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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应研究论文(精选10篇)

2024-10-23 22:55:07 舌灿莲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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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应研究论文(精选10篇)

篇1: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应研究论文

民法基本原则是国家以人民的公平、诚实信用等权利为基础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对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中国现代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还不是很完善,通过实践与理论分析不难发现民法基本原则各个部分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可见,通过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进一步研究,可以让人们更好的理解民法基本原则,也可以让民法更有效的发挥其特有的价值和作用。

前言:民法基本原则是党指导民法实施的重要依据,揭示了民法的实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并维护着人民的根本利益,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人们逐渐发现其原则体系目前还尚不健全,某些基本原则间互相矛盾,面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正在采取措施进行逐步完善。在经济快速发展,法律日益完善的今天,加强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对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国家的整体发展都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1.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定义及其内容

1.1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在其漫长的发展进程中,经过长期的反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慢慢沉淀、集成和融合而逐渐形成的满足大多数人民利益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与其他国家有很多相同的成分,当然也必然有不同的基本原则规定,他们是互相依存共同发展的。没有共同的基本原则就不能称之为民法,没有共同的基本原则也就称不上民法基本原则。人们经过研究发现,民法的发展历史极其漫长,从古至今。古希腊的民法虽刚刚萌芽,并不具备健全的法则,但是,其对当代的民法发展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思想和理论的基础。

1.2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

民法基本原则主要包含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公平原则、意识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平等原则即世界上的每一个个体,在民法前享有平等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个体以法律法规为前提,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的建立、更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是指人们在交易活动中,以诚信、真挚的态度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法基本原则所规定的义务,要讲究信誉,遵守社会公德。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用公平的地位,公平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司法机关应以公平的理念处理解决民事纠纷。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是指传统民法上的权利神圣原则,即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序良俗原则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部分组成,但是他们限定的是同一个规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善良风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秩序

2.民法基本原则间的互相矛盾与处理

通过深入研究,不难发现民法所包含的某些原则相互支持,也有一些原则互相牵制约束从而矛盾。如意识自治和公序良俗自治原则间的矛盾,在公序良俗的规定下,私法自治不能很好的发挥其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干扰。虽然现代社会中公诉良俗的作用范围有所拓展,呈现的具体内容也发生了彻底的变化,但其基本功能却延续了下来!作为一项干预私法执行,影响市民群体有效手段,不管在过去还是当代都有着其不可小视的影响力!作为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序良俗原则说明了个体社会活动的领域,也是国家权力与市民社会自治之间的分界线,其将社会和个人之间划分的非常清晰明确。试图为不同权益间的矛盾冲突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从这一角度来看,公序良俗作用力的增强,其实质是国家对市民社会干预程度的加强!由此可知,意思自治原则的目的更注重于为大多数人民提供更多的自由权利,要求减少公权利对其的过度干预;而与之相反的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坚持则有利于公权力对市民社会的渗透,即加强国家的干预程度,而相对忽视民事主体的自由!因此,从功能上看,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存在着较强的冲突!

为了能够有效的缓解和处理民法基本原则间的互相矛盾,应从根本出发,逐步进行协调,在采取措施的过程中,应对民法基本原则有更深入的了解,明白其各个部分间的关系,从各项原则中划分出处于核心地位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与其他原则形成有效运行的民法体系!部分专业人士认为,我国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应充分理解民法的独有特征,并根据这些特征以制度的形式确定出基本原则!民法在其本质上是市民法,在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中发挥作用,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因而上升到法律层面时也必须尊重民法的特殊性!

3.公平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发挥的作用

公平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所在,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公平理念和公平运作。所谓公平理念,就是体现在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而公平运作是以实现公平理念为基础,对民事利益关系的合理化以及民事主体和司法主体进行自我的判定。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没有公平,民法也就不能发挥其作用。因此,在民法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平的原则。在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过程中,公平原则也是普遍存在的。民法基本原则中,与公平观念相比,公平运作在具体体现过程中则具有复杂性较高的特点。

4、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的功能

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民法具有其特定的功能和用处,立法准则的功能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是民法内部矛盾得以避免、民法和谐体系得以建立、民法整体功能得以实现的工具。在现时处理法律问题的实践中,如果对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不予以考虑,那么对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往往会致使违反法的最高价值,即公平与正义的结果。因此,在处理任何民事案件时,都必须坚持民法的基本原则,使民法基本原则的平衡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以实现法的公平与正义的最高价值具有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同时民法还具有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和弥补成文法漏洞的功能。

结语:

民法基本原则在我国的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意义,体现着民法的精髓,对其进一步研究,可积极促进我国的法律发展,但目前我国对民法的研究还不够完善,通过对民法基本原则的深入学,不断创新研究方式和研究途径,会实现民法基本原则研究的突破。

篇2: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应研究论文

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既然具有调整关系的作用,那么就一定具有调整关系时所依据的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制度,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以及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其内容,大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平等、自愿等原则,还有一些是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具有以下几点内容:

一、平等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相互间应平等对待,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我们一直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平等原则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独立的法律人格,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同等的法律保护。

二、私法自治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意思是自治原则,自愿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就是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有权自由的决定或处分自己的事务,任何人(包括国家)无正当理由不得干涉。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私法自治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界定了国家公权力与私域的关系。

三、公平原则

公平是一种基本的法律价值。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它主要是指公正,它的理想化状态是平等,即给予同样的人同等对待的平等状态。公平原则的基本含义:

1、要求人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的态度。

2、反对暴利,要求民事活动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否则就应以公平为尺度加以平衡。3、要求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心存善意、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做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五、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是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公序良俗是私法自治的禁区。

六、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禁止权力滥用,是垄断经济条件下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是民法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移的必然要求。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学者在论述民法基本原则时,强调它是指导原理、指导原则、指导方针。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二)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

(三)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与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的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法律规范起补充作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同时,它还是解释民法规范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现行法上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学者在对民法进行解释、研究时,应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出发点,无论何种学说,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不是妥当的学说。

