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概要(精选8篇)
篇1: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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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 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 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第五十一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安全举报制度,受理 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配合调查处理。第七章 安全事故救援和报告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 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 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将本建设项目的应急救援预案报所在地区铁路监督机构核备。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 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 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发生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 部令第 3 号)的重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铁路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第五十五条 既有线建设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的,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铁路 行车事故处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铁路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第五十六条 施工现场发生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 部令第 3 号)的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
如实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第五十八条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参与组织 抢险;既有线铁路建设工程发生事故后,铁路安全监察机构也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 事故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将现场情况上报。第五十九条 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 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依照《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进行处罚。第六十一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铁道部将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在 一定时间内暂停责任单位承揽铁路建设工程的资格,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进入铁 路建设市场从业。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
篇2: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概要
南京工业大学 孙其珩
序:《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指示精神,体现了“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
1、总体要求;
2、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4、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5、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6、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7、加强政策引导;
8、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9、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10〕394号)
加强源头管理,严格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2、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审批前的安全评价。
3、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企业层级责任体系,建立一岗双责制度。
4、深入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把防坍塌、防坠落、防触电作为安全工作重点。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和应急演练。
加强安全督查和责任追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文件及标准规范系统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消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
8、《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第167号公约
10、《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第155号公约
(二)行政法规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6、《工伤保险条例》
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三)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
5、《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四)主要技术标准规范:
1、《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
2、《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
3、《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
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7、《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8、《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1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1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1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1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93)》
14、《柴油打桩机安全操作规程(GB13749-2003)》
15、《振动沉拔桩机安全操作规程 》(GB13750-2004)
16、《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87)
17、《个体防护装备用品规范》(GB11651-2008)
18、《安全网》(GB5725-2009)
19、《安全帽》(GB2811-2007)20、《安全带》(GB6095-2009)
21、《安全色》(GB2893-2008)
2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23、《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JTS204-2008)
24、《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三、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疑难问题探讨(事故预防与安全管理)
(一)安全事故的特性与防范
