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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报告(精选6篇)

2024-12-16 18:28:04 锦绣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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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报告(精选6篇)

篇1: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报告

云府法报[2007]1号

云浮市2006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报告

一、基本情况

1、全市共收到行政复议案件78件,受理65件,占申请总数的83%;不予受理13件,占16.7%。案件主要涉及林权、土地权属、公安、工伤、交通、计生、劳动保障、信访、环保等十多个类别。以林权、土地权属、公安、劳动保障所占比例最大,分别占总数的30.8%、16.7%、16.7%、14%。在申请人类别中,申请人为公民的61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17件,分别占申请总数的78.2%、21.8%。被申请人为县级政府的37件,占47.4%,县级政府部门32件,占41%。在受理的案件中,已审结50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64%,其中维持38件,占审结总数的76%,撤销8件,占16%。与2005相比,案件数量增加,由65件增加到78件,同比增加20%;撤销率下降,由原来的29%下降为16%。

2、全市发生行政诉讼案件39件,其中县级政府应诉19件,占总数的48.7%。复议后应诉27件,占69%。已审结31 件,维持18件,占58%,撤销4件,占12.9%。案件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0件,增加34%。

二、承办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1、复议应诉案件数量及类别增多,案情复杂。新增信访、安监、人事任命、供电、规划许可等复议案件及新增税务、工商、供电等诉讼案件。全年以山林权属、土地权属、公安行政处罚、劳动保障争议案件比例居高。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在化解群众纠纷,防止争议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今后,应进一步加强研究办案方式及提高案件质量。

2、土地登记发证案件,涉及发证程序、复议期限等问题,案情复杂,处理难度较大。劳动保障复议案件有增多趋势,被申请人主要为县级政府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

3、群众对复议法的认识不够。申请人申请复议时仍然不了解申请的条件,如申请人不携带身份证明、受托人没有委托书、超过申请期限等,畅通复议渠道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OO七年二月十二日

篇2: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报告

中国律师网2003-09-28 13:05:12唐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唐勇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据统计,1990年至1999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50万余件;受理的案件范围不断扩大,案件类型达50余种。从处理结果看,判决维持的占33%;撤销和变更的占28%;准许原告撤诉的占24%;作其他处理的占15%。分析以上数字,考虑到“撤诉”和“作其他处理”的特殊情况,行政机关败诉比较普遍,同时也充分说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现象比较严重。在某种意义上,说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严格依法进行。我们对行政机关的败诉原因进行法律分析,可以帮助行政机关减少违法行政行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自觉依法进行,从而推动依法行政,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一、败诉原因

对行政案件进行分析,归纳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具体来说,行政机关的败诉原因集中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主要证据不足。

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情况。行政行为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原则,才能公平执法、公正执法,行政行为才能够有充分的事实根据。主要证据不足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没有彻底查清案件基本情况或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事实缺乏全面、细致的调查取证。行政诉讼法对事实和证据有明确的要求,并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突出了行政机关举证的责任。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在没有充分掌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虽然掌握了充分的证据,但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做好证据保存和证

据记录,以至在诉讼时不能提供合法的和充分的证据,就可能在行政诉讼中被判败诉。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处理决定,是根据证据适用法律的过程,因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进行。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表现形式有: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选择适用的法律不正确;适用了无效的法律、法规;适用法律、法规不全面;违反了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却在决定中不引用;等等。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出该具体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和要求。现代行政不仅要求实现实体正义,而且要求实体正义用公平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工作中违反法定程序,是目前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问题。行政处罚法对行政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如行政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作出处罚时应说明根据、理由,作出处罚决定前的证据收集与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告知当事人权利,对重大处罚举行听证的制度等等,违反这些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违法行为。

(四)行政越权。

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来自法律的授予,法律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确定行政机关权力范围的依据,法律没有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授予它的职权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否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五)滥用职权、显失公正。

行政行为不仅要形式上合法,而且动机和目的也要合法。不合理、不公正地使用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就是滥用权力。现实中的行政机关往往容易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一些行政机关为了个人的或者部门的不当利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合理与公正,畸轻畸重,侵犯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的利益,由此造成的行政诉讼就可能会被法院判决变更。

(六)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如符合法定条件者向行政机关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

予答复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等等。

(七)行政机关消极应诉,不履行举证责任。

虽然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但是被告没有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并提出答辩状,法院只能依法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因而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可见,行政机关的消极应诉行为,也是导致败诉的原因之一。

二、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也随之提高。然而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诸多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其表现与原因值得我们深思。笔者认为行政机关不能依法行政引起败诉原因主要是六个方面:??