民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民法可以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和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市场参与者在这些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各显神通,开拓进取,创造最佳业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民法可以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人权是人按其本质属性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民法实质上是权利法。它首先给人的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以规定和保护,为其他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护提供基础。

三、民法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民法体现着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它调节着各种利益,保护人们合法地谋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许侵害社会和他人的弱肉强食,谋取非法利益。

篇3: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应研究论文

1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体现

1.1 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领域的适用

1.1.1 合同义务的扩张

商品经济的确立、深化与发展,使得以合同自由、意思自治为基础的传统合同法理念在相当程度上有了发展变化,以义务为核心的合同法律构架也被赋予了更新的内容。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合同法所保护的利益向外延伸,随之而来的结果之一是合同义务的扩张,如缔约过失责任、从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强制缔约义务以及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返还义务。可以认为,合同法中,通过合同义务的扩张达到诚信原则和合同目的所追求的利益平衡。

1.1.2 情事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渊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领域的具体运用。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事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效果,有背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当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乃至解除的一项法律原则。因为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建立在这一客观环境基础上的。当该客观环境发生变革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相适应。如果僵化地坚守原来的合同内容,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此时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才不致使法律异化为人们的枷锁。

1.1.3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合同法确定了要约承诺规则,并对特殊的要约规定不得随意撤销,合同一旦成立,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这种拘束力的内容包括两方面:当事人应该遵守彼此的信约;当事人不能擅自变更解除合同。在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议、保密等义务。此外,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基础,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建立在这一客观基础之上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如无约定或者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1.4 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归责体系,采取了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三元并立的做法。在侵权法领域,最能表现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功能的制度莫过于过错侵权责任了。其实际上就是运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对行为进行价值评价的过程,其结果不仅是对责任归属及损失分配的公正决定,而且是对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有利维护。这样,过错责任原则就成为了侵权行为法价值追求的法律实现途径。

1.2 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法中的适用

1.2.1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包括公示与公信两大原则。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物权应是对世权,但物权必须公示才具有对抗世人的效力,公示公信原则,不仅可以建立静态的物权利用秩序,而且可以建立安全的物权交易规则。

1.2.2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其含义是,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地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财产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对所有权保护(静的安全)和交易便捷(动的安全)两种价值的利益衡量之后作出的抉择。

1.2.3 相邻权

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收限制的权利。享有相邻权的一方因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或补偿。相邻权的界定更有其深刻的道德价值。相邻权义的法定化,是在尊重、信任人的基础上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充分明确,来协调相邻人们的日常生活、经济生活的和谐,实现邻人之间进而人类之间互帮、互让的人类本性生活。

2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之缺陷

考察我国民事法律法规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可以发现该原则在我国民法中之构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2.1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缺乏明确界定

目前,我国关于诚实信用原则涵义的各种学说观点大致有四种学说,包括“语义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进行任何欺诈、烙守信用的要求。“一般条款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立法者意志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的要求。“双重功能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由于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遗憾的是,我国法律并未对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一个较明晰的定义,其他处于下位的民事法律法规也没有对该原则在其领域内的应有内涵外延做出规定。既然没有一个对概念的定义,也就谈不上对该概念予以准确的运用了。

2.2 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滞后于其他基本原则

考察现有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民法立法,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从其排列顺序上看,位置相当地滞后,如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在该条规定了四个民法基本原则中,其顺序为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往往处于最后的位置。再如其他各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均无一例外的遵循了此种顺序,即诚实信用原则被规定于滞后的位置。从其排列地位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常被规定于与应处下位的原则处于同一行列,与其“帝王条款”的高度严重不符。

2.3 缺乏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

考察我国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法规,明文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并将其作为指导性原则的全国性民事法律法规有一百多部,地方性民事法律法规有近四百部,可见其覆盖面是较广的。但是让人感到遗憾的是,诚实信用原则之下位原则显得寥寥,而且这还是从学者归纳的角度上来说的,从立法者明文确立的角度诚实信用原则则未有下位原则被确立,如我国合同法中草案曾经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但正式文本中却删去了此项规定。此外,由于我国当前社会信用市场发育不充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信息资源处于分割、封闭状态,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受到明显制约,成为制约生产力发展的突出瓶颈。

3 诚实信用原则之完善路径

3.1 正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法律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它为社会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在法律规定中,应尽量使用明晰、确定的概念。因此有必要从立法的角度给诚实信用原则下一个定义,而不能继续让它成为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只有明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这个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抽象的原则,才会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为发挥着制约作用。笔者以为,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界定为: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3.2 在民法典中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序位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2010年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国在民法领域的立法已经完备,正走在迈向首部法典——民法典的路上。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又是法官裁判民事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我们现在民事案件占了整个1000多万案件的61%,如果有民法典,这些案件裁判依据的规则主要应当从民法典中寻找。梁慧星教授指出,民法典不仅是一部法律,它还包括很多价值取向、基本社会理念、基本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等,对整个民族和国家起到指引和教育的作用。鉴于此,笔者建议在民法典之总则编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并将其置于相对于其他民法基本原则之优位的位置,同时用条文形式规定: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3 建立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也是一项基本的道德建设,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础。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当前启动内需、刺激消费的信用失落和管理问题,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社会诚信体系势在必行。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但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对于一个地区来说,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良策。立法先行应是市场经济稳步发展的根本保障。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我国债权法和物权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均有所体系,但是却存在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缺乏明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滞后于其他基本原则、缺乏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等不足,根据以上不足只分析,提出应当正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典中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序位以及建立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等措施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

篇4:关于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用研究

关键词 民法 基本原则 适用研究

民法关系着国家的安定,民法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可起的作用或发生作用的能力,就其实质而言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具有内在性、应然性和确定性的特点。民法功能是民法作用的前提和根据。 民法功能可以多角度予以类分,而从民事规范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本身出发,可分为确认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与此相对应,民法功能可分为确认和协调两大基本功能。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就是平等,这不仅仅体现着民法调整各个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的关系,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实质。民法中的平等,指的是主体身份的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识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選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磨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四)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冲突,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由于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二、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措施

