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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4-10-21 14:33:07 名言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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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共6篇)

篇1: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10〕6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公路治安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实现了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8年双下降,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应当清醒地看到,随着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通车里程不断大量增加,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部分单位和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安全发展的理念还不牢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尚不完善。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投入不足,一些地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缺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力量还不适应。三是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运输车辆存在“只挂靠、不管理”的现象,等等。对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以人为本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切实提高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按照“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的要求,研究制订本地区“十二五”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推进交通安全设施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一)完善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负责投资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未经公安部门安全验收的,一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通车运行。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安全设施,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安全畅通能力。

(二)抓好道路中间隔离设施建设和隐患整治。统一、规范道路隔离设施设置标准,已经建成的一级及其他双向四车道以上的公路事故易发路段、双向六车道以上城市道路,要在3年内全面设置中间物理隔离设施。新建、改建四车道以上公路,中央隔离设施要同步建设。认真贯彻新修订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国家标准和《行人过街信号控制设置规范》行业标准,重点解决道路中心线、车道线、禁止和指示等标志、标线缺失,公路路口标志、标线和减速设施不全,以及显示的管理信息不明确、不合理等问题,消除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加强道路交通科技投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保障和加快道路交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加大对道路交通管理的科技投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学习借鉴青岛市等地利用信息化加强国省道管理的经验,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建设,2012年底前,各地要实现设区城市道路交通智能化管理,并建立起完善的公路网主要节点、省际和市际交界处、事故多发路段等的公安交通监控网络,以及主要公路全程监控网络。各县(市)要逐步建成集接警、指挥、通讯、勤务管理、路面监控、信息查询为一体的道路交通指挥系统,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积极推进监控信息资源共享。要推进各地建立城市桥梁检测评估、信息管理等制度,推广桥梁“受控管理”,各县(市)都要逐步建成并使用全省统一的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规范道路行车秩序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管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严格依法管理,着力解决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多发、道路管控力度不足、行车秩序乱、车辆乱停乱放等突出问题。公安部门要以全省高速公路及主要国道、省道为重点,严格落实路面管控定人、定车、定时间、定路段、定责任的工作机制和省、市、县三级道路巡查机制,实行路面勤务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路面见警率和民警管事率。切实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认真分析严重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确定阶段性治理任务和治理目标,组织开展治理整顿,保持严管态势。继续开展治理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专项行动,巩固治理成果,并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应加大对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工作经费需要。

(二)切实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辖区高速公路管理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本着统一、高效、便民的原则,科学配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和警力。要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在建和拟建高速公路的路面监控设施、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基础设施,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并与高速公路同步投入使用,产权归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所有。已建高速公路设置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办公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在保持产权不变的情况下,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统筹安排解决。公安机关要积极探索建立以科技装备、信息通讯为支撑的现代化高速公路管理模式,加快推进高速公路超速抓拍、卡口拦截等系统的建设。

(三)强化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地要针对农村公路安全隐患多、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交通事故多发、农村学生乘车难等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研究制定交通协管员招录办法,协助交通民警加强农村地区及县乡公路、“村村通”公路的交通安全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城市公交体制改革和城乡公交一体化步伐,并将客运线路向村庄延伸,解决农村地区群众出行难的问题。农业(农机)部门要继续开展农机安全“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活动,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公安机关和农机部门合作机制,结合不同农时的农机作业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对在乡村道路上行驶的无牌无证、违法载人、未检未审拖拉机及驾驶人进行检查处理。

四、严格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一)不断完善安全监管制度体系。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推进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完善对企业及其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的考核、处罚、清退等管理体系和工作标准。运输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道路运输企业和汽车客运站要认真学习借鉴聊城交运集团安全管理经验,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流程再造,对驾驶人员和营运车辆实行全面监管。各运输企业要认真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员,切实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完善奖惩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进一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力度。客运企业要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严防危险品进站上车、超员车辆出站;严格执行双班驾驶员、夜间禁行、杜绝疲劳驾驶、强制休息等行之有效的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筑牢安全生产基础。交通运输、公安、安监、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研究制定营运客车管理办法,促进车辆更新,解决只挂靠不管理及承包中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二)加强营运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源头管理。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考试员的资格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考试质量排名通报及培训能力核定等制度,认真总结宣传和学习推广安全行车百万公里优秀驾驶员先进事迹和经验,切实提高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和安全素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深入开展运输企业驾驶人的整治工作,特别是对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要严格审查,坚决清退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或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营运车辆及其从业人员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定期通报制度,按照各自职权分别进行处理,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要进一步加强私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对私用车辆驾驶人安全行车、紧急避险等驾驶常识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切实加强对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标识、标牌的监督管理。旅游、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对旅游客车实行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和标志牌管理。要加大对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外观标识、标牌的检查力度,严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针对近年来旅游车辆事故多发的情况,尽快出台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的意见。