1、什么是安全?安全的本质是一种状态!
2、什么“隐患”?不安全就是事故隐患!不出事故不一定就安全!
(1)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核心)
作业人员:不听指挥、违章作业
(2)物的不安全状态:归根结底还是人的行为问题
架体与模板、机具与设备、临时用电设施、基坑等
(3)环境的不安全因素:高、低温、风、雨雪、雾等
什么是事故?
事故是一种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
事故与隐患的关系安全管理方法探讨
1、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与难点分析
安全管理的历史发展阶段:
(1)劳动保护与事故救援
(2)事故致因与预防:人的行为,物的状态,环境的因素
(3)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化,操作程序化
(4)安全文化:物化文化,制度文化,安全理念
2、强制的安全生产条件为核心
(1)安全生产条件的提出、定义及相关立法研究(2)安全生产条件具体内容
安全生产条件的特征安全生产条件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3、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构建与“平安工地”建设活动
(1)发达国家的安全管理实践证明:通过体系化管理,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风险识别、控制与管理,实现系统无缺陷、管理无漏洞、设备无故障,逐步达到人、机、环境的和谐统一,最终是可以实现本质安全的。(2)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由11个要素构成,包括: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体系、采购控制、分包方控制、施工过程控制、安全检查、检验和标识、事故隐患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记录、内部审核。(3)公路水运工程施
工安全管理程序(4)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结构、要素及运行
四、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综述
1、公路地质灾害及防治措施:
2、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坍塌;
3、路基高边坡施工安全控制;
4、深基坑施工安全控制;
5、大型支架安全控制;
6、大跨径桥梁施工安全控制;
7、隧道施工安全控制;
8、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控制;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控制
五、《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主要内容
解读
篇3: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建立安全机构, 健全安全体系。项目开工前, 建设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要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 对施工单位主体行为及职责做出明确要求, 健全安全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保障安全资金足额投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同时, 强化责任追究, 建立起层层负责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将安全目标分解到各专业、各岗位, 做到责任到人、细化到位, 使施工现场每一个部位、环节严格操作规程, 加强现场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 并建立起安全隐患排查及责任追究制度, 努力为建筑员工创建良好的作业环境。
强化过程控制。安全检查能够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 避免发生事故。施工单位项目部要组织内部的月检、旬检、周检等安全检查, 并随工序、季节转换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各施工作业过程中, 项目部是否按交底内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到位。
制定应急预案。为预防或减少项目经理部各类事故灾害,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保证本项目在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时, 对需要救援或撤离的人员提供援助, 并使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给本项目施工人员所造成的损失。
抓好协作队伍管理。要有一套完善的管理模式, 即收集和建立各种专业分包单位的档案。其中包括该企业的资质、安全许可证、专业化程度、人员配置、机械设备配置、企业业绩和过去几年的安全生产状况等, 对安全不达标、不遵守合同等有劣迹的分包单位要首先排除在外, 尤其是协作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篇4: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概要
摘要:在铁路建设工程中,针对建设项目多、工期要求严、作业条件困难、施工环境复杂等特点,大力强化安全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不断强化安全风险管理,在实践当中积累了好经验、好做法。本文论述了如何通过完善规章制度、优化管理职能、规范基础建设、完善培训办法、健全考核机制等手段,强化安全风险管理,确保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稳定。
关键词:管理模式 探索 铁路建设 安全
0 引言
北京铁路局管内的新线建设、既有线扩能、大型站场改造等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开通、运营,是构建国家铁路网的重要组成,是全局安全风险管理的关键点,深刻理解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内涵,形成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风险管理模式,是新形势下做好铁路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
1 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遵章守纪的标准和依据;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是确保安全生产的源头性管理。
1.1 以危害因素的辨识和控制为核心,完善建设工程规章体系。按照系统工程的原理,建立健全涵盖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全员、全方位的规章制度体系,建立综合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环境管理制度等各项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并规范起草、会签、审核、签发、发布、培训、反馈、持续改进等环节,保证规章在修订上程序合规、内容规范、及时有效,所有条款和内容科学严密、具体可行,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行为,安全风险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
1.2 以夯实安全基础管理为目标,健全安全管理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基本台账、基础资料,随时根据国家铁路局、总公司、路局新要求、新变化,修订各项考核制度,研判安全风险,提高管控能力。细化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管理制度,利用明查与暗访、重点抽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采取日常督查、重点督查、专题督查、问题督查、评议督查等多种手段,加强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安全管理的漏洞进行监督检查,实现安全管理过程控制、持续稳定。
1.3 以专业技术管理为主线,健全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履行专业管理职责,提高管生产、管安全、管服务、管质量的能力,强化安全管理、生产组织、设备质量、基础工作的指导、督查,逐步建立健全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结合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不断更新,及时对既有技术规章、作业标准、岗位操作规程等进行动态修订,形成制度化、格式化、标准化,实现技术标准准确、规范严谨。