(一)少数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不强,对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仍缺乏足够重视。

有些领导同志自己不懂法,又不带头学法,仍习惯于沿用过去的行政命令、行政手段等老的一套实施行政管理,包括管理涉法工作,对领导一个地区或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带来困难。有些地区或单位虽然建立了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然而,不开展活动,不搞调查研究,也不针对本地区和本单位的特点,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而只是满足于形式和应付上面检查,一旦出现涉法问题则显得束手无策,结果被动挨打。其原因主要是部分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意义缺乏深刻认识,甚至错误地把“依法治国”或“依法治市”理解为“依法治民”,把自己置于法律约束之外或之上。有的则片面理解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只是上面提出的口号和目标,是好几代人的事情,现在急了也没用。领导干部认识上的偏差,往往直接影响一个地区或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二)执法队伍建设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行政执法队伍是依法行政的主体,尽管近几年抓了培训与持证上岗,但是行政执法队伍总体素质情况仍不容乐观。一是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据有关部门统计,在行政执法人员中,文化程度大专学历以上的特别是本科学历的比例偏低,而学法律专业的则更少。这一问题,具有普遍性。在经济发达地区、大城市、省会城市、开放得早的城市要好一点。我们绝大多数行政执法人员都没有对法律作过系统学习与研究。对问题的理解和处理,仅仅知道是怎么办,而对为什么,是什么并不十分了解。以这样一种知识结构和专业水平构成的执法队伍,要想高质量地承担日益繁重的行政执法任务显然力不从心。由于我国现行人事制度及用人指标的限制,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急需的专业人员进不了机关,致使不少专业对口的优秀人才被拒之门外。二是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亟待提高。越到基层,执法人员素质相对来说越是偏低。有的地方把行政执法部门当作照顾关系、安置过渡的场所。不少地方仍采取借用、聘用人员执法。有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依法办事,搞野蛮执法,随意执法,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并导致一些地方的基层政权组织经常当被告或者败诉。三是执法队伍的职责、任务与自身力量不相协调。有些执法部门因为执法人员编制、经费、装备和执法环境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影响了执法工作力度,甚至出现行政执法不作为的现象,同样引起群众的不满意。

(三)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力。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有些社会涉及面较广的事项,往往设置了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实施管理,这其中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但同时由于部门职责交叉、重叠、分工不明确,加之涉及部门利益和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偏差,给公正文明执法带来了一些难以解决的困难。执法部门协调配合上的不一致,导致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这一严重违法行为有空可钻,逃避打击,继续泛滥成灾。分析原因,除客观上如法律本身滞后或不完备,法规、规章政出多门,解释不同,造成依据不一,相互矛盾,职能交叉外;主观上也有如利益驱动、本位观念等,导致缺乏沟通联系,造成打架扯皮,瓦解执法合力,影响协调配合,给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带来阻力。??

(四)执法环境还需进一步改善。

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理解、配合与支持,是开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的基础。一些地区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中,往往得不到群众支持配合,有时遭到围攻、谩骂,甚至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这种“执法难、难执法”的不正常现象,集中暴露了执法环境方面的诸多问题。有的是在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新问题,如企业破产、职工下岗、学生就业、城市改造、修路拆迁等。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直接影响到一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而社会保障体制又远远跟不上,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对这些问题的正确处理都还处在探索过程中。因而直接产生碰撞的就是行政执法中的执法人员与被执法的相对人。有的则是少数地区的普法教育还存在“死角”和“盲区”,一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

薄,群众学法、守法还没有形成完全的自觉行为。还有的因局部利益、部门利益导致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我行我素,甚至公开对峙。因此,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将是摆在我们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五)执法监督制度难落实,影响执法监督力度。

近几年,各级政府虽然制定了多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但这些制度的落实仍处于失衡状态,甚至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一是规范性文件不按规定备案审查,以致一些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行政机关不重视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备案审查,使该项制度的施行基本流于形式;三是不重视规范性文件公告,使文件实施效力难以保证,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很难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单位的理解、支持与配合等。此外,还有少数单位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当成形式和负担;有的地方在落实错案追究制和实施罚缴分离工作中,不是积极主动,而是过多地强调自身理由。产生诸如此类问题的原因在于少数单位或部门的领导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还缺乏认识,与己无关思想严重,没有把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看作是一项全社会都应当高度重视的系统工程来认真对待。

