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两孩”政策(精选七篇)
“全面两孩”政策 篇1
计划生育政策的改革是近年来政府部门、学者乃至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为适应经济新常态,有效应对已经到来的人口老龄化以及即将到来的深度老龄化,我国在“单独二孩”政策施行不满2年的时间内,于2015年10月2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放开“全面两孩”政策。2016年伊始“全面两孩”政策在各地纷纷落实。生育政策的放宽对出生人口规模究竟会产生何种影响,众说纷纭。本文以湖北省为例,主要以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数据,首先通过设计的预测程序对2011—2014年的出生人口进行预测,然后将预测结果与2012—2015年湖北省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出生人口数据进行比对,并在考虑“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基础上对总和生育率等参数进行有效的修正,最后对2016—2020年出生人口规模进行预测,由此预判“十三五”期间出生人口总规模的变化情况,并比较城乡出生人口规模的差异,为地方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提出有效建议。
二、预测方法与主要预测思路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发的国际人口预测软件PADIS-INT是当前实际部门首选的人口预测软件。该软件的预测基本思路是年龄移算法,且考虑人口出生、死亡和迁移三要素。在使用该软件的过程中,难点在于预测参数的设置,主要包括预测年的总和生育率、预期寿命和净迁移量等。其中对于基于年龄别的出生概率(生育模式)、死亡概率(死亡模式)和迁移概率(迁移模式)也是该预测方法中非常重要的预测参数。
关于生育模式,早在《人口预测和人口控制》一书中指出规范化的生育模式函数可以用统计学中的x2概率密度曲线拟合。[1]本文发现x2分布曲线与实际育龄妇女年龄别生育概率曲线很难拟合,特别是曲线的峰值。而且我国计生政策的逐步放开改变了生育模式的自然规律,如出现了一定规模的高龄生育妇女。
死亡模式一般基于生命表以及预测年的预期寿命进行计算,计算原理主要基于人口学家威廉·布拉斯提出的两个不同生命表之间的关系式。[2]在早期人口数据较为匮乏的情况下,一般基于模型生命表进行计算。[3]随着我国人口数据日趋丰富,本文将预测基期的生命表替代了模型生命表。
罗杰斯和卡斯特罗用一个数学方程式对迁移模式进行了拟合,[4]杨云彦基于人口迁移原因对迁移模式用分段函数进行了拟合。[5]在当前中国快速推进城镇化背景下,人口迁移的自然规律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向华丽[6]分析武汉市人户分离人口数据时,发现农村的爷爷奶奶为了照顾城镇的孙子孙女会迁移到城镇,从而使得60岁左右的老龄人口特别是女性老龄人口有一个较高的迁移概率。本文由于预测时间较短,未考虑迁移的情况。但如果考虑迁移,其迁移模式在中国新的时代背景下需要重新研究。
也有一部分学者为了获得不同孩次妇女的生育水平提出了孩次递进比生育指标以及基于孩次递进的出生人口预测方法。[7][8][9][10]本文认为任何方法都有其优缺点,因此采用PADIS-INT软件的预测思路,基于自行开发软件进行湖北省“十三五”时期出生人口预测。
三、数据处理
根据以上预测方法与思路的描述,我们需要进行一些数据处理与预测参数的设置。主要包括育龄妇女的规模与年龄结构现状、育龄妇女生育模式现状分析等。并基于已有研究文献及湖北省现实对总和生育率、出生性别比、0岁预期寿命等基础预测参数进行设置以及预测基年数据的修正等。由于未考虑人口迁移,故未涉及人口迁移相关参数与数据的处理。
(一)数据准备
不考虑迁移的封闭系统出生人口的预测,主要预测基本参数需要出生性别比、婴儿死亡率、总和生育率、生育模式、年龄别育龄妇女人口数、年龄别育龄妇女存活概率。[11]出生人口数的离散表达形式如下:
上式中[r1,r2]为育龄区间,一般取[15,49]。F(t)为总和生育率,hi(t)为年龄别生育模式,NiM为年龄别育龄妇女数。
1. 育龄妇女规模与年龄结构
基于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计算得到各年龄段城乡育龄妇女占总的育龄妇女比重,如表1所示。从表1数据来看,无论是城市组还是农村组,35岁以下育龄妇女的人口数量均占有超过50%的比重,而35岁以上育龄妇女按照年龄段划分有一定的差距,其中差异较大的体现在35~39岁年龄段,从前期有关调研情况来看,该年龄段刚好属于“全面两孩”政策的最“敏感”人群,40岁以上育龄妇女的比例城乡差距不明显。
2. 育龄妇女生育模式
基于生育模式函数遵循卡方分布的假定,进行生育模式的测算。根据2009年湖北省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进行的抽样调查数据,计算获得2008年农村育龄妇女初始结婚年龄为19岁,峰值结婚年龄为24岁。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生育数据,得到城乡年龄别生育概率,如图1所示。根据数据特征,我们将用卡方曲线进行拟合,其中育龄妇女初始生育年龄城市组设置为17,农村组设置为16;育龄妇女生育峰值年龄城市组设置为26,农村组设置为24。显而易见,生育峰值年龄处卡方曲线拟合值远高于六普数据,因此采用六普生育数据计算得到的城乡年龄别生育概率作为预测过程中使用的生育模式。另外,从六普生育数据计算的生育模式可知,由于医学水平的提高,婚姻模式的多元化发展,计生政策的逐步放开,高龄产妇会具有一定规模。
