遏止医疗暴力事件的反复出现。
单独二胎政策 篇7
关键词:生育权,计划生育,“单独”二胎政策,开放问题
一、引言
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 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 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1974年联合国在布加勒斯特召开的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对生育权作了经典性的定义:“所有夫妇和个人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的责任时, 应考虑他们现在子女和未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 (1) ”
对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出台, 社会舆论的争议点主要是围绕该政策是否导致人口失控的困境, 但光凭这一点来论证政策是否可行的话是不够全面的。故此, 本文主要从生育权的视角出发, 以宪法保障的其他的公民基本权利为辅, 结合历年来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效果, 其他地区对生育权的保障政策及效果, “单独”二胎的优越性和弊端, 对我国开放“单独”二胎政策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生育权概述
关于生育权, 笔者以前文中提及过的联合国对生育权的概念的通行界定来进行阐释:即所有夫妇和个人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生育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得到了一定的确认。在我国宪法中没有对生育权进行明确规定, 但基于生育权属于人权的范畴, 我国宪法针对人权保障, 在第33条第3款中规定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 生育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不能被任何人剥夺的重要人权, 公民享有生育自由的权利。
三、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
计划生育政策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与公民生育权需要得到保障之间是否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向“单独”二胎政策过渡是否是计划生育政策改良的必经之路, 这是本文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一) 计划生育政策
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并且纳入了法制范围, 此后计划生育逐步强化实施。计划生育的主要内容就是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过程中, 公民的生育自由被国家严重的限制和制约, 产生的影响也是非常深远的。
(二)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
1. 积极方面
宏观十年以来贯彻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效果, 国家的人口与资源的关系相对逐渐缓和了下来, 公民的生育权与生存权之间的冲突也相对淡化了下来。这个趋势可以通过我国目前的人口状况的相关数据来体现:
中国人口出生率由1970年的33.4%, 下降到2012年12.1%;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0年的25.8%, 下降到2012年的4.95%;我国妇女总和生育率由1970年的5.8下降到2012年的1.5-1.6, 比2000年下降0.1-0.2。
以上数据可以清晰地对比出来:全国人口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大前提下, 控制人口增长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生育率也降低了几番, 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较好的控制。
因此, 适当开放“二胎政策”是国家人口政策必然改革的趋势, 出台“单独”二胎政策是可行的。
2. 消极方面
首先, 计划生育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在我国政治和法律认识之中, 显然具有“宪政地位”。而与其对应的公民的生育权保护仅仅滞留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样一部普通法层面, 公民的生育权保护没有与基本国策的宪法地位相平衡。
其次, 实施计划生育过程中附带的节育措施也给公民们带来了很多负面的影响。长期的实践表明, 计划生育政策虽然在维持社会及政治稳定方面卓有成效, 但也是基于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进行节育措施的强制实施。
第三, 计划生育政策引起的老龄化问题。老龄化危机、用工荒, 已让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危机。
基于对保障生育权的角度, 以及其他基本人权的保护的立足点, 笔者认为“单独”二胎开放的政策出台有其必然的可行性与合理性。
四、向“单独”二胎政策的过渡
向“单独”二胎政策过渡是计划生育“一胎政策”的进一步改良, 其实施有优越性和可行性, 也有局限性。因此, 笔者对其两方面进行分别讨论:
(一) 优越性与可行性
