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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精选十篇)

2024-12-12 22:45:11 山河璀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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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精选十篇)

会计法规 篇1

关键词:会计监督,现状,对策,法律

一、引言

就目前来说, 中国的环境会计由于起步相对比较慢, 是比较落后的, 另一方面, 因为一些传统会计思想的制约, 我国目前并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 总体上来说, 不足很多。正因为如此, 本文希望能够在对一个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潜在的问题进行相关的分析的情况下, 提出一些构想以及解决的方案, 希望能够对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发展有所帮助。

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含义及原则

所谓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主要指的是, 企业通过某种特定的载体去公开自身的环境会计方面的信息, 这种特定的媒体往往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内部工作会计记录还有一些董事会的相关报表以及上市公司的招股参考书等。

所有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企业都要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守则, 除此之外, 要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 客观稳定, 既有定量原则也有定性原则等。

三、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 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自觉性差。

目前来说, 不少企业是没有一种环境责任意识的, 他们并不认为好的环境责任方面的道德准则是必要的, 也没有认识到建立一套健全的、规范的环境会计信息体系是多么的重要, 换言之, 他们通常较少披露或者不披露己方的相关会计信息。即使国家强烈要求甚至强制性要求企业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这些企业也是点到即止, 并没有真正有礼的、透明公开的去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

2. 披露内容不全面, 方式不规范。

在内容上, 不少企业在进行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时, 都是采取一种给自己唱赞歌的形式, 只往好的一方面说, 通常重点都会放在公司的环境治理保护方面而不是负面信息, 也不会对自身的一些不足进行剖析。更为关键的是, 他们对环境会计信息以及非环境会计信息之间并没有明确进行区分, 导致个中的差别极其模糊。另一方面, 非货币性信息很高频次地出现在这些企业披露的信息当做, 而那些货币性信息却非常少, 尤其是环保投资费用以及排污费等等。

3.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尚不健全。

就目前而言, 我国是没有明确的与环境会计信息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款的, 也没有与之对应的会计准则, 总的来说, 目前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只有一些零散而笼统的要求。另一方面, 目前只有一些上市公司愿意进行相关的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 但是也仅仅是披露, 没有一些具体的细则要求。

四、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1. 教育和监督相结合。

企业并没有强烈要主动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意向, 大体上的披露情况是不容乐观的。对于这种现象, 我们应该要通过监督与教育结合的方式, 尽最大力量去改善目前的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与此同时, 政府部门也应该实行公共部门的职能作用, 进行大力宣传, 通过强制性的力量去提升企业的环保理念。除了政府部门应该有所作为之外, 企业自身也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 要让员工明白从长远来说, 企业必须走环保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绝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破坏环境。

2. 规范披露内容和方式。

在具体的内容披露执行方面, 企业可以着重通过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载体去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让更多人了解企业未来在环境方面的发展规划, 企业应该通过数字化的形式去呈现企业愿意花费在环境处理方面的成本与费用。在环境的业绩信息方面, 企业应该着重反馈关于母亲的企业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具体的环境执行状况。对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来说, 全面性是最重要的, 绝不能再避重就轻, 对那些负面消息点到即止是不可取的, 更不能一味的歌功颂德, 倘若只是基于维护企业的正面形象而在具体的信息披露上大唱赞歌, 那么这些披露的信息就成了一纸空文。

3. 完善法律法规, 健全披露制度。

要明确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应当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的制度去让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是有明确的、一致的准则。一个企业在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时, 通常会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强制性披露, 然后到自律性披露再到自愿性披露。纵然我国已经有了一些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但在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方面却依然极其笼统, 亟待颁布一些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制约。

五、结束语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是适应社会和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 有其存在和发展的无限生命力。虽然当前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还存在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自觉性差, 披露内容不全面、方式不规范, 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低,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尚不健全, 缺乏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等诸多问题, 但是通过教育和监督相结合, 规范披露内容和方式, 培养环境会计专业人才, 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披露制度, 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体制等对策, 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会取得更大的进步。

参考文献

[1]杨城.浅议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下旬刊) , 2009, (2) :92.

[2]陈雪辉.完善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 2010, (10) :71-72.

[3]冯银波.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模式选择[J].商业会计, 2011, (3) :13-14.

会计法规提纲 篇2

一、管理理论与实务

(一)管理与组织

1、管理概念

2、管理职能

3、组织平衡(1)组织内部平衡;

(2)组织与环境的平衡;

(3)组织动态平衡。

4、组织类型(1)正式组织;

(2)非正式组织。

5、组织结构(1)制约组织结构因素;

(2)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

(3)层级型组织和扁平型组织;

(4)直线职能式;

(5)事业部式;

(6)矩阵式;

(7)子公司、分公司。

6、权限关系(1)集权与分权及其优缺点;

(2)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3)会计人员委派制。

7、沟通与协商

8、程序化

(二)制度规范

1、制度规范种类(1)企业基本制度;

(2)管理制度;

(3)技术规范;

(4)业务规范;

(5)员工行为规范。

2、制定制度的基本要求

(三)人员配置与培训

1、人员配置基本原则

2、工作职位设计与评价

3、财会类管理人员素质要求(1)从事专业工作的愿望;

(2)职业道德;

(3)专业技术能力;

(4)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5)沟通协调能力;

(6)学习能力。

4、人员培训内容与方式

(四)员工激励与考评

1、激励理论模式(1)马斯洛“需要层次论”

(2)赫茨伯格“双因素理论”;

(3)弗鲁姆“期望理论”;

(4)亚当斯“公平理论”;

(5)斯金纳“强化理论”

2、激励原则(1)系统性原则;

(2)差异化原则;

(3)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原则。

3、激励方法(1)薪酬;

(2)股票期权;

(3)宣传;

(4)参与管理。

4、考评内容(1)业绩考评;

(2)能力考评;

(3)水平测试。

5、考评形式(1)自我考评;

(2)上级考评;

(3)群众考评;

(4)专家考评;

(5)权威机构考评;

(6)社会考评。

二、会计实务

(一)财务会计

1、货币资金内容及种类

2、应收和预付款项内容及分类

3、存货内容及分类

4、投资内容及分类

5、固定资产内容及分类

6、无形资产内容及分类

7、流动资产内容及分类

8、长期资产内容及分类

9、所有者权益内容及分类

10、费用和成本

11、收入和利润

12、外币会计报表折算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

13、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

14、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15、非货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1)没有补价情况下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2)涉及补价情况下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3)非货币性交易涉及多项资产的会计处理

16、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

17、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

18、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

19、关联方交易的类型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20、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编制

21、合并利润表和合并利润分配表的编制

22、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二)预算会计

1、预算会计资产和负债

2、预算会计净资产

(1)基金;

(2)结余;

(3)结余分配。

3、预算会计收入与支出

4、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1)国库单一帐户体系;

(2)收入收缴程序;

(3)支付拨付程序;

(4)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核算。

5、政府采购

(1)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2)政府采购业务核算。

(三)管理会计

1、本量利分析

(1)成本习性;(2)变动成本;(3)固定成本;(4)边际贡献;(5)本量利关

系;(6)保本点计算;(7)保利点计算;(8)多种产品条件下的保本(利)点计算。

2、经营决策

(1)边际贡献分析法;(2)差量分析法;(3)相关损益分析法;(4)概率分析法;

(5)“大中取小法”和“小中取大法”。

3、责任会计

(1)责任中心及分类;(2)各类责任中心考核指标;(3)剩余收益;(4)内部转移

价格及分类。

三、财务管理

(一)资金筹措

1、权益资金筹措

(1)财政拨款;(2)发行股票;(3)普通股与优先股;(4)股东的权利与责任;

(5)股票发行价格;(6)股票交易市场及分类;(7)股票交易价格;(8)股票价格指

数;(9)收益分配政策、程序和形式;(10)企业兼并。

2、债务资金筹措

(1)长期借款及分类;(2)短期借款及分类;(3)企业债券;(4)商业信用;

(5)商业本票;(6)租赁融资;(7)债务重组。

3、金融市场

(1)同业拆借市场;(2)国债市场;(3)企业债券市场;(4)股票市场;(5)外

汇市场。

4、资本结构与资金成本

(1)资本结构;(2)资金成本;(3)个别资金成本率;(4)综合资金成本率;

(5)边际资金成本率。

(二)资金投放

1、项目投资

(1)净现金流量的内容和估算;(2)非折现评价指标的含义、特点及计算方法;