3. 总和生育率
未来育龄人群的总和生育率一般基于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杨菊华[12]调查了流动人口“单独二孩”的生育意愿,结果表明只有约22%的“单独”家庭明确表示要生育二孩。石智雷和杨云彦[13]调查了湖北省家庭“单独二孩”的生育意愿,结果表明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家庭中超过2/3的在城市,明确表示要二孩的比重只有21.51%,农村家庭二孩生育意愿略高于城市。马力和桂江丰[14]对“双独二孩”、“单独二孩”和“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影响进行了测算,结果表明各个生育政策下受益人群占总人口的比例分别是4.1%、18.8%和24%。根据国家卫计委发布的信息,[15]本文拟基于第五、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的比对,对湖北省分年龄、性别、城乡人口数据进行修正。
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与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的比对,可以明显发现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中0~9岁人口存在明显漏登。其中,0~4岁男性人口漏登率为2.13%,女性为4.55%;5~9岁男性人口漏登率为2.08%,女性高达18.15%。0~9岁人口存在漏登,可以推测因超生或孩子未入学不存在登记户口需求等情况造成。假定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0~9岁人口存在同样的漏登率,(2)对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进行了修正。针对0岁人口,修正前其规模为59.08万,修正后其规模为60.98万。
(三)其他预测参数的设置
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得到年龄别死亡率,根据经验法取年龄区间的中点得到死亡人口平均存活人年数,从而构建生命表。因为农村死亡人口存在大量漏登,所以对农村人口65岁以上人口死亡率进行了调整。基于构建的生命表,计算得到城乡人口预期寿命见表2所示。预测过程采用的年龄别存活率由构建的生命表得到。
根据湖北省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城市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8,农村的为123.23;考虑“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缓解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16]因此预测年份出生人口性别比城市组设置为110,农村组设置为115。
四、预测结果与分析
(一)2011—2014年出生人口预测检验
从预测结果(表3)来看,由于2014年“单独二孩”政策的放开,出生人口有较大提升。从总和生育率高低两种方案的预测结果对比来看,总和生育率对于出生人口规模有较大影响,另从高/低方案逐年预测结果对比来看,出生人口增长幅度不大。从统计年鉴公布的出生人口规模来看,2014年“单独二孩”政策的放开,使总和生育率提高,出生人口规模较之前的增长有了大幅提高。
基于上述理由,预测过程中进行了总和生育率的调整,具体调整数值如表4所示。调整后2014年出生人口预测值为69.71万,考虑到统计年鉴公布的出生人口数据存在一定程度漏报,该预测结果理论上是比较接近实际的。
(二)“十二五”时期育龄妇女与“十三五”时期育龄妇女的比较
由于预测期较短,高低预测方案不会影响育龄妇女的规模与结构。从图2可知,“十二五”时期城乡育龄妇女规模多于“十三五”时期,且两个时期育龄妇女规模呈逐年递减趋势。从预测数据还可以了解到两个时期城市育龄妇女规模多于农村育龄妇女规模。城市35岁以上育龄妇女比重逐年呈递增趋势。
综上,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注意:一是“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并不一定会带来预期的出生人口数量急剧“反弹”,至少在湖北是如此,它会受到育龄妇女人口规模下降和逐年老化的年龄结构的影响,且这种影响完全是由育龄人口规模的客观发展决定,而不是由生育观念、家庭观念、生育成本等社会因素决定;二是就“全面两孩”政策的敏感人群(35-40岁育龄妇女)来看,城市组与农村组的该年龄段的育龄妇女所在家庭可能在养育二孩的比例上存在差异,在绝对数量方面可能是农村组占有优势。
(三)“十二五”与“十三五”时期出生人口的比较