三、建议对策

篇3: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报告

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现状

2011 年至2015 年, 政策法规调研科共参与处理工伤认定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案件68 件, 其中2011 年度处理7 件, 2012 年度处理10 件, 2013 年度处理12 件, 2014 年上半年处理16 件, 2015 年处理23 件。 上述68 个案件中, 裁定驳回起诉结案12 件, 判决维持工伤认定结案32 件, 经法院协调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工伤补偿协议后撤回起诉的17 件。 5 年来, 针对开封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问题, 为优化行政复议办理工作的流程, 开封市人社局专门制定了《关于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案件办理若干规定》, 做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有序开展, 行政复议案件答复、应诉程序顺畅, 职责明晰。通过扎实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办理工作, 有效化解了争议和矛盾, 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切实维护了开封市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发生原因

1. 单位法律意识淡薄, 漠视职工合法利益。 利益最大化是企事业单位普遍的追求。 一些单位 (尤其是中小型私营企业) 不惜牺牲职工的合法利益来实现降低生产成本, 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以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这种法律意识淡薄、漠视职工权益的做法是产生工伤行政争议的主因。 具体体现为:一是工伤风险意识淡薄, 心存侥幸, 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 不愿意承认职工所受伤害是工伤;二是经常要求职工加班加点, 导致职工长期超负荷劳动, 疲惫不堪, 极易引发工伤事故;三是为解决用工饥荒, 对新招职工不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 就让职工匆忙上岗, 边干边学, 对技术的不熟练导致工伤事故频发。

2. 职工 ( 农民工) 维权意识不强, 自我保护认识不足。 随着当今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的发展, 农村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 解放了一大批劳动力, 许多富余劳动力不断拥入城市打工, 开始到城市从事非农业生产。 由于文化水平、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制约, 许多人从事劳动强度大、危险性强的职业。其中一些人还存在短期打工的想法, 他们与单位管理人员谈妥一天或一个月的工钱后匆忙上岗, 既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也不要求购买工伤保险。 由于缺乏专业技能指导和劳动安全知识培训, 他们不适应新工作或操作生疏, 往往上岗不几天就发生工伤事故。 此时, 其他工人可能连受害者的名字都说不上来, 单位也不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 导致相关证据难以提取, 受伤职工长时间得不到赔偿。 比如, 尉氏县农民工陈某的案件。 由于家中承包土地少, 农闲时间较多, 陈某便利用空闲到县城打工, 且选择的工作不太固定。 2012 年5 月, 陈某在县城一金属材料公司打工的第11 天, 由于操作不当, 不慎将设备中的钢水喷洒出来, 将陈某身上大面积烧伤, 烧伤面积达70%, 造成重大工伤事故。 公司没有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也没有为其加入工伤保险。 为了获得工伤赔偿, 陈某先后经历了劳动争议仲裁、工伤认定、工伤行政复议等程序, 最终于2012 年3 月诉到法院, 形成行政诉讼。 该金属材料公司的法人认为:一是陈某为企业工作时间很短, 未做出多大贡献;二是其受伤主要由于自身操作不规范, 与企业没有多大关系;三是企业经济效益不好, 随时可能关闭。并在诉讼过程中一直主张与陈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拖延了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时间。后虽经法院协调, 陈某作出一些让步, 金属材料公司支付了陈某的部分工伤赔偿金, 案件得以解决, 但对于陈某来说, 其遭受的损害无法完全靠赔偿金来弥补, 其寻求救济的艰辛更是无法用语言来表达。

3. 法律宣传不够深入, 执法力度不够到位。 虽然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来规范单位用工行为,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但是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执行较为落后。 当新的单位成立时, 往往一方面缺乏技术与资金, 另一方面缺乏安全生产的认识和对职工合法权益的尊重。 因此, 社保经办部门在依法征收工伤保险费的同时, 应同时注重对单位、职工宣传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但实践中, 由于相关部门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够深入, 单位的管理人员对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存在误解, 影响了其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实践中存在一些企业不但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而且在办案人员向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时, 企业负责人不予理睬, 其他接待人员对办案人员态度非常冷淡, 拒不配合执法工作。 原因在于他们认为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国家变相向企业要钱, 加重企业负担, 对职工没有什么好处, 还不如将这部分保险费用于发福利。 另外, 实践中社会保障执法部门的监督工作存在不够到位的现象, 也是发案原因之一。一些企业, 特别是小型企业开办后, 没有及时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申报、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未及时发现并予以监督、处理处罚,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 很容易发展为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4. 法定救济程序繁琐, 部分单位恶意诉讼。 根据有关工伤保险法律规定, 如果职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工受伤后, 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 寻求工伤赔偿的最长程序为:劳动关系确认—劳动仲裁—劳动争议民事一审、 二审, 工伤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 二审, 工伤赔偿一审、二审, 民事执行。 尽管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工伤确认案件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但即使当事人对工伤确认决定不经行政复议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受伤职工自与用人单位产生工伤赔偿纠纷之日起, 到最终获得赔偿可能需要一至二年的时间。 如此繁琐的程序, 为用人单位恶意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人为拖长赔偿时间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三、相关对策及建议