(一)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我国民法要进一步规范指导性案例的选择和报送等技术领域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出台指导性的案例创建的办法,其中还要把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发布指导性案例的主体,把地方法院跟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区分开来。所选送的案例必须是经过严格审核,具有代表性的,能够代表时代特征。案例要具有典型性,能够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能够帮助后来的案件作出指导的作用。另外要具有普遍适用性,能够有推广价值,要能够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提升法官的地位

众所周知,西方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法院法官具有非常崇高的地位。法官的崇高地位不仅仅是身份的象征,更是赋予了法官独立判断的环境,为法官科学合理的审理案件提供了根本保证。法官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作出的判断才是公正的结果。但是我国大部分地区法院的法官并没有这样的待遇,法官的判决受到多重的影响,严重的降低了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所以,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有利于法官精英化的实现,能够充分发挥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功能。

(三)提升法官队伍的素养

法官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最后的结果由法官判决,所以法官的素养决定案件审理和判决的水平。所以法院法官在选取和培训工作中一定要做好。首先是选取相应的人才工作,必须要选取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的人才,要把严法官入口。最重要的是法官人员的培训工作,要不断的提升法官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人格操守。在专业审理的基础上提升人格操守是作为法官的必要工作之一。同时法官要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树立责任制度,提升法官的责任感,让法官带着责任区审理案件才能有利于民法原则的适用。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法官的地位和素养得到有效的提升,但是并不代表法官能够只手遮天,完全独立的判断案件,法官的工作需要由专业的团队进行监督,有效的监督机制能够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决定,明确法官的责任以及更正法官的工作态度。所以健全的监督机制是民法基本原则适用的关键。专业的团队需要制定出专业的监督机制,有效的帮助法官进行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工作的实行。

三、总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中国民法通则面前,基本原则是不可更改的,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我们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只有提升民法的通用性才能让民法的原则发挥的更加淋漓尽致。虽然到目前为止,民法在实施过程中还是会出现问题,但是我们依然在不断的努力之中,相信在不断改进的情况下,民法原则的适用性会越来越高。

参考文献:

[1]王守业,王俊成.浅谈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用[M].上海复旦大学.

[2]蒋丽君,张芳丽.关于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用的研究[M].北京: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3]刘龙庆,成梦.关于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用的研究[M].南京:南京出版社,2009.

[4]陈倩倩,谢芳华.提升民法基本原则适用的措施[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篇5: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应研究论文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治国安邦的基本策略,其践行之日起便促进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因此,基于依法治国的发展策略,现代化社会主义社会正向着稳定、团结、科学的方向发展。在此其中,民法作为现代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民事侵权事件中的应用十分普遍。只是,民事案件相较于刑事案件,在责任认定与司法裁决时影响因素众多。因此,确保民事案件审理科学,需借助诚实守信原则,认清其于民法中的应用地位,了解民法应用其的必然性,并就此探索民法应用诚实守信原则的发展之路。

在当代民法之中,诚实守信原则被称为民法之中的“帝王条款”,该原则源起于罗马法典之中,虽源自于道德层面上的基本要求,但随着民法的发展与完善,逐渐成为现代民法中极为基础且重要的原则之一。诚实守信原则在理论上是极为抽象的概念,但在践行方面却有至关重要的应用地位。

一、诚实守信原则于当代民法中的应用地位

诚实守信原则在民法之中具有极为关键性的应用地位,毫不夸张的说,诚实守信原则其本身是民法中无法替代的精神与灵魂,没有诚实守信原则支持的民法,将无法保证其法律地位与公信力。了解当代民法的人不难发现,诚实守信原则的应用范围十分广阔,无论是民事行为中的契约缔结、合约履行还是司法解释,诚实守信原则无时无刻不应用于每一个环节。总体来说,诚实守信原则不仅于民事活动中维护了各方的权利,同时也敦促着各方履行应尽的义务,确保民事活动的有效开展,并为民法践行奠定了诚信基础。因此,民法应用的过程中,诚实守信原则不仅被称为“透明规定”,即无需赘述仍存在于民事行为中的各环节;又因其坚实的社会地位与应用价值而被业内人士通称为“帝王条款”。对此,本文进一步分析诚实守信原则的应用地位,基于其均衡各方利益,赋予各方权利并规范各方义务的特征,认定其于民法之中的实际作用与现实价值,并认可其应用于民法之中的真实效果。

二、诚实守信原则应用于当代民法中的必然性

(一)诚实守信原则应用于当代民法中的前提

当前,认清诚实守信原则应用于现代民法中的必然性,率先应了解诚实守信原则应用于民法的前提条件。众所周知,中华文化素以诚信为尊,这从儒家思想将“信”纳入五常之中便可见一斑。只是,在社会形成早期之时,诚信还只停留在道德的思想层面之上,并未真正融入法律规程之中。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诚实守信原则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逐渐密不可分。从近年来的众多事件中不难发现,诚信丧失已然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桎梏条件。三鹿奶粉、毒胶囊等诚信丧失现象令社会信誉岌岌可危。对此,诚实守信原则践行于民法之中显得势在必行。在诚信丧失的社会前提下,诚实守信原则贯彻将保证民法公信力提升,社会诚信意识觉醒,并就此扶持依法治国,为和谐社会的科学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诚实守信原则于当代民法中细化的价值

借由分析诚实守信原则于当代民法中应用的前提后不难发现,国家诚信危机令诚实守信原则应用迫在眉睫。对此,民法践行诚实守信原则,需注重确保诚实守信于民法之中,以便诚实守信原则具备法律效益,可规范民法履行,并引导民事行为发展。只是,如上文所言,诚实守信原则其应用本身过于空泛,界定性质也未非常准确,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诚实守信原则引导民法履行与民事责任规划。因此,细化诚实守信原则内容,使其以民法实况为基准,落实于民法覆盖的各个环节,并作为巩固民法公信力与权威性的手段,确保民法应用的科学性与精准化。