1.4 以安全规章制度电子化为手段,健全管理制度信息系统。利用路局安管系统、站段安全管理信息网,建立 “政务工作、政治工作、安全生产、企业经营、综合服务”等模块,由安全、技术、信息等专业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及时录入国家、总公司、路局规程、标准、规定、措施、办法、制度、指导意见,并明确新旧制度的变化之处;设定专职的系统管理员,对系统进行维护、升级、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实现规章制度快速查询、真实有效。
2 优化安全管理职能职责,提高安全生产管控能力
从管理标准化、作业规范化、整治常态化入手,进一步提高干部管理的执行力,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2.1 细化干部履职说明书,规范干部行为。按照“逐级负责、专业负责、分工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制定直观、实用、流程化的干部履职说明书,做到定岗定责、职责完善、科学规范、全面覆盖,确保干部履责有据可依。准确界定结合部的分工,明确每一项工作的工作项目和工作标准,使各项职责清晰,使每个干部都明白干什么工作,程序是什么,标准是什么,解决工作界限不清、工作标准低的问题。
2.2 量化干部检查指标,实现干部管理规范化。根据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点,细化干部量化指标,明确参加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范围、每月下现场检查作业项目、检查次数、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明确夜间、节假日、交接班、不良天氣变化等关键时段的检查频次,围绕路局安全关键项目、安全关键点,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确定不同时期的安全检查项目及重点,制定专项整治计划,合理安排现场检查,加大全过程盯控、全方位均衡力度,提高各级干部安全盯控的责任意识。
2.3 细化作业指导书,实现职工作业标准化。针对每个岗位逐岗位制定作业指导书,作为自我控制、自我指导的行为准则。作业指导书明确作业程序、质量标准、安全重点,从作业负责人到普通职工,每一项作业清楚注明作业标准是什么,做到什么程度,安全重点是什么,应该如何做,使每一名到现场作业职工都非常清楚地知道自己该干什么,怎么干好工作,有效解决职工不会干、干不好的问题。
3 规范安全管理基础建设,强化施工作业全过程控制
深入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促进管理规范化、作业标准化,实现对安全生产全面、全员、全过程控制。
3.1 健全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实现安全管理超前化。根据施工地点更替、季节变化等作业环境变化和施工生产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判安全风险,完善控制措施,实现安全风险识别研判动态管理。针对当日施工作业项目、现场环境、天气情况等,将已经识别研判的安全风险,分别在点名会、施工前准备会向职工进行预警提示,强化安全风险识别研判的实际运用效果。
3.2 依托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安全管理显现化。一是通过安管系统数据分析、管理督办、量化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及时发现关键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查找出当前薄弱环节、隐患部位,为开展专项整治对策提供依据。二是通过安管系统写实,分析干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情况,判定干部安全履职的情况、质量,从而督促干部尽职尽责、发挥管理作用,确保现场作业的持续可控。
3.3 找准安全关键点,实现安全管理动态化。一是对照作业工序查找安全关键点。从人机物法环五个方面,从干部检查发现的问题中,确定安全关键点,作为各级干部盯控检查的重点。二是分等级控制安全关键点。根据安全关键点失控后可能导致后果的程度,针对每一个关键点制定卡控措施,明确从领导到职工每一级人员的控制标准。三是建立安全关键点包保制度。每一个安全关键点都指定专业干部盯控,确保关键点问题及时解决。四是关键点追责考核。对发现不了关键点问题和关键点发生问题的干部,从严追究责任。
4 完善职工培训教育机制,加强技能型人才队伍建设
以职工岗位应知应会、基本作业技能、故障应急处置能力为重点,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抓好全员培训。
4.1 强化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关键岗位人员业务素质。分工种制定培训大纲,分步骤进行业务培训,采取理论讲解、实际操作、多媒体教学、定期研讨等多种培训方式,组织一线技术骨干、操作能手、比武状元进行教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完善考试题库,将气候、地质、作业环境因素导致的工艺、质量、安全的变化纳入到考试内容,为施工作业提供知识保障。
4.2 深入开展全员技术比武活动,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广泛开展全员技术比武,开展“每日一背、每周一学、每月一赛”活动,把学规背规与工作岗位有效结合起来。每年在春季、秋季开展两次技术比武,选拔一批技术业务过硬的优秀人才,充实到一线关键岗位和管理岗位。引导激励学技练功的自觉性,增強职工的工作成就感,使越来越多的职工养成自觉背规、自觉学业务的良好习惯。
4.3 加强日常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增强应对安全风险和突发情况的能力,经常性的做好应对安全风险和突发情况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坚持防患于未然。由安质部门建立事故处理、恶劣天气应急预案,由技术部门制定设备故障、质量故障、消防工作应急预案,加强职工对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经验的学习和掌握。通过组织定期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处理技术难题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5 完善建设工程评价机制,提高工程质量
按照“铁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铁路运营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突出过程控制,完善考核机制,不断规范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
5.1 严格干部履职督查及问责。按照“严干部、严标准、严两纪、严考核、严追责”要求,以推动责任落实、工作落实、制度落实、标准落实、奖惩落实,促进作风转变为目的,重点解决干部中作风不实、履职不力、状态不佳、工作漂浮的问题。紧紧围绕路局中心工作,以干部岗位安全管理职责为标准,及时跟踪督查干部在重点任务、重大事项和重要时期的履职情况。
5.2 严格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制度。监督部门在监督范围内公布举报地址和电话,及时受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问题举报,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台账。指定专人负责举报调查处理,查明举报反映问题,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对于举报反映问题属实的,应责成相关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构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和处理。
5.3 严格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对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记录并对社会公布。
5.4 严格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建设单位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分别纳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检测等合同。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根据情节,建设单位在1-2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对于偷工减料、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加重处理。
结合铁路建设工程的特点,着力于把安全风险意识根植于每个参建单位,实现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风险管理,从根本上提高安全管理品质,提升管理效能,确保铁路建设安全稳定。
参考文献:
[1]胡皓臻.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推进安全风险管理[J].理论学习与探索,2012(05).