1.加强对职工的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针对职工技术不过关、 操作不熟练导致的工伤案件, 最好的防范措施是由单位组织他们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通过采取这两项措施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能力, 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2. 积极参加工伤保险、 分散工伤风险。 工伤保险是职工因工作原因致使身体健康受到伤害提供补偿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 目的是保证职工受工伤后得到补偿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单位应当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在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的同时, 分散工伤事故给单位带来的风险, 提高单位抗风险能力。

3.做好执法服务工作。 社会的发展要求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在人社部门行政执法管理中, 应当帮助单位从设立初期就完善用工制度, 加强对单位、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职业技能指导, 提高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认识, 促进职工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 (聘用) 合同并加入工伤保险。

4.加强执法处罚力度。 由于经济的快速增长, 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日益增多, 行政执法机构存在疏于管理监督的问题。 要需要充分调动内部各部门的积极性, 加强配合, 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热情。 同时, 还应加大对单位拒缴或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拒签劳动 (聘用) 合同、非法用工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 做到管理与服务、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切实维护单位职工的合法利益。

篇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分析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比较分析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1]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其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相应的审查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1)它们产生的原因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基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争议而产生的,它们是用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

(2)它们的作用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作出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2]

(3)它们的启动方式相同。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都依赖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不能依职权自行启动这两种程序。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我国的权利救济的重要手段。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都会受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监督,而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能够及时纠正其违法和不当的行政决定。[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虽然都属于国家救济途径,但其救济途径具有一定的事后性,仅限于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救济和监督,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两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受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亦可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作出裁决。

(2)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诉讼案件是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适用的是行政诉讼法,是司法行为,而行政复议则由是行政机关处理,并且适用行政复议法,是行政行为。

(3)两者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分别适用各自不同的程序。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其程序相对简便、迅速、低廉,其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适用的是行政诉讼程序,其程序适用起来相对较复杂且成本更高,但其公正性较可靠。在审结制度上,行政复议是一裁终局,一经复议即为终局裁决:而行政诉讼是司法制度适用司法程序,因此行政诉讼是二审终审制。

三、如何实现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

(一)严格限定行政复议终局模式

欧美等发达国家大都采用司法终局原则。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国情与它们又有所不同。我国现阶段的法律资源十分有限,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有限的法律资源运用到更加需要的地方,因此行政复议的终局原则就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司法终局原则依然还是我们坚持的基本原则。在运用行政复议终局原则时,既要充分发挥其程序简便、节省费用、覆盖面广、容易纠错、提高效率等优势,又要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定,这就需要赋予法院相应的权力,法院在审核案件时发现确有错误或有失公正的复议案件,行政机关即使作了复议终局性裁决,法院也可受理推翻原有裁决。但对于裁决无误的,法院不予受理。[4]通过法院限制行政复议的终局裁决性,也需要法律运用列举的手段明确实施行政复议终局裁决的案件。这样既能让公民拥有保护权益的有效途径,又可以节约法律资源。

(二)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依照我国《行政复议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照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而使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能够更好的衔接。受案范围的日渐趋同,将会使两者的衔接更加的通畅。具体的受案范围的衔接,首先就是要把抽象的行政行為纳入到行政诉讼审查的范围当中,使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突破原有的禁锢,使其不仅仅限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只有把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都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中,行政相对人在保护其合法权益才能有更多的途径。[5]其次,就是要将在法律法规的没有明确规定的除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益,同样也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中,从而缩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性,最终达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趋同化。

(三)确定司法终局原则

司法终局原则,是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系的重要原则。行政复议活动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级监督与救济的重要方式,但它并不是最终的救济途径。我国的法律赋予法院对行政复议活动的司法监督权。当事人在对行政复议不服时,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一般例外情况,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性裁决。司法终局原则,既可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有效外部监督。

参考文献:

[1]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303-317.

[2]曹丽娜.浅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的现状[J].法制与社会,2008,11(31):164-165.

