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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挂靠(精选6篇)

2024-12-25 17:32:08 名言名句
文章监理工程师挂靠(精选6篇)由网友深情张扬投稿,希望给你工作学习带来帮助,当然本站还有更多监理工程师挂靠(精选6篇)相关模板与范例供你参考借鉴。

监理工程师挂靠(精选6篇)

篇1:监理工程师挂靠

汇聚分析监理工程师挂靠与设备监理工程师挂靠区别

本文主要讲述关于监理工程师挂靠与设备监理工程师挂靠区别,具体详情如下所示。

通过对挂靠市场的调查分析发现,在挂靠市场中许多人对于监理工程师挂靠与设备监理工程师挂靠的区分比较模糊,其实两种是不同的两类证书挂靠,以挂靠价格为例监理工程师挂靠价格基本上能够达到1.2万每年,但是设备监理工程师挂靠只能难道4000元每年。

设备监理是朝阳产业,但处于襁褓之中难以发展的困顿局面。从全国范围看,设备监理还未被大多数业主、项目投资者、经济管理部分所认识。

除开展这项工作比较早地上海市在1994年经市政府同意,由上海市经委、上海市技术监督局颁布了《上海市工程设备机构管理办法》,使上海市地这项工作纳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地轨道外,实行强制监理的只有下面三类:

1、涉及国内生产安全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监理的特殊项目。

2、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规定使用贷款需要实施监理的项目。

3、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强制监理。

“监理工程师”严格意义上应该是“建设监理工程师”。

建筑为设备服务的是为设备监理,由设备监理工程师来做,比如说生产药品的GMP厂房里的洁净室(一种空调设备);

设备为建筑服务的是为建筑附属,是建设监理的一个分部工程,由(建设)监理工程师来做,比如说药品公司的办公大楼,尽管包含一些大型设备在里面,什么风冷热泵型中央空调(也是一种空调设备)、电梯等等,还是建设监理在做。

监理工程师分为:

公路监理工程师

通信监理工程师

热能动力监理工程师

电气监理工程师

工程测量监理工程师

水利监理工程师

工程监理工程师

电力监理工程师

更多详情可周工Tell:*** Q:1305187561

综上为关于监理工程师挂靠与设备监理工程师挂靠区别浅析,仅供参考了解。

篇2:监理工程师挂靠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要求,做好甲方资质定位及乙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登记工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聘用期: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1年。自签订本协议书时起算。

二、乙方应于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证件及文件(未注明复印件的为原件):

1.学历证书(复印件);

2.职称证书(复印件);

3.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

4.身份证(复印件);

5.乙方一寸彩色相片4张,及电子档;

6.注册期间审核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乙方予以配合。

三、聘用工资:聘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不坐班工作制。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按

每年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元)支付乙方工资,在乙方提供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交由甲方并签订协议当日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一年费用人民币贰万圆整。

四、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只提供注册本人相关证件资料,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等其他注册资料均有甲方负责办理;乙方的注册(含续期注册)费用、继续教育费、执业年检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继续教育事宜有甲方负责办理,年检所需资料及业绩证明材料等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进行相关的配合。

五、如因甲方办理资质年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需乙方到场,甲方应提前适当的时

间通知乙方,乙方应配合甲方及时提供有关证件及文件,甲方报销来回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

六、合同期内,甲方完成资质申报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完毕后,除注册证书留甲方保管外(甲方出具收条给受聘人),注册章等其余资料均退给乙方(注册完毕后5天内)。乙方在本管理协议期内,应按规定配合甲方实施注册。甲方应协助乙方注册证书的延续注册,并在注册证书上登记聘用期间的执业情况。

七、乙方的各种证书、印章、文件及复印件除用于甲方公司企业资质申报及年检外不得用

于其他用途,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工程项目施工中所发生一切有关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事故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八、乙方的其它注册师资格报名考试等甲方应予以配合,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续聘:本协议期满,甲乙双方应当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通知对方是否续约,具体 续约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聘用工资为税后金额,如本合同发生缴税或国家规定的三金的个人部分等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十二、协议签订同时,甲方应提前为乙方开好协议期满后的退工单(即解聘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