[2]汪亚平.西安铁路局推行安全风险管理的实践[J].铁道运输与经济,2012(06).
篇5: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概要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中国神华神朔铁路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物资主数据标准,明确物资主数据管理职责及流程,实现物资编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确保物资主数据质量,依据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物资主数据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物资是指分公司在生产经营所使用的设备、配件、材料及其他辅助性生产资料;物资主数据是指物资的编码及其对应的物资分类、名称及相关属性参数等基本信息。
第三条
分公司物资主数据通过主数据管理系统(MDM)实现物资主数据标准、业务及流程的标准化管理,并与分公司ERP系统及其他相关业务系统集成,主数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MDM系统。
第四条
分公司站段或使用部门负责物资主数据的申请、一级审核,物资管理部负责主数据二级审核,统一上报股份公司进行三级审核。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物资管理部是物资主数据运维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分公司物资主数据标准化工作,负责制订分公司物资主数据相关管理办法。
(二)负责分公司物资主数据标准管理,协调解决物资主数据标准及运维管理相关问题。
(三)负责分公司物资主数据标准修订及完善工作。
(四)负责分公司物资标准化体系宣贯及培训工作。
(五)负责物资主数据考核指标的制订,并将考核结果发布。
(六)负责主数据的二级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及站段是物资主数据使用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物资主数据的提报工作。
(二)负责物资主数据属性特征、物资分类、规范标准、技 2
术参数一级审核工作。
第八条 分公司物资主数据管理运维组织由物资主数据提报人、专业审核人和物资数据管理专岗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提报人是指分公司各部门及站段的数据提报人员,负责物资主数据的新增申请;
(二)一级审核人员是指分公司各部门及站段的技术人员,负责从专业技术角度审核新增数据是否符合使用单位的技术要求及标准,属性特征是否准确。
(三)二级审核人员是指分公司物资管理部、科技信心中心审核人员,负责检查新增数据是否重复、归类是否正确及属性值填写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经审核无误后,提交股份公司物资主数据运维组三级审核。
(四)物资主数据管理专岗人员负责主数据的全面工作:
1、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组织起草、修订分公司物资主数据相关管理办法。
2、负责分公司物资主数据标准化体系的宣贯及培训工作、制定物资主数据考核指标,统计汇总分公司考核结果并进行公布。
3、负责赋码新增数据在分公司工厂视图中的维护和扩展工作;组织协调分公司物资主数据运维管理工作。
4、负责汇总及提报物资分类及属性维护申请、物资主数据基本数据修改、停用申请.第三章 物资主数据标准管理及运维流程
第九条
物资主数据标准包括物资分类及属性标准和物资编码标准。
第十条
物资主数据标准的变更必须严格遵守主数据标准管理流程,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物资主数据标准管理及运维流程涵盖物资主数据从新增、修改到停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物资分类及属性维护流程、物资主数据新增流程、物料主数据基本数据修改停用流程。
第十二条
物资分类及属性维护按如下程序进行: 分公司物资主数据管理专岗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填写物资主数据维护申请单,提交物资分类及属性维护申请,由股份公司物资主数据标准管理岗统一收集汇总并审核。物资主数据维护申请表见附件
1、附件2
第十三条
物资主数据的新增,按照查询、申请、一级审核、二级审核、三级审核和赋码及扩展的程序办理(其中三级审核 4
和赋码程序在股份公司完成)。
(一)物资主数据的查询:
分公司物资主数据用户均可查询本单位和ERP物资主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分公司本单位内不存在的物资主数据,可在ERP系统数据库中查到,然后由物资主数据管理专岗人员扩展到本单位内使用;在ERP系统数据库中查不到的数据,统一在MDM系统中申请。
(二)物资主数据的申请:
新增物资主数据的申请,根据业务要求,严格按照物资分类及属性标准模板要求,在MDM系统中录入物资主数据申请,并提交至本单位一级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三)一级审核:
一级审核人员对申请数据进行审核,查看新增数据是否符合使用单位的技术要求及标准,物料名称及描述是否与实际物料一致。
(四)二级审核:
1、二级审核人员对一级审核通过的数据进行复核,检查新增数据是否重复、归类是否正确及属性值填写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经审核无误后,提交股份公司物资主数据运维组三级审核。
2、复核通过的申请提交至股份公司运维组三级审核员进行 5
审核,审核不通过的驳回到二级审核人员,如二级审核人员确认修改内容,即可修改再次提交,如不确认驳回到申请人修改提交。
3、如三级审核人员将主数据错误驳回,二级审核人员可在主数据管理平台内申请复议。物资主数据新增流程见附件2。
第十四条
一级、二级物资主数据审核人对物资编码申请的审核响应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三级审核人员赋码后,主数据申请人员需在60日内发生提报需求计划、采购申请、有订单、有收发数量、有库存数量的其中一项业务,即为使用。
紧急计划用料物资,如抗洪抢险救灾物资及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确认后的生产急用物资等,各级审核人员应相互配合,争取在当日内完成审核赋码工作。
第十五条
物资主数据基本数据修改或停用:由物资主数据管理专岗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填写物资主数据维护申请单,提交物资主数据基本数据修改停用申请,由股份公司专业审核组统一汇总审核。
物资主数据基本数据修改停用流程见附件3。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
物资管理部负责对分公司物资主数据运维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物资主数据管理考核内容、指标及对象:
(一)物资主数据使用情况:主要考核各部门申请编码的使用情况。考核指标为物资编码使用率。使用率=已使用数量(采购申请+有订单数量+有收发数量+有库存数量)/审核通过数量*100%。
1、公司物资管理部定期对各部门所提物资主数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2、因未按物资主数据标准规范进行申请而影响计划采购业务的,责任主体为新增数据申请人及审核人。
(二)物资主数据及时情况:主要考核编码申请人提交到专业审核人的及时性。考核指标为物资编码审核及时率。
一、二级审核及时率=审核及时次数/审核完成次数*100%。
对申请人及各级审核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物资主数据的申请、审核,而影响计划采购业务的,责任主体为新增数据申请人及审核人。
(三)物资主数据通过率情况: 主要考核编码提交股份公司运维组三级审核通过后赋码的情况。考核指标为物资编码通过 7