三、诚实守信原则应用于当代民法中的发展之路

认清诚实守信原则于当代民法中的应用地位,了解民法应用诚实守信原则的迫切性后,构筑诚实守信原则于当代民法中的应用之路便显得十分必要。对此,本文立足于诚实守信原则对民法公信力提升的实际价值,认为巩固诚实守信原则与民法关系的科学方法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

(一)构筑信用管理体系,完善司法追责制度

依法治国基本国策践行以来,民法作为依法治国的核心法律之一,是构筑和谐社会的`基础支撑。只是,民法在发展过程中,如何保证民法应用的科学精准,注重民法公信力的稳固意义重大。对此,为有效贯彻诚实守信原则于现代民法之中,构筑科学完善的信用管理体制,有效的保证民法建设的权威性与科学性,是巩固民法地位的关键所在。因此,在司法领域中,树立诚实守信原则的法律地位,规范失德背信的追责制度,确保诚实守信原则贯穿民法之中,进而巩固民法地位,保证民法应用科学。例如,在《证券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规中明确诚实守信的法律地位,令基于法律之上的民事行为时刻践行诚实守信原则,若民事关系人中有人违背规定,则受到法律、制度上的追责处理,从而确保以上法律践行科学,并确保民事关系人具备遵纪守法意识。

(二)保障民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实务规范

在民事诉讼之中,涉案人员诉讼因由多因民事纠纷而起,此类纠纷具备的共同特征源自于人心道德的失衡及司法认知的偏差。在此类纠纷案件中,民事侵权占据主要部分,其虽于危害性之上不及刑事犯罪,但就其影响而言,却并不亚于刑事犯罪的恶劣性质。因此,民事纠纷往往被认定为影响社会和谐,阻碍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此,民法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判定民事责任,划分民事权利,并追讨民事利益是民法应用的重点内容。只是,如何保证司法机构应用民法时科学精准、客观公正是民法维权的关键所在,亦是诚实守信原则应用的重点关注内容。对此,诚实守信原则不仅对民法本身构成影响,其同时需对《法官法》、《检察院法》等法律进行约束,保证诚实守信原则应用于司法管理法律中,进而确保民法践行诚实守信原则科学,有助于诚实守信原则发挥作用,正向引导民法处理民事诉讼案件。

(三)树立诚信榜样,践行依法执政

民法的诞生根本是稳定社会发展,而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目标则是要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对此,现代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执行过程中从有法必依这一核心环节中着手,侧重于依法执政的关键落实,望借助执法必严来塑造高于政权的法律体系,从而确保法律执行的公信力。因此,当代民法推广与执行阶段,诚实守信原则不仅将渗透入司法机构,同时亦须贯彻入执政机构,确保执政机构拥有诚信榜样意识,落实诚信执政体系,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思维来推动民法履行,确保民法的公民维护与公民管理作用凸显,才能稳定民法的公信力,保证诚实守信原则贯彻于民法始终。

综上所述,诚实守信原则对当代民法发展而言意义重大,其不仅巩固了民法于现代法律中的法律地位,同时也保证了民法执行的公信力。因此,有效应用诚实守信原则,将其以民法为基础,向司法部门、执政部门有效深化,才能进一步确保民法的公平性、公正性,并巩固其于民事案件中的判决指导作用。

篇6: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

一、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差异

民法原则以及民法规则是日常生活中我们最经常运用的法律规范,两种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即都适用于民法领域,但是两种之间更多的是差异。

民法原则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民法基本原则,这一类原则民法涉及到的所有领域,比如上述提及的诚实信用原则等,另一类是民法具体原则,这类原则主要是应用在具体的领域,比如上述提及的适当履行原则就属于具体原则。

两者之间有着一定的区别,首先,基本原则应该是根本准则,其所做出的规定,使用与整个民法,范围非常广,而具体原则只适用于民法中的特定领域,其适用范围比较窄,而且在制定具体原则时,不能违背基本原则;其次,民法中涉及到的基本原则,是民法自身价值的一种体现,其对执法以及手法都是一种指导,而民法中涉及到的具体原则,尽管能够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

但是在生活中,其直接反映的确是普通价值,其指导的意义也仅限于特定的领域;最后,民法基本原则能够反映出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且其体现的是统计阶级的意志,而民法具体原则则难以体现出上述两点,即使体现是间接体现。

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相比,更加具体,其主要反映在法律规则中,两者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首先,内容方面,民法规则更显具体,其形成的要素有两点,一是构成要件,二是法律后果,执法人员在进行裁定时,只能依靠这两点,几乎不能进行自由裁量,而明民法原则更显抽象,不仅没有构成要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需要执法人员依据所遇到的.问题进行裁量,有时还需要对其价值进行适当的补充。

其次,范围方面,民法规则因为所规定的内容非常具体,因此其主要应用在具体的民事案件中,而民法原则所规定的内容属于概括形式,因此其使用的范围比较广;再次,适用方法方面,民法规则的适用方法主要是全有或者全无,其主要应用在特定的案件中,而民法原则的适用方法则不如此,这主要依据民法原则所具有强度而定,有些民法原则强度大,因此可以作为案件的指导,而有些原则强度不大,则其指导意义不强。

最后,作用方面,民法规则从某方面来说,作用要大于民法原则,因为民法规则中规定详细,执法者不容易出现错误。

总结起来说,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都是民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没有民法规则,则民法制度将会失去其该有的强制力,也就是一种硬度,而民法制度中如果缺少民法原则,否则民法规则也就失去了支撑的基础。

二、放弃民法规则而改用民法原则裁判系争案件

目前我国对民法规则所具有的规定就是既要具备构成要件,也需要具备法律后果,这样的规定使得民法规则完全可以应用在系争案件中。

但是有些系争案件如果使用民法规则,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会造成更为严重不公正的后果,这时就需要裁判者放弃使用民法规则,而应该使用民法原则。