首先, 从生育权的角度来谈, 从“一胎政策”向“单独”二胎政策过渡, 在生育权的主体范围来看, 已经从曾经要求两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主体范围放松到只要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主体范围, 这是一个先进的跨度。“单独”二胎政策的出台体现出国家对公民生育权利的关怀, 尤其是在实施了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之后, 我国的资源环境、人口形势都己发生了重大转变的情形下, 生育权与公民生存权的冲突已经不再激烈, 此时对现行的生育政策进行一个较大的调整, 相对程度上减轻了公民承担的计划生育义务, 从保护公民生育权利的角度调整政策的保障机制, 使之更适应目前的经济社会环境。
其次, 减轻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高风险家庭, 独生子女人口占主体的社会则是人口学意义上的高风险社会。要预防更大的人口风险, 关键在能否及早实现生育权限政策的放开和生育导向政策的正确定位, 即“告别一胎化”。因此, 国家在主张生育权的大前提下, 首先针对独生子女这一特殊生育权主体进行完善, 是结合社会现实, 对这一特殊主体的生育权进行先保障, 具有前瞻性。
再次, 相对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 同时也不会造成生育高峰。调整生育政策, 有利于合理调整劳动力数量、结构,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学家方向新教授表示, 开放单独二胎可能会导致人口反弹, 但并不会有太大的高峰。他解释, 现在“单独”的家庭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多, 因为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 真正严格执行的只是城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人, 而农村中生好几个子女是常事。他还表示, 按照人口一般更替水平, 平均每对夫妻有两个多子女, 才会保证人口不降低, 现在即使每对夫妻有两个子女, 人口数量还是会呈下降趋势。
(二) 局限性
虽然相对而言, 政策中对要求两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主体范围放松到只要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主体范围, 但是这对大范围的生育权主体而言, 只是一个很小的踏步。我国台湾虽然和大陆的“计划生育”目的一致, 宣传口号也大致相同, 但台湾的“家庭计划”最大的特点是:绝不依靠行政力量去粗暴实施, 既没有行政强制的“一胎政策”或“二胎政策”, 更不容许出现强制人流的惨剧。而我们大陆依旧通过计生局的行政力量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有时候行为处理不当或过激, 导致一系列不良的影响。因此, 我国大陆的生育政策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 不过总体来说, 相对之前的“一胎政策”, “单独”二胎的开放对公民生育权的保障上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五、结语
十八大刚出台的开放“单独”二胎的政策重申了宪法保障人权的精神, 对公民的生育权的主体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 这是社会民主、进步、文明的体现。虽然这次开放度不大, 但长久地实施的“一胎政策”, 已然不适应当今的国家发展与社会要求, 更不利于对公民私权的保障, 且容易激化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与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不对等的矛盾。因此, 对于刚出台的“单独”二胎政策引发的两股对立的争议, 笔者认为, 其具有可实施的必然性和优越性, 该政策的实施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和重大意义。但是就该政策存在的局限性而言, 特别是在公民生育权的保障上仍旧不够完善, 我们期待国家进一步的改善。
参考文献
[1]陈明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1:139-142.
[2]石华诉崔新峰生育权纠纷案,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 方城民初字第17号, 2003-4-18.
单独二胎政策 篇8
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历时30余年, 长期推行以控制人口数量增长为目的的计划生育政策所导致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人口老龄化等负面效应已经开始凸显[1]。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目光聚焦于我国生育水平和意愿的影响因素的研究。生育意愿是人们对自身生育问题的看法、愿望和要求, 通常包括生育的数量、时间、性别3方面, 其中期望生育的子女数目及性别是衡量生育意愿的重要指标[2], 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我国生育学者的研究指出, 根据我国国情, 国家生育政策是影响我国人口生育行为及意愿的重要变量之一[3]。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草) 》, 正式实施单独二胎政策, 在此政策背景下苏州市育龄妇女的生育选择及意向如何, 又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其二胎生育意愿, 这些都是人口政策调整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也是本次研究探讨的重点内容。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2015年6月—2015年9月在苏州市6个行政区随机抽取20岁~50岁已婚妇女为调查对象。