由前文分析可知,低方案的预测结果更能够拟合湖北省“十二五”期间的出生人口规模,因此下文主要以低方案预测结果对“十三五”期间的出生人口规模进行分析。从图3可以明显看出,“十二五”时期,出生人口总体是逐年递增的,但在2015年出现了一定的下降趋势,在“全面两孩”政策放开后的2016年,这种下降会因为政策刺激与“生育意愿积累”的释放而有一个较大幅度的“反弹”,但这种“反弹”效用持续时间极为有限,从2017-2020年均会表现为逐年下降趋势,到“十三五”末期,出生人口规模会总体低于“十二五”初期水平。
但“全面两孩”政策所带来的政策性人口增长也不容小觑,从“十二五”和“十三五”出生人口的总量对比来看,尽管有育龄妇女人口规模下降、生育观念、家庭观念、生育成本等人口、经济与社会因素的影响,“十三五”出生人口总规模仍然高于“十二五”,在高方案下可以达到16万人,在低方案下也可以达到6万人。
从城乡出生人口对比分析来看,由图4可见,农村出生人口数量多于城镇人口数量,这是由城乡育龄妇女年龄结构、生育模式以及总和生育率所决定的。这种数量上的差异在整个“十三五”期间可能会因快速推进的城市化进程所消减,但仍不能改变总体出生人口的城乡结构差异。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本文研究,可以得出如下主要结论:(1)“全面两孩”政策所释放的政策性人口增长会有效的遏制湖北省出生人口规模下降的总体趋势,并使得“十三五”期间的总出生人口规模要高于“十二五”期间;(2)“全面两孩”政策并不会引起出生人口大规模的“反弹”,且其刺激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其主要原因在于育龄妇女年龄结构的老化及其规模存在总体下降的趋势,以及可能受到的生育观念、生育成本等社会经济因素影响;(3)“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从城乡角度比较来看,其影响的差异性并不大,主要差异人群是“35-40岁”之间的敏感性育龄人群,城市组的比例要明显高于农村组,该部分人群的“生育意愿”释放值得关注。
由此,本文提出人口与计生方面的政策建议供地方政府参考:(1)2016年的出生人口“反弹”期会短期增加卫生医疗机构尤其是妇幼保健部门的负担,高龄育龄人口生育等因素对此类机构的应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部门与公共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这方面的能力建设,以保障顺利从这一“反弹”期实现平稳过渡(该时期很可能出现的时段在2016年下半年到2017年上半年);(2)“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与“单独二孩”政策一样,是我国总体人口政策调整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政策,其只能在短期改善人口出生规模下降的现状,而从长期看不能总体改善人口的年龄结构状况,即使仅从人口角度也无法应对未来的老龄化与深度老龄化问题。一方面,进一步的人口生育政策调整需及早进入顶层设计;另一方面,在人口数量红利、人口结构红利无法有效顺应人口与社会经济形势的状况下,人口素质红利的提高是未来人口政策关注的重心。
摘要:“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将全面影响到我国“十三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直接影响着出生人口的数量变化。本文运用湖北省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通过年龄移算法进行人口预测,在比较“十二五”公布出生人口与预测出生人口的基础上修正预测参数,从而对该省“十三五”期间的出生人口进行预测分析。结果表明:“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会在实施初期带来出生人口的“反弹”,但之后则逐年递减,因此它并不能有效改变人口发展的总体态势,尤其是人口结构发展的形式。“十三五”初期的出生人口“反弹”需要公共卫生机构提高相应的服务能力与建设水平。
全面两孩政策宣传内容 篇2
1.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2.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3.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重要意义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4.一、二孩生育登记须知
办理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办理对象
符合《条例》十七条规定,一方户籍在科尔沁区或现居住在科尔沁区的夫妻,且已领取《结婚证》,可以在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办理生育登记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办理程序
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一个或二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在生育前或在生育六十日内到苏木镇(场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提交材料