(3)折现评价指标的含义、特点及计算方法。

2、证券投资

(1)股票性质及种类;(2)债券性质及种类;(3)股票指数期货;(4)投资基金及

种类;(5)证券投资组合。

(三)资金营运

1、现金及其分类;

2、收支两条线;

3、短期投资减值准备;

4、应收及预付款项;

5、坏账准备;

6、信用管理;

7、存货及其分类;

8、存货经济批量;

9、存货减值准备;

10、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1、固定资产需要量测算;

12、固定资产有形损耗与无形损耗;

1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4、在建设工程减值准备;

15、无形资产确认、计量、经营;

16、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四)财务预算

1、全面预算体系

2、财务预算编制方法

(1)固定预算与弹性预算;(2)增量预算与零基预算;(3)定期预算与滚动预算;

(4)确定预算与概率预算。

3、现金预算与预计财务报表。

(五)财务报表分析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体系

2、资产负债表分析

3、利润表分析

4、现金流量表分析

5、成本、费用报表分析

6、会计报表综合分析

(1)财务比率分析;(2)杜邦指标体系分析;(3)报表结构分析。

7、预算会计报表分析

(1)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分析;(2)行政单位会计报表分析;(3)财政总预算会计报

表分析。

(六)公司业绩评价

1、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

(1)评价内容;(2)基本指标含义及计算;(3)修正指标含义及计算;(4)评议指

标含义。

2、平衡计分卡

(1)平衡计分卡含义;(2)财务方面指标;(3)客户方面指标;(4)内部流程指

标;(5)学习与成长指标。

3、标杆瞄准

(1)行业标杆;(2)竞争对手标杆;(3)内部标杆。

四、经济法规

(一)公司法及公司治理结构

1、股东大会及其权利与职责

2、董事会及其权利与职责

3、独立董事及其权利与职责

4、监事会及其权利与职责

5、专业委员会及分类

6、总经理及其权利与职责

(二)会计法规

1、会计法适用范围

2、会计法主要内容

(1)应办理会计核算的经济事项;(2)会计凭证的内容;(3)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要求;(5)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实施监督的内

容;(6)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3、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

4、企业会计核算基本前提

1)会计主体;(2)会计期间;(3)持续经营;(4)货币计量。

5、企业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1)客观性;(2)相关性;(3)可比性;(4)一贯性;(5)及时性;(6)明晰

性;(7)权责发生制;(8)配比;(9)谨慎性;(10)历史成本;(11)划分收益性支 出与资本性支出;(12)重要性。

6、会计要素

7、企业会计制度适用范围

8、企业会计制度框架结构

9、《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主要内容

(三)税法

1、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2、增值税法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2)应纳税额的计算;(3)含税销售额的换算;(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3、企业所得税法

4、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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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大纲

日期:2013-06-21

前言

为了帮助申报高级会计师人员做好《会计实务与法规》的考试工作,根据北京市人事局 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高级会计师试行考评结合评价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 人发[2002]61号)考试内容要求,我们编写了《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大纲。

《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大纲,从对高级会计师的工作需要和综合素质要求出发,设置 了管理理论与实务、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规四个部分考试内容。管理理论与实务侧 重于考察申报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能力,以及对财会人员的管理能力;会计实务侧重 于考察申报人的业务操作能力;财务管理侧重于考察申报人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经济法规侧重于考察申报人对国家相关经济法规的熟悉程度。

《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大纲,旨在指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了解考试内容和范 围。在考试内容的安排上,重点是考察申报人对会计业务知识和相关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 力,以及对会计实务和财务活动的管理能力、对专业问题的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能 力。因此,考试题型将避免名词解释、填空、简答一类的题型,考试内容也尽可能地与高级 会计师的工作要求相一致。申报人应注重会计知识理解和运用,不应对具体论述语言死记硬 背。

会计法规 篇3

[关键词] 会计政策 会计方法 会计职业判断 会计职业责任

The influence of the accounting policies and accounting method of accounting professional

GaoZhen

Hebe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of profession of energy in hebei province tangshan 063004

-

[abstract] with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system in China under the influence of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is more and more big, the accounting professional judgment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is relatively subjective, but the actual implementation of it is not only restricted by the state laws,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have also been some accounting personnel's own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professional moral level and professional quality constrained and influenced by multiple factors.

[key words] accounting policies and accounting method and accounting professional judgment of accounting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近年来由于我国会计准则和制度受国际会计准则的影响越来越大,表现较为突出的一点是对一些交易或事项不再规定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而是给出判断的标准。因而在实务中,会计人员常常要针对综合情况做出职业判断。然而在判断过程中,由于受所处环境、职业道德水准、专业素养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职业判断的结果会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如何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较好地体现会计的“客观中立”维护“公众利益”,对会计人员的职业责任提出了严格要求。

一、会计政策、会计方法选择的必然性,加大了会计职业判断空间

1.会计准则。制度和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由于各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同,具体业务存在个性,准则的制定不可能包罗各种现象,只能对企业工作提出基本原则和规范,并留有一定选择余地,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会有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它们成为会计政策选择的对象。而随着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经营范围的扩大和外在环境的日趋复杂,同类会计事项的个性化异常明显,法定会计政策也趋向于为企业提供更大的会计准则选择范围,为会计职业判断带来空间。

2.会计法规之间的错位,增大会计职业判断空间。对比发现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之间,会计准则与财务通则之间,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都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冲突的地方。这些错位使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带有了很大的弹性,增大会计职业判断空间。

3.会计事项的模糊性会引发会计政策的选择及变更。会计事项的模糊性主要表现在不确定的计量结果,需要根据经验判断做出估计:不确定的计量方法,使会计确认和计量工作不得不借助于假定和估计的方法。

二、会计职业判断水平和出发点直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所谓会计职业判断是指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按照会计准则、制度等现有的财务会计法规要求,根据企业理财环境与生产经营特点、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对日常会计事项的处理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应采用的原则、方法、程序等方面进行的选择、认定和判断的过程。

1.会计职业判断的专业性决定会计职业判断水平的差距,从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会计职业判断最明显的一个特点是它对于事物的判断是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基础之上的。会计职业判断是会计人员通过自己对企业日常事项的了解,同时又结合自己对准则、制度要求的掌握,做出的一种合规性的判断,所以其专业素养直接决定会计职业判断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

2.会计职业判断的主观性决定政策选择的出发点,从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在会计准则、制度赋予了单位较大的选择会计方法的空间情况下,允许企业会计人员为了更有效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根据自身的特点选用不同的方法,会计职业判断主观性表现明显。而在会计事项的处理过程中,这种主观性表现得更为明显。

3.会计职业判断的权衡性决定会计职业判断的结果,从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只要存在着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会计选择,企业管理层选择其一,以操纵会计信息使自己的效用满意化。会计人员在职业判断的过程中,始终面临着多个方案的比较、选优,面临着可靠性与相关性、利益驱动和公允公正等观念和立场的矛盾与权衡选择。

三、忠实履行会计职业责任是会计人员的使命

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职业判断的过程中,自始至终融入了判断者个人的理论知识水平、经验和业务技能等。不能纯粹的从技术会计角度出发,还应从更广泛和更开放的角度出发,较好地处理它的“客观中立性”与“经济影响性”之间的平衡,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1.会计人员要具备充分履行职业职责能力,提高职业判断水平,应从理论水平、实务经验、职业道德方面共同努力。第一,基础理论应扎实,并随着会计改革的逐渐深入不断提高自己的的理论水平。第二,忠实职业责任、准确职业判断还需要经验支持,而经验则来自于处理会计业务或事项的历练和积累,掌握一定的判断技巧,在会计理论、会计原则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己的经验选择切实可行的会计方法和会计政策。这个要在广泛参与会计实践中多学、多思、多问、多悟并做出总结。第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真实、公允是会计职业判断的基本准则。会计准则赋予会计人员的灵活性越大,就越需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只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是不够的,关键是如何运用职业判断。

首先,以会计规范为依据,同时协调其他法规。会计规范特别是会计准则和制度为企业会计政策提供了可供选择的领域和范围,会计人员在进行职业判断时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作出选择。此外,其他法规如简洁也都是与会计处理方法密切相关的。因此只有依据会计规范和相关法规所做出的职业判断才是有效的。其次,以公允反映为准绳。会计职业判断包括表现上的合法性和实质上的合理性,由于会计实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同一交易事项可能存在多种表现合法的处理方法,这时候如何选择适宜的会计政策,就必须以公允反映为准绳,保证提供更为客观、相关的会计信息。再次,转变传统会计思想观念,树立职业判断意识。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新的经济业务将层出不穷。会计人员和有关人员只有转变观念,更新思维方式,提高对会计职业判断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改变过去循规蹈矩的旧习,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会计工作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刘泉军,张政伟.新会计准则引发的思考[J].会计研究,2006,3:7-10.