率。通过率=集团审核通过次数/集团审核完成次数*100%。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物资主数据维护申请表
2、物资分类及属性维护流程 3、物资主数据新增流程
4、物料主数据基本数据修改停用流程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篇6:3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铁建设[2006]179号,2006-9-19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的安全生产,以及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铁路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 训合格证。
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 2 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翔实周到,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隧道的工程地质条件,研究提出隧道工程的风险等级,提出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的措施和方法,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配置,合理确定衬砌类型和工艺,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以及事故逃逸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四章 监理及有关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 3 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为铁路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和配件。机械设备应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说明;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检验检测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施工业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三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本项目安 4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核、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
(二)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高空、水上、潜水作业;
(八)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
(九)隧道工程;
(十)铺轨、架梁工程;
(十一)既有线工程;
(十二)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四十二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四十五条 既有线施工应选择与既有线施工相适应、保证既有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隧道工程应使用与施工方法匹配的施工设备和机具,需要实施工程地质超前预报的,必须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有瓦斯的隧道,必须按相关规定配置机电设备。不得使用与既有线和隧道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机具。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对本局范围内涉及既有线的铁路建设工程和本局负责的新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与建设管理司共同对既有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建设管理司对新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管理。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派出机构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铁路安全监察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
第五十一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安全举报制度,受理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七章 安全事故救援和报告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将本建设项目的应急救援预案报所在地区铁路监督机构核备。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发生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的重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向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铁路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五条 既有线建设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的,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铁路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六条 施工现场发生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 8 定》(建设部令第3号)的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如实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五十八条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参与组织抢险;既有线铁路建设工程发生事故后,铁路安全监察机构也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将现场情况上报。
第五十九条 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铁道部将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在一定时间内暂停责任单位承揽铁路建设工程的资格,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从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篇7: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概要