(三)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要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在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前以及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审验时,严格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强化车辆定期维护制度,确定技术等级,核定经营范围,对达不到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运输市场。结合节能减排,进一步加大淘汰老旧汽车力度,对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依法退出市场,吊销有关证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坚决予以报废,避免因车辆机械故障造成事故。积极推进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半挂牵引车GPS或行驶记录仪安装工作,接入省市管理部门的监控平台,加强车辆运营过程的安全管理。我省机动车生产企业在上述车辆新车出厂前,要全部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今后,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都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号)要求,组织成立事故责任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追究责任。对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要到市政府作检讨;对连续发生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者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市政府分管领导要到省政府作检讨。

各级公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司法、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监、监察、旅游、农业(农机)、气象、保监等部门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应急服务体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特别要做好自然灾害、极端天气的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并按照各自职责,实施部门联动,切实形成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合力。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的作用,建立道路交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发展汽车救助服务业,为实施救援提供便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少事故和车辆故障带来的长时间交通堵塞。要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各级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业(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工作程序的衔接配合,确保救助基金的合法使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报告制度,交通事故处置主体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及时报事发地政府。

各级政府及新闻媒体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真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格局。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大力开展交通法制宣传,营造浓厚的道路交通安全舆论氛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小学校要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职责,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交通安全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营造文明交通的社会舆论环境。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交通 安全 意见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7月8日印发

篇2: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各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依据国家和省、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并逐步加大投入,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集中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探索建立辖区内客货运输企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措施、消除隐患。各级政府要针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特点,推行“县管、乡包、村落实”的政策,由乡镇政府实施农村客运安全监督管理。县级政府要督促乡镇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机构、人员和经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要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方便农民出行。

二、落实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

(一)加强驾驶人教育管理

1.拥有车辆的单位要建立健全驾驶人安全管理台账,定期组织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不断增强驾驶人的安全意识。

2.公安、交通运输、农业部门要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各项要求。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尤其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公安部门要严格落实对大中型客车驾驶资格的逐级申请、审核制度,建立健全驾驶人考试情况通报制度,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审验工作。

3.公安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要强制培训教育,并重新考试合格后才能恢复其驾驶资格;建立违法驾驶人信息库,向交通运输部门及时通报客货运输企业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

4.交通运输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加强客货运输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凡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的,必须经培训合格,凭结业证书申请办理。对公安部门通报的客货运输企业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要督促企业对驾驶人进行教育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公安部门反馈。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部门注销或吊销的驾驶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

(二)加强车辆安全管理

1.客货运输车辆所有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检测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及时淘汰更新老旧报废车辆。完善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档案,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2.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辆和非法回收、销售报废汽车以及非法拼装车辆的行为。

3.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厂家依法进行查处;对检测设备未通过检定、未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和机动车交通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证违法开展检验工作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依法进行查处;对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的安检机构,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4.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营运客车市场准入管理,严禁没有达到营运客车等级评定标准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参与营运;督促企业做好车辆的例保例检、定期维护和检测工作。严格界定城市公交和公路客运车辆,凡属公路客运的,严格按照实有座位核定载人数,严厉查处客运车辆、旅游客车未按客车规定线路和规定时间行驶、客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引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全球定位系统)等装备;全面落实客运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不具备资格的人员驾驶客运车辆,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严禁违规出让客运班线和经营权,严禁以包代管、只收费不管理的行为,督促客运场站做好车辆安全例检、危险品检查等工作,杜绝客车超员出站。

5.农业部门要切实把好农业机械登记、检验、发证关。

6.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学校及幼儿园校车的监管,逐车建立管理档案,严格校车驾驶人资质审查,督促各类学校及幼儿园严防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和幼儿。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校车、接送学生和幼儿车辆的安全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校车及接送学生和幼儿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7.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客运市场整顿,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客车,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助工作。