[2]陈小悦,陈立齐.政府预算与会计改革——中国与西方国家模式[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

论我国会计法规体系及其结构 篇4

会计法规,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制定的各种会计法律、规章、制度的总称,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工作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调整会计活动中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基本规范和准绳。

会计法规体系是由调整会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会计法规体系与会计规范体系略有不同。目前我国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会计规范及其体系的认识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解释。有学者认为,“会计规范体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从事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的行为标准,它包括各种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凡是对会计进行制约、限制和引导的规范都应作为会计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应包括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三部分”。也有的学者没有区分会计规范与会计法规,即认为会计规范就是指会计法规。从以上学者对会计规范体系的范围界定可以看出,会计规范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规范体系是指凡是引导、制约和评价会计活动的所有标准体系,包括会计原则、会计法规、会计职业道德和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等。而狭义的会计规范指的就是会计法规,仅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制定的各种会计法律、规章和制度。本文只探讨我国的会计法规即狭义上的会计规范,且研究的主要是会计法规中会计与审计方面的内容。

二、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构成

我国会计法规体系并不是各种会计法规的简单罗列,而是具有一定逻辑顺序、层次分明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关于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构成问题,会计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郭道扬(2004)从构建我国产权法律制度体系的角度,认为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宪法,处于最高层次,它确立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第二层次为相关商法和经济法,是产权会计与审计立法建制的重要依据;第三层次为会计专门立法,属于会计法规体系的中心层次;第四层次为统一会计与审计制度,属于会计法规体系的基础性层次。孙光国(2004)认为,我国会计法规体系包括五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地方性会计法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许家林、冯俊、王辉(2005)认为,我国会计法规体系应分为四个层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行政规章、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笔者认为,对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构成问题,应分别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进行划分:

(一)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纵向构成

会计法规体系的纵向构成是按照法规的制定机关和效力层次不同来划分的。会计法规是经济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中的各种会计法律关系,而会计法规体系则是由调整会计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整体。可见,会计法规体系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因此,要明确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应首先了解我国法律规范的层次。我国的法律规范按照法律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的不同,主要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五个层次。这五个层次是我国主要的法律渊源,也称“法源”或“法的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法的渊源也叫法的形式”。我国的法律渊源“采用的是以各种制定法为主的正式的法的渊源”。

基于以上我国法律规范层次的划分,笔者认为,会计法规体系也应从法律渊源入手,按照我国会计法规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将其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会计法律

我国会计法律有两种形式:会计专门法律,即会计方面的专门法律;会计相关法律,即带有与会计相关条款的其他法律。

(1)会计专门法律。我国的会计专门法律主要是指《会计法》,它是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分别于1993年12月29日和1999年10月31日进行了两次修订。它明确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会计监督的主体、内容和方法、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以及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会计法》是指导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规范制定的基本法律,在整个会计法规体系中起统领作用。

(2)会计相关法律。会计相关法律主要包括与会计相关的专业法律、与会计法规体系建立相关的民商类法律和与会计法规体系建立密切相关的经济类法律即税法。

第一,与会计相关的专业法律是指审计相关立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

第二,与会计法规体系建立相关的民商类法律,对会计专门法律法规具有直接统驭作用,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第三,与会计法规体系建立密切相关的经济类法律,即税法。税法是维护和保障公共权益的法律,它即与政府会计、政府审计相关,也与公司与企业会计相关。1992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并分别于1995年2月和2001年4月进行了两次修订,表明我国已经正式把对税收会计的规范与对公司或企业会计的规范统一起来。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又通过了内外企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它的通过施行对企业费用、利润的会计核算均有很大影响。

第二层次,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并发布实施的,主要有2000年6月21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1990年12月31日发布并施行的《总会计师条例》、1997年10月21日发布与施行并于2010年2月2日修订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5年11月22日发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

第三层次,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是财政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会计方面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会计法规体系中,这一层次的法规所占比例最大,涉及面最广,是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中的主体部分,它包括各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各种问题解答和审计准则等。按照核算主体不同,这一层次的会计法规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企业会计法规体系。主要由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两个部分构成。1992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与此同时又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两则”的发布统一了我国不同行业和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采用了国际通用的会计方法和报告体系,是我国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在1997年至2001年期间,财政部又先后发布了16项具体准则,使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不断得到完善。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 TO后经济日益国际化,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出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势在必行,为此,财政部经过几年的努力,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同时也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它的贯彻和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国的资本市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1992年《企业会计准则》发布之前,除了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和股份制企业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外,其他企业执行的是分行业的40多个行业会计制度,各个行业会计制度之间差距很大。1992年至1993年,我国对会计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陆续发布了《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等13个行业会计制度,并同时废止了原有的40多个行业会计制度。1994年至1998年,财政部又先后发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修订了《会计法》,第一次提出“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为此,2000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不分行业、不分所有制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逐步在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中推行。考虑到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又发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另外,考虑到小企业经营规模较小,外部信息者对它的信息量需求较低,且小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所以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正式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至此,我国基本上建立起了包括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内的较为完整的统一企业会计制度体系。2006年2月财政部通过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39项企业会计准则,由于这些准则涵盖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所以财政部同时废止了《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将借鉴西方国家或组织的会计准则,逐渐结束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行的局面。

(2)预算会计法规体系。预算会计法规体系适用于财政总预算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包括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总预算会计制度主要包括1997年6月颁布、1998年1月实施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1999年1月颁布和实施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主要是指1998年1月1日执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主要包括1997年颁布、1997年发布1998年实施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

(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法规体系。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束了多年来民间非营利组织一直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历史,填补了我国在民间非营利组织领域会计规范的空白,成为了会计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另外,财政部也通过了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如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该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施行;2008年5月22日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该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等等。

第四层次,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会计规章

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会计规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同我国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或本行业的需要制定并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我国在纵向的逻辑层次上已初步形成了以《会计法》为指导,以会计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的多层次的会计法规体系。

(二)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横向构成

会计法规体系的横向构成是按照会计法规的内容来划分的。从横向来看,在我国《会计法》的统驭下,会计法规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会计核算方面的法规,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它们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会计法规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二是会计监督方面的法规,主要包括了《会计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三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方面的法规,如《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四是会计工作管理方面的法规,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等。

三、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逻辑结构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是由有关会计的不同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其构成主要是按照制定主体和法的效力层次划分的。所谓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律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是: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就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而言,除宪法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的效力;行政法规的效力则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的效力,等等。也就是说,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任何一种法的效力。

根据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我国会计法规体系各个层次的逻辑结构如下所述:

会计法律这一层次,由于有关会计的各项法律均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的,因此会计法律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具有全面性、稳定性和指导性等特点,其他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均不得与之相抵触。由于《会计法》是指导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标准制定的基本法律,因而《会计法》是我国整个会计法规体系的核心,是其他会计法规的制定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我国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其法律效力仅次于会计法律,内容上多数是会计法律的具体化,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其他会计法规的制定与发布要受其制约,不得与之相抵触。

会计部门规章是负责全国会计、审计、财务等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部制定的,其法律效力处于第三层次,由于该层次涉及的内容最多,法规数量所占比例最大,因而属于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主体部分,对直接指导我国会计主体的实际会计核算工作起了积极的作用。

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会计规章属于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最后一个层次,只在本辖区内或本行业内指导会计工作,但也是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逻辑结构如下图所示。

摘要:我国会计法规体系应分别从纵向和横向进行划分:纵向上,按照我国会计法规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将其分为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会计规章四个层次;横向上,按照会计法规的内容将会其划分为会计核算方面的法规、会计监督方面的法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方面的法规以及会计工作管理方面的法规四个方面。

关键词:会计法规,会计法规体系,逻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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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陆建桥.关于我国会计标准体系及其建设问题.财会通讯(综合版)2005.1