一、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对建设管理、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根据我建设工程实际,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作为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重点,制定红线范围,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第3条 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第4条 各工程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红线管理措施,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施工安全隐患。
第5条 对违反红线范围的,必须予以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对违反建设管理红线的,由路局建设处根据本办法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予以责任追究;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由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和监理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二、红线范围
第6条 本办法所列安全红线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应立即予以整改或要求停止施工的条款。对施工管理红线,分A类红线和B类红线,A类红线指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B类红线指一般安全隐患。
第7条 建设管理红线
1.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未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
2.未制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3.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和审批开工报告。4.未组织对重大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5.在建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五定、三统一、一负责”等日常检查制度。6.未对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违反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第8条 施工管理红线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结合我局相关管理制度,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红线范围如下。
(一)营业线施工 1.A类红线
(1)未与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2)无路局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3)施工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到现场把关。
(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
(5)大型机械邻近既有线施工未做到一机一人专职防护,来车时未提前停止作业。(6)自轮运转设备上道未做到 “三项设备”性能良好。(7)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8)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2.B类红线
(1)有关施工人员未经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的。(2)施工组织方案没有专项安全措施、安全预案内容。(3)施工准备不充分或准备过头。
(4)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5)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6)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下道。
(7)劳务工没有正式职工带领单独上道作业。(8)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
(9)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无防护措施。
(二)隧道施工 1.A类红线
(1)未规范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报警、救援、逃生等设施,未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并对作业人员进行逃生教育。
(2)没有制定超前地质预报实施细则、配备超前地质预报设备和认真实施超前地质预报。
(3)没有制定监控量测实施细则、安排专业测量人员和认真实施监控量测。(4)擅自变更隧道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或变更审批手续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当。(5)隧道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地质突然变差而不及时提请设计变更继续进行施工。(6)未严格按照工艺标准控制:仰拱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Ⅲ级围岩超过90m,Ⅳ级超过50m,Ⅴ级及以上围岩超过40m;二衬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Ⅰ、Ⅱ围岩超过200m,Ⅲ级围岩超过120m,Ⅳ级及以上围岩超过90m;Ⅳ级、Ⅴ级围岩初期支护未紧跟掌子面。
(7)未对进(出)洞施工、不良地质、可能突泥涌水、瓦斯和初支侵限、二衬厚度不足等地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审查和审批。
(8)隧道洞门工程不及时施做,洞门边坡存在安全隐患。(9)火工品存储、运输及使用等环节存在严重漏洞。2.B类红线
(1)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上岗。(2)临时设施未避开不良地质处所,不符合防洪、防火、防雷、防风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3)开工报告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工;施工前未向施工人员交底。(4)专职安全人员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5)用电设备未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6)隧道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恶劣,通风和照明条件不足。(7)洞内堆放易燃物品。(三)移动模架施工 1.A类红线
(1)移动模架横移、纵移过程中,未设专人监视系统的平衡状态,千斤顶工作不平稳,系统打开后左、右不对称,行走速度不均匀,未防止对前支腿墩柱产生过大力矩。
(2)张拉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时,预应力张拉区无明显标志,构件两端站人。预应力孔道压浆时,压浆设备不良,可能造成喷浆伤人。
2.B类红线
(1)对液压系统运行情况,未设专人看护,发现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机检查。(2)每套移动模架,未按照高空作业要求,设置高度不低于1.0米永久性栏杆、安全网等防护设施。