(1)初婚者提供夫妻双方的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2)再婚者还须提供判决书、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
(3)再婚者原夫妻一方丧偶或子女死亡的,还须提供村、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4)办理第二个子女登记的需提供第一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薄;
(5)1张2寸近期红底免冠夫妇合影照片。5.生女生男,顺其自然
6.关爱女孩就是关注民族的未来 7.人口流动,服务相伴
8.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流动人口社会融合 9.优生优育,家庭幸福
10.关爱妇幼健康,创建幸福家庭 11.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12.新家庭计划----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目标
1.家庭成员保健意识明显增强,自我保健能力明显改善,健 康素养明显提升。2.有婴幼儿家庭的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明显提 高。3.有老年人的家庭在老年健康管理、健康促进和日常保健、照护等方面的能力明显提高。4.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等家庭美德 得到弘扬,家庭关系更加和谐,村居、社区环境得到优化。
13.弘扬家庭美德,塑造良好家风 14.同创生育文明,共建幸福家庭 15.关注女性健康,共营美丽人生
16.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
17.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育健康下一代 18.倡导家庭美德,弘扬社会公德
19.关爱今天的老人,就是关爱明天的自己 20.人生都有夕阳红,代代相承敬老情 21.营造良好家庭文化,共建文明和谐家庭 22.勤俭持家,致富圆梦,携手共创美好生活 23.美丽中国梦,幸福新农村(镇村)
“全面两孩”政策 篇3
这一政策势必会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深远的影响。首先,在人口结构上,这对改变我国目前日趋严重的少子化和老龄化有着积极的作用;其次,在房地产、制造业、思想文化领域,也将会产生一系列影响。如果说这些影响在短期内还不是那么直接和明显的话,那么这一政策在职场所产生的影响,人们却已经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尤其是职场女性。
职场女性“压力山大”
就职场而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最直接的受影响者肯定是女性。女性在职场中本来就会遇到比男性更多的障碍,需要付出比男性更多的努力。女性一旦选择生育,就会不可避免地承担怀孕、哺乳的全过程,这样就会不可避免地对自己的职业生涯产生负面影响。虽然我们一直提倡“男女平等”、“妇女能顶半边天”等观念,但是,不管是在生活中还是在职场里,对女性的“隐形歧视”还是无处不在,职场中的性别歧视尤为明显。
小刘是南昌市一家外资公司的白领,她工作认真、能力很强,深得同事的喜爱和领导的器重。大家一致认为,提拔重用对她来说只是时间问题。总经理也向她透露过这样的信息,等时机成熟就把她提拔到中层领导岗位。可是,自从她决定生育二胎后,她的境遇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领导对她不再重视了,原本给她准备的中层领导岗位,也让一位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口碑都不如她的男同事顶上去了。不仅如此,公司还以“工作需要”为由,把她从财务部门调到了销售部门。小刘心里很清楚,这是单位有意为难自己,想让她知难而退主动提出辞职。小刘还了解到,公司还有几位准备生育二胎的女同事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冷遇和刁难。
如果说小刘的遭遇还只是一种“隐形歧视”的话,那么李女士的遭遇则是一种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李女士原在一家私人公司做文员,她有一个三岁的女儿,“单独二胎”政策实施后,她和丈夫商量后决定再生一个孩子。公司知道这些情况后,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后来通过劳动仲裁,李女士拿到了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但她心里还是很不爽。