放弃民法规则而改用民法原则处理系争案件。

在我国确有实例。

在改革开放初期,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根本无力开发,就以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从银行贷款;同时或稍后将期房预售给民众,而后卷款潜逃。

待还本付息的期限届满,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6条第1款关于“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的规定,行使抵押权,似乎无可非议。

但是,大量购房业主则会钱房两空,会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于此场合,有些主审法院放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6条第1款的适用,不支持抵押权人关于行使抵押权的诉求。

例如,海南省是由政府与抵押权人协商处理,由政府取代潜逃的开发商地位。

从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之间关系的层面分析,这可能是运用几种民法原则解决系争案件的表现。

三、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作为维护社会的主要法律规范,无论是民法原则,还是民法规则都不能缺少,两者之间尽管差异比较大,但是互相之间的联系也十分紧密,在具体的案件裁判时,裁判者更多的是依照民法规则,如果出现实质性的不公平之后,才会使用民法原则,因此现实生活中,民法规则所起到的作用更大,而民法原则的作用则稍逊色,但是作为民法规则的基础,裁判者应该将两者有效的融合,这样才能更加公平。

[ 参 考 文 献 ]

[1]石艾英.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J].晋中学院学报,2007(02).

篇7:民法之平等原则

【关键词】平等原则;实质平等;利益平衡

一、平等原则概述

(一)平等原则的渊源

平等的价值观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公元前5世纪,希腊政治家伯里克利在雅典阵亡国葬的演讲中,第一次响亮的喊出:“在公民私权方面,人人平等”的口号。公元2卡拉卡拉帝颁布了“安东尼亚那赦令”,正式废除了市民和臣民的区别,使平等观念成为罗马法和法学发展的根本性支柱。

当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此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近代民法以天赋人权为宗旨,宣示人格平等原则。

(二)平等原则概念

平等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如萨托利所说:“我认为没有什么能够像平等那样错综复杂。”①平等的实质是“人对人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②在此赞同卢梭是自然平等和社会平等的二分法。自然不平等是不可选择的,无法进行制度设计;社会平等在生活中产生更深远的影响。

就法哲学领域,社会平等原则可分三个部分:基本人权的完全平等;非基本权利的比例平等,即每个人享有权利的大小与承担义务的大小比例在一定社会时期是个定值;法律适当照顾弱者利益,在特定领域法律为了维护实质公平正义,不得不放弃形式上的平等。

如对高考对少数民族地区加分,对不同收入者分不同税收率。协调双方利益平衡,以达到实质公平。

(三)平等原则的内容

人格平等,就是在法律上不分贫富,种族,性别而一律认为人与人的抽象人格是平等的。这主要表现在:主体资格平等,主体地位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处遇平等,对各类民事主体给予处遇,包括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处遇和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处遇。前者指尽量避免对人进行等级区分,要平等对待。后者指针对不同情况不同给予区别处遇。平等原则适用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处遇,也适用于物与物之间的法律处遇。

补救平等,指不论受害者的受损害事实上的差异,法律给予一体的保护使之平等享有各种补救方法。如“同命不同价”有学者认为同命不同价是平等的享有各种补救机会,运用各种补救方法的结果之一,这并不是不平等在民法中的体现。

二、平等原则的适用

(一)物权法

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所以平等原则在物权法具体制度中适用相对有限。我国目前阶段,所有权按所有权的主体为标准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自然人财产所有权三大类。

《宪法》第12条“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立法相对倾向于对公共财产的保护,对私有财产保护略显不足。在具体法上表现更为明显《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否则就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无论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都是平等的。实践中,按照程序平等原则杜绝以主体身份为出发点的立法模式,而以行为立法为出发点的立法模式,才能贯彻民法之平等原则。

再次,所有权的社会化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迄今为止一直存在着一种不可动摇的趋势,这就是对所有人随心所欲处分其财产的自由,加强法律上的强制。”③这是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转化,即所有权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各种所有权平等存在并且平等保障它们不受侵犯。

(二)合同法

合同遵循契约自由原则,法律强制规定较少,所以平等原则在合同关系中有着较为广泛的适用余地。

首先,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系合同正义原则,表现为双方给付之间的等价性和合同风险的合理分配。在订立阶段,双方当事人以平等为准则,外化为意思表示一致。

但是在电力业、煤气、天然气等行业,必须通过强制缔约的立法例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实质不平等。我国《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了公共运输的强制缔约制度。在合同履行阶段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也是平等原则的运用。最后在合同责任承担时合同责任的分担,也是要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损失,平衡双方的利益。

再次,债权人之间的平等。主要指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在债务人有数个债权人的时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也不得优先于第三人清偿的财产优先受偿,这也是平等原则的一个体现。

(三)侵权法

平等原则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体现为过失责任。过失责任原则是《法国民法典》的一个圭臬,它的基础是个人本位思想。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谨言慎行,如果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应当负责去对待,是贯彻身份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④

由于现代工业突飞猛进,在对工业社会反思的基础上,民法学提出了无过失责任,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动物致人损害等方面,在发生损害时,应当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平衡双方利益从而实现社会的整体公平,这是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发展的产物。这体现了实质平等,适当保护了弱者利益。

最后,公平责任反映平等原则。当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并且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上,责令加害人或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的损失给予补偿。其根据各个方面平衡当事人间利益,实现实质平等。

(四)婚姻继承法

在婚姻关系和继承方面,平等原则表现为男女平等原则方面,还有给胎儿保留继承遗产方面,保护了胎儿弱势群体。为了体现人人生而平等理念,有些西方国家继承法或者税法还规定高额累进遗产税,力图使每个人出来伊始处于同一起跑线,给予人人平等的机会。

参考文献:

①王海明.公正,平等,人道――社会治理的道德体系[M].北京大学出版社,:85.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二卷:48.