十三、协议解除后,甲方应配合对乙方办理注册转注等相关的手续的材料证明。

十四、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企业法人:身份证号:

甲方负责人:联系电话:

地址:

篇3:工程“转包”“挂靠”问题探析

工程转包, 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将工程的施工任务交由其他施工单位来完成的行为。工程挂靠, 是指单位或个人, 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 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并向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管理费”的行为。工程转包及挂靠具有较大的危害性, 容易引起经济纠纷, 引发一系列的腐败案件和社会问题。

案例:A单位中标了某公路NO1标工程项目, 项目总造价1400多万元, 随后将工程转包给了某包工头。该包工头以工程项目的名义向他人借款、拖欠材料款、机械款及民工工资, 最后以亏损为由一走了之, 把大量的债务留了下来。A单位最终因负连带责任, 被法院判决先行代付该包工头拖欠的款项, 最终亏损了约720万元, 导致整个企业直接陷入了经济困境, 引发了职工上访、民工追债等一系列的社会矛盾。

2 案发机理

A单位遭受如此巨大的损失, 工程转包及挂靠是最根本的原因。从个案来讲, 具有偶然性, 但根源来看, 却具有必然性:

(1) 工程转包及挂靠是一种违法行为, 本身承担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是工程转包及挂靠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转让、分包无效,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工程转包不管是否已经获益, 都将被处以罚款。获益了的, 违法所得要被没收。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是悬在工程转包上“达克摩”之剑。二是工程转包及挂靠得不到有关法律的保护, 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简称《解释》)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由于合同无效, 合同双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不能通过正常的途径实现, 往往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及钱财。

(2) 工程转包及挂靠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虽然无效, 但约定的权利及义务对双方当事人还是有约束力的, 这种约束力仅对双方当事人有效, 并不及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只要第三人是善意的, 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存在放大了发包人及被挂靠人的经营风险。根据《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转包人应当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与转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转包及挂靠带来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一方面通过协议, 发包人及被挂靠人把工程实际控制权转给了承包人及挂靠人, 发包人及被挂靠人失去了左右工程项目的能力及权利。另一方面, 由于连带责任的存在, 发包人及被挂靠人的义务并未能因工程转包而免除。发包人及被挂靠人必须为自己不能控制的事情承担法律上、经济上的后果。虽然理论上, 发包人及被挂靠人在偿付实际施工人债务后有向承包人及挂靠人追偿的权利, 但现实中, 因为承包人及挂靠人往往都已将财产进行了转移或隐匿, 这种权利却很难实现。

(3) 建立在工程转包或挂靠上的利益分配机制缺乏刚性约束, 为双方继续进行利益博奕提供了条件及可能。工程转包或挂靠合同通常约定由发包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后, 直接将工程再转手给承包人承包。按照约定, 发包人不管工程项目最终是否赚钱, 都要收取“管理费”, 应是“旱涝保收”的, 但在实践中, 这种约定却往往难以实现。由于企业固有的“逐利”本能, 承包方会想方设法重新调整利益分配, 在盈余的情况下要求“利润独享”, 亏损的情况下要求“风险共担”, 甚至不惜恶意欠债。由于承包方掌握着工程项目的实际控制权, 在这种博弈中处于优势的地位, 常能迫使发包方与自己实行“换位”, 最终结果是承包方“旱涝保收”, 发包人承担了亏损的风险。

(4) 履约保证金对承包方的恶意欠债行为不具有完全防范作用, 承包人通过一定的手段, 有能力把履约保证金提前收回或转嫁给发包人及第三人。履约保证金一般仅占工程总额的10%, 承包人实际控制着工程项目, 却工程总额拥有100%的支配权, 只要恶意欠款超过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不仅能转嫁履约保证金, 甚至能把其他的债务转嫁给发包人。