事实上,还不只是身在职场的女同胞对“性别歧视”有切身感受,那些正在求职路上的准职场女性也感受到了“性别歧视”所带来的无形压力。何同学就读于上海某211高校,今年上半年毕业。从小品学兼优的她以前对自己的就业前景根本就没担忧过,可是,自从去年年底投出了十几份简历但少有回音后,她才意识到形势并不那么乐观。何同学家在南昌,母亲的身体不是很好,为了能够更好地照顾母亲,她很想在南昌找一份工作,所以她的简历只投给了南昌一些单位,没想到只有两家单位有回音,其他的都如泥牛入海。后来一了解,有回音的两家单位工作环境和工资待遇都不理想,而且用工很不规范,于是她只好放弃。何同学班上有位男同学也是南昌人,两人投递简历的单位基本上是一样的,但是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单位向她这位男同学伸来了橄榄枝,不久他便跟南昌一家知名企业正式签约了。这家企业也是何同学向往已久的,她第一份简历就是投给这家企业的。何同学感到很郁闷:大学期间,自己年年得奖学金,还是学生会干部,各方面都比这位男同学表现优秀,为何用人单位对自己不感兴趣呢?一天,她的这位男同学笑侃道:“谁让你是女人呢?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很多单位在招录新员工的时候都会考虑用工成本这个问题,所以能招男的就尽量不招女的,女的招进来以后,马上就要面临结婚生子等实际问题,而且现在要生育两个孩子,势必给工作带来影响。”应届毕业生小张也有着跟何同学类似的经历。小张就读于南昌某高校,学的是土木工程,这本来是一个很好就业的专业。可是,小张投出去了数十份简历,参加了好几场招聘会,但她的工作依然没有着落。班上的男同学几乎都找到了满意的工作,但八名女同学却只有两个人落实了工作单位。
记者日前走访了多场招聘会,发现女大学生求职时几乎都被问及“你打算什么时候要孩子”、“是否打算要二胎”等问题。
如果说以前的职场还只是适龄未婚女青年和已婚未育的女性会受到歧视的话,那么,如今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已婚育有一孩的女性也成了被歧视的对象。一些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即使没有任何特殊要求的岗位,也会设置“限招男性”的门槛。所以,对女性而言,就业形势已越来越严峻。曾是职场上“香饽饽”的已生育一胎的女性,也面临着新一轮的职业发展困惑。“原以为生完孩子会好找工作,没想到现在准备生二胎也可能成为用人单位拒招的理由。”在南昌市近期举办的各类招聘会现场,常常会听到类似的抱怨。
用人单位如是说
女性不仅要承受孕育之痛,还得面对就业歧视等一系列问题,这是很不公平的。其实对女职工的立法保护,不可谓不周全。从《劳动法》到《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涵盖了女职工招录、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等内容,可以说太周全了。女职工特别保护是在劳动者的保护基础上,再加上了女性生理特点的保护,是双保护。在双保护下,企业雇佣女职工,就需要承担更多的用工成本,比如:企业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企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企业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女职工来说,这些保护当然很好。但是,企业都追求利润最大化,所以,企业在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之间会优先考虑前者。对女职工的保护周全了,用工成本就会上升,企业利润就会下降。所以在相同条件下,企业自然更愿意雇佣没有这些用工成本的男职工。
一位私营企业主直言不讳地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用人单位就不得不考虑用工成本了。首先,女性在黄金年龄段要休两次产假;其次,女性生育之后会影响工作状态;另外,很多女性生子之后会把孩子和家庭放在更重要的位置,没有工作热情。所以,作为企业主,我今后原则上不会招女工。”时下,有着这种想法的人大有人在。
“公司去年新招的一名女大学生,没干两个月便怀孕了,根本就不能再指望她出去跑业务,但每月工资还得照发。”南昌市高新区一家公司的招聘主管表示,因为公司的性质决定了员工需要经常出差,女员工怀孕后肯定不方便出差了。另外,女员工生育绝非几个月的产假时间那么简单,她们在怀孕后的近两年时间内,都会因为各种原因频繁请假,从而影响工作。所以,现在招聘一般都考虑男性。其实道理很简单,大多数企业都是被利益所驱动。企业看重的是员工带来的效益,当女性员工因怀孕、生育、哺乳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而企业又要负担她们工资的时候,性别歧视就会滋生。
职场上的“性别歧视”实际上反映了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女性生育成本非社会化的矛盾。“一孩”政策下,企业对女性员工休产假带来的损失是可预期的,毕竟绝大多数女性职业生涯中只休一次产假,休完了就可以安心工作。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短短几年内企业可能要承受女性员工休两次产假的利益损失,一些中小企业出于用人成本考虑恐怕难以接受。
困局如何破解
人们对职场上的“性别歧视”诟病已久,都在谴责企业的这种歧视行为。但是,光谴责并不能改变现实,一边是谴责声此起彼伏,一边是歧视行为层出不穷。那么,怎样才能破解这个困局呢?