③[德国]罗伯特霍恩著,楚建译.德国民商法导论[M].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89.

篇8: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应研究论文

一、关于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的概述

(一) 民法规则

民法规则是对案件当事人民事行为以及民事行为所构成后果进行具体判断的根本法律准则, 是对某一民事行为具体的判定标准。民法规则起源于民法原则。[1]

(二) 民法原则

即民法以及民法的经济基础所体现出来的本质及特征, 是一种极为抽象的法律精神, 是一般民事行为的价值判断依据。民法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主观性, 是法律裁判者以法律规则所赋予的判定标准为基础, 通过主观意识上对民事行为及其所带来的后果形成一种自我价值判断, 从而将之用于案件的审理中。民法原则一般是在案件出现实质性不公平时使用。

二、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的联系

(一) 从作用上来看, 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贯穿于民事立法的始终。民法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制定的, 而民法的制定, 是基于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这两个重要的法律要素。具体说来就是, 在法官审理民事案件时, 既要坚持民法规则来保障法律的公平性, 又要通过民法原则来达到绝大部分群众共同认可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增强法律的公信度。

(二) 从内容上来看, 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都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 其运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个人意志所支配, 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因此应当加强对法官法律裁量权的限制, 从而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 保护人们群众的根本利益。[2]

(三) 从法律本质来看, 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都体现着民法精神, 是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法官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对公民的道德行为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能够帮助公民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以及道德素养。

三、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的区别

(一) 从性质上来看, 民法规则是贯穿于民法之中的基本准则, 是统治阶级对民事关系意志的表现形式, 是民事立法与案件审理的特定价值判断标准, 同时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本质要求。民法原则是适用于某一民事案件的一般准则, 只对特定法律环节具有指导意义, 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民法案件。

(二) 从适用范围来看, 民法规则是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 内容充实详细, 适用范围较广, 能够应用于较为复杂的民事案件, 且法官能够通过民法原则对案件进行多方位的判断, 可以进一步约束法官的行为。而民法规则由于其对法律标准的界定较为模糊, 因此不适用情节复杂的案件, 只能在特定的民事纠纷中加以使用, 且只能作为法官对民事关系与民事行为判断的参考依据。

(三) 从内容上来看, 民法规则是构成要素与法律后果判定的基本标准, 比民法原则更为具体, 是法官进行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 对法官的裁定行为构成了客观上的约束。相对来说, 民法原则更为抽象, 对构成要素与法律后果都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 是基于法官自身思想道德状况、法律素养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进行案件裁定的主观价值判断。从这个角度来看, 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具有一定的对立性。

(四) 从作用上来看, 民法规则对法官的裁定行为具有较强的限制性, 能够保证法官的裁定依据符合法律标准, 尽可能地减少因为法官主观价值判断而带来的不公正, 避免裁定结果偏离法律轨道。而民法原则对法官的裁定行为的约束性不如民法规则, 给了法官相对自由的裁量权力, 一旦法官自身价值判断出了偏差, 就很可能导致判决的不公正, 违背法律的公平性。

由以上观点可以看出, 民法规则是民法中“硬”的部分, 是对民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进行有效规范不可缺少的元素, 是民法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而民法原则则是民法制度中“软”的部分, 是通过 (法官) 内在价值观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 因此可以弥补民法规则的缺陷性, 避免僵化固定的法律体系导致的判决不公, 使民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既有着性质、适用范围、内容、作用以及使用标准上的不同, 又存在着辩证的联系, 是民事立法与民事案件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法律要素。民法原则是民法规则的起源与基础, 这是导致其存在区别的最根本的因素。

参考文献

[1]崔建远.论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J].江汉论坛, 2014, 02:28-32.

篇9: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是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是平等,这既体现了民法调整各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二是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的内涵是: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之时不被国家权力、其他当事人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再次是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明确提出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仅是立法上的突破,而且是民法理论上的突破。梁慧星教授指出,诚实信用原则应从以下几点加以理解: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标准是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标准的法律化。三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是学术界从立法精神中抽象而得来的,而《民法通则》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权利滥用的四种行为。这种表述缺乏统一性、概括性,不符合“基本原则”属性。因此,学术家不少专家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第六条修正为:不管任何权利,都不得有碍行使社会利益。五是公序良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我国,并没有引入“公序良俗”的概念,因此,法律对此原则的表述莫衷一是,且表述冗长、重复。事实充分证明,“公序良俗”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一个动态、不确定、模糊、发展的概念。但因其模糊使得“公序良俗”的外延具备开放性。因而,有必要在制订《民法典》时,引入“公序良俗”,且把其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

二、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必要性

首先,有利于体现民法的价值。民法的价值是民法理论的主要内容,其价值集中表现为: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内在机制对的民法需求的适合、接近、一致。其次,有利于落实“以人为本”理念。“以人为本”是现代民法精神的重要体现。现代民法理性精神、价值原则的理論来源就是人本主义哲学。被誉为“全球华人民法第一人”的王泽鉴先生在《民法总则》中明确指出,民法应以人为本①。民法赋予人多种权利,其中既有人格权、身份权,又有财产权;既有精神权利,又有物质权利。再次,有利于成文法的完善。现有“法典法”体制下,有三种矛盾:成文法典的稳定性,社会生活的易变性;法律的正义性,法律适用的非正义;立法者认识有限性,社会生活关系无限性。这三种矛盾使得成文法典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也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留下一定的空间。因此,必须探索建立协调立法、司法机关相互关系的新路径。明确部门基本原则,具有重大意义。

三、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困境化解

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关系民法建设,关系人民权益。化解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困境,对于促进民法全面发展、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须从案例指导制度、法官队伍建设、法官地位、监督机制等方面,探索科学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新路径。