会计法规学习心得 篇5

在院长及会计的指导下制订了会计法规学习计划表后,在一个多月中,我认真的按计划学习了几个规定条例,现有一点体会。

首先,作为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思想教育是至关重要的,要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自觉学法、知法、懂法、用法。作为出纳,如何填写票据和一些结算凭证是最基本的要求技能。在学习了《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规定》后,更帮助了我规范票据的书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其中值得注意的,(一)收、付款人名称的填写要与其在银行开户的名称完全一致。一不写简称;二不添字漏字;三不写别字。个人姓名做到“三统一”:凭据上的、名章上的、身份证上的完全一致。

(二)“付款人开户银行”处改手工填写为银行加盖条章。凡购买的支票等票据未盖银行名称条章的,应到银行补盖上。

(三)“用途”栏的填写注意两点。其一,收付款的用途一定要和收付款单位的生产、经营性质相吻合。其二,收付款项的用途要做到即明确又详细。如“贷款”应填为“钢材款”、“成衣款”、“还款”等字样,以防银行当成单位之间借用资金而发生退票。汉字大小写金额数字的填写、阿拉伯金额数字“0”的填写等就不多说了,填写票据务必注意两点:一是大、小写金额一定要一致;二是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可更改。否则,即为无效票据。

然后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共四章。本条例的制定是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使我更明确了开户单位现金的使用范围,如支付职中工资、津贴,劳务报酬,奖金,福利费,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库存现金的限额为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限额。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日记账,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违反现金管理条例,要付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不得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保留账外公款的;坐支现金等都是违法的。

最后学习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其中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汇票的签发、背书、退票、挂失等讲的比较多,目前研究院这块方面的结算还未涉及,在我的工作经验中,首先肯定是辨认汇票的真假,要送去银行让其查询,其次背书转让等印鉴章要清楚规范,最重要的一点,贴现是不得向私人或一些不正规单位,套取现金,如有经济活动的需求,需向银行申请贴现。在支票的签发中,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票据的保管、签发应当依法从事,行驶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我加强了理论知识,增强了岗位责任感。要洁身自好,廉洁自律,工作中坚持原则,同事财务人员接触面较广,在坚持原则的同时,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使干部群众遵守法律法规成为一种自觉和习惯。我会继续学习,掌握现行的会计法规和自己有哪些具体关系,如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做了哪些不该做的事、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更好的为研究院服务,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单 钰

2012年5月19日

会计法规学习心得

网络会计与会计人员素质 篇6

在网络环境下,任何距离都变成了鼠标的点击距离,企业集团利用网络可对所有的分支机构实行数据的远程处理、远程报账、远程报表、远程审计等远距离财务监控,也可很方便地掌握库存等经营情况。网络会计消除了财务、业务活动运作上的时间差,及时生成各种财务信息,加快了财务管理的时效。电算化会计资料存储方式主要是磁盘而网络财务下的会计信息变成了网页数据,电子货币的动用提高了结算效率,加快了资金周转,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提高了企业管理效率。信息使用者可通过上网访问企业主页,随时掌握企业最新的财务信息,使企业管理者随时获取本企业及相关企业的有关财务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及时做出正确预测及决策。

新经济的诞生大大刺激我国对提高管理水平的渴望,我们应该加快靠近网络会计,一些网络会计的雏形在一些有实力的高新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产生。但从全社会角度看,传统会计仍占绝对主导地位,一些小单位仍沿用传统的手工记账方式,不少中小型单位则停留在单机会计模式,相对较好的单位只在财务部门内部建立小型网络,与网络会计的要求相差甚远,与发达国家相比更是有相当大的差距。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 经济规模小。我国大多数企业正处于资本积累阶段,经营规模与国外大公司、跨国企业相比差距巨大,在规模有限、资金缺乏的现状下,投入大笔资金购置高科技设备提高管理水平的现实性不大。

第二, 高科技核心技术掌握不够,不能推出优质廉价的网络会计产品。在IT业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技术、信息处理技术、系统集成、多媒体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一日千里,没有核心技术,我们只能靠不断买别人的东西来开发自己的产品,不仅造成生产成本过高,价格壁垒影响推广应用,又使自己受制于人。

第三,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的必要性。网络会计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完善的内部网络环境还远远不够,它牵扯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没有明确的政策指引和法律约束,实现的可能性是没有的。

第四, 会计教学体系和教学手段的落后。目前会计教学体系没有体现新经济对传统产业的巨大冲击,没有涉及新技术、新经济的产生对社会发展所产生的重大影响,同时培养会计人员不采用适用新经济的会计理论和世界先进的教学手段所造成的后果是他们将无法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

传统的会计人员如何适应网络会计的发展,把自己变成网络会计,提高综合素质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保障。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要求会计人员必须适应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的出现及其广泛运用,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的形成,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以快速、准确、完整的信息为导向。在信息化时代进程中,财务工作也需要新理论、新观念以及新技术的支持。尤其是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应用推动了财务信息化的进程。如果财务人员不坚持学习、不及时更新知识结构及内容,就会被时代淘汰。面对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各级财务部门要勇于改革现有的教育培训模式,通过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及时充实、调整财务人员的知识结构。会计人员也应掌握知识的主动性,积极进行知识更新和观念更新,充分发挥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达到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理财工具,提高理财工作水平。

当然,网络会计也不是完美无缺的,相反,在信息四通八达的网络环境里,网络会计信息更是众矢之的。因此,网络会计也存在诸多弊端。

第一、 网络会计是一个开放系统,其开放性不仅体现在会计的业务范围,会计的信息披露上,还体现在企业的决策数据上。网络会计系统的开放性与企业会计运作所要求的某些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产生了较大的冲突。网络会计主要依靠自动的数据处理功能,即使发生微小的干扰或差错,都会造成严重后果。商业机密有可能在无形中向外开放,落人未被授权的人员手中,若被竞争对手获取则无疑是致命的。在客户和服务器之间传递的一些私人信息有可能被未授权的人员所截获并非法使用、改动。黑客可能恶意攻击网络会计系统,通过非法截取、恶意修改,或通过嵌入非法的舞弊程序,致使系统瘫痪,从而给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尤其是跨地区、跨国传送的数据,安全问题更是难以保证。

第二、 传统会计下,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和经济责任的明确是通过白纸黑字的会计记录、相关会计记录中的签字盖章、审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来确保的。而在网络会计中,在网络传输和保存中对电子数据的修改、非法拦截、窃取、篡改、转移、伪造、删除、隐匿等可以不留任何痕迹。财务数据流动过程中签字盖章等传统确认手段不再存在。网络计算机集成化处理促使传统手工会计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效力逐步削弱,传统的组织控制功能弱化。网络系统的开放性和动态性加大了审计取证难度,加剧了会计信息失真的风险。

第三、 网络会计下的会计从业人员应当熟悉计算机网络和网络信息技术,掌握网络会计常见故障的排除方法及相应的维护措施,了解有关电子商务知识和国际电子交易的法律法规,具备商务经营管理和国际社会文化背景知识,精通会计知识。目前,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在我国还非常缺乏。大多数会计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英文底子较薄、视野较窄、新事物接受能力较差,限制了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前景以及会计信息系统在企业的普及和有效利用。

要保持网络会计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合理的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实施监管的力度。我们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制定网络会计环境下的会计准则,规范网上交易、支付、核算等行为。比如实行用户权限分级授权管理,建立起网络化环境下会计信息系统的岗位责任制,如系统的维护人员和系统管理员不得上机处理日常会计业务,会计业务处理人员不能进行系统维护,会计软件保管人员不能由上述人员兼任等等;建立全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制定硬件操作规程、软件操作规程、系统监察检验规程,利用系统提供的功能或人工控制记录等措施,对各用户操作系统的所有活动予以记录,定期地由系统主管进行监察和检验,及时追踪非法用户和越权用户使用系统的情况。同时完善网络会计法律环境与监督机制,保证参与者的公平竞争,保证各项财务信息真实、口径统一、安全有效,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对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网络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进行合理分工,明确各自的管理与监督职能,为网络会计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监督机制。

总之,我们正处于新经济发展之初,传统产业转型之际,虽然同发达国家相差较大,但只要我们打好基础,不断进行资本积累和技术积累,提高理论研究水平,厚积而薄发,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就会彻底抛弃传统的手工会计,向电算化会计,向网络化会计发展。