作为女性,首先要练好内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在企业中努力创造一种无可替代的形象。当企业主觉得产假和补贴与你创造的价值比起来不值一提的时候,就不但不会歧视你,反而会想法设法留住你;其次,要强化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敢于向所有歧视行为说“不”;同时,应理性对待事业和生育,将自身的经济情况、心理预期等因素综合起来考量,制定好自己的生育计划,规划好自己的职场生涯。
就企业而言,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多承担一点社会责任。企业可以通过弹性工作制等方式,提供方便女性员工工作的环境,促成个人生育权益和企业利益之间的平衡。
作为国家和政府,应从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方面着手,切实保障好女性就业权益。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女性的就业权益有所规定,但在执行上还不尽如人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还有很多配套政策需要完善。
吉林省政协委员冯堤建议,政府可以考虑通过立法、制定政策等手段,对招录女工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和政策优惠等,平衡保护女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和企业发展之间的矛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用法治的思维、创新的精神和务实的作风,不断探索新形势下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使计划生育成为惠及亿万家庭的甜蜜事业。依法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
“全面两孩”政策 篇4
记者:有地方卫生计生部门表示,对中央五中全会公报公布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修订施行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不作实质性处理。你怎么看?
指导司负责人:全面两孩政策必须依法启动实施。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的精神,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的法规规定也要相应修订。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之日,就是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之时。之前,各地各部门都必须认真执行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不得自行其事。同时,也要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各项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政策措施的衔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记者:为什么在这个时候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指导司负责人: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人口形势发生了转折性变化,人口总量增长的势头减弱,人口结构性问题突出,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老龄化程度加深,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难下,人口均衡发展的压力增大。
指导司负责人:早在1980年,党中央发表的《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就指出,到30年后,特别紧张的人口增长问题可以缓和,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根据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作出了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决策,指明了生育政策调整完善的方向。在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的基础上,十八届五中全会审时度势,科学决策,作出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的重大决策,符合国情、顺应民意,正当其时,也兑现了当初的政治承诺。
“全面两孩”政策 篇5
1.什么是全面两孩政策?为什么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全面两孩政策,即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继单独两孩政策之后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完善,是党中央基于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从我国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符合我区人口发展实际。当前,我区人口发展呈现如下特征:一是我区生育水平持续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人口总量增长的势头明显减弱,育龄妇女数量逐步减少,特别是20-29岁生育旺盛期妇女数量下降较快。群众生育意愿发生转变,少生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二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有所缓解,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三是人口年龄结构优于全国平均水平,家庭规模缩小,养老抚幼、互助互济等传统功能弱化。因此修改我区人口和计生条例,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促进我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我区“两个建成”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广西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哪些成就?
答: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积极探索符合我区实际的人口发展道路,经过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计划生育工作40多年来取得了显著成就。一是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势头,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二是创造了较长的“人口红利期”,有效缓解了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压力。三是首创的诚信计生模式夯实了人口计生基层基础,人口计生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四是单独两孩政策在我区依法平稳有序实施,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五是群众的婚育观念发生了重大转变,少生优生已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为我区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广西什么时候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答: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全面两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4、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从什么时候起实施?具体修改了什么内容?