3 原因分析

工程转包及挂靠弊端很多, 风险很大, 国家法律明令禁止, 但现实中为何仍较普通存在呢?笔者认为, 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工程承包人虽然具有施工资质, 但实际上并不具备相应的实际施工能力, 人、财、物等都无法满足工程项目的需要。一是承包单位本身是个空壳子, 实际上并没有与相应资质相符的人、财、物。二是承包单位虽有相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 但由于盲目承揽工程, 承包规模过大, 超越了自身正常的经营能力。第三种情况, 承包单位经营机制落后, 管理水平低下, 没有能力去管理经营好工程项目。

(2) 工程承包人法制观念淡漠, 风险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认为“法不责众”, 工程转包在工程建筑行业中具有普遍性, 其他单位都这么做的, 也没见受到什么责任追究及处罚, 自己也可以这么做。二是认为工程转包虽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但只要工程转包不造成严重后果及损失, 就不会受到责任追究。三是心怀侥幸, 认为合法分包与工程转包之间难以甄别, 而以“劳务分包”、“雇工自办”等之名行工程转包之实。

(3) 工程转包能为小团体及私人谋取利益提供更为方便的条件。一是方便开支一些不便于在帐上反映的“灰色”费用, 为小团体谋取利益。二是可以利用工程转包之机, 向承包单位索贿受贿, 搞权钱交易。

4 整治对策

工程转包及挂靠既违反国家相关的法规, 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同时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 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及发展。笔者认为, 应从以下方面着手整治:

(1) 大力推进公路体制机制改革, 积极整合资源, 依托行业优势, 做大做强公路施工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 彻底实行“事企分开”, 把施工企业完全推向市场, 建成自负盈亏, 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通过积极整合现有资源, 通过合作、租借、协议等形式, 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2) 加大对工程转包及挂靠行为的处罚力度, 特别是在国家的重点工程项目中, 要经常性地开展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 严禁工程转包及挂靠, 一旦发现有工程转包及挂靠的, 一定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做到违法必究。

(3)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对于中标工程项目后, 又将工程项目转包了的承包单位, 要按照未能履约记入信用记录, 限制或取消其进入市场的资格, 把这些企业逐出市场, 净化市场环境。

(4) 加强对工程转包及挂靠的专项检查, 定期不定期对承包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 监控资金的流向, 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 一旦发现承包单位实施了工程转包, 要坚决清除出场。

(5) 指导承包单位从长远发展出发, 自觉摒弃工程转包这种经营模式。从市场准入、信用评价、检查考核等方面对严格遵守法律、严格履行合同的企业给予尽可能的优惠或照顾, 引导承包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 提高管理水平, 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5 结束语

篇4:关于建筑工程中的挂靠弊端及对策

关键词:建筑工程;挂靠;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0)09-0047-02

近年来,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受利益驱动,建设工程招投标“挂靠”行为应运而生。一些无资质证书或低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这种“挂靠”做法,无论从技术、设备还是施工经验、组织能力上都难以满足工程要求,由此而带来诸多安全隐患,给国家经济造成了损失,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从源头抓起,加强综合治理力度,实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保证建筑行业在一个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健康发展。

1当前资质“挂靠”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通俗意义上讲,资质“挂靠”是指被挂靠方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并收取管理费;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同时缴纳一定的管理费,进行施工的行为。从法律的层面上讲,就是一些自然人、合伙组织利用企业法人的资格和资质,规避国家法律政策对企业法人以外的个人和团队在税收、贷款、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并且利用所挂靠的企业法人的资格和资质获得自身难以取得的交易信用与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资质“挂靠”的表现形式:一是挂靠人为法人,自身有资质,但达不到与建设项目所需资质的要求,于是挂靠高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然后直接组织施工。二是挂靠人为自然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格,挂靠一符合项目要求的施工企业,由该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这种挂靠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挂靠人有建造师执业资格,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为项目施工负责人;另一种是挂靠人没有建造师执业资格,由被挂靠企业派出挂名项目负责人,施工时该项目负责人根本不出场,这种资质挂靠的方法更具隐蔽性,往往中标后都不知道谁是真正的项目负责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承揽建筑工程的单位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于是,就出现了许多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团队或个人,挂靠到某些具有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揽相应的建筑工程,被挂靠单位收取挂靠单位一定数额管理费的现象。这种以挂靠方式承揽建筑工程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由此看来,当前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的资质“出借”与“挂靠”行为是现行法律所明令禁止的。