(3)特殊工种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4)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5)夜间作业未设置充足的照明。
(6)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自动报答、信号装置未做到完好齐全。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
(7)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未安排电工,无人监护。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
(8)当风力达到6级时,未停止露天起吊、装卸、高处作业、泵送混凝土等作业。(9)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防护栏杆未绑扎牢固;未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10)高空作业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四)运架梁施工 1.A类红线
(1)各型架桥机及配套设备如运梁车、架桥机、导梁、吊具等在出厂前、进场后未办理施工许可,取得许可证。
(2)运梁过程中提梁、移梁、喂梁、落梁过程中,项目部(工区)安质部长或以上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进行把关。
(3)架桥机架梁作业时,抗倾覆稳定系数小于1.3。过孔时,起重小车应处于不稳定位置,抗倾覆系数小于1.5。
2.B类红线
(1)运梁车驮运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运行时或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架桥作业时,高压输电线路距架桥机的最小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
(2)运梁车走行经过的桥涵和路基、便道等其他工况,不满足运架梁荷载的要求。(3)运架梁施工超速作业、夜间施工、五级及以上大风(暴雨)天气作业。
三、责任追究
第9条 对项目管理机构违反第7条建设管理红线之一的,予以全局通报,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季度考核不能评优,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10条 对施工单位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累计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2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对施工单位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2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4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6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11条 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累计2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累计3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对出现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2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5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四、附 则
第15条 本暂行办法由路局(建设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8: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概要
1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原则
1. 1 全面性原则分析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要考虑所有岗位、工种, 尽可能辨识出人员、机器设备、环境、管理各方面所有的危险源, 同时还要考虑过去、现在、将来这三种时态以及正常、异常、紧急这三种状态, 实现各岗位各工种全覆盖。
1. 2 闭环管理原则分析
围绕人员、机器设备、环境、管理四个环节来开展危险源辨识, 制定安全管控标准与措施, 做到辨识、评价、管控、整改、检查、验收动态闭环管理, 做到工作程序闭环、目标责任闭环、质量管理闭环、隐患整理闭环、三违人员帮教闭环、事故管理闭环。
2 铁路企业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2. 1 铁路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尚未建立
目前, 我国铁路安全管理大都是经验管理, 是反应式、被动的管理, 缺乏一套系统的、科学有效的综合管理体系, 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不但建立严格的保障体系, 还建立了科学评价体系, 借助本质安全管理信息平台, 对安全风险进行定期、实时、动态监测, 解决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
2. 2 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
目前, 我国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存在要求多、难掌握、贯彻难等问题, 通过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将铁路安全法律法规转变为本质安全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并分解到各个岗位去执行, 每个岗位考核要求少则几条, 多则十几条, 有效促进了全员参与, 提高了岗位安全管理针对性和操作性。
3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要立足于事前管理, 以事故金字塔原理和事故损失冰山理论为基本原理, 以事故致因理论为构建思路, 以危险源辨识为基础, 以风险预控为核心, 以PDCA闭环管理为运行模式, 研究如何去分析“人- 机- 环- 管”到底会发生什么样的失效模式, 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究竟需要什么措施, 在哪个环节上能解决问题[2]。
3. 1 风险预控管理, 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风险预控管理是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核心。风险预控管理就是对系统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 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 并制定风险管控标准与措施, 把风险切实、有效、可行地降低至可以接受的程度。
3. 1. 1 开展危险源辨识, 进行定期、实时、动态监测