答:2016年1月1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1月15日起实施。
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主要修改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把“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是明确了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的情形。即夫妻双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是明确了可以再生育的情形。即再婚家庭、病残、伤残、边境线的特殊区域居民,以及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四是下放了再生育审批权限。对可以再生育的,将原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生部门行使审批权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行使,同时减少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所需证明材料,优化了办理流程。
五是增加了产假和陪护假。明确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25日。
六是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规定奖励扶助措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奖励扶助政策。但为确保政策的衔接,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继续享受。
5、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夫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及如何办理?
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根据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可以自主安排生育:
一是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是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符合上述规定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后,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6、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哪些夫妻生育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及如何办理?
答:根据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共七种情形:
一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是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是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符合上述七种情形要求再生育的夫妻,按照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7、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在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有哪些变化?
答: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关于精简审批事项、简政放权的精神,从方便群众、鼓励合法生育出发,对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手续进行改革:
一是将再生育审批的权限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是简化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只需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即可以办理。
三是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不再需要公示,进一步方便了群众办事。
四是延长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时间。免费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时间由原来的分娩前延长到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
五是改变办理地点方便群众。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修改为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
8、根据全面两孩政策,如果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还能否申请再生育?
答: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就不符合申请再生育条件。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中“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如果这一胎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9、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前不符合原来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二孩的行为要处理吗?
答:2016年1月1日以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属于违法生育的,尚未处理的,仍需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10、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群众如何科学地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答: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条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避孕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 知情权、选择权”。因此,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技术服务人员应该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11、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女方产假和男方护理假是如何安排的?
答:2016年1月1日前按照当时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其假期计算方式按照修改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2016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6年1月15日零时前生育子女的夫妻,符合修改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给予增加产假20天,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余假期按照修改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从2016年1月15日零时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根据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2016年1月15日零时前领取结婚证的,按修改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再生育情形,都可以享受相关假期奖励。
12、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原来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否还继续执行?
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政策调整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按原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优先优惠政策。
13、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是否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还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相关奖励政策?
答:2016年1月1日零时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政策。之前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生育的,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予收回。
2016年1月1日零时前,符合原规定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原规定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属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
14、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能否享受增发退休金的待遇? 答:2016年1月1日零时前按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不再生育子女的,或婚后终身未生育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2014年3月1日零时前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的职工,继续享受原规定待遇,即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十。上述情形外的职工,不享受增发退休金的待遇。
15、实施结扎术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是否还能得到一次性奖励?
答:2016年1月15日零时起,实施结扎术的夫妻,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2016年1月15日零时前,落实结扎措施的,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16、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是否继续执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答:2016年1月1日零时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不再生育的家庭,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按原规定享受国家、自治区的各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2016年1月1日零时前未生育子女,2016年1月1日零时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其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的,不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7、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何保障母婴安全?
答:虽然我区助产机构设置基本合理,产科床位基本可以满足新增孕产妇的需求,出生缺陷预防控制网络基本覆盖全区,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助产技术优势资源面临挑战,医院分娩压力加大;高危和危重孕产妇的数量也会出现增长趋势,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的工作任务会更艰巨;高龄孕产妇比例的增大,将会对出生缺陷的控制提出新的 挑战。为此,将从加大投入、优化结构、提升能力、创新机制几个方面发力,切实保障母婴安全。一是增加妇幼保健服务能力供给,保障母婴安全,控制出生缺陷,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二是加强咨询指导,增强孕产妇自我保健能力;三是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特别是加强高危孕产妇的产前检查和管理;四是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会诊网络和机制,确保急救通道畅通;五是加强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网络建设,为有需要的孕产妇开展服务。
18、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答: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和区情都不会发生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客观存在。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是要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安排生育,依法严控政策外多孩生育,维护良好生育秩序,调控人口总量、提升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家庭幸福和人口均衡发展。
19、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为什么还要稳定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队伍?