[3]黄学俊.论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协调[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5):125-129.

[4]刘善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论和实践研究[J].政法论坛,1995,(3):53-60.

[5]李煜兴,谈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的实定法探析[J].法学评论,2006,(3):141-143.

作者简介:

张壤,女,山东临沂人 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篇5: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报告

该案已经一审法院审理终结,维持了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行为,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而

结案。

【关键词】行政诉讼权,尸体处理,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i)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

编号】1007—9297(2oo3)01—0o19一o

2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行政相对

人已从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初的“不敢告、不想告、不会告、不能告”,逐步发展到愿意通过行

政诉讼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对人敢告,行政机关积

极应诉的局面已经形成。本案行政机关虽然以胜诉告终,但认真对本案进行分析、研究,不难发现本案在受理、适用

法律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本文将就此作粗浅的分析。

案情

1997年5月2日,原告周某的丈夫在某看守所羁押期

间被他人殴打致伤,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尸体移至医院

太平间。199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了[98]高

检技鉴字第45号检察技术鉴定书,原告周某对该鉴定无异

议。在尸体存放医院太平问期间,原告一直没有同医院协

商尸体火化事宜。2000年3月16日,医院依照《医疗事故

处理办法》及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

告》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市卫生局提出关于火化原告之夫

在内的等8具尸体的请示,市卫生局作出了“如确属于无人

认领尸体,同意医院白行处理并报市公安局备案”的批示。

2000年4月29日医院将原告之夫的尸体火化。后原告认

为,市卫生局在没有通知家属的情况下擅自为医院盖章将

尸体火化,不仅使其家属的身心健康受到了很大打击,同时

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遂于2001年11月15日向某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于2o02年3月16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

认为,原告之夫的尸体在医院太平间存放长达二年多的时

间,其间有关部门对尸体进行了司法鉴定,尸体继续存放已

没必要,作为家属原告周某应主动到医院协商尸体处理事

宜,在其不去医院处理的前提下,市卫生局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医院自行火化原告之夫的尸体并无不当。于同年3月

28日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交通费、赔

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

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2款,卫生部、公安部《关

于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知》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

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

决:(1)维持市卫生局2000年3月16日批准医院自行火化

原告之夫尸体的行为。(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同

时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就此终结。

讨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如下问题需要商榷

一、本案应如何定性

综观本案的全过程,对这起案件是否属于行政案件,笔

者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在此案中,原告与医院、原告

与卫生行政部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

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所以,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批准医院自行火

化尸体的批准意见,不属于行政机关对其管理相对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范畴,而属于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力的行

政指导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之规定,该行

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笔者认为,原告

之夫的尸体存放在医院太平间时就已与医院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作为医疗单位,在多次联系原告未果的情况下,不

应向卫生行政部门请示,而应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

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如果

原告对医院未经其允许擅自火化其夫尸体确存异议,可以

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而非行政诉讼。

二、法律适用问题

本起案件中,原告之夫在送往医院途中就已死亡,与医

院之间不存在医疗纠纷,更不可能发生医疗事故,故在处理

此案时不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类似的案件如果发

生在2002年9月1日以后,也不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

· 20 ·

例》。

三、诉讼时效

假如本案是行政案件,那么

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已超过

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本案

中市卫生局作出的批准时间是2000年3月16日,医院火

化尸体的时间是2000年4月29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时

间为2001年l1月15日,显然以超过3个月。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10卷(第1期)

综上,笔者认为,有关尸体的纠纷案件,涉及伦理、道德

及法律多方面的规范,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如若处理不当,不但会给当事人造成物质损失,还会给多方当事人带来巨大的身心伤害,因此,应谨慎从

事。

(收稿:2002一l1一o6)

作者单位:1.黑龙江省大庆市卫生局。16331

12.黑龙江省大庆市五官科医院。163311

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63311

· 专家评论·

本文所报道、分析的案例确实很特殊,不仅对这样的行为如何规范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且还涉及到行政行为和法

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问题。但是类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发生了几起,而且该问题目前在医疗纠纷中确实困扰着医

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我个人对本案例提出以下两点意见:

第一,文章中提到,卫生局的批复是一个行政指导行为。我个人意见,这个批复行为不是一个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

导的一个特点是单方性,即行政机关希望行政管理相对人去做什么事情或者不去做什么,而行政管理相对人做不做,行政

机关不予干涉。而本案中,卫生局的批示是基于医院的一个请示,是一个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市卫生局的批复