(三)加强道路管控

1.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货车和农用车违法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严查无牌无证车辆,严格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警力和科技手段加强路面管控,组织警力适时开展集中整治。尤其要针对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途中站点外上下旅客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治理。

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施工绕行路段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良好的通行秩序。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通行时,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确保交通安全。

2.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工程项目,按规范设置和完善公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结合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情况,采取交通工程措施,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上急弯、陡坡、长下坡和高边坡等危险路段进行整治;对农村公路临水、临崖及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逐步安装波形防撞护栏,改善公路的安全状况;对重点河流、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区域沿线道路和桥梁,加强养护和道路安全整治,设置警示标志,逐步完善应急防护设施。

施工修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施工作业单位要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加强对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的管理,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取缔。

严格客运班线管理,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客车凌晨1时至6时停止运营的规定;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公安部门发现客运车辆夜间在不符合安全标准路段行驶的,要禁止通行,并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

3.规划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及时维修、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公安部门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和桥梁。

4.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道路运行状况的监控,及时掌握路面交通情况,制定高速公路应对雾、雪、雨等恶劣天气工作预案,配备除雪设备、溶雪剂等物资,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市场和旅行社管理,严禁租用非法车辆从事旅游客运业务,督促旅行社合理安排旅游行程,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同时,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旅游景区道路安全管理,完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

(四)加强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旅游、安全监管部门要从源头加强对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的管理,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要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加强对安全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消除事故隐患。

2.严格驾驶员的聘用和管理。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要严把驾驶员的聘用关,严格审查驾驶员的驾驶证件、从业资格和驾驶经历,并签订聘用合同,加强和规范管理制度。

3.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汽车客运站要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确保安全工作制度得到落实。

4.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把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作为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条件之一,将企业安全评价和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与企业的行政许可、线路招投标挂钩,督促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5.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交通违法突出、交通事故多发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大量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其相应的经营业务。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要建立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并向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免费开放,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信息服务平台实施联合监管。

(五)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建设

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建立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卫生部门要指定有条件、服务好的医院作为专门救治医院。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讯系统,建立110、119、122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电话之间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报和反馈制度,实现公安部门与医疗急救单位同步联动,最大限度地缩短抢救伤员时间,减少伤员死亡。公安部门要加强交警现场紧急救护培训,提高交通事故伤员现场救治率。交通事故次生环境污染的,现场处理的负责人员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

(六)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

1.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3.质监、环保、卫生、工商、邮政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七)加强道路交通保险安全防范和事故理赔工作

保险机构要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理赔的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对参保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会同公安、农业部门建立机动车信息网络平台,探索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挂钩的机制。

三、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基层宣传网络,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活动,教育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学生和幼儿家长自觉抵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积极向公安部门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从源头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积极引导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刊播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教育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配合公安部门制止使用报废车辆、农用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

司法行政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四、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有关规定

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实行问责倒查,逐起追究相应的责任。凡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责任倒查。市政府对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同志和负有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集中约谈、诫勉谈话。同时,对未按规定履行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相关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客运车辆、旅游车辆、中小学校或幼儿园车辆发生亡人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在依法追究驾驶人法律责任外,要依法追究运输企业、校车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因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职责,造成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对客运企业主要负责同志予以免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校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对中小学校或幼儿园主要负责同志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篇3: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我国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道路交通运量持续大幅度增长的形势, 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 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 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 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 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

(二) 基本原则。

——安全第一, 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 坚持把安全放在首位, 加强统筹规划, 使道路交通安全融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严格驾驶人、车辆、运输企业准入和安全管理,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 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落实责任, 强化考核。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健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倒查, 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

——科技支撑, 法治保障。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应用,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科学管理与执法服务水平。

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 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对新设立运输企业, 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 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 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 加强行业互助, 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二)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加强安全班组建设,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 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 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 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 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三) 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 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 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 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 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 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 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 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 暂停客运车辆运行。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 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 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 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运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 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 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 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 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 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

(四) 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抓紧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 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 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 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 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一) 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

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 严格考试程序, 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 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要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 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试。将大客车驾驶人培养纳入国家职业教育体系, 努力解决高素质客运驾驶人短缺问题。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二) 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