会计法规与税法的差异与协调研究 篇7

一、会计法规与税法理论差异研究

纳税计算与会计核算都是以一定对象为核算主体,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其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但经济领域中会计和税法毕竟是两个不同的分支,各自的理论依据都有所不同,两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又独立。相比而言,税收征纳要利用会计核算所提供的资料,而处理结果又反馈给会计进而影响会计利润等数据信息。但从总体上看,二者又在按照各自的方向独立发展,会计法规与税法不同的学科属性决定了会计法规与税法在其制度设计过程中遵循不同目标、处理原则以及业务规范。

(一)产生差异的成因

1.在内容上,税法规范征税行为和纳税行为,体现社会财富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而会计制度注重会计核算行为规范,要求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

2.处理方法上,会计制度规定必须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中选择一种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且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而税法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即税法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

3.制定目的上,会计制度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投资人、债权人、企业管理者、政府部门等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可能性,其所提供的基础性会计资料也是纳税的主要依据。而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的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对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

(二)差异的表现形式

1. 原则性差异。

(1)客观性原则与真实性的比较。客观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税法与此相对应的要求是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申报纳税的收入、费用等计税依据必须真实可靠。差别在于基于税收目的有些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由于税法有特殊规定也要受到限制和特殊处理。(2)相关性原则的比较。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包括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相关性强调的是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满足会计核算目的。税法中的相关性原则强调的是满足征税目的。(3)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比较。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负担的费用,不论是否实际收到现金或支付现金都应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支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会计核算时强调收入与费用的因果配比和时间配比。税法中对申报纳税也有类似要求。同时,基于不同时期企业享受的税收政策可能不同,因此,特别强调企业收入费用的确认时间不得提前或滞后。但是,为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性和防止避税,税法也可能背离权责发生制或配比原则。(4)历史成本原则的比较。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税法强调企业有关资产背离历史成本必须以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按税法规定的适当方式反映或确认为前提。(5)谨慎性原则比较。会计上的谨慎性是指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判断时,保持必要的谨慎,既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加以合理估计。税法一般坚持在有关损失实际发生时再申报扣除,费用的金额必须能够准确确定。会计上根据谨慎原则提取各项资产减值或跌价准备,税法原则上都不承认,税法强调的是在有关资产真正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能得到即时处理。(6)重要性原则与法定性原则的比较。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是指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税法中对任何事项的确认都必须依法行事,有据可依,不能估计。法定性原则要求纳税人在记录、计算和缴纳税款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企业的税款计算正确与否、缴纳期限正确与否、纳税活动正确与否,均以税法为判断标准。(7)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比较。会计核算强调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选择会计核算方法和政策时,经济业务的实质内容重于其具体表现形式。中国目前各税种的税法,在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方面还有很大差距,许多过于依赖形式化条件的税法条款实际上背离了立法精神,成为纳税人滥用税法条款避税的漏洞。有必要在反避税和便于管理之间取得平衡。因此,会计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关键在于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的“依据”是是否合理可靠。税法中的实质至上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目标差异。

会计的目标是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确保企业向投资人、债权人、政府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基本统一、可比的会计信息,从而客观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主要是为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服务,代表企业的利益。税法的目标是通过促使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从而及时、足额地征税,以达到组织财政收入、宏观调控经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和国家的利益。

对于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处理方法等,企业可以根据会计制度、并结合自身实际加以选择。但作为纳税计算,为防止税源流失,保证企业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必须严格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操作,受税法法定主义严格制约,不能任意选择或更改。因此,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纳税计算的差异经常出现。

3. 职能差异。

在中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法职能主要有以下三项:一是财政职能,即聚财职能,是税法所具有的从社会成员手中强制性地取得一部分收入,用以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所需物质的职责。二是经济职能,税收的经济职能也称为经济调节职能,通过税收制度,影响个人、企业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运行。三是社会职能,税法的社会职能也可称为收入再分配职能,是税收所具有的影响社会成员收入再分配的职责和功能,克服由市场所决定的社会成员间收入分配悬殊等消极因素,缓解收入分配所引起的各种矛盾。

会计职能是指会计客观上所具有的作为管理经济的一种活动。现代会计主要有四项基本职能:一是反映职能,主要是运用价值形式对生产过程进行综合反映,通过对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数量的反映,然后透过各数字信息对再生产过程的质量方面进行认识。二是控制功能,主要从价值运动的角度进行计划的制订,组织计划的实施,把实际同计划相比较,评价取得的成果及在评价计划成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调整计划。三是监督功能,就是监督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活动。四是决策功能,主要表现为参与企业最高层决策和直接从事一些中层业务性决策。

从上面两个职能的比较来看,税法从政府筹集收入的角度,主要满足政府开支的需要,而会计主要从管理角度,面向利益相关者,包括投资人、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二者功能有着本质区别,为满足不同的功能,使得在制定税法法规与会计制度时侧重点不同,二者的矛盾必然存在。

二、会计法规与税法实务差异研究

(一)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比较分析

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是会计和税法上的两个不同概念。会计上,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有明确规定;税法上,根据税种不同有不同的概念,对于增值税为销售额,对于营业税为营业额,对于所得税则为销售收入。税种不同,应税收入包括的内容、核算方法也不同。鉴于中国主要税赋来源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客观现实,本文仅对会计收入与销售额、会计收入与销售收入进行系统比较。

1. 会计收入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1)会计收入与销售额确认时点差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当天;7)视同销售货物,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根据以上规定,会计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上的规定差异较大。会计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角度出发,侧重收入的社会价值实现,采用“移动销售”确认方法。一般来说,销售额确认时点早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2)会计收入与销售额确认内容差异。会计收入的计量充分体现谨慎性原则。当企业预计商品销售后只能有部分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时,只能计量该部分收入;当预计全部经济利益都不能流入企业时,则会计收入为零。税法对于谨慎性原则不予承认,要求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成立后按索取的凭据、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计量销售额。

2. 会计收入与所得税销售收入。

(1)会计收入与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差异。所得税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税法上未有明确规定,一般参照增值税法对于销售额确认时点的规定,所以会计收入与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差异可以参考会计收入与销售额的确认时点差异,在此不再阐述。(2)会计收入与销售收入确认内容差异。对于会计收入与所得税销售收入确认内容存在的差异,以下就存在较大差异的收入项目按照收入的不同来源分别进行讨论。

1)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业务一般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所以商品销售的应纳所得税销售收入与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存在很大的一致性。

2)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差异。企业会计制度根据提供的劳务是否跨年度分别规定:不跨年度的劳务按完成合同法确认收入,即在完成劳务时按合同、发票金额确认收入。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另一种情况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如果预期的劳务成本可以得到补偿,根据谨慎性原则,仅将已发生并预期或已经获得补偿的金额确认为劳务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即不确认利润。如果预期的劳务成本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部分金额确认为劳务收入,并按已发生的实际劳务成本结转成本,不能得到补偿部分的金额不确认收入,全部转为当期损益。

税法对劳务收入的确认,规范的较为简单。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据此,会计和税法对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确认是一致的,对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是有区别的。区别在于,税法确认劳务收入时不考虑已发生的劳务成本在多大程度上能得到补偿,即不承认谨慎原则,只要企业从事了劳务就须确认收入。

3)接受捐赠收入。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及非货币资产,均不确认收入,而是将扣除应纳所得税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所得者权益,计入资本公积。而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会计制度规定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的合同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不同的使用费收入,其收费的方法和时间不同。如果合同规定使用费一次性支付,而且无须提供后期服务的,应视同该资产的销售一次确认收入;如果提供后期服务的,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规定使用期分期支付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或者合同规定的收费方式计算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税法对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对租赁费收入作出了规定。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使用费收入税法要求按合同规定的有效期确认收入,而不管是否提供后续服务。而会计上根据是否提供后续服务,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方式。

(二)扣除项目比较分析

1. 工薪支出以及三费支出。

会计核算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税法上的工薪支出与会计工资概念相比,有所扩大。税法允许扣除的工资支出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支出的劳务报酬。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并且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制,按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与计税工资总额两者较低者扣除。三费支出则分别按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

2. 业务招待费。

会计上,发生当期全额据实计入管理费用。税法上,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数与扣除限额较低者扣除。内资企业扣除限额计算如下: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 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销售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 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外资企业交际应酬费扣除限额计算如下:全年销货净额在1 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 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3. 广告支出。

会计上,广告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计入营业费用,减少当期会计利润。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广告支出允许扣除。但是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广告支出的扣除规定了扣除标准。广告支出扣除标准为:(1)粮食类白酒广告费支出不允许扣除;(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以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新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五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构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3)其他广告费支出按实际支付数与扣除限额两者较低者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在以后纳税年度内扣除。广告支出扣除限额为年销售(营业)收入X扣除比例,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扣除比例为8%,其他行业的企业,扣除比例为2%。