答:全面两孩政策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要把这件好事办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任务不是减轻了,而是更重了,内容更丰富了,要求也更高了。既要加强对群众的服务,又要管控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还要依法严格控制政策外多孩生育,维护良好生育秩序。因此,必须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出生人口动态监测,加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群众工作队伍,保证各项服务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0、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后,如何确保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
答:为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下一步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依法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逐步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和配套政策,做好奖励优惠政策衔接,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加强出生人口动态监测,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二)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
(三)加强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继续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深入实施地中海贫血防治计划、母婴健康幸福工程,落实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人才培养。
(四)强化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深化诚信计生,加快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整合,稳定和加强县、乡级计划生育工作力量,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生力军作用。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提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全面两孩”元年考 篇6
为应对老龄化程度加深、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居高难下等人口结构性矛盾,2016年年初,中国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这一新政,在不同地区、不同人群,造成的影响显现出明显的层次差异。
例如,在进入新世纪后每个妇女生育子女数不足1人的湖北宜昌,卫计部门公开号召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带头响应国家全面两孩政策。
而在传统人口大省山东,2016年1至9月,全省出生了116.8万人,其中第二个孩子71.4万人,占61.2%,同比增长48.8%。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各省按政策生育的第二个孩子比例大约占新生儿的25%左右。
这种区别,既源于不同群体,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差异,也源于相关公共服务、市场供给的资源限制。因此,人口政策要达到效果,并非单兵突进便可达成,还需相关配套政策和条件协同前行。
而这,恰好从另一方面提示人们,合理释放并利用人口政策的能量,让其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动力,又尽可能地减少对资源环境造成的压力,是人口调控政策的关键所在。
舆论长期关注的人口政策的调整为何如此谨慎,也是源于类似的逻辑:人口政策调控,需要在人口总量和人口结构之间寻找最佳的时间平衡点:生育率高了,人口总量增长得快,生育率低了,人口总量增长会得到控制,但是人口结构会受到影响,老龄化程度会加剧。
值得注意的是,有专家认为,这可能将是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最后一次产生巨大的影响。从目前看,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人的生育意愿多数在两个孩子以内。这意味着,放开全面两孩政策之后,可以满足大多数人对子女数量的要求。这时,决定总和生育率的就是人们的生育意愿,而不再是政策。
这意味着,与直接着眼于人口规模、人口结构的计生政策相比,未来,提高人口素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将是中国实现人口优化的新路径。
陕西省卫计委解读“单独两孩”政策 篇7
3月1日前怀孕 补领再生育证
违反政策生育的行为是以孩子出生时间作为事实认定的节点,不符合生育政策的怀孕,因孩子还未出生,不能视为违法生育,属于不符合生育政策的怀孕。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怀孕在3月1日前,出生在3月1日后的,不再视为违反政策生育。但是该夫妻需要补办申请再生育的手续,补领再生育证。但是,需要说明,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仍然有效。
再婚家庭合并计算子女数
关于符合单独生育两孩政策的单独家庭的认定,有明确的认定原则,即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和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具体来说:
首先是申请的家庭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没有非婚生育的子女,没有另外收养子女。如果这个家庭夫妻双方原生育过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子女,但只存活一个的,视为只有一个子女。如果这个家庭属于再婚夫妻,再婚前与原配偶生育的子女,不论是否带入这个家庭,均要合并计算子女数。例如,再婚夫妻原各有一个子女,即使现家庭只带来一个子女或没有带来子女,这个家庭也不符合只有一个子女的条件。
其次是申请的家庭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以及本人的父母没有收养子女。如果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视为独生子女。夫妻一方是否为独生子女按事实认定,其父母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申请再生育的前置条件。
再生育证如何申领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生育条件的夫妻,持规定的有关材料,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独生子女证明;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地、常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提出申请。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省内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户籍在省内,另一方户籍不在本省,但因婚姻随夫(妻)常住省内的,可向省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由小编花开半夏凉城空整理的文章“全面两孩”政策(精选七篇)分享结束了,希望给你学习生活工作带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