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 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 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 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 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 督促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 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

(三) 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

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 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 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 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 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 (高速公路超速20%) 以上, 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 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一) 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

制定完善相关政策, 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 调整产品结构, 鼓励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汽车产品, 积极推进机动车标准化、轻量化, 加快传统汽车升级换代。大力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 尽快淘汰高安全风险车型。抓紧清理、修订并逐步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 增设客运车辆限速和货运车辆限载等安全装置。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和公共汽车的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内部装饰材料阻燃性能等, 增强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抗侧倾能力。客运车辆座椅要尽快全部配置安全带。

(二) 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

落实和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注册登记、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制度。积极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监管, 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 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生产企业要依法依规履行更换、退货义务。严禁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电动汽车。落实和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加大对大中型客、货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力度。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 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要严查责任, 依法从重处理。

(三) 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

修订完善电动自行车生产国家强制标准, 着力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 质监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修订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 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 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机关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 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加强政策引导, 逐步解决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问题。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一) 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

加快修订完善公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 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鼓励地方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 进一步提高本地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 (交) 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 严格安全评价, 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 要限期进行整改, 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

(二)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 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 加大车辆购置税等资金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 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 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 设置标志标线。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 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 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 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要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 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

(三) 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 根据隐患严重程度, 实施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 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 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 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 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 设立管理台账, 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 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切实加强公路两侧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 严防焚烧烟雾影响交通安全。

六、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一) 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 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 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 落实资金, 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 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 逐步完善安全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 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 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 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二)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 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 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 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 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 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 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七、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一) 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加强公路巡逻管控, 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 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研究推动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 定期进行检查, 依法严格处罚。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 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 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 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

(二) 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

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 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 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 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 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 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

(三) 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 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 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 配足救援设备, 提高施救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 确保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

八、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 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 加大宣传投入, 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 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加大公益宣传力度,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 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 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二) 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

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 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 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 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儿童抓起, 督促指导中小学结合有关课程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课程, 夯实国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

(三)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

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 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 创新宣传教育方法, 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 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推动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电视频道, 加强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 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

九、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一) 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

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 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 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对于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省级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对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约谈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同志。

(二) 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研究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 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 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准予恢复运营, 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 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 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一)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 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严格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 省级人民政府每年1月15日前要将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

(二) 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依法履行职责, 落实监管责任, 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要严格责任考核, 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 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篇4: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农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农药管理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农药管理工作,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农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法生产、销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屡禁不止,因农药残留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营主体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当前,农药经营主体多、规模小、秩序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全面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清查,对无照经营及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严格进货查验,向购药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出具销售凭证。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一年内多次违法经营的,要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大力发展农药连锁经营,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农药直销,支持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卖药、施药”一体化服务。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要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严格核定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实行实名购药,建立高毒农药销售流向记录。

二、强化使用技术指导,引导安全合理用药

农药使用行为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病虫害发生特点,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导目录,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民正确选用农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用药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规范的农药使用记录。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分散农户的用药技术培训和指导,推行农药使用监管员制度,加强对农药使用情况的巡查,发现违规使用农药的,要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过程中农药残留监测,发现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

三、加强农药监督执法,整顿农药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基层乡村农药经营门店的检查,重点检查其经销的农药产品标签是否规范,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查处并责令生产者改正。要加大对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主要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强化“检打联动”,发现假劣农药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抓好大案要案查处,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省际间、部门间协作配合,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案件办结后,要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曝光。加强农药展销会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参展单位资质和参展产品合法性,展销会期间出现虚假信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展销会组织者责任。

四、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公共服务意识

政务信息公开是推动依法行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有效手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农药管理相关信息。要公布办事程序和要求,推行阳光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公布农药登记、质量监测、农药药效、安全风险等信息,为农药执法人员、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提供服务。

五、妥善处理药害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农作物药害事故是影响农业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妥善处理药害事故,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药药害技术调查及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药害鉴定专家库。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药害事故进行鉴定,科学判定药害发生原因及损失程度,指导农民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药害事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六、健全农药管理机构,提升农药监管能力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农药管理各项工作,积极推动农药管理机构参与管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农药管理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农业部门农药监管职责,禁止农药管理和执法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落实农药管理经费,保障农药市场检查、质量监督和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农药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两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篇5: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 见