4. 业务宣传费。

业务宣传费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用,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会计上,属于营业费用,发生当期全额计入损益。而按照税法规定,业务宣传费按实际支付额与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两者较低者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5. 捐赠支出。

会计规定,不分公益性捐赠、非公益性捐赠,将捐赠的资产账面价值以及捐赠中产生的应纳流转税款一同计入“营业外支出”,减少当期会计利润。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捐赠,应视同销售。属于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超过扣除限额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捐赠对象为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据实扣除。捐赠对象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纳税调整前所得的10%,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为纳税调整前所得的3%。

三、会计法规与税法协调的长效机制

1.开展会计法规与税法相互协调的理论研究。近几年来,对会计法规与税法分离的研究日益受到重视,但对两者协调的研究却很少。这里的协调,是指要正确认识两者的区别和联系,把握好分离或统一的“度”,既不能因为两者的目的,原则等不同,片面追求或夸大两者的差异,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也不能因为两者存在紧密联系,无视两者的差异,回复到“税会合一”的传统模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对会计法规与税法协调的目标、模式、原则和方法等的理论研究,以促进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和完善,并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协调提供深厚的理论基础。

2.政府运用行政手段从宏观领域加强对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协调。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陆续颁布,在会计原则和处理方法上发生显著变化,对会计利润及应税所得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导致两者之间的差异性增强。因此,需对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税法进行审视,找出相互不适应的方面,并加以研究,以便协调,而不是单纯满足某一方面的需要。以目前的状况来看,中国税法改革相对于会计改革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会计的研究,分析现行税法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之间的异同点,根据会计制度改革后对应税所得产生的影响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在不违背税收原则的前提下,承认会计制度中处理方法的合理部分,尽量缩小与会计制度的矛盾或差异。同样,会计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在不违背会计原则的前提下,也应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尽可能缩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范围,消除因与税法确认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复杂差异。为此,会计制度的制定者和税法的制定者应加强沟通与合作,通过适度协调,将纳税调整事项降至最低限度。当然,无论是会计还是税法,在协调过程中需要作出修改时,都必须十分慎重,要经过周密的调查分析和严格的科学论证,以保证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3.改进和完善差异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目前,企业对差异的会计处理以账外调整为主,在纳税申报表中体现,无法与日常的会计记录相衔接,也不利于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为了完整系统地反映差异的形成及纳税调整情况,企业应当增设必要的明细账和备查账,规范账簿记录。对差异的调整情况,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相应披露。现行披露方法只反映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结果,没有反映差异的形成过程,因此,可在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项目之间增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三个项目,其调整金额根据有关明细账和备查账的记录分析计算填列,以反映差异调整的全貌。

4.小企业按税法规定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体系》构成。在中国,小型企业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相对较少,主要是税务部门,若不是税法的强制性规定,个别企业连账簿也很难建立起来。由于小企业的利益与个人利益高度统一,逃避纳税的可能性也比大中型企业大得多。

5.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企业会计和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的分离之所以在实务领域引起巨大反响,主要在于二者差异项目过多,在企业按税法要求做纳税调整时,会计与税务人员都必须熟练掌握和计算调整项目,不得有丝毫差错,由此产生的烦琐和障碍给会计和税务人员带来烦恼。因此,要做好协调工作,除聘用专业素质较高的人员于相关岗位外,还应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大力加强对企业会计和税务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使会计和税务人员都能切实掌握会计和税法的规定,明了二者的差异,擅长对差异的处理,提高征纳税人员双方的岗位技能,从人员方面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

总之,会计法规与税法差异的协调涉及理论界和实务领域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理论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政府从宏观角度入手进行政策协调,职业培训机构和中介机构从微观领域对从业人员进行协调技能的帮助,税务部门加强对协调行为的监管,通过建立这样一个上下统一的协调机制,逐步解决纳税实践中差异引发的问题。

摘要: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税法制度与会计制度不断改革,并导致二者进一步分离。从中国税、会分离的现状出发,结合会计和税法相关理论,以中国现行的税法和会计制度、准则为依据,在探讨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必然性和理论成因的基础上,从收入确认和费用扣除方面,全面、系统地分析了中国税法和会计的实务操作差异。关于如何处理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考虑到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应当从宏观到微观自上而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逐步解决纳税实践中差异引发的问题。

关键词:会计法规,税法,差异,协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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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欣.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方法之浅议[J].税务研究,2007,(4).

[3]葛美平.纳税评估实践的几个问题[J].税务研究,2006,(4).

[4]韩薇,徐盛刚.关于完善中国纳税评估的初步设想[J].涉外税,2005,(11).

日本会计法规体系及对我国的借鉴 篇8

一、日本会计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原则方面的法规。会计原则方面的法规侧重于会计技术方面的规定,用以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主要包括会计原则及其注释、合并报表原则及其注释、外币交易会计处理标准及其注释、成本计算标准。

会计原则由一般原则、损益表原则与资产负债表原则构成。合并报表原则及其注释主要说明了合并财务报表中应该遵循的原则和操作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外币交易会计处理标准及其注释对外币交易、国外分店会计报表项目和在国外子公司等会计报表项目进行了规定。成本计算标准主要规定了成本计算的目标与一般原则、实际成本的计算、标准成本的计算、成本差异的计算与分析、成本差异的会计处理五个方面。

(二)商法方面的会计法规。商法中关于会计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总则中关于商业账簿的规定和对股份公司特别的会计规定两大部分。日本的商法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其所涉及的会计规则注重资产计量,而非损益计量;规定了负债的范围及其计量基准;对净资产中应该维持的资本做了严格的规定,禁止把这部分资产作为股利或奖金进行分配;还规定了可分配利润的限额,且这一规定在股份公司会计规定中占有核心地位。此外,商法方面的会计法规还包括《有关股份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营业报告书及其附属明细表规则》,这一规则主要是对商法规定的股份公司的会计报表作出的具体规定。

(三)证券交易方面的会计法规。日本的证券交易法规定了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有价证券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的行为规则,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和准备上市的公司。同商法不同,证券交易法侧重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券交易法要求公司发行有价证券或其有价证券上市流通时,必须分别提出有价证券申报书和有价证券报告书,申请书和报告书必须附有公司的财务报表。为了加强证券交易法的操作性,日本大藏省对财务报表规则、合并财务报表规则、期中财务报表规则等具体内容都做出了规定。

(四)税法方面的会计规定。在税法中涉及到很多会计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法人税法中,其最大的特征是“确定决算准则”。确定决算准则是指在确定决算的基础上加减税法特有的调整项目来计算应税所得。“税法特有的调整项目”是指对于费用和损失,税法并不是如数计入计税费用予以从收入中扣除,而是设置了一定的限额,要对超过限额的部分进行调整,如折旧费、递延资产的摊销、准备金的提取等。

(五)会计职业方面的法规。会计职业方面的法规主要是指公认会计士法。该法律具体规定了公认会计士考试制度、注册登记制度、公认会计士的义务与责任、公认会计士协会的行业管理制度等。

二、日本会计法规体系的特点

(一)体现了国家宏观利益和企业利益双重会计模式导向

首先,从总体上看,日本会计法规体系体现了国家宏观利益。日本的商法将受托责任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计算企业的可分配利润作为其会计目的;证券交易法则强调受托责任执行情况的列报和向投资人提供对决策有用的倍息;法人税法则特别重视计算企业的可分配利润。日本产业界也很重视可分配利润的计算。另外,可分配利润作为税收确定的基础,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对此寄予了极大的关注。因此可以说,日本会计法规体系的国家利益导向体现在重视企业可分配利润的计算上。

其次,日本的会计法规也体现了企业的利益。企业会计原则规定,要明确划分资本交易和损益交易,特别是不能混淆资本盈余公积金交易和利润盈余公积金的交易。如果混淆了资本交易与损益交易,资本的一部分就会通过纳税和分配股利等流出企业,这样就不能维持企业经营活动所必要的资本。这条原则实质上是资本保全原则。