1.2 方法
1.2.1 调查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 参考段晓嫤等2012年设计的《包头市“80后”人群生育意愿调查问卷》和王一竹等2014年设计的《四平市城镇居民中单方独生子女夫妻再生育意愿调查问卷》, 结合苏州育龄妇女实际情况, 设计《苏州市育龄妇女二胎生育意愿调查问卷》。本研究共发放问卷546份, 收回有效问卷500份。
1.2.2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7.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及处理。
2 结果
2.1 基本资料
本次参与调查的育龄妇女500人, 20岁~30岁239人 (47.8%) , 30岁~40岁223人 (44.6%) , 40岁~50岁38人 (7.6%) ;市区人口384人 (76.8%) , 农村及乡镇人口116人 (23.2%) ;独生子女203人 (40.6%) , 非独生子女297人 (59.4%) ;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下62人 (12.4%) , 高中101人 (20.2%) , 大学本科, 专科297人 (59.4%) , 研究生及以上40人 (8%) ;月收入3 000元以下161人 (32.2%) , 3 000元~5 000元216人 (43.2%) , 5 000元以上123人 (24.6%) ;现工作性质:公务员及事业单位137人 (27.4%) , 企业227人 (45.4%) , 无业或自由职业82人 (16.4%) , 其他54人 (10.8%) 。
2.2 生育现状及生育意愿现状
在受访育龄妇女中, 80.6%育有1名子女, 同时超过半数的受访妇女 (61.8%) 的理想子女数为2名, 但是不到60%的受访妇女愿意生育二胎。另外, 在回答理想二胎性别相关问题的294名愿意生育二胎的妇女和4名不确定是否愿意生育二胎的受访对象中, 超过70%的受访对象更加愿意生育的第2个孩子为女孩。见表1。
2.3 单独二胎政策下苏州市育龄妇女二胎生育意愿影响因素
2.3.1 影响苏州市育龄妇女理想子女数的因素
育龄妇女的现居住地 (P=0.039) 、现有子女数 (P=0.000) 以及对单独二胎政策的态度 (P=0.000) 与理想子女数的比较存在显著性差异, 而不同的年龄、户籍地、原生家庭地区、受教育程度、月收入、工作性质及是否独生子女等与理想子女数量无关 (P>0.05) 。见表2。
2.3.2 影响苏州市育龄妇女二胎生育愿望的因素
针对苏州市育龄妇女是否愿意生育二胎的调查结果显示, 二胎生育愿望与其原生家庭所在地 (P=0.008) 、现有子女数量 (P=0.000) 及对单独二胎政策的态度 (P=0.000) 存在显著性差异, 而不同的年龄、户籍地、现居住地、受教育程度、月收入、工作性质及是否独生子女等与理想子女数量无关 (P>0.05) 。见表3。
2.3.3 影响苏州市育龄妇女理想二胎性别的因素
拥有不同现有子女数 (P=0.026) 以及不同性别子女 (P=0.000) 的苏州市育龄妇女在二胎的性别偏好上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而其他不同特征, 如年龄、受教育程度、月收入、工作性质等与理想二胎性别偏好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P>0.05) 。见表4。
3 讨论
3.1 现居住地及原生家庭等地域性因素影响着苏州市育龄妇女的二胎生育意愿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 原生家庭所在地不同的调查对象其二胎生育愿望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00) , 出生于市区的调查对象愿意生育二胎的比例低于原生家庭为乡镇及农村地区的调查对象。另外, 在苏州市区、乡镇及农村3个不同地域居住的调查对象, 其理想子女的数量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39) , 在苏州市区居住的调查对象其理想子女数为2名或以上的比例要低于苏州市乡镇及农村居住的调查对象。由此可见, 二胎生育意愿受地域影响较大, 不同居住地区的生活压力、经济水平不同, 不同原生家庭地域在文化背景、家庭观念存在差异, 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调查对象的二胎生育意愿。该结果与李琳等[4]于2014年针对上海市在婚户籍人口二胎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
3.2 现有子女数成为影响苏州市育龄妇女二胎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
既往针对我国不同地区人群二胎生育意愿的许多研究结果表明, 年龄、户籍地、受教育程度、月收入、工作性质等特征在不同程度上对二胎生育意愿产生影响[5,6,7,8], 但是, 在本次调查中, 这些特征因素都未对苏州市育龄妇女的二胎生育意愿产生影响。调查结果显示, 现有子女的个数成为影响调查对象二胎生育愿望、理想二胎数量及性别的主要因素。在受访对象中, 现仅育有1名子女的育龄妇女较育有2名子女的更加倾向于放弃生育第二个孩子, 究其原因, 主要因为已育有1孩的对象, 已切实体会到孩子为家庭带来的生活、经济等压力, 所以他们更倾向于不生育二胎。但是, 已经育有2名子女的妇女, 却更加愿意生育2个甚至更多的孩子, 同时, 这一部分受访对象理想子女数为2名的比例也更加多, 他们多表示, 在养育第2个子女的过程中, 体会了更多2个子女相互扶持、陪伴及共同成长的喜悦与温暖, 子女能够更加健康茁壮成长。