不服,还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第二,医院与原告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错,但是,市卫生局和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文章作

者认为的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更细的角度看,市卫生局是基于医院的请示,对医院作出了一个批复,这

个批复具有许可的意义。即医院依据卫生局的批复,取得了可以处理尸体的权利。在医院和卫生局之间,是行政法律关

系。原告和卫生局之间,是基于批复这个行政行为的复效性而形成的关系。复效性主要是说,医院取得了可以处理尸体的权利,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原告就丧失了权利。所以,原告的权利是基于卫生局的批复才有了被值得保护的可能性,原告才具有原告的资格。

当然,文章作者的观点也有一定的响应者,只是文章笔墨较少,没有说得很充分。

篇6: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市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加上国家取消农业税费等因素〃土地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其价值在不断抬升〃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出让取得的收益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优势性的地位〃但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行政争议纠纷〃使得土地资源管理领域成为行政争议的焦点领域。自2004年以来〃每年产生的土地类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数量(市两级法院及市级以下行政复议机关办理的案件数〃不包括垂直领导的复议机关)逐年增加〃而且一直稳居全市案件数的前五位之列〃04年第3位(46件)〃05年第4位(57件)〃06年第3位(80件)〃07年第5位(92件)。从今年市政府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来看〃目前已收到41件申请〃其中涉及土地类纠纷就14件;目前〃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应诉和答复案件共10件〃而以土地争议为由起诉市政府的行政案件就有7件。从行政诉讼败诉和行政复议纠错案件情况来看〃每年都有土地类的败诉或纠错案件〃在每年错案领域占的比重来排:04年第4位(7件)〃05年第2位(11件)〃06年第3位(7件)〃07年第7位(1件)〃还是有进步的。但要强调的是〃虽然有许多案件虽未作出撤销、确认违法、变更等裁决〃但涉案的行政行为是存在违法问题的〃只不过通过土地管理部门自行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通过沟通协调等手段、方式〃动员当事人最终撤回了起诉或复议申请〃当然自行纠错是值得提倡的〃符合有错必纠的原则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市委赵鹏书记对依法工作非常重视〃特别是重抓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和行政复议纠错案件的责任追究工作〃自2005年以来〃赵书记每年都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政府法制办提交的上案件分析报告作出书面批示〃要求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并将责任人员追究的范围扩大至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今年批示要求市纪委监察部门对败诉案件的责任人员加大处理力度〃公开处理〃扩大影响〃以警戒其他。自2005年以来〃共处理了187年行政错案涉及的177名责任人员。我市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也成为我市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一大亮点〃已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大的影响。200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召开全国法院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经验交流会〃市政府因行政诉讼错案的责任追究工作而被最高人民法院邀请作了书面交流。2006年12月〃省政府召开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会议〃盐城和南京作为仅有的2个地级市政府作了典型发言〃我市交流的重点内容也是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去年〃市国土资源局的曹局长作为行政机关分管领导亲自出庭应诉〃为市级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作了表率。今年市政府将出台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目前草案已由我办拟好〃市政府将召开常务会议进行讨论确定。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新的土地登记办法出台〃对我们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希望通过今天我和各位的交流〃能够对你们今后的工作提供

一点借鉴和帮助。

下面〃就土地案例情况作个介绍。

对于错案的原因〃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都有明确规定〃主要是七类:一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三是违反法定程序;四是超越职权;五是滥用职权;六是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七是行政不作为。因为一个具体案例可能存在上述多个问题〃我就直接从土地资源管理的类别和案由来分析一下具体的案例〃主要有土地登记颁证、用地审批、权属争议决定、征地补偿、行政处理决定等五个方面:

一、土地登记颁证

1、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裁决案件: 一审建湖县法院维持〃二审中院撤销。

案情:1973年郑某在某生产队取得宅基一处〃1974年建平房4间及附房。1975年〃因郑某为国家干部〃该房被作价归公〃产权归某县房地产管理所。后该生产队村民徐某在上述房屋南侧建房2间。1992年3月〃徐某将房屋出卖给夏某〃村委会在协议上作证。同年9月〃夏向村委会交宅基款2000元。1993年1月〃夏某申请在所购房处改建住房〃县规划办公室召集城管队、镇基建办公室〃就村居民翻改建房屋进行专题会办〃形成会办纪要〃同意夏某在原处翻建房屋。1994年11月25日〃镇村镇办向夏某发出开工通知书进行建房。同月27日〃县房地产管理所向镇政府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夏某侵占了该所的土地使用权〃要示夏某停止施工〃让出土地。同月28日〃镇村镇办以土地权属有争议为由向夏某发出停建通知书。夏某未能建房。1998年〃县房地产管理所将1975年郑某归公的房屋以房改形式又出售给郑某〃并得到房管所、县建设局、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审查批准。1999年3月〃县政府向郑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包括夏某批准建房的土地在内。2002年〃夏某就上述土地发证行为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法院一审维持〃市中院二审撤销。理由是:因案件宅基地纠纷发生在1994年〃根据当时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权属产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改变土地上附作物。1996年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土地登记过程中的土地权属争议〃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后〃再行登记http://。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凡属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应由先由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确权后〃再行登记。本案中夏某与县房地产管理所宅基权属归属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始终未得到人民政府的确认处理〃在使用权争议尚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县人民政府以房改房为由向郑某颁发土地使用证〃不符合法律规定〃违背法定程序。

2、市中院2006年裁决一审案件〃二审经省高院协调〃当事人和解撤诉。案情:1962年〃某县人民委员会发文明确从海堤外100米至复堆河西200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属于海堤管理范围。海堤管理所从1962年开始对上述国有土

地进行管理和使用。

盐城军分区从60年代至90年代〃在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复堆河西侧约187米范围内〃南起大喇叭河北岸的营房区北侧、北至靶堆北边小河南侧(南北约660米)的一宗土地建立靶场、修建地下工事并进行军事训练。

1989年4月19日〃海堤管理所原上级主管部门县水利农机局与某农场签订协议〃约定将包括军分区的靶场、地下工事在内的三乡河以南、喇叭河以北、海堤河以西200米土地的经营权交给某农场。因农场属省农垦公司下属单位〃省农垦公司持上述协议申请确权登记。2003年12月〃县政府向省农垦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而在这之前〃海堤管理所、临海农场均未取得过该宗地的土地使用证。2004年6月〃军分区准备重新启用大喇叭军事训练场〃发现了上述情况。2005年7月〃军分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撤销了土地证〃后省农垦公司向市中院提起诉讼。中院作出裁决〃维持复议决定。理由是:本案件所涉及土地〃客观上在60年代就由海堤管理所管理和使用〃同时盐城军分区也从60年代开始就在该宗地上的部分土地上兴建军事设施〃进行军事训练〃实际使用该宗土地〃且该宗地在本案所涉土地登记之前〃从未发放过任何土地权属的证明。本案所涉土地使用证是该宗地的第一次发证〃发证机关仅凭县农机水利局和农场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没有军分区签署意见的权属界限协议书〃在对军分区使用的土地未作任何处理的情形下〃将涉及到包括军分区所使用的该宗地的土地发给农垦公司〃明显不妥。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对土地权属依法进行审核。发证机关在该宗地权属尚不明晰的情形下〃将该宗地登记在省农垦公司名下〃不符合土地登记要

求。

3、[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村民委员会 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刘某

1981年〃由于经营需要〃某镇供销合作社某村供销站将原使用土地与申请人2.24亩土地进行调换。同年9月〃镇供销社与原申请人第一生产队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镇供销合作社征用该生产队2.95亩土地用于建设村供销站新址。2002年元月9日〃镇供销合作社与第三人签订了《供销站产权转让协议书》〃将该供销站面积为128.1平方米四间营业门市的所有产权转让给第三人。2002年2月4日〃县国土资源局与第三人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供销站878.68平方米土地出让给第三人。2004年8月7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某村委会认为被申请人颁发给第三人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土地所有权应为村集体所有〃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颁发给第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复议意见] 某市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作出了

撤销土地使用证的复议决定。

[评析意见] 本案中,被申请人发证主要存在问题是: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发证。我国在土地使用证的发放有着严格程序,凡是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根据转让方取得的土地权属证书和相关材料进行转移登记〃未依法领取土地证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转让。本案中〃在镇供销合作社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就为第三人办理了国有土地转移登记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向第三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系无效证书〃应予撤销。被申请人应当对争议土地先进行确权,认定该土地使用权为村委会所有,还是为镇供销社所有,在权属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再进行转移登记。