(二)在三法会计中,以商法为核心,证券交易法和法人税法在不同方面对其进行补充。在商法、证券交易法、法人税法这三个法律中,商法处于核心地位。证券交易法在会计计量、披露和报表编制方面,比商法的规定更广泛、更具体,对其起补充作用。虽然按证券交易法编制的财务报表在格式、术语及具体揭示内容等方面与按商法编制的财务报表有差别,但在资产的内容及金额、损益和股东权益等方面的关键数据必须一致。法人税法中规定,在计算企业的纳税所得时,要以股东大会承认的利润表上记载的本期利润额为基准,这说明税法中的一些规定也受到商法的制约,并从国家征税的方面对商法进行补充。

(三)“单一性原则”与三法会计相协调。根据商法、证券交易法、法人税法的规定,企业要提供不同格式的会计报表。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要编制两套财务报表来满足商法和证券交易法的要求。这样就可能造成企业披露信息的不一致。于是,日本会计就通过“单一性原则”的规定来解决这一问题。因为无论是按商法编制的财务报表还是按证券交易法编制的财务报表,都是根据会计记录编制的,所以其实质内容必须相同,如资产的内容及金额、当期的净利润等关键数据必须完全一样。也就是说,“单一性原则”在承认财务报告形式多样化的同时,要求实质内容的一元化。

(四)日本会计准则由民间制定,政府裁决。日本会计准则原由大藏省制定,属于政府准则制定模式。为了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接轨,日本会计制定模式首先进行了“国际化”与民间模式的全面接轨。在2001年7月,成立了日本财务会计基金会和财务会计理事会,这两个机构都是民间机构,由10个具有代表性并对日本工商业具有重要影响的民间组织组成,具体负责今后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发布会计实务指南。而原大藏省分解而来的金融厅则对其制定的会计准则具有最后裁决权。

三、日本经验对我国会计法规建设的借鉴

(一)建立体现政府利益为主,企业利益为辅的双重导向的会计法规体系。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代表公有制的政府利益放在会计模式导向的首位。然而,企业是市场活动的主体,企业的利益维护和发展是政府长远利益的坚实基础,也是债权人利益和投资人利益的有效保证。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国的证券市场已逐步发展起来,但国家的政策法规却未能跟上,不仅影响了企业的利益,也使得一些股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犯。这说明制定相应的会计法规体现企业利益导向已相当必要。日本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应该制定相应的会计法规来体现会计模式的“政府利益为主、企业利益为辅”的双重导向,从而达到保护不同主体利益的目的。

(二)完善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使会计目标得以完整体现。企业会计准则指出,“我国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然而,不同的信息使用者所关注的会计信息是不同的。政府管理部门需要了解企业纳税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其他各方面的信息来进行宏观管理;投资者需要了解企业的获利能力和资本的保值增值程度来决定其是否投资或撤资;债权人需要了解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财务风险以决定其是否继续将款项贷给企业或收回资金。但是在我国的会计法规中,都没有涉及到根据不同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提供不同的信息,而是统一按照一个标准,向不同的使用者提供完全相同的信息。这些信息不可能满足所有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所以说,会计准则中规定的目标不能通过执行会计准则得以完整实现。

对于这个问题,日本则采用分而治之的方法来解决,即不同的法律侧重实现不同的会计目标。我国应该借鉴日本的经验,通过制定和完善会计法规,完整实现会计目标,使理论上的会计目标和实践中的法规、准则能够统一起来。

会计法规 篇9

1.1 会计准则。

制度和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由于各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同, 具体业务存在个性, 准则的制定不可能包罗各种现象, 只能对企业工作提出基本原则和规范, 并留有一定选择余地, 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会有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 它们成为会计政策选择的对象。而随着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 经营范围的扩大和外在环境的日趋复杂, 同类会计事项的个性化异常明显, 法定会计政策也趋向于为企业提供更大的会计准则选择范围, 为会计职业判断带来空间。此外, 会计准则较会计实践发展存在一定的时滞, 当新情况、新领域、新行业出现时, 一时很难找到匹配的会计准则作为会计操作的依据, 这就使会计实践出现暂时的政策断层, 也为会计处理选择会计政策和方法提供了空间。但问题的关键是哪种方法才能做到“如实反映”, 我们不能说对同一事物的同一方面有多个不同却都是真实的反映, 所以不同会计职业判断结果会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1.2 会计法规之间的错位, 增大会计职业判断空间。

对比发现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之间, 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之间, 会计准则与财务通则之间, 会计准则, 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都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冲突的地方。这些错位使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带有了很大的弹性, 增大会计职业判断空间。

1.3 会计事项的模糊性会引发会计政策的选择及变更。

会计事项的模糊性主要表现在不确定的计量结果, 需要根据经验判断做出估计:不确定的计量方法, 使会计确认和计量工作不得不借助于假定和估计的方法。

1.4 受国际会计准则的影响, 使我国会计规范对会计职业判断的要求逐步提高。

长期以来, 国际会计准则留给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余地一直较大。原因是国际会计准则将处理重要项目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对于非重要项目, 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不够细致;同时, 国际会计准则的宗旨是协调各国会计准则和实务, 而各国的会计准则和实务又大相径庭, 为了尽量做到准则的普遍可接受性和可操作性, 就会对同一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确定多个备选方案。近年来我国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制定受国际会计准则的影响越来越大, 面对日益复杂和个性化的交易或事项, 准则和制度不可能也无必要事无巨细, 所以对会计职业判断的要求也逐渐提高。

2 会计职业判断水平和出发点直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所谓会计职业判断是指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 按照会计准则、制度等现有的财务会计法规要求, 根据企业理财环境与生产经营特点、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对日常会计事项的处理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应采用的原则、方法、程序等方面进行的选择、认定和判断的过程。

2.1 会计职业判断的专业性决定会计职业判断水平的差距, 从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职业判断最明显的一个特点是它对于事物的判断是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基础之上的。会计职业判断是会计人员通过自己对企业日常事项的了解, 同时又结合自己对准则、制度要求的掌握, 做出的一种合规性的判断, 所以其专业素养直接决定会计职业判断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

2.2 会计职业判断的主观性决定政策选择的出发点, 从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在会计准则、制度赋予了单位较大的选择会计方法的空间情况下, 允许企业会计人员为了更有效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 根据自身的特点选用不同的方法, 会计职业判断主观性表现明显。而在会计事项的处理过程中, 这种主观性表现得更为明显。

2.3 会计职业判断的权衡性决定会计职业判断的结果, 从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只要存在着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会计选择, 企业管理层选择其一, 以操纵会计信息使自己的效用满意化。会计人员在职业判断的过程中, 始终面临着多个方案的比较、选优, 面临着可靠性与相关性、利益驱动和公允公正等观念和立场的矛盾与权衡选择。

2.4 会计职业判断的决定风险性决定会计职业判断的责任感、使命感, 从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职业判断不单纯是一种技术手段, 不同的判断结果将生成不同的会计信息, 这些信息将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行为。换言之, 会计职业判断是有经济后果, 有风险的。这种风险的大小从主观上看, 会受到会计人员的知识结、从业经验、判断、工作责任感以及会计人员对客观情况的了解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从客观上看, 会受到判断对象的复杂程度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广泛性等因素的影响。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赋予企业以会计选择的自由空间, 并不意味着会计人员可以没有约束, 肆意捏造、提供虚假信息。会计职业判断也只能看在准则、制度提供的空间范围内进行判断才是合法的。一旦超越这个空间, 就会走向极端, 蜕变成会计操纵, 最终也必将受到制裁。

3 忠实履行会计职业责任是会计人员的使命

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职业判断的过程中, 自始至终融入了判断者个人的理论知识水平、经验和业务技能等。不能纯粹的从技术会计角度出发, 还应从更广泛和更开放的角度出发, 较好地处理它的“客观中立性”与“经济影响性”之间的平衡, 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3.1 会计人员要具备充分履行职业职责能

力, 提高职业判断水平, 应从理论水平、实务经验、职业道德方面共同努力。

第一, 基础理论应扎实, 并随着会计改革的逐渐深入不断提高自己的的理论水平。第二, 忠实职业责任、准确职业判断还需要经验支持, 而经验则来自于处理会计业务或事项的历练和积累, 掌握一定的判断技巧, 在会计理论、会计原则的指导下, 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己的经验选择切实可行的会计方法和会计政策。这个要在广泛参与会计实践中多学、多思、多问、多悟并做出总结。第三,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真实、公允是会计职业判断的基本准则。会计准则赋予会计人员的灵活性越大, 就越需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2 只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是不够的, 关键是如何运用职业判断。