另外, 与黄廷权等[9]基于重庆市居民生育意愿的研究结果类似, 本次研究表明, 在理想二胎子女性别方面, 育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更加倾向于二胎为女孩, 原因主要是受访对象对社会经济压力的考量, 说明传统中国社会文化中男孩在教育、抚养以及成年后的工作、婚姻等的投入大于女孩仍然影响着苏州市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同时, 一胎性别对理想二胎的性别也起极大的影响, 现有子女为男孩的更加希望再生育的孩子为女孩。在本次研究中多数已经生育过一个男孩的受访对象表示, 希望第2个子女是女儿, 凑成一个“好”字, 说明传统的子女双全的社会文化理念仍然对其产生一定的影响。
3.3 国家生育政策对苏州市育龄妇女二胎生育意愿的影响不容忽视
近30年来, 我国社会学者根据我国国情, 对我国生育水平及意愿进行了一系列研究, 并将社会经济因素和国家生育政策列为影响我国人口生育行为、水平的两个重要变量[10]。在本次研究中国家生育政策对生育意愿的影响作用显著, 虽然对单独二胎政策的了解程度对生育愿望 (P=0.850) 、理想子女数量 (P=0.111) 及性别 (P=0.995) 未产生显著影响。但是, 对单独二胎政策持支持态度的受访者较持反对态度及无所谓态度的受访者更愿意生育第2个孩子, 同时, 更多比例的单独二胎政策持支持态度的受访者的理想子女数量为2个甚至更多。由此可见, 无论对我国生育政策的具体内容是否了解, 对相关政策的支持程度, 直接影响着育龄妇女的生育选择, 因此, 在国家制定及修改生育政策后及时宣传引导, 帮助其正确认识政策制定及修改的目的及积极意义, 获取更多政策覆盖对象的支持显得尤为重要, 能够有效帮助政策的执行以及政策期望目标的完成。
综上所述, 单独二胎政策对苏州市育龄妇女的二胎生育抉择及意愿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作为经济发达的苏南开放性城市, 外来人口比例高, 多元文化混杂, 在生育政策制定及实施时应关注地域性差异的影响。同时, 应深入了解现有子女数量及性别等人口生育现况, 不可忽视其与生育意愿相关性。另外,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 适当地并且有针对性地宣传极其重要, 帮助政策对象了解生育政策具体内容和意义, 才能更加愿意调整自身生育行为对政策进行支持, 保证生育政策在苏州地区有序执行, 保证苏州人口结构的健康化、合理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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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琳, 崔元起, 刘小芹, 等.上海市在婚户籍人口二胎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J].生殖与避孕, 2014, 11 (34) :916-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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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黄廷权, 冯泽永, 简丽.重庆市居民生育意愿调查分析[J].西北人口, 2007 (5) :51-53.58.
“单独二胎”待时而动? 篇9
进入8月,有媒体报道,“单独二胎”政策有望在近期重启。如进展顺利,将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试行;同时,关于2015年之后全面放开“二胎”的政策也正在拟议中。
虽然中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并未回应此事。但多名接近卫生计生委的官员和学者向《中国新闻周刊》证实了这一消息。
“政策时机早已成熟,相关政策越快出台越好。”8月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和社会需求相比,这个政策出台实际上已经晚了,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在犹豫。”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也表示,“‘单独二胎政策确实在重启,但具体的实施方案尚未最终确定。”
一位参与决策咨询的学者证实,“如无意外,‘单独二胎政策会很快出台。”
“早就应该放开了”
一位长期参与人口决策的卫计委官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媒体消息给主管部门带来压力。卫生计生委8月5日全天不断接到各方来电问询,自己也被召集参加内部会议讨论相关问题。
以独生子女为核心内容的计划生育政策,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严格推行,与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科教兴国和对外开放并列为“五大国策”。
作为国策,独生子女政策在实际的执行中更为严格,许多地方政府在政绩考核中将其列为“一票否决”的内容,并由党政一把手负责。
与严格的执行形成对比的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给生育政策松绑的呼声日高。在此期间,各地陆续放开“双独二胎”(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及部分省份农村地区实施的“一孩半”政策(第一个孩子为女孩,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等。
这种微调并不能解决人口发展所面临的问题,由于长达逾30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一个孩子、两个父母、四个祖父母”的“四二一”家庭模式不断增加,社会生育率持续走低。
张车伟说,从人口普查数据来看,中国已连续10年处于超低生育水平,并呈持续下降趋势。2000年“五普”时总合生育率(指妇女在育龄期间,每个妇女平均的生育子女数。)为1.22,“六普”时已经下降为1.18,这样低的生育率会带来很严重的问题。
“这样的人口生育率非常低,尽管由于统计过程中会出现小的偏差,但总体上总合生育率不会超过1.5,这在全世界也是超低水平”,张车伟说,按照这个数字,十年前就应该放开“单独二胎”政策。