豫政 „2012‟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各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依据国家和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并逐步加大投入,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相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集中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探索建立辖区内客货运输企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措施、消除隐患。各地要针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特点,推行“县管、乡包、村落实”的政策,由乡镇政府实施农村客运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乡镇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机构、人员和经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要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方便农民出行。

二、落实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一)加强驾驶人教育管理。

1.拥有车辆的单位要建立健全驾驶人安全管理台账,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不断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2.公安、交通运输、农机部门要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各项要求。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尤其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公安部门要严格落实对大中型客车驾驶资格的逐级申请、审核制度,建立健全驾驶人考试情况通报制度,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审验工作。

3.公安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要强制培训教育,并重新考试合格后才能恢复其驾驶资格;建立违法驾驶人信息库,向交通运输部门及时通报客货运输企业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

4.交通运输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加强客货运输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凡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的,必须经培训合格,凭结业证书申请办理。对公安部门通报的客货运输企业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要督促企业对驾驶人进行教育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公安部门反馈。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部门注销或吊销的驾驶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

(二)加强车辆安全管理。

1.客货运输车辆所有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检测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及时淘汰更新老旧报废车辆。完善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档案,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2.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辆和非法回收、销售报废汽车、非法拼装车辆的行为。

3.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厂家依法进行查处;对检测设备未通过检定、未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和机动车交通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证违法开展检验工作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依法进行查处;对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的安检机构,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4.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营运客车市场准入管理,严禁没有达到营运客车等级评定标准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参与营运;督促企业做好车辆的例保例检、定期维护和检测工作。严格界定城市公交和公路客运车辆,凡属公路客运的,严格按照实有座位核定载人数,严厉查处客运车辆、旅游客车未按客车规定线路和规定时间行驶、客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引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全球定位系统)等装备;全面落实客运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不具备资格的人员驾驶客运车辆,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严禁违规出让客运班线和经营权,严禁以包代管、只收费不管理的行为,督促客运场站做好车辆安全例检、危险品检查等工作,杜绝客车超员出站。

5.农机部门要切实把好农业机械登记、检验、发证关。6.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学校及幼儿园校车的监管,逐车建立管理档案,严格校车驾驶人资质审查,督促各类学校及幼儿园严防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和幼儿。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校车、接送学生和幼儿车辆的安全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校车及接送学生和幼儿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7.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客运市场整顿,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客车,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助工作。

(三)加强道路管控。

1.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货车和农用车违法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严查无牌无证车辆,严格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警力和科技手段加强路面管控,组织警力适时开展集中整治。尤其要针对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途中站点外上下旅客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治理。

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施工绕行路段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良好的通行秩序。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通行时,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确保交通安全。

2.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工程项目,按规范设置和完善公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结合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情况,采取交通工程措施,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上急弯、陡坡、长下坡和高边坡等危险路段进行整治;对农村公路临水、临崖及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逐步安装波形防撞护栏,改善公路的安全状况;对重点河流、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等敏感区域沿线道路和桥梁,加强养护和道路安全整治,设置警示标志,逐步完善应急防护设施。施工修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施工作业单位要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加强对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的管理,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取缔。

严格客运班线管理,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客车凌晨1时至6时停止运营的规定;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公安部门发现客运车辆夜间在不符合安全标准路段行驶的,要禁止通行,并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及时维修、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公安部门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和桥梁。4.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道路运行状况的监控,及时掌握路面交通情况,制定高速公路应对雾、雪、雨等恶劣天气工作预案,配备除雪设备、溶雪剂等物资,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市场和旅行社管理,严禁租用非法车辆从事旅游客运业务,督促旅行社合理安排旅游行程,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同时,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旅游景区道路安全管理,完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

(四)加强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旅游、安全监管部门要从源头加强对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的管理,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加强对安全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消除事故隐患。

2.严格驾驶员的聘用和管理。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要严把驾驶员的聘用关,严格审查驾驶员的驾驶证件、从业资格和驾驶经历,并签订聘用合同,加强和规范管理制度。

3.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汽车客运站要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确保安全工作制度得到落实。

4.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把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作为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条件之一,将企业安全评价和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与企业的行政许可、线路招投标挂钩,督促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5.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交通违法突出、交通事故多发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大量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其相应的经营业务。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要建立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并向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免费开放,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信息服务平台实施联合监管。