危险源辨识是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基础。首先, 要成立以相关部室、工队、班组为组员的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小组, 全员参与, 明确分工, 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方式, 制定统一的危险源辨识表格, 按照车务、机务、工务、供电、通信、信号、车辆、房建给排水专业, 根据工作任务分析法, 以清单的形式列出系统中所有的工作任务以及每项任务的具体工序, 对照相关的规程、条例、标准, 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 分析每道工序中可能出现的危害因素。同时, 针对作业方式改变、设备更新、环境变化等因素开展危险源辨识, 将新增和消除的危险源分类汇总, 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危险源评价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 做好危险源的实时、定期和动态监测工作。
3. 1. 2 风险评估, 制定管控标准与措施
风险评估是风险预控管理的核心。在评估铁路运输安全风险时, 主要评估的方面包括风险的影响面、风险发生的条件、潜在风险的发生率以及其影响值[2], 采用定量、定性的方法, 如风险矩阵法、LEC法[3], 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量化, 并确定风险的等级 ( 高级、中级、低级) 。包神铁路风险评估采用的是风险矩阵法, 具体方法如下:
风险矩阵法是根据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赋值及其可能造成损失的赋值的乘积来衡量风险的大小[4], 其计算公式为:
D = P × CD - 风险值;
C - 事故造成的损失; C的取值范围为1 - 6, 分别对应: 可忽略的-1; 轻微的-2; 较严重的-3; 严重的-4; 危险的-5;灾难性的-6。
P -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的取值范围为1 - 6, 分别对应: 不可能-1; 很少-2; 低可能-3; 可能发生-4; 能发生-5; 有时发生-6。
风险值1≤D≤2 的为低级风险; 3≤D≤25 的为中级风险; 30≤D≤36 的为高级风险。
对照风险评估的结果, 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规程、标准、上级和公司规章制度、经验等, 针对不同的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管控标准与措施, 并将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文件下发至各基层生产单位, 以便基层员工掌握。公司体系工作小组汇总各单位 ( 部门) 的风险评估成果, 形成风险概述, 风险概述的内容应包含: 重大危险源登记表、高危任务 ( 项目) 登记表、高风险场所登记表、重点消防部位登记表、危险源管控的改进建议, 实现对重大危险源、高危作业场所、高危工作任务的有效管控。
3. 2 编制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铁路企业及所属的生产单位要成立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体系的编制, 根据单位职能将体系细化、分解到不同的生产单位、部室。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体系建设例会, 研究各生产单位、各部室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进行总结、分析和部署。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体系文件的汇总, 汇总后交至公司审定, 最终将体系文件发布。目前包神铁路公司的体系文件包括: 《体系管理手册》、《程序文件》、《风险管理手册》、《安健环管理制度汇编》、《操作规程或作业标准汇编》、《应急预案手册》、《考核评分标准》、《铁路本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手册》。
3. 3 搭建本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平台
本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是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平台, 本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要以本质安全为目标, 以风险管理为核心, 以检查监测数据为基础, 建立一套集监测报警、信息分析处理、危险源管理、安健环检查信息处置、事故和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分析处理管理、安健环综合信息管理、本质安全体系管理、系统维护管理和数据资源管理等功能的信息化管理系统[5], 实现公司安全隐患的闭环管理及公司安全管理信息共享, 实行公司、分公司以及车站 ( 工队) 三级安全联网应用, 通过该系统能获取企业“人- 机- 环- 管”方面的相关信息, 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预警和评价, 提高铁路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为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和安全策略提供决策支持。
3. 4 提高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效果
为保证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畅通, 要定期开展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 检验体系在实现目标方面的有效性、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情况, 重大风险及危险源的控制情况, 及时发现体系在运行过程中的问题, 改进并完善体系的实施效果。内审和管理评审后, 要及时出具《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报告》,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制定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 保证体系运行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提高体系运行的效果。
4 总结
铁路运输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 铁路运输安全关系到经济的长远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本案中, 笔者对铁路企业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以及必要性进行了分析, 并对铁路企业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如何构建进行了阐述。实践证明,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是铁路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强化风险预控管理, 掌握安全生产主动权, 实现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1]欧晓英杨胜强.煤矿本质安全化管理体系建立及其应用的探讨[J].中国安全科学报, 2007, (01) .
[2]吴宗之.基于本质安全理论的安全管理体系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报, 2007, (7) .
[3]黄侃.关于铁路建设安全风险管理的探讨[J].管理学家, 2012, (15) .
[4]陈军.风险定量分析中风险矩阵的构建方法[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 2011,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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