“亚洲其他一些国家也实行过计划生育政策,但在总合生育率低于2.1之后的十年到十五年都从限制生育转而变为鼓励生育,没有出现我们所担心的失控状态。我们国家1990年的数字是2.1,按照这个经验,实际上在2000年就应当实施鼓励生育的政策。”
张车伟说,学术界主流意见是早就应该放开。比如按照翟振武的判断,“中国的人口顶峰不会超过15亿,放开的思路是没错的。”
改革延宕数年
实际操作过程中,“放开”远比学者的讨论与呼吁要难得多。由于担心对包括资源承受能力等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中国官方对鼓励生育一直持谨慎态度。
但谨慎并不能化解问题,按照张车伟的观点,延迟出台政策,甚至可能使矛盾叠加。
2010年1月6日,原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思路(征求意见稿)》,提出要“稳妥开展实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试点工作”。
这是官方首次明确地提出“单独二胎”政策,这被公众视作现行生育政策松绑的信号。
此后,学术界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翟振武带领的团队制定的分省份放开的“三步走方案”最具代表性。他们提出,从2011年开始,首先开放东北地区及浙江等省试行“单独”二胎政策;第二步,放开京沪等省份;第三步,在“十二五”(2015年前)内,实现全国全部放开“‘单独生育二胎”政策。
翟本人曾在2011年4月26日应邀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为中共高层讲解人口问题,其方案的政策影响力颇受关注。
事实上,此后也传出官方将在黑龙江、吉林、辽宁、江苏、浙江五省首批先行试点 “单独二胎”政策。但广东等地此后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试点申请却未获批复。
《中国新闻周刊》2012年采访时,原国家计生委一位专家委员会委员曾表示,此前流传的“单独二胎”试点“三步走”计划基本属实,即在“六普”结束后,在2011年放开第一批试点,第二批和第三批也将在“十二五”期间相继展开。
这位接近官方的委员称,“‘六普打断了这一进程。‘六普数据出来后,对它的争论又花了一些时间。最主要的争论,是对它的不信任。”
不信任以及2012年“十八大”召开和随后的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众多因素,“单独二胎”政策被搁置下来。
2013年3月,国务院进行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国家人口计生委与卫生部合并成立国家卫计委。此后,“单独二胎”政策再度被纳入议程。
生育政策下一步
按照翟振武的观点,改革并未停止。此前,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翟曾表示,现在的说法是坚持和完善现行生育政策。原来说的是“调整”,但“调整”含有对原来否定的意思,于是改为“完善”,意思是让政策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
“这个‘完善主要说的是放开。”翟振武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从决定将这一说法写入“十二五”规划时起,人口政策的调整就已经进入中央层面的考量。
从“单独二胎”被提出之日起,该政策因与老龄化社会、资源危机等诸多因素相关受到关注。
在关于老龄化社会的讨论时,有学者提出应当放开计划生育,通过“单独二胎”等措施化解老龄化社会危机。
反对的观点认为,“即使从现在开始实行普遍的‘二胎政策,也只能将老年人口在峰值时的占比由31%降到29%,只能稍微缓解老龄化问题,但不能解决问题。”
从资源环境的压力角度,提出应当继续控制人口的观点也具有一定代表性。上海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程恩富认为,人口多、底子薄、资源(环境)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在人们尚未自觉改变传统生育观和人口收缩到适度规模(五亿人左右)以前,计划生育还应是中国的基本国策。
程恩富就此提出“先控后减的新人口政策”,其理由包括“不断增加的中国人口总量,正在逼近国内主要资源所能承载的极限”,“不断增加的中国人口总量,正在逼近国内生态安全所能承载的极限”等。
在程恩富看来,只有严格实行“先控后减”的人口调控政策(总人口先控制在15亿左右,后逐渐减至五亿左右),才能有效缓解中国社会主要经济矛盾和巨大的就业压力。
但张车伟的观点是,“单独二胎”政策的目标并非为解决老龄化社会问题而设置,而是从人口自身发展本身,需要这样的政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人的发展具有独立的价值,这首先要从人口自身发展来实现”。
而关于资源压力,“这恰恰说反了,没有任何经验证明人口生育给资源带来巨大的压力,相反像日本这样人口密度远大于中国的国家,并未因此控制人口生育,也没有出现环境恶化等问题。”
张车伟认为,一方面,因为生活成本的增大,以及社会保障、医疗、入学等各种问题,有生育意愿的人未必真的会生育。另一方面,现在很多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得并不严格,想要生育的往往可以通过缴纳罚款生育二胎甚至三胎,这已形成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普遍的规避,使政策本身继续下去意义不大。
在学者看来,尽管对于“放开”“单独二胎”在学术界有共识,但从整个社会来看,“如何通过生育促进人本身的发展在相当一部分人心目中并没有共识。”
张车伟认为,政绩考核上对计划生育的“一票否决”仍然影响着官员的心态和认识。此外,“人口的多寡直接与人均GDP挂钩,亦成为阻碍地方政府领导客观判断人口领域严峻态势的重要因素,甚至扭曲了政策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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