1.不断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进一步规范指导性案例的选择、报送等技术领域的做法。中院相关部门、基层法院在平时工作中,倘若遇到符合指导性案例选编标准的案件,要展开案例培育、编工作写,尽快把案例相关资料呈送中院案例组织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要在维护指导性案例权威性的基础之上,不断完善两级案例发布体系,即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主体。必须继续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解决好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中遇到的问题。

2.着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健全法官培养机制,要提高进入法官队伍门槛。完善制度设计,严把入口、规范出口,严格法官遴选程序,建设一支专业、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全面推行竞争上岗,使实干能力强的人才脱颖而出;健全法官竞争上岗、轮岗制度,建立法官任期制,建立“法官能上能下”制度;加强法官职业化培训工作。要着力加强司法人员在职培训,健全司法人员培训制度,深入开展全员轮训工作,切实提升司法人员业务素质。加强实践技能培训,提升业务技能。增强法官科学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自觉性,认真仔细研究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援引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审判工作的法律、政治、社会效果。

3.切实提升法官地位

深化先行法官工资体制改革。目前,法官工资由地方财政拨付,办案经费也由地方财政拨付。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办案经费的解决效率,有效减轻中央、省级政府的负担。然而,司法机关因财政而不得不受制于地方政府,在面对涉及地方政府的复杂案件时,法官很难依据民法基本原则科学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有利于法官精英化的实现,充分发挥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功能。

4.加快健全监督机制

自由裁量权虽有一定的自由度,但不可无限放大,失去限制。自由裁量权失去监督和惩罚,后果十分严重。当前,我国从多方面制约法官的裁判活动,初步形成多的层次、全方位、广覆盖的监督体系有效地监督了法官的裁判活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今后的监督工作中,要与时俱进,不断吐故纳新,及时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加以解决,促使监督落到实处、起到实效,促使法官科学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注释:

①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1卷)[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5

参考文献:

[1]王轶.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2]侯佳儒.民法基本原则之“成文法局限性克服论”反思——就《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与徐国栋先生商榷.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3)

篇10:民法法典化的条件及原则研究

摘 要:民法是对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产生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平等处理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人类在长期的生活发展中对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做出的总结。在国际法律发展的大环境之下,为迎合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民法法典化已成为民法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对于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的中国而言,民法法典化是我国法律发展过程的必经阶段,能够对我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起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迟迟没能落实,但令人欣慰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对于民法典制定的阻碍越来越少,推动其出台的因素逐渐增多。现在,我国社会发展趋向成熟稳定,为民法典的制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基础,故此应把握此次时机,加快民法法典化进程。鉴于此,本文着重分析了民法法典化的必要性,并将当今法律的形势从两方面进行归纳总结以明确民法法典化的条件,从而进一步引发对民法法典化原则的思考探究,期望能够在全面认识民法法典化的基础上为民法法典化作出合理性指导。

关键词:民法;法典化;条件及原则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法律逐渐成为调整和指导人们生活行为的规范和准则。现在,我国法律法规逐渐成熟,但是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一些因素的影响,民法立法与务实发展受到了阻碍,至今尚未出台成文的民法典。可喜的是,我国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将民法法典的制定融入到了发展规划当中。那么,制定民法法典到底适不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它的制定与颁布会对我国社会带来哪些影响呢?本文将从经济、社会以及法律的角度对以上问题进行解答,并对其在当今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发展环境进行分析,并围绕民法法典化的原则展开论述,从而确定民法法典化的可行性。

一、民法法典化的必要性

(一)经济角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在三十多年的努力后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政策改革只能对经济的发展起指导作用而不能控制经济的发展,当受到经济危机的打击时,最需要的就是在改革方面采取举措,深化体制改革迫在眉睫。对于体制改革而言,其切入点就恰恰在于法律的改革。只有利用法律的强制性来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才能将政策落实到发展之中,从而推动改经济改革的步伐、促进统一市场的建立、为我国贸易的自由和平等保驾护航,维持经济的稳定性发展。因此,成文法典对于经济改革的推进作用是最强有力的。我国法律中的民法作为与人们日常的经济生活联系最紧密的一类,更加应该以民法典的形式发挥其作用。除此之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在优化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强有力的作用。根据市场经济的特征,我们可以知道市场经济也属于法制经济。实质上,市场经济是对市场主体中局部利益进行集合的结果,具有权利性,其竞争相对于其他经济形式更加激烈,在这样的形势下,仅仅依靠契约精神维护竞争的公平和自由是万万不够的。由此看来,对于市场经济而言,依靠法律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市场主体的利益是非常必要的。现在全球经济一体化逐渐加深,民法法典化能够促进一体化发展、减小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之间的差距、增强我国在国际中的经济交往实力,以此拉动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

(二)社会角度

随着我国政治改革的不断推进,政府的职能逐渐发生了转变,更加注重民主和公平。在此基础上,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也不断提高。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我国法律体系也必然带有社会主义特色,民法体系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人民当家做主并享受改革成果的社会主义色彩表现的更加鲜明,而中国共产党作为阶级利益的代表,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由此可以看出,民法体系直接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其次,民法典还能够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时代的改变表现出时代性和先进性,能够紧跟社会发展的潮流,適应社会发展需要,及时改变和完善自己,为时代的发展方向作指引。因此,民法典的建立是提高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的必要条件之一。再次,依法治国作为党治理国家的方针和策略,即提倡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治理国家。民法典的制定不但符合该项要求,还有有效改善社会环境,对管理社会生活,规范社会行为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制定民法典作到有法可依,以满足有法必依的前提条件,有利于实现法律的综合性并树立民法典在法律中的权威性,保障国家各项工作在法律的轨道中正常运行。