(五)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建设。

各地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建立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卫生部门要指定有条件、服务好的医院作为专门救治医院。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讯系统,建立110、119、122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电话之间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报和反馈制度,实现公安部门与医疗急救单位同步联动,最大限度地缩短抢救伤员时间,减少伤员死亡。公安部门加强交警现场紧急救护培训,提高交通事故伤员现场救治率。交通事故次生环境污染的,现场处理的负责人员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

(六)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

1.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3.质监、环保、卫生、工商、邮政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七)加强道路交通保险安全防范和事故理赔工作。保监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理赔的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对参保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会同公安、农机部门建立机动车信息网络平台,探索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挂钩的机制。

三、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基层宣传网络,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活动,教育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学生和幼儿家长自觉抵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积极向公安部门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从源头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积极引导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刊播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教育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配合公安部门制止使用报废车辆、农用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

司法行政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四、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有关规定

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实行问责倒查,逐起追究相应的责任。凡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省辖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责任倒查。省辖市政府对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同志和负有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集中约谈、诫勉谈话;在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责任倒查。省政府对事故发生地省辖市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同志和负有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集中约谈、诫勉谈话。同时,对未按规定履行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相关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客运车辆、旅游车辆、中小学校或幼儿园车辆发生亡人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在依法追究驾驶人法律责任外,要依法追究运输企业、校车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因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职责,造成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对客运企业主要负责同志予以免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校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对中小学校或幼儿园主要负责同志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6: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XX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工作的意见

各村(居)委会、各镇辖(属)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遏制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高发态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XX府办发〔2010〕38 号)、《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顾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XX府办发【2011】35号)等文件精神,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解决好农村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既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镇农村道路交通里程数、机动车数、机动车驾驶人数急剧增长,道路交通条件得到很大改善,也给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带来了极大方便。但是,由于我镇地形地貌特殊,农村公路弯急坡陡,临崖、临水路段多,道路通行条件较差,加之受非法客运问题较突出、车辆安全性能差、群众安全意识不强等因素影响,全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较多,道路交通事故呈现高发势头,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势在必行。各村(居)、各部门要深化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组建机构,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 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决定,特成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略)

三、健全机制,切实加强全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巡查制度。各村居每天确定

一名工作人员,在重点路段、重要时段开展交通安全巡查管控,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从源头上严把交通安全关。二是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村级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每月要向镇安办(交管办)上报本村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各村居每半年向县政府报告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重要信息及时上报。三是建立委托监管、协助执法制度。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法制办将制作授权委托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部分管理权书面委托给乡镇安办(交管办)。罚没收据使用财政罚没收据。保障辖区场镇、乡村道路交通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二)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对群众举报的道路交通严重违法和非法客运行为要及时查处,一经查证属实,可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并严格保密。镇安办(交管办)可对农村道路交通协管员举报或纠正交通违法情况实行奖励。

四、强化管理,有效规范农村道路交通秩序

(一)大力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

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各村居、派出所、交管办、农机等部门对辖区的私家车、长安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进行全面清理,详细掌握每台车辆的车况和运营情况,逐车建立安全管理档案,与车主、驾驶人员签

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 1次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整治无牌无证、超员超速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的整顿和管理,严禁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农用车、非法改装车从事农村客运。同时,针对农村道路特点,找准重点违法行为的重点路段、重要时段,认真落实“一对一”的监管责任,严格实行“人盯人、人盯路、人盯车”,努力形成严管重治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高压态势。

(二)加强宣传教育

各村居、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制定交通安全宣传计划,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众场所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板报等,宣传交通法律知识。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针对不同对象组织开展专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禁止性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增强对农村群众的日常教育和行为约束。在街道主要公路路口和客运站点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宣传墙和警示墙,大力宣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发挥交通安全宣传的引导和警示功能;要大力开展“交通安全文明村”、“交通安全文明学校”创建活动,发挥交通安全文明单位的辐射和示范功能,达到宣传一个带动一片的效果。

(三)加强部门配合各村居、镇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本职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工作中,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对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办法,严禁相互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同时,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狠抓工作落实,严禁走形式,走过场,务求取得工作实效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通知

抄送:县政府、县安办。

XX镇党政办公室2011年4月23日 印

由小编漫步云端寻梦境整理的文章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分享结束了,希望给你学习生活工作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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