首先, 以会计规范为依据, 同时协调其他法规。会计规范特别是会计准则和制度为企业会计政策提供了可供选择的领域和范围, 会计人员在进行职业判断时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作出选择。此外, 其他法规如简洁也都是与会计处理方法密切相关的。因此只有依据会计规范和相关法规所做出的职业判断才是有效的。其次, 以公允反映为准绳。会计职业判断包括表现上的合法性和实质上的合理性, 由于会计实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同一交易事项可能存在多种表现合法的处理方法, 这时候如何选择适宜的会计政策, 就必须以公允反映为准绳, 保证提供更为客观、相关的会计信息。再次, 转变传统会计思想观念, 树立职业判断意识。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全球经济一体化, 新的经济业务将层出不穷。会计人员和有关人员只有转变观念, 更新思维方式, 提高对会计职业判断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改变过去循规蹈矩的旧习, 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会计工作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杨宏图, 钟瑞庆.关于会计政策制定的一些思考.财会月刊.1997-10-10.期刊

会计法规 篇10

关键词:会计政策,会计方法,会计职业判断

这些年, 因为会计准则在我国的情况被国际环境影响较大, 会计工作方式也出现变化, 突出特征是不再对某一项工作提出处理手段, 而是交给其判断规则, 所以, 实际工作中, 会计需要对所有工作展开独立而全面的判断, 而这个过程受制因素很多, 像环境, 职业操守, 工资条件, 周围人员, 职业判断都由这几种条件的不同而产生变化, 这是会计信息最终结果发生不同的原因, 怎样才能最终保证信息质量, 怎样以中立而客观的态度做出决策, 这是会计人员需要严格注意的。

1 会计政策、会计方法选择的必然性, 加大了会计职业判断空间

1.1 会计准则。

制度和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因为企业都有各自的差异, 业务具有各自的不同, 一项准则不可能概括所有工作的具体情况, 工作只能适用某些普遍规则, 并且无法严格遵守或严丝合缝, 一项会计工作, 有超过两种的备选工作方案。会计政策从这些对象中选择而出, 而伴随企业经营手段的增多和形式的扩大, 经营工作在不断扩展和复杂, 相似的两项工作, 对待有很明显的差异, 会计政策也力求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应对办法以及使用范围, 给会计职业判断提升了发展潜力。另外, 会计准则与实际情况并不同步, 新的问题, 新的理论, 新的内容都是先出现, 会计准则随后才制定出来, 产生一段时间的滞后和断层, 也给处理会计工作对象提供了更多的办法, 制定了更多的政策, 但值得思考的是, 哪一种方法更加实际并高效, 不能同时有所有的方法对待一个对象的一个方面, 这是不可能的, 因此, 会计职业判断的差异给信息的最终质量也带来很大差别。

1.2 会计法规之间的错位, 增大会计职业判断空间。

给职业判断的标准拓宽了思路, 会计准则以及特殊准则之间如果经过对比, 就会发生相互矛盾, 相互阻碍的情况, 不但在这二者之间, 还有财务通与准则, 税收制度, 一系列相关的工作都有矛盾之处, 这种错位给各种判断和协调工作带来弹性, 使判断增加灵活度。

1.3 会计事项的不确定性会导致正则制定和选择的变化, 不确

定主要在需要确定数值时有所反应, 这也需要一定的经验, 在这种情况下判断计量结果, 需要配合一定的估算和预计的能力, 获得最终的反应结果。

1.4 会计准则给我国会计职业判断带来进一步的制约效果, 很

长时间以来, 国际会计准则改变了从前的对待工作的方式, 在处理办法上不做硬性要求, 这是因为国际会计准则把重要项目的判断当做重要的原则标准, 对某些不算重要的项目来说, 规定都不算细致, 并且, 国际会计准则的最终目标是对每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做调和, 但是实际上所有国家的情况都不一样, 为了使准则更加普遍, 利于操作, 利于接受, 就会导致对同一个工作的处理方案有两个或多个。这些年, 我国准则与制度都被国际准则的情况所制约, 因为各个事项的变化性与复杂性, 准则不必要太强硬太细致, 因此, 对职业判断来说, 也有了更新的标准。

2 会计职业判断水平和出发点直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职业判断是说, 会计在完成自己的工作的时候, 应当根据会计的公信准则, 以及相关规定的需要, 依据市场理财条件与经营需要, 根据自身所具备的知识, 经验以及平常处理会计工作所必备的原则, 顺序, 流程等, 完成对任务的判断, 计算, 了解, 处理的过程。

2.1 职业判断是否专业, 会影响判断结果是否准确, 进而会计信

息的质量也产生偏差, 职业判断十分突出的一项表征为它判断工作对象时是和自身的专业水平分不开的, 必须有这个做前提。

会计职业判断工作, 要求会计必须熟悉企业平常工作, 能够准确根据自身的制度需要, 准则安排等做出安排, 判断标准必须公正, 合理, 因此, 职业素养一定会影响, 甚至确定会计职业判断的水准。

2.2 会计职业判断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对政策等的使用有所不同, 进而, 信息质量也不尽相同。

因为准则, 制度等都有一定的差异, 会计工作的形式也有差异性选择, 会计有更强的独立性去选择如何能更有效更准确地反应经营效果, 依据自身特征的不同, 利用不同的手段, 职业判断工作与工作之间有很强的差别, 而在处理会计事项时则有更突出的表现。

2.3 会计职业判断的权衡性决定会计职业判断的结果, 从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只要存在着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会计选择, 企业管理层选择其一, 以操纵会计信息使自己的效用满意化。会计人员在职业判断的过程中, 始终面临着多个方案的比较、选优, 面临着可靠性与相关性、利益驱动和公允公正等观念和立场的矛盾与权衡选择。

2.4 会计职业判断的决定风险性决定会计职业判断的责任感、使命感, 从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职业判断不单纯是一种技术手段, 不同的判断结果将生成不同的会计信息, 这些信息将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行为。换言之, 会计职业判断是有经济后果, 有风险的。这种风险的大小从主观上看, 会受到会计人员的知识结、从业经验、判断、工作责任感以及会计人员对客观情况的了解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从客观上看, 会受到判断对象的复杂程度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广泛性等因素的影响。

3 忠实履行会计职业责任是会计人员的使命

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职业判断的过程中, 自始至终融入了判断者个人的理论知识水平、经验和业务技能等。不能纯粹的从技术会计角度出发, 还应从更广泛和更开放的角度出发, 较好地处理它的“客观中立性”与“经济影响性”之间的平衡, 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3.1 会计人员要具备充分履行职业职责能力, 提高职业判断水平, 应从理论水平、实务经验、职业道德方面共同努力。

第一, 基础理论应扎实, 并随着会计改革的逐渐深入不断提高自己的的理论水平。第二, 忠实职业责任、准确职业判断还需要经验支持, 而经验则来自于处理会计业务或事项的历练和积累, 掌握一定的判断技巧, 在会计理论、会计原则的指导下, 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己的经验选择切实可行的会计方法和会计政策。这个要在广泛参与会计实践中多学、多思、多问、多悟并做出总结。第三,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真实、公允是会计职业判断的基本准则。会计准则赋予会计人员的灵活性越大, 就越需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2 只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是不够的, 关键是如何运用职业判断

首先, 以会计规范为依据, 同时协调其他法规。会计规范特别是会计准则和制度为企业会计政策提供了可供选择的领域和范围, 会计人员在进行职业判断时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作出选择。此外, 其他法规也都是与会计处理方法密切相关的。因此只有依据会计规范和相关法规所做出的职业判断才是有效的。

其次, 以公允反映为准绳。会计职业判断包括表现上的合法性和实质上的合理性, 由于会计实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同一交易事项可能存在多种表现合法的处理方法, 这时候如何选择适宜的会计政策, 就必须以公允反映为准绳, 保证提供更为客观、相关的会计信息。

再次, 转变传统会计思想观念, 树立职业判断意识。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全球经济一体化, 新的经济业务将层出不穷。过去的会计思维需要改变, 有良好的职业判断能力, 伴随世贸组织的加入, 经济走向全球化, 业务范围越来越广, 会计和相关人员需要及时调整思想, 转变思考方法, 提升对职业了解和评判的独立思考意识, 转变旧有思维习惯, 以新的职业规范为工作目标。

参考文献

由小编烟雨朦胧整理的文章会计法规(精选十篇)分享结束了,希望给你学习生活工作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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