(三)法律角度

法律是依附于国家而建立的,民法又是法律中用来管理社会公民生活的核心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权益关系、保证社会发展条理性的基础。任何国家都有其独特的民法体系,虽然民法在不同国家之中的发展水平不同,但是不同国家对于民法的成熟认可是一致的,即是否制定民法法典。由此可见,法典化是民法发展的标杆。从另一角度来看,民法法典化也是世界民法发展的趋势,我国应当顺应世界民法发展趋势。根据法律发展的一般轨迹,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努力实现成文法到法典法的转变。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法律已经打破了为某一个阶级或群体而服务的局限,变成了为每一个公民服务,与人们日常的生活密切联系,不再高深莫测而是更加通俗,这就对民法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法法典化正是符合这一要求、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方法。民法法典化能够减轻普通民众对法律的学习压力并降低学习难度,将民法变得更加具有条理性,便于公众对法律的学习查找,节约时间。最后,还有助于法学研究者对法律资料的查阅和研究,人们不必去购买复杂零散的法律资料,只需要购买一本法律文献便可以查看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民法法典化有利于法律的普及,符合民法发展方向和发展规律。

二、民法法典化的条件

(一)有利条件

1.立法有一定基础

我国民法的发展已经有一百余年的历史,经历了无数次改革和修正。在清朝时期,我国也曾在民法典的制定进行了一定规模的探索,分别对德国和法国的法典体例进行了参考,形成过一项法律草案。此草案虽未能实施,但是却开启了引进他国法律体例的先例,为后来民法的发展指引了方向,奠定了基础。

2.社会转型进步明显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实现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市场体系得以完备化。其次,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城乡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垄断行业受到打击,社会向平等和自由逐步迈进,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竞争环境和市场秩序,同时市场主体也变得更加广泛且多样,使市民社会的构建更加完善,为民法典稳固了社会基础。

3.一定的理论准备

自从建国以来,我国就一直在为民法典的制定而努力。迄今为止,已经进行了三次民法编撰活动。虽然并没有取得显著的成果,但是我国却没有放弃探索之路,在2002年,我国民法典的制定研究正式拉开了帷幕,从而使对民法典制定的研究在我国法学界形成了热潮。其中,王利民教授主张建立松散式的民法典;徐国栋教授则认为应以罗马法的发展为指引制定我国民法典;李永军教授则推崇民商合一的理念而米健教授却认为民事活动与商事活动是由区别的,民法典的制定应该民商分离。上述权威性的教授们纷纷对民法典的制定做了充分的研究,并各自提出了具有前瞻性和先见性的观点,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较为丰厚的理论基础。

(二)不利条件

1.立法准备仍不够成熟

民法典的制定涉及到民法的各个方面,要将我国民事法中的单行法律在民法典中进行整合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过程。其次,想要制定系统的民法典还需要很多民事性法律对其进行辅助,例如民事诉讼法和物权法等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大多都处于完善阶段,所以民法典的制定才迟迟没有结果。再次,我国学术界对于民法典制定与否还存在较大的争议,是否要考虑学术界的意见对于民法典的制定也是一项需要面临的问题。民法典作为法律的集合体,必然要等法学界的各项争议形成统一才能表现出我国法律百花齐放的良好发展态势。因此,应当加快其相关法律的成熟速度,促成学术界意见统一,使民法典的制定能够跟上法律前进的步伐,且符合法学界对法律条文的要求。

2.社会条件还不够充分

首先,法律的制定必然要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但是现代社会的发展速度较快,而法律制定与修改的过程又相当复杂,因此往往会导致法律的制定落后于时代发展。其次,民法作为私法中的重要环节,市场经济环境对它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政府虽然不断出台各种政策扶持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对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而言,要想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还需要付出较长时间的努力。再次,我国进入法制化的时间较晚,发展历程偏短,各项法律研究尚需完善,法律制定缺乏稳定性,在我国与法律相关的专业人才也处于紧缺状态,司法团队的文化素质良莠不齐,对民法典的制定形成阻碍。

三、民法法典化的原则思考

(一)符合党的原则

法律的实质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在制定法典时,不仅要反映国家的意志还要将统治阶级的要求融入到法律中。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民法法典化的要点就是要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其次,我国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主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治理理念。因此,民法法典化还应该确保法律体系的完善,让人民参与到法律制定中来,在保障法制改革进行的同时弘扬法制精神和理念,强化人民的知法守法用法意识,为法制社会的建立提供强大的社会支撑。

(二)符合社会主义性质

民法法典化的最终目的是推动社會发展,因此,民法法典化必须要依照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贯彻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体现出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性质。而改革作为一把双刃剑,在推动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也给中国社会带来了贫富差距过大的经济问题,加剧了资源分配危机。因此,民法法典化的实施就必须考虑到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与中国国情紧密结合,确保社会主体在发展过程中的权利平等以及竞争体系的公平。通过强化法律职能,为社会创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民法法典化将作为新生事物在我国的发展环境中体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三)必须务实且开放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离不开务实性。民法实施成功与否的评判标准就是人民的生活水平是否得到了改善和提高,因此,民法的实施是一定要符合人民的利益的。我们通常认为能够给统治阶级或者公民带来利益的就是好法,而在社会发展中部发挥作用或者起阻碍作用的就是坏法,但是这样的评判具有一定的狭隘性,毕竟法律是不可能对任何阶级都有益的。因此看待民法法典化应该站在现实的基础上理性思考。另外,由于法律的制定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所以就要求民法法典化要保持务实性的同时还应当具有开放性,以便于及时调整。从开放性的角度来看,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等国家对法律体系所采取的措施,这些国家采用普通法系,赋予了法律较大的灵活性,从而使法律迅速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从而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

四、结语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迅速,民法的发展应当及时追随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完善。根据本文对民法法典化的各项分析,认清了民法法典化的发展现状,发现阻碍其发展的不利因素已经逐渐减少,有利的社会条件正逐渐增多民法法典化正在逐渐向新的发展空间前进。另外,通过本文,民法法典化的必要性得到了初步证实,希望简单的分析和论述能够活跃民法法典化研究学界的思想,为推动我国民法法典化进程奉献一丝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江平.制订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J].政法论坛,2013(01)

[2]李玫馨.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理论探讨[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02)

[3]王瑛.民法典体系构建及理由[J].前沿,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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