2资质“挂靠”的弊端和危害

(1)承包的工程在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难以实施有效的保证。挂靠人及其组成的挂靠群体,在技术、设备、施工经验和组织能力难以满足工程的要求,施工条件简陋,管理水平落后,大量违规施工,带来诸多安全隐患。

(2)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对于被挂靠的公司而言,靠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既违法又承担风险。挂靠者往往为个人,自身没有资金或资金很少,借用挂靠企业的名义,靠朋友或关系去承揽建设工程,虽然容易被对方纳入洽谈对象。但是一旦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即卷入纠纷中。挂靠者的目的是利用挂靠企业的资质和品牌,使自己的经营合法化。一旦挂靠者的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就会砸了被挂靠者的企业品牌。此外,被挂靠企业对挂靠者的经营难管理,也难以制止挂靠者的经营行为,从而引发各种纠纷。

(3)挂靠人为争取建设单位和被挂靠单位的信任,不惜以金钱开路,拉关系走后门,败坏社会风气,成为滋生腐败的源头。

3杜绝资质“挂靠”的对策思考

《招投标法》颁布实施已九年了,但实施条例至今尚未出台,各地在贯彻执行中也不尽相同,把握的尺度也不同,各地有各地的特点。因此,就必须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行业准入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建筑行业在一个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健康发展。

(1)严格投标人资格身份审查,要求“八一致”: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投标保证金银行出票单位、人民银行基本户许可证、投标文件印章、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和购买招标文件人员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甲方单位、养老保险手册缴款单位,达不到要求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2)严格投标保证金结算管理,明确保证金结算和工程款转账一律通过中标人银行基本户结算。

(3)证件保管制。在开标时要求投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参加开标会议,以便在评标时随时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质询。一旦中标,项目经理证交由当地招标办保存,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

(4)建立不出借资质承诺金制度,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转成不出借资质承诺金,如在对招标人现场检查和进行常规考勤时,发现进场人员与中标项目部人员不符,其承诺金一律不予退还,同时按规定处理。

(5)事后监督制。进一步明确招标人对施工单位入场检查的责任,招标人对进场施工管理人员的身份核查是堵住借资质挂靠的实质性关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记录备案。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中标单位项目经理考勤记录,同时要规定中标单位项目经理保证必要的驻场时间,组织施工。否则作为不良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将限制其市场准入。

(6)准入清除制。要加强综合治理的力度,部门联动齐抓共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和惩戒制度,一旦发现资质“挂靠”,给予降级直至吊销挂靠双方当事人的资质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将被挂靠企业记入不良行为黑名单中予以公示,视其情节,取消1 a~3 a的市场准入,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对没有资格的挂靠自然人要进行经济处罚,使其得不偿失。司法机关要加大对资质挂靠的打击力度,对因挂靠导致的司法纠纷,严惩不贷,绝不手软。

参考文献

1 朱灿坤.关于建筑工程中的挂靠问题及对策.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4(7)

2 徐莉芳.建筑工程中的挂靠问题及对策分析.科技风,2008(21)

Accommodates Alongside the Malpractice and

Countermeasure about the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Guo Xiaohong

Abstract: In the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accommodated alongside the question serious influence our country construction market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is question analysis, proposed several counter measures.

篇5:监理工程师挂靠

2013全国监理工程师挂靠价格情况

好学教育武汉导读:好学教育武汉以最新的考试大纲为依据,为您精选监理工程师考试热点,监理工程师挂靠价格(待遇)统计,供广大学员有效地备考。好学教育祝大家顺利通过监理工程师考试!!

监理工程师挂靠价格(待遇)统计的少,看企业有没有这个实力了。

注册监理工程师贵州地区企业挂靠一年2.5万;

篇6:监理工程师挂靠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利监理工程师挂靠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目前受全国各大企业委托,常年诚邀各类注册证书和中高级职称挂靠。详情可致电冯工 联系电话:*** QQ:1079524070)。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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