二、用地审批

1、某市法院2004年一审裁决

案情:2000年11月20日〃某市村镇建设办公室向某小学颁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对小学建新校区进行选址。同年12月27日〃省国土厅作出批复〃同意将某村2组集体土地1.2221公顷转用建设用地。市国土局将征地方案进行了公告。2002年7月2日〃市国土局向小学颁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月16日〃该局作出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将三龙镇龙西村已征归国有并转为建设用地的集体耕地1.2221公顷划拨给小学建新校区〃并明确小学持该批文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2004年4月〃部分村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建设用地批准书〃法院经审理〃作出了撤销决定。法院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政府土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其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需要上级政府批准的〃应报上级政府批准。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本案中〃村2组集体土地1.2221公顷〃虽经省政府批准征归国有并转为建设用地〃但市国土局在未拟定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即以自身名义向小学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且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颁发先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颁证主体和程序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同时建设用地批准书没有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

2、某县法院2006年一审裁决

案情:某县某镇村民罗某因无法居住〃于2004年提出办理建房手续的申请。2005年6月〃县国土资源局向其颁发了民建房用地批准书〃该批准书明确建房四至范围(东西长10米、南北长11米)〃东至村集体排水沟向西5米;南至罗某某宅基地界3米;西至尖广路向东3米;北至集体鱼塘7.5米。批准书中鱼塘是村所有〃该鱼塘由村口头同意发包给该村的贺某。2004年6月8日〃该村对鱼塘的使用权作出书面处理意见〃鱼塘一半归集体所有〃安排作为宅基地使用。同年7月〃镇村镇服务中心向其颁发了村镇建设许可证。罗某取得两证后〃运土填鱼塘〃准备建房〃遭到贺某的阻止。后贺某以损害其鱼塘承包经营权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用地批准书。法院审理后〃撤销了批准书。法院认为〃县国土局向罗某颁发的用地批准书中的北至鱼塘7.5米系标注不明〃无法明确是指鱼塘边〃还是指鱼塘中。若指鱼塘边〃鱼塘南岸边至罗某某地界不足14米〃罗某无法放线建房;若指鱼塘中〃此时〃贺某正在该鱼塘承包期间〃该行政行为就损害了鱼塘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其次〃用地批准书注明的西至尖广路向东3米不符合规定〃根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从公路坡脚外缘起〃乡道不少于5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禁止

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确权决定

1、某县皋利峰等26户与成新8户案件。国土部门以自己名义作出确权意义〃系越权行为;此后县政府作出的确权意见强行分割共用宗地无证据和依据予以

支持〃最终自行撤销。

四、征地补偿

1、某居委会案〃申报虚假人均耕地数得以撤组转户〃而且征地补偿费用不能

足额支付。

2、浙江省龙泉市龙渊街道办一村土地案〃15公顷集体所有土地的地类由未利用地变更为耕地。2005年〃浙江省政府以未利用地批复龙泉市〃征用该村集体所有土地〃同年11月〃申请行政复议〃2007年2月裁决变更〃并责令浇浙江省政府完善批准征收耕地的相关手续。

3、某县经济开发区征地案〃强行规定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4、某县征地纠纷案〃2003年以虚假建设项目名义征地〃而且征地费用至今未

能足额补偿。

五、行政处理决定 1、2007年某区法院一审裁决〃注销土地使用证决定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系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2、基本案情:

2001年9月〃某粮油加工厂破产清算组委托某拍卖行对该厂除职工宿舍楼外的所有资产及厂房进行了公开拍卖〃竞买人张虎以人民币130万元竞买成功。同年10月9日〃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粮油加工厂所有的生产、机械设备以及附属设施和座落在该厂厂区内厂房、东、西营业楼、浴室以及小岛上的建筑物(不包括职工宿舍)的资产〃产权归购买人张虎所有;东、西营业楼土地使用权亦随房产权转移〃其余另外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同年10月16日〃张虎在其购买的粮油加工厂资产的基础上成立了经贸有限公司(即申请人)。2002年1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颁放了原粮油加工厂13161.9平方米划拨工业用地的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仍为划拨。2003年6月12日〃县建设局向申请人颁放了编号分别为2002016、2002017的各两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申请人在其厂区东侧和西侧分别建设用地面积为330平方米的仓库和用地面积为480平方米的职工宿舍。2003年6月20日〃县村镇规划管理办公室和县建设局红线图上签署了审查同意的意见。同年10月15日〃镇政府为实施上述两项建设项目向被申请人上报了《关于收回经贸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请求收回申请人厂区两处面积合计为3040.66平方米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同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关于收回经贸有限公司部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决定收回申请人上述3040.66平方米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同年12月16日〃县建设局就镇农贸综合大市场建设项目发放了编号为2003120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

由小编岁月静好安若素整理的文章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报告(精选6篇)分享结束了,希望给你学习生活工作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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